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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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学校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餐饮服务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依法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某某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学生食堂日常管理,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第六条各级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分管食堂的副校长(园长)牵头成立由学生、学生家长、纪检监察人员、任课教师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分管食堂的副校长任膳食委员会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原辅食材质量、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总体要求第七条坚持基本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学校条件、就餐需求,合理设置午托、午晚托、寄宿制等形式的学生食堂;二是公益性原则,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三是自愿性原则。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生食堂就餐。

第九条实行自主经营。

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供餐原则上以包餐为主(即以营养套餐为主,营养特色餐为辅),在校生规模大、就餐人数多的自营学生食堂,要结合学校情况选择2家“厨师团队”,通过比服务、比质量等方式进行竞争,提升食堂满意度。

小学配餐食堂管理制度

小学配餐食堂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生就餐质量,维护学校食堂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卫生管理1.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 食品原料采购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

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3. 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

4. 食堂内应设置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

5. 餐具必须经过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程序,确保餐具卫生。

三、食堂管理制度1.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食堂秩序。

2. 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保持食堂卫生,做好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工作。

3. 食堂应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4. 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5. 食堂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学生及家长的投诉。

四、学生就餐管理1. 学生应自觉遵守食堂纪律,保持食堂卫生,爱护公共财产。

2. 学生应按时到食堂就餐,不提前或推迟用餐。

3. 学生就餐时应排队等候,不拥挤、不插队。

4. 学生应节约粮食,不浪费,做到光盘行动。

五、监督检查1. 学校领导应定期检查食堂卫生、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小组,对食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学校应定期向家长公布食堂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家长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食堂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对违反就餐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完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关于印发<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鼓励各镇街、集团整合辖区内的学校就餐需求, 建设区域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北京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doc

北京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doc

北京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需要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服务,是指经各区教委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供餐企业,为提供本区中小学校学生集体外供餐所从事的食品加工、分送等供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教委负责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教委是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成立由各区教委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定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供餐企业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成员单位联合督查”的原则,对外供餐企业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七条坚持质量管理原则。

外供餐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5
•【字号】京教勤〔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17〕36号各区教委,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7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

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

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一、食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学生食品安全保障:食堂管理制度能够保证餐饮环境的卫生,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这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健康饮食指导:制定食堂管理制度包括饮食结构的安排、食品的提供和烹饪方式的控制等,能够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促进他们身体健康的成长。

3.培养文明餐桌礼仪:食堂管理制度不仅仅关注饮食环境和食品质量,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文明餐桌礼仪,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餐桌习惯和行为规范。

4.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定食堂管理制度能够使食堂的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好的餐饮服务。

二、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的内容1.食堂卫生管理:制定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的储存、加工和出售等环节的卫生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食品供应定额:根据学生的数量和需求,制定食品供应定额,保证学生的正常饮食需求。

3.食谱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包括营养搭配和饮食结构的安排,确保学生获得均衡的营养。

4.食品采购管理: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商选择,确保食品的质量。

5.食堂人员管理:制定食堂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培训食堂员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确保食堂运行的顺畅和安全。

6.食堂桌面管理:制定文明餐桌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文明餐桌礼仪,要求他们不浪费食物、不乱丢垃圾等。

7.食堂安全管理:制定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等,确保学生食品安全。

8.食堂财务管理:建立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经营的透明和规范,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的执行1.制度宣传:将制度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给食堂工作人员、教职工和学生家长,让他们了解制度的重要性和规定内容。

2.制度培训: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包括制度要求和操作规程等,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3.制度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

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坚持公益性原则。

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第七条坚持自愿性原则。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八条落实校长负责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校园餐饮供给杜绝在校就餐浪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校园餐饮供给杜绝在校就餐浪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校园餐饮供给杜绝在校就餐浪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京教函〔2016〕315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校园餐饮供给杜绝在校就餐浪费的通知京教函〔2016〕315号各区教委: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针对当前我市部分中小学食物浪费和一些学生节俭意识缺乏的问题,市教委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继续深入推进节俭养德节约行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出发,充分认识杜绝在校就餐食物浪费的重要性。

在校就餐食物浪费不仅对学生自身体质健康和校园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更危及国家资源和阻碍国民素质的提高。

中小学是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良好品德习惯养成的关键阶段,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引导,改善校园餐饮供给,杜绝学生在校就餐浪费,既是节约国家资源的要求,也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重要手段,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区教委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

