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正式版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正式版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

正式版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矿井电气设备选用与使用环境

2.隔爆型电气设备

(1)隔爆型电气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列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是否齐全完好。

(4)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是否符合规定。

(5)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是否

完好。

(6)联锁装置功能完整。

(7)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间的电气间隙是否符合规定。

(8)在设备输出端断电后,壳内仍带有电部件时,是否在其上装设防护绝缘盖板,并标明“带电”字样。

(9)接线盒内的接地芯线是否比导电芯线长,即使导线被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持连接。

(10)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有无滴水、淋水,最大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精编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 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检查标准

编号:SY-AQ-09621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检查标准Performance inspection standard for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al equipment

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检查标准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鸡爪子 ①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②橡套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2、羊尾巴 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距离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4、破口 ①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②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

达20mm,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属失爆。 5、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6、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7、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云影不留锈蚀,不为失爆。 8、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1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Φ0.5mm,深度不超过1mm的结合面不为失爆。 9、隔爆外壳结合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存在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 10、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进行磷化处理(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表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表 检查单位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计划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 1 消防设施1、消防栓、管道有水,闷盖、阀门开关灵活现场打开阀门检查 2、消防栓出水口、水带、水枪、水炮接扣管 牙及扳手完好 现场检查 3、水带及内膜无损坏,捆扎处牢固 对检查部位做受力试 验 4、消防栓无跑冒滴漏现象检查漏点情况 5、消防箱完好现场检查消防箱 6、灭火器外观良好,压力正常、灭火剂干粉 无结块现象 现场检查是否备用,保 养良好 7、消防器材存放场所符合要求,距地5-150 厘米,取用方便 检查存放地点 8、消防泵启动正常,电机转动无异常现场检查 2 应急设施 器材 1、防毒面具完好、洁净,无老化现象检查面具保存情况 2、滤毒罐、盒滤毒剂未失效,胶塞和上盖处 于密封状态,滤毒盒要密封保存 现场检查滤毒罐、盒保 存情况 3、防化服完好、洁净,无老化现象检查防化服保存情况 4、空气呼吸器压力处于正常状态,阀门、气 管完好 查看压力表、阀门、气 管保存情况

5、洗眼器有水源,阀门开关灵活打开阀门是否有水 6、应急灯完好打开开关或试验按扭 7、员工会使用本岗位设施器材现场抽查员工使用情 况 8、应急器材柜洁净、无损坏检查应急器材柜 3 防护栏、防 护罩 使用良好,无腐蚀、损坏现象现场查看 4 现场报警 方仪 时刻处于完好状态电源正常,显示正常 5 其它安全 设施 使用良好现场查看 检查与责任制挂钩记录: 要求 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点。对查出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暂时无法处理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安环部、技术部、公司领导报告。 填表人:审核人: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97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外观每周至少要检查两次,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要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和试验,并及时填写防爆检查台帐。各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对所辖电气设备至少检查1次。每月必须由机电副总经理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工作。 二、机电科应随时掌握电气设备使用情况,严禁井下积压闲置电气设备,闲置设备必须及时回收,时间不得超过7天。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或备用),都要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四、考核与奖罚 (一)凡在永龙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处罚:机电矿长、机电科长按公司有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附件10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1.隔爆接合面 (1)隔爆接合面(Ⅰ类)的最大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1 Ⅰ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接合面宽度L(mm)与外壳容积V(cm3)对应的最大间隙(mm) V≤100V>100 平面接合面和止口接合面 6≤L<12.50.30-12.5≤L<250.400.40 25≤L0.500.50操纵杆和轴 6≤L<12.50.30-12.5≤L<250.400.40 25≤L0.500.50带滑动轴承的转轴 6≤L<12.50.30-12.5≤L<250.400.40 25≤L<400.500.50 40≤L0.600.60带滚动轴承的转轴

6≤L<12.50.450- 12.5≤L<250.600.60 25≤L0.7500.750 ①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是指最大的直径差; ②如果操纵杆或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所规定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其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操纵杆或轴的直径,但不必大于25mm; ③如果转轴的直径大于表1所规定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带有滑动轴承的隔爆轴承盖的火焰通路长度,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25mm。 (2)如果接合面被紧固螺栓孔或类似物的孔分隔,则孔与外壳内外侧间的距离最大值I应满足: ①当L<12.5mm时,I≥6mm; ②当12.5mm≤L≤25 mm时,I≥8 mm; ③当L≥25mm时,I≥9 mm (3)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小于 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轴承盖允许最大间隙的2/3。 (4)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度Ra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 (5)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6)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痕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 cm2范围内不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②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7)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对无意造成的油漆,其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仍算合格。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油不得干硬,油中不得有机械性杂物或其他颗粒状杂物(油脏为不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检查标准实用版

YF-ED-J791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检查标 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检查标准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鸡爪子 ①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 效能的冷补者; ②橡套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 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 的接头; 2、羊尾巴 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 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距离电气设备接线嘴 (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

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4、破口 ①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②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属失爆。 5、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6、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防爆电气检查规定示范文本

防爆电气检查规定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爆电气检查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严格执行如下标准规程:《GB3836-2000 爆炸性 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 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 维修、管理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 和《部颁煤矿井下电气检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规 定。 2、矿井必须编制《防爆电气检查工操作规程》,在防 爆电气专管组室内放大张挂。 3、井下防爆电气专管人员必须经防爆电气检查工和井 下电钳工的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非专管人员不得打 开防爆电气设备检查。 4、打开防爆电气检查,必须执行停送电检修规定。

