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管理规定附件
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腹有诗书气自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
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最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2012.4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2、分娩的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 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52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850元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330元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880元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5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1400元(由1200元调至1400元)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3)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的标准与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的标准相同。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2010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实施细则
附件2 2010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实施细则一、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保险登记报销流程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诊断怀孕完成首次产检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及相关材料到医保办领取并填报《湖北省电力公司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医保办登记并根据需要开据《湖北省电力公司职工生育保险住院通知书》。
参保职工完成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后,到医保办填写《湖北省电力公司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内生育证明、生育医学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医保办初审相关材料核定生育津贴(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同时,职工将交卫生所所长审核后的住院医疗费原始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生育保险住院通知书回执、计划生育门诊手术费医疗费原始发票等交医保办,由医保办按统一格式整理后,送省公司社保中心终审核销。
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项目和限额标准按湖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医保办填写《湖北省电力公司生育保险申领护理假津贴登记表》,报省公司审批后,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院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如下:武汉地区为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荆州地区为一医院、三医院、荆州中医院。
四、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等相关资料上报省公司、报销领款的时间与职工大病住院慢门报销时间一致。
五、咨询电话:83638183。
2020济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新规定
2020 济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新规定一、实行范围公司员工生育保险推行属地管理。
我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种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 ( 以下通称用人单位 ) 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以下简称员工 ) 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二) 女员工生育时,已依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 1 年以上 ;( 三) 员工推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依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详细内容和标准( 一) 生育津贴。
女员工生育津贴为自己生育前 12 个月的月均匀缴费薪资除以 30 天后乘以产假天数 ( 元以下四舍五入 ) 。
女员工自己上年度月均匀缴费薪资高于生育前 12 个月的月均匀缴费薪资的,依据自己上年度月均匀缴费薪资计发。
女员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时期的薪资。
( 二) 生育医疗花费。
女员工生育或许引、流产的医疗费,推行定额包干,有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3.阴式手术产的 2000 元;4.剖宫产的 3800 元。
济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三) 生育补贴金。
男员工的配偶生育时切合以下 3 个条件的,依据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贴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切共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 男员工已依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 年以上。
( 四) 其余医疗花费。
因推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花费,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据实报销。
宫内节育器的报销标准依据我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履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花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申报审批程序生育医疗服务价钱涨了,报销将怎样变 ?5 日,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波及生育的医疗服务价风格整,将由生育保险来“买单”。
此次调整将于近期实行,凡是 6 月 1 日( 含) 后生育的参保女员工都能够按新标准履行。
记者算了笔账,按上述调整,阴式产将增添662 元:接生费、手术费增添 560 元; 如住院 3 天,床位费、二级护理费增添102 元。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和基金征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市级统筹,分步实施。
起步阶段市、县(市、区)分别运作,资金分别管理;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市级统筹。
(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一)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和支付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的确定。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2、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证或者死亡医学证明;难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正常生育所需材料、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3、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的次月,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出具生育津贴拨付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因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支付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待遇资格确认,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老工人
退休 劳模
统筹 基金
住院(含急诊留观7日内)
一级 医院
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85%
90%
95%
95%
15万元
二级 医院
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三级 医院
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门诊特殊病
1300元/年(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异地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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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生育津贴;(四)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缴费比例为6‰。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xx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第十一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生育保险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7〕37号 2007年8月15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后的医疗机构应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制度(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下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
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
(三)职工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附件1),持〘身份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计生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用于工作开支的经费合理、专项使用,确保社会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运行,保障人口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计划生育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合法合规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滥用。
2. 专款专用原则:计划生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 廉洁高效原则: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廉洁高效使用,防止浪费,确保经费使用的高效性。
4. 公开透明原则:计划生育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外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四、计划生育经费使用范围1.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经费支出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经费支出3. 计划生育药具和设备的采购经费支出4. 计划生育专项活动的经费支出5. 其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经费支出五、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流程1. 经费申请:相关部门根据需求提出经费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注明经费用途和金额。
2. 财务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费进行审批,并颁发经费使用凭证。
3. 经费使用:申请部门根据审批情况使用经费,并填写使用明细表。
4. 财务核对:财务部门核对使用明细表,凭据等,进行经费的台账管理和核对。
5. 经费结余:经费使用完毕,剩余经费必须及时上缴,做到经费不留余额。
六、经费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计划生育经费进行抽查、核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 相关政府部门定期对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情况,并对不合规的使用情况进行惩罚和追责。
3. 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员对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对不正当使用行为进行公开报道和揭露。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1. 经费使用应当做到合理节约,不得浪费。
2. 严禁将计划生育经费用于个人私利或其他非法用途。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14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文件
附件1: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2011年12月20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第六章⽣育保险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七条⽤⼈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青劳社[2004]59号文件++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办法,按120个病种分别确定最高限额标准(附件1)。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简称“特需目录”,附件2)的医疗费,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由职工负担。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超过限额标准或超出“三个目录”和“特需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应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否则,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承担。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单病种结算生育医疗费,其中生育医疗费低于限额标准90%的,据实拨付;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90%以上的,按照限额标准拨付。
二、建立新病种核准制度。
今后新出现的病种,由医疗服务机构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并确定最高限额标准,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要求实现微机联网和网上确认、网上结算,同时上传具体费用明细(不包括婴儿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 日执行。
青劳社[2003]24号文同时废止。
附:1、《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2、《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附件2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欢迎大家阅读。
《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权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以及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生育保险覆盖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待遇支付及统计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一)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凡依据《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发欠缴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个人承担。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包括:1生育津贴支出;2生育补助金支出;3生育医疗费支出;4流产,引产医疗费支出;5计划生育手术费支出。
第二条生育津贴支出(一)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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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凡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计划内生育费用开支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政策外,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对生育女职工予以适当补贴。
1、育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属正常分娩的,黄石市医疗保险中心将分两部分返还生育保险金,8028元/人(返还单位)+2200元/人(返还个人)=10228元/人,其住院费用除去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个人部分后的实际差额,按不高于1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凭医疗发票核报,超出此标准费用自理,节约归公。
2、育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依据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核定为难产、剖腹产的,黄石市医疗保险中心将分两部分返还生育保险金,8028元/人(返还单位)+2700元/人(返还个人)=10728元/人,其住院费用除去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个人部分后的实际差额,按不高于2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凭医疗发票核报,超出此标准费用自理,节约归公。
3、育龄女职工计划内怀孕,计划内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自然流产的,2676元/人(返还单位)+ 200元/人(返还个人)=2876元/人;计划内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2676元/人(返还单位)+ 300元/人(返还个人)
=2976元/人。
其住院费用除去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个人部分后的实际差额,均按不高于1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凭医疗发票核报,超出此标准费用自理,节约归公。
4、派遣制育龄女职工在本单位计划内怀孕并生育,属正常分娩的,一次性补贴800元;依据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核定为难产、剖腹产的,一次性补贴1200元。
5、大冶市局、阳新县局计划内用工及派遣制育龄女职工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育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并报市局批准。
6、本规定从2006年度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