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差异与影响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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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0 ~ 30960 0.84 ~ 0.87
33360 ~ 38640 0.93 ~ 1.07 50~100m
31200 ~ 33720 0.88 ~ 0.94
差异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1.9~1.65 增大至2.22~1.88
倍
倍
增大至2.48~1.94 增大至3.05~2.04
倍
倍
增大至1.67~1.55 增大至1.9~1.87
影响:规定了面积、间距、顶层需设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风量的分段方式
l 新规范:3.3.1
Ø 以系统负担高度划分:
公共、工业建筑: ≤50m 自然或机械方式 > 50m 机械方式
住宅建筑: ≤100m 自然或机械方式 > 100m 机械方式
l 风量查表法:以系统负担的高度决定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影响:增设机房、井道及系统。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置部位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6
• 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首层设置有效 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 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 。
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
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否则,
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影响:前室风口位置决定楼梯间开窗是否有效。
此方法在高于50m公共建筑和高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不能使用。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置部位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4
• 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应机械加压送 风;
u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 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 于2m2的排烟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l 原国家规范: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 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 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 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 房间面积的2%。
开向前室的门总断面*1.0m/s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计风量
表格法和计算法
• 计算法(门洞风速L1、未开启门缝隙渗漏L2、未开启送风阀漏风量L3) 。
l 门洞风速
L1 = Ak vN 1
楼梯间 ● ●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
门洞风速取值表
前室
合用前室
------
●
×
------
●
------
l 原国家规范:
l 未规定屋顶风机
影响:屋顶设机房可能会影响计容。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风速要求
l 新规范:3.3.7
l 原国家规范要求: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 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不应采 不应大于20m/s。 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 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 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 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 道时,不应大于15m/s。
l 新规范:3.2.1、3.2.3、4.6.3.3
u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10m)的楼梯间每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布置 间隔不大于3层,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 小于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u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 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 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差异与影响
主要内容
1.新规强制性条文 2.防烟系统 3.排烟系统 4.补风系统 5.系统的可靠性保证 6.系统控制 7. 施工验收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
● 强制性条文21条,分布: • 第3章 防烟:10条; • 第4章 排烟:7条; • 第5章 系统控制:3条;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要求;排烟、补风系统的控制要求) • 第8章 系统验收:1条。 (系统投入使用的条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影响:井道需内衬金属风管,井道面积需扩大。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
l 新规范: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其 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平米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应在其外墙 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平米 的固定窗。
l 新规范:4.1.4
倍
倍
增大至1.74~1.54 增大至2.06~1.93
倍
倍
注:1.旧规井道面积为按集团标准换算成”双扇门”,”一个出入口”情况下的井道面积。 2.按照新规强条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表中新规井道面积包含内衬金属风管所 需间隙(长短边各150mm)面积。
表 格 楼层 法 <20层
第4章 1 排烟系统水平设置要求;(4.4.1) 2 排烟系统分段设置;(4.4.2) 3 排烟道的风速、排烟防火阀的设置要求;(4.4.7、4.4.10) 4 设置补风系统的条件与要求。(4.5.1、4.5.2) 5 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4.6.1)
第5章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控制。(5.1.2、5.1.3、5.2.2) 第8章 系统投入使用的条件。(8.1.1)
地上建筑或部位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时,其顶部或外墙应固定窗。
l 原国家规范要求: 无规定。
影响:门窗立面有影响。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计风量
表格法和计算法
计算法(门洞风速L1、未开启门缝隙渗漏L2、未开启送风阀漏风量L3 )
加压部位
加压风量 加压送计风算计门算数取量 值表
计算式 楼层数或位置 门开启数量
