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资金支持政策,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指南将对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实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金支持范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贷款贴息、科技创新补贴、市场拓展补贴、人才培养奖励等方面,以及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重点支持资金。
1.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贴息,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推动企业生产经营。
2.科技创新补贴:针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与研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鼓励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提升竞争力。
3.市场拓展补贴: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4.人才培养奖励: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推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5.重点支持资金: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如新能源、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推动行业发展。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中小企业可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表等。
2.资金申请:通过在线平台或邮寄方式向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评审: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核实企业情况和符合条件情况。
4.资金发放:审核通过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将在一定时间内将资金发放给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资金使用要求中小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后,需按照相关要求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1.贷款贴息: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应用于还本付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能力。
2.科技创新补贴:用于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3.市场拓展补贴: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和拓宽销售渠道,如广告宣传、市场调研、市场开拓费用等。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1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且合理
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计划,以实现企业家的可持续增长,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市场体系,建立新动力,实现共同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
1、加强政策制定,建立大中小企业政策制度,为平等市场参与提供可行性政策支持。
2、做好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推广,深入推动市场配置,促进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3、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规划传播,普及大中小企业发展知识,提高大中小企业发展意识。
(二)加强融通资金支持
1、加强机构资金支持,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机构,组织配套资金,推动大中小企业稳定发展。
2、支持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资,设立专项资金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大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增加贷款、补贴和担保等方式,支持大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投资和创业,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
1.3 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2 监督机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来源与规模3.1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
3.2 资金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四、资金使用对象4.1 使用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4.2 申请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融资需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程序企业提交担保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批流程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监督机构进行复核。
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六、资金管理6.1 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管理机构。
6.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6.3 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资金回收与监管7.1 回收机制明确资金回收的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资金。
7.2 监管措施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违规处理8.1 违规认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8.2 处理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甘工信发〔2019〕259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酒泉市,天水市工信局、财政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19〕92号)和《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指导相关市州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是支撑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
酒泉市、天水市应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引导打造各具特色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质量与效率,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
(一)着力支持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
一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聚焦实体经济领域,每个载体可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民族产业中选择1-2个区域重点产业,细分行业领域孵化培育中小企业,提升载体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以产业链聚集创新链、打造价值链,更加精准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强化创新引领,集成和配置各类服务于企业创新的资源要素,特别是增加技术创新资源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孵化质量。
三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构建建设运营主体与创新创业主体互利共赢的市场化机制,鼓励双方通过生产融通、股权融合、品牌嫁接等方式,实现共创共享、共生共赢。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是指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为其提供特色载体资金支持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制定背景、支持对象、资金支持方式、申请条件及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制定背景:为促进大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各级政府积极推动特色载体资金的设立和实施。
特色载体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备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为其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条件。
支持对象: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主要面向具备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其中,大企业主要指员工超过200人、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中企业主要指员工50-200人、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小企业主要指员工少于5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资金支持方式: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支持方式多样化,主要包括直接补贴、低息贷款、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
其中,直接补贴是指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创新能力等因素,给予企业一定金额的资金补贴;低息贷款是指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风险投资是指政府通过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股权投资是指政府通过购买企业股权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
申请条件及流程:企业在申请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同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企业需要具备一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需要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融资需求;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等。
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企业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融资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制定出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协议。
监督管理:为确保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加强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使用资金,并按时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奖惩。
资金融资管理办法细则
资金融资管理办法细则一、背景介绍资金融资管理办法细则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资金融资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和风险的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各类资金融资活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资金融资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并控制资金融资风险。
3. 透明公开: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准确。
4. 客观独立:决策应客观公正,独立于利益相关方。
三、资金融资管理流程1. 资金需求确定通过充分分析公司发展需求和经营情况,确定资金需求规模和用途,并提出融资计划。
2. 融资方案设计根据资金需求,设计合适的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渠道选择、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
3. 内部审核和审批组织内部审核团队对融资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查,并进行内部审批程序。
4. 外部融资申请根据融资方案,向合适的融资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5. 融资合同签署在融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融资机构签署融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使用资金,并确保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7. 资金归还和退出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融资款项,并退出相应的融资安排。
四、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对资金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
2. 绩效评估:定期对资金融资活动进行绩效评估,评估资金使用效益和融资成本等指标。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资金融资管理办法细则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资金融资管理办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请参阅实施细则文件。
> 注:本文档内容纯属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操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2024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简洁范本