5、打开防爆电气检查,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并闭锁、挂牌;现场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打开防爆电气,并进行验电、放电。 6、专管人员携带的电工工具、测量工具及防护用具齐全完好。 7、集团公司专管人员打开防爆电气检查,不得检修电气设备。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防爆设备标准及检查方法解析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及检查要求 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基础知识及相关标准 (一)防爆电气设备标准 防爆电气设备是指按国家标准设计、制造、使用的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是GB3836系列。它的主要内容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充油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气密型(h)、特殊型(s)并对其防爆技术及试验方法进行了规定。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为150℃,采取防尘堆积措施时为450℃,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为-20℃—40℃。 2、电气设备与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爆电缆接线盒,电缆的引入引出必须用密封的电缆引入装置,并应具有防松动、防拔脱措施。 3、对不同的额定电压和绝缘材料,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详见附一)。 4、具有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有可靠的接地及防止螺钉松动的装置。 5、防爆电气如果采用塑料外壳,须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制成,并保证塑料表面的绝缘电阻大于1*109Ω,以防积聚静电,还必须承受冲击试验和热稳定试验。

6、防爆电气设备限制使用铝合金外壳,防止其与铁锈摩擦产生大量热能,避免形成危险温度。 7、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定的防爆试验单位鉴定。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 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原理是将正常工作或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火花的部分放在一个或几个外壳中,这种外壳除了将其内部的火花、电弧与周围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隔开外,还有当进入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被壳内的火花、电弧引爆时外壳不被炸坏,也不致使爆炸物通过连接缝隙引爆周围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是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温度的矿用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防爆原理是通过限制电路的电气参数(主要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限制放电能量实现电气防爆。 4、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是将电气设备置于外壳内,壳内充入保护性气体,并使壳内的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壳内实现电气设备的防爆。 5、充油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是将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在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弧、火花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 6、充砂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是在电气设备的外壳内填充石英砂,将设备的导电部件或带电部分埋在石英砂防爆材料之下,使之在

安全设施明细检查表

安全设施明细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配置 数量 设置位置 运行状 况 一、预防事故设施 (一)检测、报警设施 1压力、液位、流量、组 份等报警设施 2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 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 设施 3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 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 备、仪器 (二)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1防护罩 2防护屏 3负荷限制器 4行程限制器 5制动、限速 6防雷 7防潮 8防晒 9防冻 10防腐 11防渗漏 12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 13静电接地设施 (三)防爆设施 1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 设施,

2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 3抑制易燃易爆气体和粉 尘形成等设施 4阻隔防爆等设施、器材 5防爆工(器)具 (四)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1作业场所的防辐射 2防静电 3防噪音 4通风(除尘、排毒) 5防护栏(网)、 6防滑、 7防灼烫等设施。 (五)安全警示标志 1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 业安全和。 2逃生避难及等警示标志 3风向标 二、控制事故设施 (六)泄压和止逆设施 1用于泄压的阀门等设施 2、爆破片、 3放空管 4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 施, 5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七)紧急处理设施 1紧急备用电源, 2紧急切断、 3分流、 4排放(火炬)

5吸收 6中和 7冷却等设施 8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 9反应抑制剂等设施 10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 设施 三、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八)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阻火器 2安全水封 3回火防止器 4防油(火)堤 5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 设施 6防火墙 7防火门 8蒸汽幕、水幕等设施 9防火材料涂层 (九)灭火设施 1水喷淋 2惰性气体 3蒸汽 4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 5消火栓 6高压水枪(炮) 7消防车 8消防水管网 9消防站等 (十)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1洗眼器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技术交流、行业评价、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参与相关检查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七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电气防爆检查标准

电气防爆检查标准 第一节隔爆接合面 1.隔爆接合面(Ⅰ类)的最大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必须不小于25mm。 表1 Ⅰ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1)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是指最大的直径差; (2)如果操纵杆或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所规定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其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操纵杆或轴的直径,但不必大于25mm; (3)如果转轴的直径大于表1所规定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带有滑动轴承的隔爆轴承盖的火焰通路长度,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

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25mm。 2.如果接合面被紧固螺栓孔或类似物的孔分隔,则孔与外壳内外边缘的距离H应满足;(1)当L

2015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标准(2017.11) 一、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合格证”为失爆。 二、壳体 第四条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第五条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第六条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联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隔爆外壳油漆皮脱落较多、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第七条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此设备为失爆。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纹,接线座晃动,接线柱跟转均属失爆第八条操作手柄与隔爆外壳盖间的闭锁关系正确可靠,闭锁(包括机械和电器两类)不起作用者为失爆。 第九条接线(室)盒内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室内允许有少量的油,但应定期檫干,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 第十条快动式门或盖打不开者为失爆。

第十一条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若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透明度不佳、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为失爆。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透明度差,为不完好。 第十二条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为失爆。 第十三条变电所、低压配电点、3台(含3台)以上的电气设备以及单独敷设的高压接线盒(连接器)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否则为失爆。 第十四条开关接线腔电源侧无危险指示牌者,为失爆。 第十五条开关接线腔内,接线工艺符合要求,无散发和撒落的铜丝等其他杂物,否则为失爆。 三、隔爆面 第十五条隔爆接合面间隙和宽度不得小于表1、表2的规定,快开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mm,否则为失爆。 1、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接合宽度: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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