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建筑工程资料ABCD册全套空白表格(土建)
9、B-8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
10、B-9技术核定单
11、B-10设计变更通知
12、B-11地基验槽记录
13、B-12技术质量交底记录
14、B-13建(构)筑测量复核单
15、B-1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成果
16、B-14-2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点、基准点、专用水准点平面位置布置图
010602-1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602-2钢筋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603-1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603-2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603-3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603-4混凝土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30101-7-水泥混凝土垫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30101-8-找平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30101-9-隔离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30101-10-填充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30102-水泥混凝土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30103-水磨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1、C-8混凝土试块非数量统计评定表
12、C-9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13、C-10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4、C-11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数理统计评定
15、C-12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非数理统计评定表
16、C-13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17、C-14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18、C-15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报告(一)(二)
C册 质量保证资料
1、C-0目录
2、C-0目录(续一)
3、C-0目录(续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二、办事条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完成竣工规划检测,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
三、所需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或市政交通、管线工程)》纸质文件及电子盘片各一份;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盘片;4、建设单位自行申请竣工验收的需要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通过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无须提交此项材料);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6、现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等)原件。
四、办事程序(一)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窗口受理→组成验收小组现场验收→送市规划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二)现场验收及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后,应重新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期限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浦东新区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八、受理地点、联系电话北片地点: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北片电话:68542222转88270南片地点: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南片电话:68004219九、监督渠道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58877988转4026浦东新区投诉中心电话:68546834。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沪规法[2002]287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申请表格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备注:本表须递交一式两份(原件);国家涉密项目需在各申报材料上标注密级。
上海环保局制2016-6 声明: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
我/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签字):项目经办人(签字):
注: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
2、(12)=(6)-(8)-(11),(9)= (4)-(5)-(8)- (11) +(1)
3、计量单位:废水排放量——万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水污染物排放量——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尊敬的建设部门:我是某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特此向贵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敬请审核并批准。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某城市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包括地下一层和地上五层的办公楼。
项目始于2019年1月,预计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
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法规进行施工,并聘请了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施工队伍。
二、建设过程1. 前期准备在项目启动前,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制定了详细的施工计划。
同时,我们还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并获得了批准。
所有施工材料均按规定进行了品质检测,保障了材料的质量。
2. 土建工程土建工程包括了地基处理、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等环节。
我们承诺在土建工程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确保了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包括了建筑主体的搭建、屋面施工、墙面装饰等环节。
我们严格遵循了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了防水、保温、消防等工程,确保了建筑的功能完善和使用安全。
4. 室内装饰室内装饰环节包括了地面铺设、吊顶安装、墙体粉刷以及各种设备的安装等。
我们选择了优质的装饰材料,并聘请了专业施工团队,确保了装饰效果的美观与舒适。
5. 设备安装在建筑工程中,我们完成了空调、电力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备的安装工作,并进行了详细的调试和检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质量安全小组,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细致监控,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我们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手册,确保了工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四、竣工验收文件清单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已准备了以下文件,并附于本申请中: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 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4. 施工质量检测报告5. 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6.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7. 竣工图纸及技术档案8. 相关单位出具的工程验收意见书以上文件齐全、真实有效,请贵部门核查后予以批准。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范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约情况的检查核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核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核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核验工作制度制定、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
土地核验按照“谁供地、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
第五条(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中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二)土地使用情况: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三)土地价款缴纳情况:包括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划拨价款、违约金、滞纳金、约定利息等;(四)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主体建筑物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建设要求,综合用地中各类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业项目中配建的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非生产性设施、类别墅建筑等禁止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住宅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等。
嘉定区竣工验收行政服务指南
上海市嘉定区竣工验收审批服务指南上海市嘉定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环保局) (1)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规土局)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规土局) (4)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支队) (5)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公安消防支队) (6)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绿容局) (7)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竣工验收(卫生局) (8)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防办) (8)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验收(公安交警) (9)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气象局)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安监局)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监局) (12)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交通局) (1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水务局) (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水务局) (15)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水务局) (16)《排水许可证》核发(水务局)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交委) (17)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9-1号环保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联系电话 021- 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申请条件由嘉定区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已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1、项目IC卡、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如提供试生产验收意见,则另附提供正式验收文件的承诺书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8、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10、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11、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2、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13、涉外工程安保验收认可文件14、有电梯的工程应提供: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原件15、有民防的工程应提供: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202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正规范本(通用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背景信息•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名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决算及结算文件•其他相关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提交方式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方式:1.