2024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简洁范本2024年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资助,以促进其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市场拓展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发展。
第三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如挪用资金、虚假报账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布的原则,确保中小企业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运用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应注重市场导向,以应用、转化、推广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和创新成果为重点,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应通过多种方式运作,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基金、政府采购、贷款贴息、企业补贴等,鼓励中小企业灵活地运用这些资金。
第七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发放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效果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不妥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中小企业扶持资金。
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理由等。
第九条所有申请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包括市场定位、产品规划、技术研发等;2.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3.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4.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
第十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应经所在地政府经济开发部门初审,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资金使用条件和项目实施计划。
企业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使用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1.科技研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2.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加强产品宣传、推广和销售渠道建设;3.产品升级:支持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推动产品升级换代;4.管理创新:支持企业改进组织管理、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益;5.人才培养:支持企业人才培训、引进和激励,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人才能力提升奖励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人才能力提升奖励补贴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大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人才能力提升,相关部门特别设立了奖励补贴项目,旨在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并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项目目标该项目的目标是通过资金补贴的方式,引导大中小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支持大中小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技术专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3. 推动大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优势互补。
三、项目内容1. 人才培养项目: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培训计划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创新性,能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人才引进项目: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技术专家,提供引进补贴资金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
引进人才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产生积极影响。
3. 合作交流项目:推动大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优势互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合作交流项目可以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项目、技术共享、人才交流等。
四、申报要求1. 申报企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包括大、中、小型企业。
2. 申报资料:申报企业需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合作交流方案、预算等相关文件。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申报流程: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到指定的申报窗口。
申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相关申报要求。
4. 申报评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渝经信规范〔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处室:现将《重庆市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你们,请对照方案内容和重点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6月27日重庆市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年)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双循环”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提升产业集群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大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有利于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有利于制造业整体水平提升和长期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重庆市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注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高水平、多维度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到2025年,滚动培育一批制造业(含软件服务业)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500家,打造并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专项行动。
最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汇总
最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汇总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汇总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和推动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资金细则。
本文将对当前最新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细则进行综合整理,以供参考。
二、资金支持政策和项目分类2.1 财政资金扶持2.1.1 创业扶持资金- 创业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创业创新基金2.1.2 利息补贴及贷款扶持- 优惠利率贷款政策解读- 贷款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2.1.3 科技创新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奖励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政策2.1.4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开放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2.1.5 基层技术改造资金- 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申请及发放流程2.1.6 培训补贴资金- 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培训项目申请及报销流程2.2 股权投资基金扶持2.2.1 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资金来源- 投资范围和标准2.2.2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基金运作模式及目标行业- 融资模式和标准2.2.3 地方引导性基金- 基金设立及运作条件- 基金投资范围和政策倾斜度2.3 金融创新扶持2.3.1 银行信贷产品优惠- 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授信标准与流程2.3.2 金融衍生品创新- 金融衍生品政策支持- 金融衍生品创新应用案例2.3.3 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农村金融改革支持政策-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案例三、申请流程及要点3.1 申请材料准备- 资金申请表格及要求- 相关证明文件要求3.2 申请流程及时间节点- 申请提交和审批流程- 申请结果及资金拨付时间四、补充资金申请与管理要点4.1 经济补偿金申请- 解读经济补偿金政策- 申请条件和程序4.2 奖励资金管理要点- 奖励资金管理制度- 奖励资金使用限制及要求五、附件清单- 资金申请表格模板- 相关证明文件清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及资金管理规定精品文档10页
由于自身原因及外部环境的限制,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对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补助,是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活跃本国经济所普遍采取的做法。
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外贸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2%左右,为城镇社会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和岗位。
这些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部分属于高科技中小企业;从体制特点看,大多属于民营企业。
如何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政策层面上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政策为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对在投融资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XX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件精神,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结合《XX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2019年-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进行拨付,专项用于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扶持龙头企业牵引支撑特色载体升级、资源开放,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生态体系完善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是指龙头企业直接参与或深度合作的特色载体,基于产业生态、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信息驱动,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孵化服务平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XX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XX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审计局确定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跟踪、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财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使用工作。
第二章特色载体认定第六条科技创新局发布特色载体认定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载体自主申报。
第七条科技创新局进行评审,确认拟认定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支持内容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认定的特色载体,加强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质量与效率,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二条专项资金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主要用于支持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
特色载体是指由一家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的特色载体,或与不少于3家龙头企业深度合作的特色载体。
龙头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或者业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业。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特色载体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特色载体的运营主体在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特色载体建设的行业龙头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特色产业园等载体。
申报当年载体入驻或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主要服务行业领域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且主要服务行业领域吸引入驻的企业数占比不小于90%。
