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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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之一。

但是,使用起重机械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要制定一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1. 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起重机械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警告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并保持使用场所的清洁、干燥和通风。

2.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操作。

同时,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和工作条件进行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将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工作条件超出证书规定的范围。

3. 起重机械的检验和维护起重机械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安全性。

检验和维护要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和使用寿命进行合理的定期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操作。

同时,对于检验和维护的情况,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

4. 起重机械的应急处置在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设备的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进行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切断电源和气源,同时进行相应的标识和警告提示。

并且,需要及时通知技术管理部门,并抢修或更换有故障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 起重机械的培训和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操作、检验和维护应定期召开研讨会议、技术培训和检查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同时,需要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结论起重机械对于现代工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其中安全隐患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可以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的生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二、管理目标1.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有效提高施工效率;2.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3.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水平,保护环境。

三、机械设备管理1.建立机械设备档案,对每台起重机械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设备型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书等;2.机械设备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每次维护记录在档案中,并采取标签管理法,以便实时监控和追踪;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起重机械的电气、液压等系统进行综合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人员管理1.必须有相关证书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且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证;2.设立专门的机械设备操作培训班,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3.设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4.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作业场地管理1.作业场地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如地基承载力、平整度、施工空间等;2.对作业场地进行划分,明确机械设备的作业范围和限制;3.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性;4.避免围观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以避免意外发生。

六、安全操作规范1.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起重机械,严禁超载操作;2.严禁操作人员在机械设备正常运行时离开操作岗位;3.在临近电力线路作业时,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操作起重机械,如大风、冰雪等。

七、事故应急处理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责任和措施;2.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研究,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及时通报事故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八、管理效果评估1.定期对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技能水平;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或调整;3.持续改进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果和安全水平。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法随着工程机械的进展和国家的重点进展工程,起重机械也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中去。

起重机械在工程中有侧紧要的作用,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必需实行科学的管理。

下面就是一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负责单位及责任1. 本机械制造商或代理商应明确其在销售、交易及使用过程中所需要承当的责任,并保证机械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标准的性能及质量要求。

2. 机械用户、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均应依照本方法的要求,保证机械的安全使用。

3. 机械用户、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内机械安全的实在管理责任及各自的义务。

二、机械的安全管理1. 设计要求1.1 机械应符合“结构合理、工作牢靠、安全牢靠、操作简单”的设计要求。

1.2 质量保证:机械制造商应供给质量保证书,对机械进行合格鉴定,并承当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1.3 机械使用车间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并有必要的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车间的环境安全。

2. 机械使用前的检查2.1 使用机械前,必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包括查看机械的各个部位,如钢丝绳、钩子、防滑装置、限位装置、制动绳、液压油路、电气系统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2 必需依照机械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个部位的安全牢靠。

2.3 若发觉失效或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互锁装置,要立刻修理或更换并在使用前试验确认功能达到预定要求。

3. 操作者的资质与管理3.1 操作者应具有相应大型机械驾驶或操作证,或接受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独立操作机械。

3.2 订立机械操作安全规程,明确机械的操作流程,规范机械的大小限制,以及升降高度、载重限制等安全要求,并加强机械操作员的安全教育。

3.3 禁止未经培训操作人员操作机械。

3.4 机械操作员必需随时把握机械的工作状态,进行预判和防范风险。

4. 机械的使用注意事项4.1 必需对机械进行认真的操作说明,在使用过程中,严格依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机械产权人应当对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三、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五、所有在公司参加备案机械设备都由公司统一管理,设备原件放公司留存管理,建立台帐。

如使用单位需要,用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后方可生效。

每台设备在安装和拆除时,必须向公司书面报告,报告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姓名,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安装。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

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建工字[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106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30日内到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原件由登记机构审核后退还,其余资料由登记机构存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以下简称登记牌)第五条登记牌须与监督检验合格标志一起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表随机备查。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39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含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和分片式脚手架)等。

第三条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监理、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产权备案、产权变更(转让)与产权注销第五条出租单位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安装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我局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申请表》一式俩份(附一);(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时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产品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1月1日后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需提供);(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如不能提供购机发票的,必须要出售单位出具的收费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售单位公章)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场施工
条件;
返回 罚则
安装单位职责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
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 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 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 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 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 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 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督管第理三篇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
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新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起重机械档案 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3项管 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违法行为, 按照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明确了警告、 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职责:
(一)根据 不同施工阶 段、周围环 境以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 机械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
(二) 制定建 筑起重 机械生 产安全 事故应 急救援 预案;
(三)在建筑 起重机械活动 范围内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对集中 作业区做好安
结构严重锈蚀、主要结构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 4 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等。
出台的背景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一直是继 高处坠落事故和坍塌事故之后 的多发事故,起重机械的安装、 拆卸、使用已经成为各地区建 设主管部门严密监控的重大危 险源。因此,《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和 实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日期】 /04/01【颁布单位】苏建法()9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经 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建设厅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 3月8日省建设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自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等。

第三条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监理、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产权备案与注销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我局(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申请表》一式俩份(附一);(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时应提供原件);(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如不能提供购机发票的,必须以企业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起重机械的验收与登记1. 起重机械的采购、更换、维修等必须经过审批,并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2. 对新购买或更换的起重机械,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未取得操作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起重机械。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

