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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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914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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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安全管理办法标准

版本

协力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提供从事生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及其它服务的协力供应商和人员在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发展)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1.2.1本办法适用于宝钢发展及下属各业务单元(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2 定义及术语

2.1协力供应商是指承接公司及下属业务单元生

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及其它服务的单位(法人单位)。

3 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3.1.1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执行本办法并纳入评

价。

3.1.2负责《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负责协力供应商安全资质复审,核发《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监督、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协力供应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

3.1.4负责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协力供应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发生的事件、事故调查。

3.1.5负责汇总协力供应商的安全检查与评价结论,提出协力供应商安全评价建议和意见。

3.1.6与合同签约部门、项目单位做好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事故案例分析、业绩评估与阶段性总结及合同违约协力供应商的警告、办班学习、整顿与清退工作。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生产协力供应商资质审核与考核;督促合同签约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负责协力供应商进宝钢股份厂区人员IC卡办证的管理。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建设、技改、检修等协力供应商资质审核、组织对协力供应商评价与考核管理;督促合同签约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3.4其他协力项目合同签约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司范围内协力供应商的资质审定、合同签约、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核等综合管理。

3.5项目单位

3.3.1是协力业务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协力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预审);负责核对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协议。对协力供应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备案并对证书有效性实施核查,对协力供应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协力供应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考评。

3.3.2督促、指导协力供应商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水平。要求协力供应商了解、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项目单位及其上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4 协力安全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一)

5 协力供应商安全资质与基本要求

5.1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5.2特种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政府特殊许可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在沪建设企业诚信手册。

5.3具备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5.5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用工要求,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

5.6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相应资质。

6协力人员安全资质要求

6.1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岗位技能要求的有效

资质证书。

6.2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行业规定有效的资质证书。

6.3一般从业人员必须接受24学时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危化品作业等特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72学时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6.4农民工必须取得上海市农民工务工前培训合格证。

6.5生产协力、建设工地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前必须通过人才开发院(或授权)组织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考核。

7 对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的要求

7.1进入公司的协力供应商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

宝钢集团、宝钢发展、项目单位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作业内容。

7.2进入公司范围作业的协力人员必须接受所在项目单位的安全教育,作业活动范围限定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主动接受项目单位的关于现场环境、设备危险源的安全交底及安全检查,并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控制活动(或危险预知),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果现场实际情况与交底内容有差异的,应主动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与协商。

7.3协力供应商应获知项目单位所确定的与其相关的危险源,并执行与此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制定本单位制度时应考虑与法律、法规及宝钢规定相一致,必要时应与项目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

7.4作业现场使用的施工工器具、安全防护装备及设备(如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

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宝钢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非本单位的设备和工器具。借用或租赁设备、工器具,应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并对设备工具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作好书面记录。

7.5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宝钢的要求,明确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明确特种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标准,并按照岗位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标准使用。

7.6进入公司范围作业的协力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护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向员工告知评价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健康监护档案。被政府劳动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粉尘、噪音等)超标,应积极负责治理,并采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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