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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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登记表的整理 (1)(二)登记资料的整理 (2)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光盘审查要点 (2)(二)登记事项审查要点 (2)(三)登记表审查要点 (3)(四)登记资料审查要点 (4)(五)其他提示 (6)五、受理审查决定 (7)(一)受理 (7)(二)补正 (7)(三)不予受理 (7)(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8)七、附件 (8)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试行)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

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登记资料。

登记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

登记资料应为电子版并使用可记录档案级光盘作为载体。

(一)登记表的整理《原料药登记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应提供原件扫描版,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登记表数据核对码应与在线提交的登记表核对码一致。

登记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二)登记资料的整理1套完整光盘资料(含登记表)装入档案袋中,光盘盒及档案袋应加贴封面并盖章。

登记资料的格式应符合《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光盘及文件格式审查要点光盘外观清洁无划痕并保持完整,光盘表面未粘贴标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6•【文号】国食药监注[2006]242号•【施行日期】200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为配合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国家局组织修订了《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制定了《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等各种表格我局将统一印制并邮寄给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特此通知附件:1.进口药材抽样规定2.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3.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4.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六月六日附件1:进口药材抽样规定一、为做好进口药材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材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药材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

申请人应当负责抽样所需的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包装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进行抽样。

四、抽样通则:(一)抽样前,应当与报验资料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生产厂商名),数量等。

有内包装的样品应核对小包装的药材名称、规格,生产厂名等,并注意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其它物质污染等,同时作详细记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12.29【实施日期】200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材进口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对应关系表见附件2〕。

二、药材登记备案采用统一印章,印章名称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专用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颁发,自2006年2月1日起启用(印章式样见附件3)。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9号公告中的《进口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商品编码(增加内容见附件4)。

四、自2006年2月1日起,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监注[2001]48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代替)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11.07
【实施日期】2001.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保障药材进口贸易的正常进行,现就进口药材的申报、审批、通关检验、技术要求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
(一)对传统进口中药材执行审批(件),《进口药材批件》一次有效。

申报进口药材须报送以下资料:
1、购货合同(复印件);
2、售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货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1份;
5、涉及濒危物种,请附进出口双方国家濒管证明文件(复印件);
6、质量标准;
7、申请报告;
8、如为代理进口须附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方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

生物药研发和注册专题分享-注册申报法规、程序、CTD和eCTD格式文件简介

生物药研发和注册专题分享-注册申报法规、程序、CTD和eCTD格式文件简介

生物药研发和注册专题分享-注册申报法规、程序、CTD和eCTD格式文件简介存储位置:\\10.0.0.10\PC\04 CI PROJECT(争力提升项目)\南京培训资料(2019-03)\01 分享资料-法规分享部门:项目协调部分享人:刘万磊分享时间:2019年5月8日版本号:V.7分享前的思考和倡议:项目立项再评价(含IV期临床试验)、变更、再注册药品注册申报、产品顺利获批临床或生产以法规以依据+文件管理和项目管理,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MR1MR4 MR3MR2MR5MR62Pharmaceutical Product Development Life Cycle3目录:A 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B CDE架构职责及注册工作法规、程序C 生物药注册CTD与eCTD格式文件•法规部门归属(横向)法律部门划分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法规层级归属(竖向)法规层级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政府间条约指导原则广义法规层面A 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1.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定位41978年1999年2005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颁布《新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发布《新药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GCP 和GLP 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附件A 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卫生部发布《新药审批办法》1985年2016/2017年2. 药品注册法规发展趋势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附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02年修订颁布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20151108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201807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20171107整体趋势:从无到有,逐步规范,但立法层次仍有待进一步梳理,目前正处在阶段变革期;已经并将继续有重大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5月16日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审批、备案、口岸检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并对委托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药材进口单位是指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申请人或者办理进口药材备案的单位。

药材进口单位,应当是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六条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非同一国家(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药品审评 总局药 总局审查 总 局 受
中心形式 品审评 并作出决 理 和 举
审查,符 中心技 定
报中心

