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管理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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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凡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计划内生育费用开支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政策外,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对生育女职工予以适当补贴。

1、育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属正常分娩的,黄石市医疗保险中心将分两部分返还生育保险金,8028元/人(返还单位)+2200元/人(返还个人)=10228元/人,其住院费用除去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个人部分后的实际差额,按不高于1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凭医疗发票核报,超出此标准费用自理,节约归公。

2、育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依据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核定为难产、剖腹产的,黄石市医疗保险中心将分两部分返还生育保险金,8028元/人(返还单位)+2700元/人(返还个人)=10728元/人,其住院费用除去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个人部分后的实际差额,按不高于2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凭医疗发票核报,超出此标准费用自理,节约归公。

3、育龄女职工计划内怀孕,计划内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自然流产的,2676元/人(返还单位)+ 200元/人(返还个人)=2876元/人;计划内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2676元/人(返还单位)+ 300元/人(返还个人)

=2976元/人。其住院费用除去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个人部分后的实际差额,均按不高于1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凭医疗发票核报,超出此标准费用自理,节约归公。

4、派遣制育龄女职工在本单位计划内怀孕并生育,属正常分娩的,一次性补贴800元;依据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核定为难产、剖腹产的,一次性补贴1200元。

5、大冶市局、阳新县局计划内用工及派遣制育龄女职工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育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并报市局批准。

6、本规定从2006年度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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