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九种公文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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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九种公文行文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于公文行文规则,明确规定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机关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一、逐级行文是最基本的原则

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本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二、平行文规则

平行或者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可相互行文。

三、联合行文规则

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署机关不宜过多。

四、事先协商的原则

如果公文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同级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事先与有关机关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未经协商一致时,不得各自向下行文。经协商意见确实难以一致,而又必须上报请示的公文,上报时应如实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下行文规则

下发单位执行的公文,主送范围应与执行机关一致,需要了解情况的机关列入抄送范围。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六、上行文规则

请示的公文应逐级上报,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理由并抄送越过的机关。“请示”只报上级主管机关,抄送有关机关,

不得多头上报,必须报两个以上机关的应同时分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附有请示事项。“请示”不得下发。

七、双重领导机关行文规则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八、公文署名的规则

公文除按规定由首长署名的以外,应以机关名义行文。除领导直接交办事项或特别情况外,公文不要直接上报领导个人。

九、行文数量要少、质量必精的原则

控制和减少行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经批准在报刊和内部出版发行的公文不另行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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