合 要 求 的 术审评
送达决
予以受理

5
(三)临时进口药品审批

药品审评 总局审 总局受理
中心形式 查并作 和举报中
审 查 , 符 出决定 心 送 达 决

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
(四)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非首次进 口药材批件核发
3.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的,收取药品注册费 0.20 万元。 4.进口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国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 加收国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 5.港、澳、台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按进口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执行。
6.药品注册加急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十五、审批结果
(一)进口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
3
(二)申请材料提交要求 申请人需按分类提交如下纸质申报资 料:申请表、申报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 列的申报资料(详见各分类)。 *申请人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 电子申请程序: 1、进口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 进口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批准/进口治疗用生 物制品临床试验批准/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批准/进口中药、天然药物注册证书 核发/进口化学药品注册证核发/进口治疗用 生物制品注册证书核发/进口预防用生物制 品注册证书核发 1.1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下载《药品注册申 请表》填表程序并安装在电脑上; 1.2 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 表》、修改、保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 质文档的数据核对码一致; 1.3 制作其它需要提交的电子文档(压缩 成 ZIP 格式)。 2、临时进口药品审批 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 公告》的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保 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 3、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非首次进口 药材批件核发 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的要 求,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保存、打 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2005年11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10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

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中药资质要求及申报手续

进口中药资质要求及申报手续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食药物质①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

中药材(食药物质)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为便于表述,本节下文中“中药材(食药物质)”统称为“中药材”。

一、进口中药材申报为“药用”的进口中药材应为列入《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

进口药用的中药材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验和检验监督管理。

海关依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境药用的中药材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即应当是已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②管理的物质)。

现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详见本节参考资料。

进口食药物质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部分已注册的境外中药材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动物产品类”-“其他动物产品”栏目中查询;“希腊输华西红花注册企业名单”“老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其他植物产品”栏目中查询。

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动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源性中药材)实施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二节、第三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国食药监注[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一)对2006年2月1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品种,我局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

(二)自2006年2月1日,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办法》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我局报送有关资料。

《进口药材申请表》等各种表格已刊登在我局网站()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填写。

(三)为方便申请药材进口,我局制订了《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凡申请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药材品种,申请人按照非首次进口药材的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上报资料,我局将按非首次进口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二、关于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为保证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编制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信息系统》,供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登记备案时使用。

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进口药材报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配备必备的计算机及针式打印机等器材。

《进口药材报验系统》我局将另行通知发送。

三、关于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题答案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题答案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培训考核试卷姓名:岗位:分数:一、填空题:1、进口药材的申请人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3、《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

一次性有效批件有效期(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2年)。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5、《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与(原批件相同)相同。

6、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7、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8、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

9、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 )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至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

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的证明原件)。

11、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2、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 服务指南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 服务指南

进口药品注册审批子项一:注册证书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注册审批(二)子项名称: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1.进口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注册分类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注册分类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注册分类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注册分类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注册分类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注册分类9、仿制药。

2.进口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进口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批准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4.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批准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注册分类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注册分类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

5.进口中药、天然药物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注册分类,即:(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审批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审批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附件5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审批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资料受理部门 (1)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四、申请表审查要点 (6)(一)《药品注册申请表》 (6)(二)《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12)五、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13)(一)申报资料要求 (13)(二)证明性文件 (14)六、受理审查决定 (17)(一)受理 (19)(二)补正 (19)(三)不予受理 (19)七、其他 (19)八、受理流程图 (20)附件:1.申报资料袋封面格式 (21)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格式 (22)3.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23)4.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自查表 (24)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审批受理审查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中药、天然药物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上市申请;中药、天然药物仿制药申请。

二、资料受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一)申请表的整理1.种类与份数要求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一份为原件;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如适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三份为原件。

2.申请表填写要求依据现行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要求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现行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

注: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文件。

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各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1.数量与装袋方式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等

市场监管Supervision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关系到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一直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去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了专题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

今年3月份,又部署开展了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推进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各项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尤其是将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全面清查校园周边商超销售的问题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障进口药材质量,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办法》经2019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1月24日公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共7章35条,在进口药材管理上,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药材执行的标准,加强溯源管理。

同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首次进口和非首次进口药材实施分类管理。

一是鼓励进口,体现互联互通;二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药材执行标准;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分类管理;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溯源管理。

检验检测报告真伪 可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询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网上查询服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 w w .s a m .c n)的“服务”栏目进入—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板块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界面,输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出具该报告的时间及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进而可判断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