差异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2.84~2.22 增大至3.35~2.39
倍
倍
增大至2.03~1.79 倍
增大至2.4~2.17倍
4.楼梯间自然通风,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旧规
新规
差异
楼层 <20层 20~32层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22000 ~ 27000 0.35 ~ 0.51
28000 ~ 32000 0.51 ~ 0.61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l 原国家规范要求: 无此内容
影响:为改造建筑提供思路。
楼 梯 间 直 灌 式 加 压 送 风 方 式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送风机房设置
l 新规范:3.3.5.5
l 送风机应设专用机房内。
条文解释:需保证加压送风机远离烟 气、不受风、雨、异物等损坏。看执 行情况。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24~50m 50880 ~ 53640 1.38 ~ 1.45
50~100m 54000 ~ 58320 1.46 ~ 1.57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2.32~1.99 增大至3.97~2.86
倍
倍
增大至1.93~1.83 增大至2.87~2.59
倍
倍
注:1.旧规井道面积为按集团标准换算成”双扇门”,”一个出入口”情况下的井道面积。 2.按照新规强条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表中新规井道面积包含内衬金属风管所 需间隙(长短边各150mm)面积。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加压送风方式
l 新规范:3.1.3.2
l 原国家规范:
u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
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 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的防烟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
倍
倍
20~32层 35000 ~ 40000
0.8 ~ 0.89 50~100m 47520 ~ 54960 1.29 ~ 1.48
增大至1.36~1.38 增大至1.62~1.67
倍
倍
2.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加压部位 楼层
楼梯间 <20层
合用前室
楼梯间 20~32层
合用前室
旧规
设计风量
漏风门缝 数量
漏风风阀 数量
楼梯间
L1+L2
前室或合用前 室
封闭 避难间 避难走道
前室
L1+L3
15层以下
15层及以上
地下层 防火区 跨楼层 防火区 不跨楼层 防火区 跨楼层
2 3 1
跨楼层数~3
系统中除开启 门外的其他门
-------
1 跨楼层数~3
-------
系统中除开启 风阀外
的其他风阀
30m3/(h•m2)
l 楼梯间未开启门漏风量:
1
L 2 = 0.827 ´ A ´ D P n ´ 1.25 ´ N 2
DP ——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
门洞风速与压差对照表
开启门洞风速m/s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压力差Pa
0.7
6.0
1.0
12.0
1.2
17.0
l 未开启风阀漏风量:
L3 = 0.083 ´ A f N 3
下层楼梯间门打开时的 楼梯间压力分布示意图
------
●
风速取值m/s 0.7 1.0 1.2 1.2
注:1.●表示有加压送风系统;----无此项;×不送风; 2. 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通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 不应小于1.2(m/s)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计风量
• 计算法
表格法和计算法
• (门洞风速L1、未开启门缝隙渗漏L2、未开启送风阀漏风量L3) 。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5.1
• 独立前室仅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 通时,可仅在楼梯间送风;当独立 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和前室应 分别送风。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5.3
• 剪刀梯时,楼梯间和前室应分别送 风。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井道面积 (m2)
16000 ~ 20000 0.39 ~ 0.49
12000 ~ 16000 0.28 ~ 0.43
20000 ~ 25000 0.49 ~ 0.57
18000 ~ 22000 0.43 ~ 0.49
新规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30360 ~ 33000 0.86 ~ 0.92 24~50m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原规范未明确;但习惯套 用2m2的可开启外窗
影响:可减小开启面积。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9
• 避难走道、避难走道的前室。 • 有条件是可仅在避难走道的前室设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未规定避难走道和避难走
道的前室。
影响:增设机房及系统。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自然防烟方式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章 1 对于不同高度建筑物机械加压送风的自然通风方式的条件;(3.1.2) 2 加压送风系统分段设置;(3.3.1) 3 加压送风部位及自然排烟的设置要求;(3.1.5.2、 3.1.5.3、3.2.1、3.2.2、3.2.3) 4 加压送风管道(井道)的制作要求及风速限制;(3.3.7) 5 固定窗设置;(3.3.11) 6 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3.4.1)
20~32层
旧规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15000 ~ 20000 0.35 ~ 0.51
22000 ~ 27000 0.51 ~ 0.61
3.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
新规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24~50m 42480 ~ 44280 1.16 ~ 1.21
50~100m 44520 ~ 48240 1.22 ~ 1.31
表 格 法
1.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
旧规
新规
差异
楼层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20层 25000 ~ 30000 0.57 ~ 0.8
24~50m 43320 ~ 47040 1.19 ~ 1.28
增大至1.74~1.57 增大至2.08~1.61
加压 送风量。 Ø 分段设计:>100m(地上地下合用时需
注意)
l 原国家规范:
Ø 以负担楼层层数划分: <20层、 20~32层
Ø 分段设计条件:>32层
l 查表法:以负担楼层数确定 加压送风量
影响:对于地上地下合用系统的合用前室加压送风需要注 意,极有可能超100m不能合用,需增设系统和井道。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加压送风方式
l 新规范:3.3.3 增加楼梯间的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 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 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 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 高度的1/2;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 范第5.1.1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3360 ~ 38640 0.93 ~ 1.07 50~100m
