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本质与本质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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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本质与本质的真理——论海德格尔的真理观

黄裕生

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真理一直是认识论的问题。真理就是正确的认识,而正确就是符合。但是,是什么与什么的符合?这种符合是如何可能的?这些问题却从未在认识论中得到充分的解决。

传统哲学还一再劝导人们把真理与自由当做人类的庄严目标来维护与追求。但是,真理是什么,自由又是什么?真理与自由有关系还是毫无关系?如果有关系,它们是一种什么关系?如果没有关系,它们又如何能共同成为人类所追求与维护的目标?这类问题更未在认识论中得到必要的追问与思考。

这种状况至少表明,把真理问题定位在认识论领域,很可能阻碍了哲学更根本地追问真理问题。这种定位一方面使真理本身的法则性地位长期得不到巩固与维护,另一方面使真理成了科学家(特别是自然科学家)与技术专家的特权,而普通人似乎与真理无缘,至少离真理要远一些。如果真理是人类尊严的源泉,那么传统真理观的一个意外结论将是:人的尊严是不同的。这一结论迫使现代哲学不得不重提真理问题。不过,在现代哲学中,能自觉地从更根本的层次上去重提真理问题的,海德格尔当是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这显然与他对存在问题的独特追问有密切联系。

一、传统真理观的核心:真理的本质就是符合

重提真理问题究竟有多大程度的迫切性,首先需要通过清理传统真理观来说明。在《存在与时间》里,海德格尔用三个命题刻画了传统真理观:“1.真理的‘处所’(der Ort)是判断(陈述)。2.真理的本质就在于判断与其对象的‘符合’(Übereinstimmung)。3.是亚里士多德这位逻辑学之父不仅把判断当做真理的本原处所,而且首先把真理定义为‘符合’。”[1]

在这三个命题中,第三个命题属历史问题。第二个命题包含着第一命题,因为把真理的本质理解为判断与对象的符合,也就意味着把判断当做真理的本质处所。因此,第二个命题是核心。而从这个命题可以分析出下面两点:A.对象是判断(陈述)是否与其符合的标准。B.符合是真理的前提,或者说,符合被预设为真理的前提。

那么,符合是什么意思?就一般而言,符合就是两个东西相一致、相协调,一个东西恰如另一个东西那样。比如,这个五分硬币与另一个五分硬币相符合。这就是说:这个五分硬币如(so)那个五分硬币那样(wie)有共同的形状、共同的大小,还由共同的材料铸成。在这里,符合在形式上至少有“如……那样”(so-wie)的关联结构。

当我们说,判断与其对象相符合时,也就等于说,判断如其对象那样。面对一个五分硬币,我们说:“这个硬币是圆的”。这个陈述(判断)符合五分硬币这个物。这里,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陈述与物的关系。

显而易见,这两个关系者是根本不同的:硬币是金属材料制造的,而陈述从来就不是什么物质材料;硬币可以用于购买食品,而关于硬币的陈述从来就不能成为支付手段。虽然两个关系者有种种不同,但这一陈述作为真的陈述,我们还是说,它与其对象相符合。那么,它们究竟在什么方面符合呢?或者说,这个真的陈述在什么方面如硬币那样呢?这是问题Ⅰ。

不管陈述在什么方面符合对象,这种符合都是一种关联(Bezug)。因此,在讨论“什么方面相符合?”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陈述如何关联到它的对象?这是问题Ⅱ。只有澄清了问题Ⅱ,才有可能回答问题Ⅰ。而问题Ⅱ显然与“陈述(判断)是如何进行的?”这一问题相联系。

在认识论里,陈述通常被当做认识活动的结果,它就像一个被制作完毕的杯子那样,是一个现成的东西。因此,有人甚至把它当做一个“第三世界”。但在海德格尔看来,陈述首先是一种存在活动,这种存在活动是由表象(Vorstellen)来进行的。任何陈述(Aussagen)都是一种表象活动,而表象活动也总有所陈述。于是,问题Ⅱ的关键就在:何为表象活动?

“在这里,表象就指:在排除了一切‘心理学的’和‘意识论’的前见之后,让物作为对象来对立。这个对立者作为这样的被置放者(Gestellte)必须一直保持为一种被敞开的对立,与此同时,仍作为物持立在自己位置上,显示为一个持立者。”[2]表象没有心理学意义的体验结构,也没有传统认识论的意识结构,它只是时间性的一种到时方式,或者说,只是纯粹意识的一种展现方式。因此,它在让物作为对象出现时,并不是把物分析为碎片,或者构造为影像(Schein)储存在意识中,然后对它进行逻辑推演;而是让物仍保持在物自己的位置上。也就是说,表象在让物作为对象显现出来时,并不改变物,而是让物如其自己那样显现为对象。对象不是构造出来的,而是物如其自己那样在表象活动的陈述中呈现出来。只要物是在表象活动的真的陈述中呈现,它就显现为如其自己那样的一个对象,一个有“人”跟它对立的对立者。

陈述就是在表象活动如此这般地让物作为对象(对立者)显现出来时,关联(Bezieht)到对象。我们可以把这种关联活动看做一种“存在对接(richtigen)”。表象的陈述活动让物作为对象来对立,一方面是陈述者(Dasein)向物的存在,同时又是物在陈述中向陈述者的显现,或说物在陈述中作为对象这种形态存在。这是同一件事情。所谓向物存在,绝非将自己“物化”,而是指此在在表象的陈述活动中敞开自己,让物如其自己那样作为对象(某种存在者)而存在,并据此领会自己的可能性存在。比如,当表象(陈述)让树这一物作为一棵大树呈现出来,人据此也就进一步领会到:他可逍遥侧卧其下,或者伐之以为栋梁,等等。

因此,陈述向物的存在,有双层意义:让物作为对象来相遇,并据此对象领会陈述者的可能性存在。这双层性是同时发生的。在这个意义上说,陈述是一种共属性存在:与对象这种存在共在的存在。陈述总是有所陈述或有所揭示(Entbergen)的陈述。也就是说,陈述总是让物呈现为某种对象的存在活动。所以,陈述这种存在总是与对象(物的一种存在形态或存在方式)这种存在不可分离地共属(Zusammengehört)于一体。只要此在以陈述这种方式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与对象共在。

在这个意义上说,陈述并非像传统认识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现成的东西;它与其对象的符合,也不是两个现成东西(如两个五分硬币)之间的符合。陈述首先是此在的一种存在(生存)活动或存在方式。一个陈述是否为真,既不是在“形式”上,也不是在“内容”上是否与其对象相符合,而是陈述这种存在是否“对接”上对象这种存在(物的一种存在形态),是否与对象这一存在同一(Identität)。“对接”就是同一,就是相互协调地共在于一体。而只有当此在在陈述中如物自己那样让物作为对象出现,并据此对象去领会自己的可能性存在,此在的存在(陈述活动)才“对接”上对象,才与对象相符合:相互协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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