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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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银监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黑政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

以老年人口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

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

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

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扶贫救灾救济基金【发文字号】黑财际金[201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16〕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5日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32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3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保监发[2010]18号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保监发[2010]18号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保监发〔2010〕18号)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为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管理,黑龙江保监局制定《黑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将《办法》要求传达到各分支机构、销售人员,逐级抓好贯彻工作,并按照《办法》要求,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标准流程,分别确定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专门负责的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和联系人,于2010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黑龙江保监局。

黑龙江保监局将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

对于违反《办法》要求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公司及其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上级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施永亮联系电话:*************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的等活动。

第三条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黑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重要平台,内容保障工作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5年改版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其内容保障工作日益重视,在丰富网站内容、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战略决策,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依托,着重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公众互动三大类功能导向,满足公众和企业日益增长的服务要求,把《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宣传黑龙江、展示黑龙江、服务黑龙江的窗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公众为中心,凸显“面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开展网上公共服务、听取社情民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功能定位,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做好“网上咨询”、“政务访谈”、“新闻发布会”等互动交流栏目内容保障工作,解答公众和企业的办事疑难,倾听公众的呼声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提高政府公信力。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银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9•【文号】银监办发[2014]247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 26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83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2014年三季度起由行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文件上手签或附手签稿后一并报送。

2014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2014年全年汇总数。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黑政办函〔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政办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9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市(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灾情管理4应急响应41I级响应42II级响应43III级响应44IV级响应45信息发布46其他情况5后期处置51过渡性生活救助52冬春救助5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55国际沟通与协作56奖励与责任6保障措施61资金保障62物资保障63通信和信息保障64装备和设施保障65应急队伍保障66社会动员准备67科技保障7预案管理71培训和演练72预案更新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7•【文号】银监办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二○○八年七月七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持续、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法人机构签署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为建立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明确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建立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主动预防。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

(三)快速响应。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响应及时、联系通畅、操作准确、处理高效。

(四)持续改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评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级信息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持续改进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方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黑政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3日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部署,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发展和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精简权力事项,提升“放”的含金量、协同度。

做好对应取消和承接。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省级完成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行政审批外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拓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医改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808030282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现将《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以医疗联合体为支撑,以优化服务内涵和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为动力,推动家庭医生与辖区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黑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范第三章处置第四章附则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并统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定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要求等事宜,同时督促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哈银发〔2019〕15号)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修订了《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19年1月31日附件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辖内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开展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业务种类,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三类。

第五条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由人民银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办法实施。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属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人民银行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以人民银行公告形式发出资格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并在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公布。

“认定通知”至少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截止时限前15个工作日发出。

财政部门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以函件形式向人民银行提出开展资格认定的业务需求。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二)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三)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四)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五)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六)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七)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八)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九)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哈民政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8〕4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哈尔滨农商行,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代表处),哈尔滨各村镇银行: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号)、《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民发〔2015〕14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现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

一、查询内容民政部门查询社会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数据项包括: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对应的金融资产总额、客户号、账号数量、账号、开户银行名称、查询日期、上年度支出总额(较上年度金融资产变化情况)、存款余额、币种、以及截止时点拥有有效的理财产品名称、理财账号、截止时点理财产品份额/价值等。

二、查询方式民政部门指定专人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

采取重点抽查与不定期复核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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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
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民发[2015]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民发[2015]145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大庆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农商行,哈尔滨各村镇银行:
现将《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信息查询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协助民政部门查询救助申请家庭在本机构的存款、理财等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协助查询工作应当遵循及时高效、授权查询、安全保密、重点抽查与不定期复
核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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