要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深入推进节俭养德节约行动,开展以节约粮食为重点的“三节”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要深入研究分析学生在校就餐食物浪费现象产生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和引导,改善校园餐饮供给,不断完善在校就餐管理办法,提升学生在校就餐的满意度,坚决刹住在校就餐食物浪费之风。

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此项工作与食品安全工作一起长抓不懈,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管理。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要认真制定本校开展节俭养德节约行动工作的方案,全面查找在校就餐食物浪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在校就餐管理的措施,加强在校就餐的精细化管理,杜绝本校在校就餐食物浪费现象的发生。

北京中小学校食堂试行新标准

北京中小学校食堂试行新标准

北京中小学校食堂试行新标准
张卫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4(0)21
【摘要】日前,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健康食堂试行标准》,要求学校食堂食谱一周内不能重复,寄宿制学校的商品部要严格控制汉堡包、碳酸饮料等高脂、高糖、高盐食品。

【总页数】1页(P46-46)
【作者】张卫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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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需要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服务,是指经各区教委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供餐企业,为提供本区中小学校学生集体外供餐所从事的食品加工、分送等供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教委负责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教委是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成立由各区教委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定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供餐企业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成员单位联合督查”的原则,对外供餐企业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七条坚持质量管理原则。

外供餐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京教勤〔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勤〔2021〕10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3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4月15日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高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高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北京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是学生食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校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高校应将学生食堂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学校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校应全面加强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校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年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78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78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营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食堂管理(一)食堂的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确保食品安全;(二)食堂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食堂经营情况;(三)食堂的经营者应当做好食堂的日常管理,妥善处理食品污染和损坏等问题,保持食堂的卫生清洁;(四)食堂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学生的营养需求,提供营养丰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膳食;(五)食堂的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堂的设备、设施、厨房等,确保食堂的安全和卫生。

二、食堂用工(一)食堂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食堂用工,并确保用工人员都具备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二)食堂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工人员进行培训,以加强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三)食堂的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用工人员的体温,确保他们的健康;(四)食堂的经营者应当要求用工人员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保持卫生;(五)食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要求用工人员严格遵守。

三、食堂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中小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督促食堂的经营者做好食堂的管理工作;(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理;(三)学校应当建立食堂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堂的问题;(四)学生和家长应当参与食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

四、违规处理(一)食堂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二)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食堂的经营者、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海行规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5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管理,规范供餐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学生餐质量,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北京市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选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淀区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及海淀区需要学生餐(外送)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

第三条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全区学生餐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供餐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第四条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制定招投标相关文件,定期进行招投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供餐企业,颁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准入证书》。

第五条中标供餐企业的供餐资格原则上为一年,在供餐期间应主动接受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学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

中小学生食堂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食堂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食堂管理规定
1. 背景
中小学生食堂作为提供学生正常饮食的场所,对学生的身心健
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饮食营养,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食堂运营管理
2.1 食堂应具备必要的食品加工和储存设施,确保食品安全和
卫生。

2.2 食堂应配备专业的厨师和餐饮人员,他们应接受相关培训
并持有健康证明。

2.3 食堂应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质量优良、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4 食堂应明确食品供应时间和供应范围,确保学生的正常饮
食需求得到满足。

2.5 食堂应定期开展食品检测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堂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食品质量和营养安全
3.1 食堂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抽检。

3.2 食堂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段和生理特点,合理配置营养搭配,并提供足够的膳食营养。

3.3 食堂应设置餐具消毒设备,确保餐具的卫生和安全。

3.4 食堂应明确食品过敏物质的标识和提供相关信息,保障食品过敏学生的饮食安全。

4. 食堂服务和监督
4.1 食堂应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学生的饮食体验。

4.2 学校应建立食堂服务投诉机制,对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

4.3 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确保
食堂的规范运营。

4.4 学校应加强与食堂的合作,共同维护学生的饮食权益。

5.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食堂,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以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权益。

以上为中小学生食堂管理规定,敬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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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

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坚持公益性原则。

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第七条坚持自愿性原则。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八条落实校长负责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 次专题会。

第九条建立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一条成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

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区教委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区教委应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

设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 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 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 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区教委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区教委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 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区教委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

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 人配备1 名食堂从业人员, 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

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第五章食堂食品采购第二十五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

由区教委负责,制定准入办法,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远郊区的山区偏远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

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

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每次采购要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

区教委应组织学校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终止供货合同。

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区教委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

第六章食堂食品储存第二十九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应有专人负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

第三十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

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

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合理确定库存。

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

第三条食品储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设备。

食品储存要分类、分架、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章食堂食品加工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其它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咼安全风险食品。

必须米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四季豆、豆浆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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