(三)特色载体由行业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运营,或与至少3家龙头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分工、合作方式、合作义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等,能够实现与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企业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深度融通。
(四)特色载体通过自建或共建方式,拥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科技条件设备共享平台等)或实验室(国家级或省级)至少1个,近三年为中小企业(团队)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不少于30家次。
(五)特色载体具备明确的商业运作模式,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专职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占比不低于80%。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清晰。
一、总体目标
为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结合国家重点支持政策,依托多种金融机构,建立既可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又可实现财政资金入市的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
二、融资服务对象
1.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象为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及鼓励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企业及成立未满两年的创业企业;
2.对象应是正常经营企业,具有完备的账务体系和清晰的收支情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其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无违规、违法记录;
3.有较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经营活动贷款资金未超出XX元(含);
4.投向贷款品种主要限定到以项目投资、房地产购置为主的经营性投资活动和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先考虑领域;
三、融资品种
1.贷款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兴业贷款、贸易融资贷款、票据质押贷款等;
2.金融机构可根据融资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贷款条件,如贷款利率、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融资额度等;。
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当前,我省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小企业的融通发展,提高融资的便利性和多样性,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我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融资难题有所缓解,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工作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体系,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便利性。
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产能。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优化融资渠道。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完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的制度,扩大融资主体范围,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3.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加强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降低风险投资的退出门槛,提高投资者的退出收益。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子公司,增加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度。
4.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加大科技金融产品的研发力度,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
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满足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5.加强合作共享机制推动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共享,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立大中小企业合作共享平台,推动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互利。
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推动企业的融通发展。
三、保障措施1.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融通发展的政策导向,提供政策支持和补贴。
建立政府与企业的协作机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2.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宣传,提高企业的融通意识和能力。
开展专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家的融通技能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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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二条专项资金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主要用于支持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
特色载体是指由一家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的特色载体,或与不少于3家龙头企业深度合作的特色载体。
龙头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或者业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业。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特色载体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载体的运营主体在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特色载体建设的行业龙头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特色产业园等载体。
申报当年载体入驻或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主要服务行业
领域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且主要服务行业领域吸引入驻的企业数占比不小于90%。
(三)特色载体由行业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运营,或与至少3家龙头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分工、合作方式、合作义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等,能够实现与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企业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深度融通。
(四)特色载体通过自建或共建方式,拥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科技条件设备共享平台等)或实验室(国家级或省级)至少1个,近三年为中小企业(团队)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不少于30家次。
(五)特色载体具备明确的商业运作模式,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专职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占比不低于80%。
(六)特色载体拥有明确的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创业导师团队和专家团队较为成熟稳定。
(七)特色载体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的服务体系,配套服务功能相对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法律、财务、市场推广等服务。
(八)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四条中小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三)在开发区特色载体中具有实体办公场所或与龙头企业开展相关合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第三方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二)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三)熟悉开发区科技创新相关情况,对开发区企业提供过相关服务。
(四)机构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支持龙头企业开放载体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关键资源共享载体。
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协同、资金融通、品牌嫁接、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专利研发等资源服务。
符合条件的载体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考评。
单个载体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专业载体的升级建设
支持载体强化产业优质资源要素整合能力,与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建立专业化配套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
符合条件的专业载体经认定,并完成绩效目标考核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单个载体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载体自建或共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公共技术研发、中试放大、小试生产等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年设备购置或设备租赁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载体每年支持金额分别为自建不超过100万元、共建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支持区域级别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建立区域级别“互联网+”服务云平台。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战略决策、过程控制、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贷联动、并购融资等专业服务。
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目标考评。
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支持举办产业创新创业大赛
(一)支持载体与龙头企业合办产业创新创业大赛,并通过
大赛搭建国家级(或产业级)资源服务对接平台。
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目标考评。
单个载体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载体承办国家级、市级赛会活动。
并择优按照20万元/场、1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载体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载体内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奖项申报。
对载体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二)优先对载体内获得科技奖项、资质的企业,按发展阶段发放针对性的创新服务券。
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征集、评审、考核、总结等服务的,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属于政府采购或有关招投标适用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
对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实行“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特色载体认定。
科技创新局发布特色载体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载体自主申报。
对专家评审认定的特色载体,进行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
科技创新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申请的组织、受理、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
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拟支持名单提交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审定。
公示后由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对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财政审计局根据年度拨付的专项资金额度,对经审定的支持项目安排支持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局对认定的特色载体实行整体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的特色载体,责令整改,若不予配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完成的,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项目,相关
部门有权对已拨付资金全额追回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期限至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