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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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

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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