31200 ~ 33720 0.88 ~ 0.94
差异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1.9~1.65 增大至2.22~1.88
倍
倍
增大至2.48~1.94 增大至3.05~2.04
倍
倍
增大至1.67~1.55 增大至1.9~1.87
影响:规定了面积、间距、顶层需设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风量的分段方式
l 新规范:3.3.1
Ø 以系统负担高度划分:
公共、工业建筑: ≤50m 自然或机械方式 > 50m 机械方式
住宅建筑: ≤100m 自然或机械方式 > 100m 机械方式
l 风量查表法:以系统负担的高度决定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影响:增设机房、井道及系统。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置部位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6
• 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首层设置有效 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 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 。
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
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否则,
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影响:前室风口位置决定楼梯间开窗是否有效。
此方法在高于50m公共建筑和高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不能使用。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置部位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4
• 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应机械加压送 风;
u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 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 于2m2的排烟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l 原国家规范: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 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 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 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 房间面积的2%。
开向前室的门总断面*1.0m/s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计风量
表格法和计算法
• 计算法(门洞风速L1、未开启门缝隙渗漏L2、未开启送风阀漏风量L3) 。
l 门洞风速
L1 = Ak vN 1
楼梯间 ● ●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
门洞风速取值表
前室
合用前室
------
●
×
------
●
------
l 原国家规范:
l 未规定屋顶风机
影响:屋顶设机房可能会影响计容。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风速要求
l 新规范:3.3.7
l 原国家规范要求: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 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不应采 不应大于20m/s。 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 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 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 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 道时,不应大于15m/s。
l 新规范:3.2.1、3.2.3、4.6.3.3
u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10m)的楼梯间每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布置 间隔不大于3层,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 小于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u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 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 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差异与影响
主要内容
1.新规强制性条文 2.防烟系统 3.排烟系统 4.补风系统 5.系统的可靠性保证 6.系统控制 7. 施工验收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
● 强制性条文21条,分布: • 第3章 防烟:10条; • 第4章 排烟:7条; • 第5章 系统控制:3条;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要求;排烟、补风系统的控制要求) • 第8章 系统验收:1条。 (系统投入使用的条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影响:井道需内衬金属风管,井道面积需扩大。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
l 新规范: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其 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平米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应在其外墙 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平米 的固定窗。
l 新规范:4.1.4
倍
倍
增大至1.74~1.54 增大至2.06~1.93
倍
倍
注:1.旧规井道面积为按集团标准换算成”双扇门”,”一个出入口”情况下的井道面积。 2.按照新规强条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表中新规井道面积包含内衬金属风管所 需间隙(长短边各150mm)面积。
表 格 楼层 法 <20层
第4章 1 排烟系统水平设置要求;(4.4.1) 2 排烟系统分段设置;(4.4.2) 3 排烟道的风速、排烟防火阀的设置要求;(4.4.7、4.4.10) 4 设置补风系统的条件与要求。(4.5.1、4.5.2) 5 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4.6.1)
第5章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控制。(5.1.2、5.1.3、5.2.2) 第8章 系统投入使用的条件。(8.1.1)
地上建筑或部位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时,其顶部或外墙应固定窗。
l 原国家规范要求: 无规定。
影响:门窗立面有影响。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计风量
表格法和计算法
计算法(门洞风速L1、未开启门缝隙渗漏L2、未开启送风阀漏风量L3 )
加压部位
加压风量 加压送计风算计门算数取量 值表
计算式 楼层数或位置 门开启数量
差异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2.84~2.22 增大至3.35~2.39
倍
倍
增大至2.03~1.79 倍
增大至2.4~2.17倍
4.楼梯间自然通风,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旧规