邮件提交:发送邮件至相关部门,如:[填写地质]2.在线:通过相关部门的在线申请平台进行材料3.邮寄提交:将材料打印成纸质版,并通过快递或平邮方式寄送给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2.根据相关要求,填写并完善竣工验收申请表;3.将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4.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5.初步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验收;6.专家根据勘察和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7.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批准;8.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是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基本信息格式,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项目内容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名称]竣工验收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日期,格式例如:2021年1月1日]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清单[填写申请材料清单,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改]竣工验收申请注意事项1.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材料清单,并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2.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时,请确保信息准确无误;3.材料提交前,请仔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要求;4.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相关信息和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新)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日期:
一、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项目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节能检测单位
二、申请联合验收事项
□规划验收□节能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
防化等级
平时功能
战时功能
建筑面积
人防面积
地下层数
人防所在层
地上层数
防护单元数
人防层层高
出入口数量
主 个;次 个;备 个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监督注册号
监督报告编号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土 建 Nhomakorabea资质等级
防护设备
资质等级
通 风
资质等级
防护设备厂商
防化设备厂商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本人防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现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消防验收□工程档案验收
三、申请联合验收单位工程信息
房屋
建筑
工程
单体
名称
规划许可
证号
建筑
性质
结构
形式
建筑
面积
地上
层数
地下
层数
节能
标准
节能设计时间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后,应当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等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
(七)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施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化、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建设。
第八条(道路规划验收内容)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位置;(二)横断面布置;(三)路面结构;(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五)其他要求。
上海建筑工程全套空白表格
010302-砂和砂石地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303-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304-粉煤灰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305-强夯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306-振冲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10307-砂桩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7、B15垂直测量成果表
18、B-16隐蔽工程验收单
19、B-17工程技术复核单
20、B-18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1、B-19混凝土浇灌令
22、B-20泼水检验记录表
23、B-21楼地面管道盛水记录表
24、B-22屋面天沟蓄水、四周淋水试验检记录表
25、B-23住宅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检查表
26、B-2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
建筑工程
A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
1、A-0目录
2、A-1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
3、A-2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
4、A-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总文档)
工程概况
质量、安全、文明所确定工作目标
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
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相应技术保证措施
施工预算表
施工总平面图(包括场地、道路情况)
5、A-4其他规范、规定要求的施组内容
B册质量管理资料
1、B-0目录
2、B-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备案证书
3、B-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4、B-3建筑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
5、B-4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6、B-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上海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上海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在上海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2. 《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设工程项目表》。
6. 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
7. 建筑工程平、立、剖、面图。
8. 《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
9.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10.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11.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12. 《民防工程验收证明》。
此外,如果涉及到办公室装修等特殊工程,还需要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证明、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室内装修材料证书、消防设施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工程图纸答疑和交底记录、办公设计变更通知汇总表、办公设计变更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施工
现场质量管理检验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控制数据验证记录、验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数据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交底和隐蔽验收记录、竣工总结、档案总结、工程隐蔽及竣工照片和竣工图等材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人员。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1.总则1。
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
1 建筑工程类(一)内业检查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2。
上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除装修项目外)注1:涉外工程指涉外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办公楼、国际机场、国际码头、各种活动中心以及境外人员集中居住或以境外人员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商品房.2.新办(装修项目)1办事流程示意图2(网上申报条形码及申报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网上申报条形码及申报编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项目编码:建设部门(公章):3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870号)5、《关于简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沪建建管(2004)第005号)6、《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人大20101111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4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1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市人大20061026通过)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8号)13、《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024号)14、《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市人大20100917通过)15、《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6、《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649号)17、《关于印发本市地下工程信息采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沪地空联[2009]1号)19、其他与建筑、建材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范本: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基地总体指标
其中
用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道路用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绿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总建筑Βιβλιοθήκη 地面积平方米,建筑密度%;机动车停车位
说明
三、规划管理部门受理规划验收申请后,有两名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名称
性质
层数
高度
(M)
栋数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二、随同本申请表附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资料盘片一张);
2、上海市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民房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原件一份,验收现场提供)。
绿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总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密度%;机动车停车位
规划实施情况
建设工程名称
性质
层数
高度
(M)
栋数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合计
零星工程
围墙
长度M,高度M
其他构筑物
数量
基底尺寸(M)
高度(M)
用地性质: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其它()
合计
零星工程
围墙
长度M,高度M
其他构筑物
数量
基底尺寸(M)
高度(M)
用地性质: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其它()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建设基地总体指标
其中
用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道路用地面积平方米,占建设基地面积%
收
件
编号
规划竣工
验收合格证
编号
日期
核发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总投资额(万元)
建设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盖章)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地址
手机
建设地址
竣工日期
设计单位
名称
设计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名称
施工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告知事项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必须填写此申请表,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