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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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是在一定制度变迁过程中确立规则的制度化保证,经济法的效率原则之目的,其服务于公有关系中的各种角色设置,最大限度调动构成公有体系之各成员的积极性,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为社会得以顺畅和高效的动作,以真正促进经营效率。

(3)经济法保障和促进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效益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社会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对其开发利用应当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并兼顾目前与长远利益,作好长远规划,控制其规模与速度合理地进行。为此相适应国民经济的增长应当是稳定的,不能过速,不能停滞与倒退,也不能大起大落,否则,会使有限的资源遭到破坏与浪费,并引起社会和人民生活的不稳定,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便差。国家应当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变化,并将各种总量指标分解和落实到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各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的原则在这里也经常发挥着作用。

二、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法学分析

“在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国家并没有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很好的结构。国家开始关注经济是一个现代的现象。”《国富论》发表之后

的一百年里,经济和贸易政策的主体趋势是“自由资本主义”和自由贸易,此间,英国长期的发展和繁荣向世人证明了这一点。到十九世纪七十、八十年代,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人类社会过渡到大规模生产、销售占支配地位的工业经济时代,“不能影响市场情况的小单位之间的竞争让位于集中着经济资源并认识到彼此要

相互依存的重大决策中心之间的战略关系”经济个体对经济的支配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

社会经济立法的产生是由于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转机制不足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需要法律赋予政府经济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其一产生就以弥补民商法、行政法中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足为己任,是一种社会经济管理法。但是,本人认为,这种体现并保障国家介入经济体制的立法只是经济法的雏形,就整体规律性而言,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经济法。

三、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现实分析

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由于中国经济法学的历史很短,关注市场经济己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的法律形式的研究,并借鉴其研究成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考察分析中国经济体制的历史发展及改革现状,

“政府干预调控说”需要一个极易被忽视的至关重要的前提:市场的高度发达和市场的失效。简言之,就是必须首先存在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经济体系,由于市场具有内在缺陷,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个经济系统陷入困境,政府于是主动介入,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恢复经济活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而进行干预和调控,并由此形成关于政府干预调控的经济法。当不存在上述前提,例如,经济体系中不存在市场,讨论政府介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此时经济系统处于政府的全面管制之下,行政命令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与政府介入有关。市场高度发达并失效作为一种现实情

况,发生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政府干预调控说”是西方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以此来解释西方经济法发生和发展的动因、契机、过程包括价值等。但以此来解释我国经济法发生和发展的动因极其结构、特征、功能、地位,是否妥当?“其中一个浅显的逻辑悖论就是:加强经济建设必先加强政府的干预调控权,而改革要减少政府的经济权力,所以经济法与经济体制改革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四、结束语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课题,对此理论界已有初步的研究和探讨。但对此仍然没有一个较为系统、深入和专门的研究,尤其是对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合理定位方面,仍显得不足。针对这种状况,笔者为了完善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研究,并对其效益价值做出正确的界定,做了一些初步的、尝试性的探讨。行文至此,已近尾声。我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法制进程步伐的加快,有关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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