新规
差异
楼层 <20层 20~32层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22000 ~ 27000 0.35 ~ 0.51
28000 ~ 32000 0.51 ~ 0.61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l 原国家规范要求: 无此内容
影响:为改造建筑提供思路。
楼 梯 间 直 灌 式 加 压 送 风 方 式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送风机房设置
l 新规范:3.3.5.5
l 送风机应设专用机房内。
条文解释:需保证加压送风机远离烟 气、不受风、雨、异物等损坏。看执 行情况。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24~50m 50880 ~ 53640 1.38 ~ 1.45
50~100m 54000 ~ 58320 1.46 ~ 1.57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2.32~1.99 增大至3.97~2.86
倍
倍
增大至1.93~1.83 增大至2.87~2.59
倍
倍
注:1.旧规井道面积为按集团标准换算成”双扇门”,”一个出入口”情况下的井道面积。 2.按照新规强条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表中新规井道面积包含内衬金属风管所 需间隙(长短边各150mm)面积。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加压送风方式
l 新规范:3.1.3.2
l 原国家规范:
u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
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 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的防烟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
倍
倍
20~32层 35000 ~ 40000
0.8 ~ 0.89 50~100m 47520 ~ 54960 1.29 ~ 1.48
增大至1.36~1.38 增大至1.62~1.67
倍
倍
2.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加压部位 楼层
楼梯间 <20层
合用前室
楼梯间 20~32层
合用前室
旧规
设计风量
漏风门缝 数量
漏风风阀 数量
楼梯间
L1+L2
前室或合用前 室
封闭 避难间 避难走道
前室
L1+L3
15层以下
15层及以上
地下层 防火区 跨楼层 防火区 不跨楼层 防火区 跨楼层
2 3 1
跨楼层数~3
系统中除开启 门外的其他门
-------
1 跨楼层数~3
-------
系统中除开启 风阀外
的其他风阀
30m3/(h•m2)
l 楼梯间未开启门漏风量:
1
L 2 = 0.827 ´ A ´ D P n ´ 1.25 ´ N 2
DP ——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
门洞风速与压差对照表
开启门洞风速m/s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压力差Pa
0.7
6.0
1.0
12.0
1.2
17.0
l 未开启风阀漏风量:
L3 = 0.083 ´ A f N 3
下层楼梯间门打开时的 楼梯间压力分布示意图
------
●
风速取值m/s 0.7 1.0 1.2 1.2
注:1.●表示有加压送风系统;----无此项;×不送风; 2. 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通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 不应小于1.2(m/s)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计风量
• 计算法
表格法和计算法
• (门洞风速L1、未开启门缝隙渗漏L2、未开启送风阀漏风量L3) 。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5.1
• 独立前室仅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 通时,可仅在楼梯间送风;当独立 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和前室应 分别送风。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5.3
• 剪刀梯时,楼梯间和前室应分别送 风。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井道面积 (m2)
16000 ~ 20000 0.39 ~ 0.49
12000 ~ 16000 0.28 ~ 0.43
20000 ~ 25000 0.49 ~ 0.57
18000 ~ 22000 0.43 ~ 0.49
新规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30360 ~ 33000 0.86 ~ 0.92 24~50m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原规范未明确;但习惯套 用2m2的可开启外窗
影响:可减小开启面积。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9
• 避难走道、避难走道的前室。 • 有条件是可仅在避难走道的前室设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未规定避难走道和避难走
道的前室。
影响:增设机房及系统。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自然防烟方式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章 1 对于不同高度建筑物机械加压送风的自然通风方式的条件;(3.1.2) 2 加压送风系统分段设置;(3.3.1) 3 加压送风部位及自然排烟的设置要求;(3.1.5.2、 3.1.5.3、3.2.1、3.2.2、3.2.3) 4 加压送风管道(井道)的制作要求及风速限制;(3.3.7) 5 固定窗设置;(3.3.11) 6 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3.4.1)
20~32层
旧规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15000 ~ 20000 0.35 ~ 0.51
22000 ~ 27000 0.51 ~ 0.61
3.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
新规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24~50m 42480 ~ 44280 1.16 ~ 1.21
50~100m 44520 ~ 48240 1.22 ~ 1.31
表 格 法
1.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
旧规
新规
差异
楼层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高度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m2)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20层 25000 ~ 30000 0.57 ~ 0.8
24~50m 43320 ~ 47040 1.19 ~ 1.28
增大至1.74~1.57 增大至2.08~1.61
加压 送风量。 Ø 分段设计:>100m(地上地下合用时需
注意)
l 原国家规范:
Ø 以负担楼层层数划分: <20层、 20~32层
Ø 分段设计条件:>32层
l 查表法:以负担楼层数确定 加压送风量
影响:对于地上地下合用系统的合用前室加压送风需要注 意,极有可能超100m不能合用,需增设系统和井道。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加压送风方式
l 新规范:3.3.3 增加楼梯间的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 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 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 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 高度的1/2;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 范第5.1.1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