3. 禁止使用故障或未经维修的起重机械,发现故障应及时停机并报修。

三、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与维护1. 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定期或定间隔的检查,包括检查起重机械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接触是否良好等。

2. 发现起重机械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修复,并进行记录备案。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警示和防范措施1. 对起重机械周围的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防止他人闯入作业区域。

2. 在起重机械操作期间,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确保周围人员和作业区域的安全。

3. 防止起重机械的失控和滑移,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加固工地道路、设置固定的支撑点等。

五、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1.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对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做到全面严谨,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以上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大致内容,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同时,建筑单位还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绩效评估,创新引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力度,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安全监管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与制造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产品在各种复杂工况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加强对产品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设计图纸、说明书等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安全监管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程序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装与调试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技术。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建筑施工不可或缺的设备之一,它的使用不仅提高了施工效率,还保障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提升工地作业环境的安全性,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旨在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工地规范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1. 起重机械操作资质要求1.1 所有驾驶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进行持续培训和技术考核。

1.2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起重机械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和维护2.1 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每天开机前和使用前,进行仔细的设备检查。

2.2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记录。

2.3 经过维修和更换的设备部件必须经过检测和试验,确保其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3.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操作3.1 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场地平稳、操作通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2 在操作起重机械时,必须遵循标准的工作程序,并按照操作手册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3.3 禁止在风力大于标准值或雷暴天气条件下使用起重机械。

3.4 在操作中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检修,并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5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驾驶或在疲劳状态下操作起重机械。

4. 周边环境和安全措施4.1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 设置起重机械安全警戒区域,确保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3 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防护网,防止物体坠落造成伤害。

4.4 在作业现场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并经常进行演练和测试。

5. 安全监管和记录5.1 工地必须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工作。

5.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对工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施工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设备,但同时也是安全隐患较大的设备,因此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办法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1. 合理选用机械:根据施工需要和工程条件,选择适合的起重机械,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2. 保证驾驶员资质: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 起重作业前的检查:在进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合理安排操作人员:起重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操作各个控制装置,并在起重班组人员及周围工地人员做好交流和注意安全提示。

5. 正确使用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起重机械,严禁超载、超高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级责任单位。

3. 作业许可制度:建立起重作业的许可制度,对每次起重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许可,确保起重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4. 事故预防和紧急救援预案:制定事故预防和紧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的紧急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5. 安全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起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三、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与维护1. 定期检查:对起重机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机械部分、电器部分和液压部分等,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巡视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3. 维护保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4. 预防措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加装安全装置、设置限位保护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施工起重机械的事故处理与经验总结1. 事故处理:对起重机械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层负有全面领导和控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责任。

2.起重机械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3.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情况。

三、起重机械的选用和购买1.选用适应工程施工需要的合适起重机械。

2.购买起重机械时,必须选用具备合法使用证明,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测合格的产品。

四、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1.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和定期检查制度。

2.对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五、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1.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执业证书和操作技能。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起重机械,并与上下班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班。

3.操作人员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起重机械的使用和停用1.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在使用起重机械过程中,必须确保周围的安全,尤其注意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距离。

3.当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用起重机械,并上报相关部门。

七、起重机械的检测和验收1.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

2.发现问题和缺陷时,应立即整改或者更换设备。

八、作业场所的安全1.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起重机械操作区域,并进行标志设置。

2.在作业场所设置不同类型的警告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

九、事故处理1.发生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安全疏散。

2.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法律法规1.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律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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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等。

第三条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监理、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产权备案与注销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我局(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申请表》一式俩份(附一);(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时应提供原件);(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如不能提供购机发票的,必须以企业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核对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准予产权备案,并核发《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桩工机械目前暂不需要办理产权备案手续,但应提供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下发的《在宁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卡》;高处作业吊篮暂不需要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第六条江苏省以外进入江宁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办理产权备案的,则凭当地的产权备案证明,到备案部门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临时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三);未在当地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在我区建筑工地范围内进行安装作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并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转让、变更和报废前应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一式俩份(附四);(二)《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核对上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销并收回上述原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作出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并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现产权单位应持《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三章租赁第十条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设有固定的存放建筑起重机械的场地和办公场所,并配备有关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租赁单位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时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二)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三)安装验收资料:包括历次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第四章安装与拆卸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单位的专业承包资质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各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分别为: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的建筑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的建筑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第十五条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

凡未被列入我区建设市场准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严禁在我区建设市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进入我区建设市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到我局办理市场准入备案。

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副本)及年检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二)安装(拆卸)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师证、技术员的职称证书、现场安装负责人的B类证、专职安全员的C业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四)办理人员应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从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的单位还应提供《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年度安装登记证明》(原件应加盖南京市住建委质安处公章及复印件)。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安装(拆卸)单位公章。

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核对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准予市场准入备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和拆卸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安装和拆卸单位在建筑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当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单独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安装和拆卸单位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装和拆卸单位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安装和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上述编制、审核和审批人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企业,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字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和拆卸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现场进行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

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四份(附五);(二)《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证》或《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临时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安装和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安装和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安装和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七)安装和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工程合同;(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原件加复印件,新购机械首次安装和江苏省以外首次进入江宁的建筑起重机械可以不提供此表,附六)。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权属单位公章。

安装和拆卸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参照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编制、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安装和拆卸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

审查合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报监理单位复审。

监理单位复审合格的,应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上签署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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