目前系统支持查询2016年以来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以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制定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满足药用需求的进口药材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报关、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第五条药材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章药材进口申请第六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第七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第八条受理药材进口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资料反映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性负责第九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申报资料:(一)《进口药材申请表》;(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四)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五)药材标准及其来源;(六)申请进口药材的基原腊叶标本及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药材基原研究证明资料第十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首次进口药材进口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三章进口审批与登记备案第一节进口审批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进口药材实施进口审批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同时将检验样品和第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送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第十三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第十四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为1年《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十五条在审查过程中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不批准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后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改变《进口药材批件》中原批准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药材变更申请表》向原发出批件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第十七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八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第十九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作出不批准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结论公示30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复审的权利第二十条申请人对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第二十一条复审更改不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第二十二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件》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非首次进口药材目录的制定和修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列入目录的药材不再进行进口审批对基原及产地均未发生变更的首次进口药材的再次进口按非首次进口管理第二节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取得《药材进口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一)《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二)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三)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四)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五)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十五条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直接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一)《进口药材申请表》;(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五)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六)药材标准及其来源;(七)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八)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九)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首次进口药材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第四章报关与口岸检验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材的报关验放手续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第三十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凡中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中国药典现行版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进口药材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进口药材标准均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部颁药材标准等其他药材国家标准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复验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三十五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境外检查第三十九条进口药材在上市流通前应当经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流通第四十条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进口药材时应当索取《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经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进口药材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在药材进口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申请不予批准或不予登记备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办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药品进口通关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药品进口通关单》5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办理其药材进口登记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或《药品进口通关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或《药品进口通关单》3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办理其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的标准另行制定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XX年11月24日公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附件8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资料受理部门 (1)三、申报资料根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申请表审查要点 (2)五、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4)〔一〕申报资料要求 (4)〔二〕资料审查内容 (4)六、受理审查决定 (5)〔一〕受理 (5)〔二〕补正 (6)〔三〕不予受理 (6)七、其他 (6)八、受理流程图 (6)附件:1.申报资料工程目录 (8)2.进口药材批件核发申报资料自查表 (9)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非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

二、资料受理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根本要求〔一〕申请表的整理1.种类与份数要求进口药材申请表原件一份。

2.依据?进口药材管理方法?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后打印并保存电子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WORD文件〕。

申请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标准,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1.申报资料数量:1套完整申请资料,原件。

2.申报资料应逐项加盖申请人印章,封面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3.整理装订要求申报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工程目录〔见附件1〕,目录中申报资料工程按?进口药材管理方法?附件1顺序排列。

申报资料内容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药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有译文的外文资料,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申请人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四、申请表审查要点确认表格各页边缘是否骑缝加盖负责办理所有申请人的公章。

各项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标准,不得手写或涂改,符合申请表“填报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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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
(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资料受理部门 (1)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整理 (1)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
四、申请表审查要点 (2)
五、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4)
(一)申报资料要求 (4)
(二)资料审查内容 (4)
六、受理审查决定 (5)
(一)受理 (5)
(二)补正 (6)
(三)不予受理 (6)
七、其他 (6)
八、受理流程图 (7)
附件:1.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8)
2.进口药材批件核发申报资料自查表 (9)
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非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

二、资料受理部门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表的整理
1.种类与份数要求
进口药材申请表原件一份。

2.依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后打印并保存电子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WORD 文件)。

申请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申报资料数量:1套完整申请资料,原件。

2.申报资料应逐项加盖申请人印章,封面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3.整理装订要求
3.1申报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见附件1),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进口药材管理办法》附件1顺序排列。

3.2申报资料内容
3.2.1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3.2.2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药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3.2.3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有译文的外文资料,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申请人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四、申请表审查要点
确认表格各页边缘是否骑缝加盖负责办理所有申请人的公章。

各项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符合申请表“填报说明”要求。

1.申请分类: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39号)及《关于将决明子等10个品种列入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的批复》(国食药监注函〔2011〕106号)等有关规定审查。

2.批件分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3.中文名、拉丁学名、英文名、别名、产地(国家)、出口地(国家)、申请进口数量(公斤)、包装材料、包装
规格、合同号:根据具体品种有关情况填写。

其中“中文名”必须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中的中文名称相互一致。

4.检验标准:凡具有进口药材质量标准的品种,其检验标准执行进口药材质量标准;进口药材质量标准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标准;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执行部颁药材标准;部颁药材标准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以上标准必须注明标准来源,如中国药典版次、标准编号和发布时间。

无法定标准的进口药材,自拟药材质量标准。

5.到货口岸: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填写。

6.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填写。

7.是否属濒危物种:根据品种具体情况填写。

8.是否为本企业首次进口品种:根据本企业对该品种的具体进口情况填写。

9.申请进口理由:简要阐述进口原因、进口用途等内容。

10.申请人、其他相关情况:
10.1“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

10.2申请表应由注册申请负责人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11.申请表上的信息与所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及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一)申报资料要求
应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

(二)资料审查内容
1.非首次进口药材
1.1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1.3购货合同(复印件)。

1.4药材质量标准及其来源。

2.首次进口药材
2.1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2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
印件)。

2.3购货合同(复印件)。

2.4药材质量标准及其来源。

2.5药材基源研究证明资料(研究证明资料应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源鉴定资质的机构提供)。

2.6如进口药材的质量标准来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申请人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标准作相应的提高工作,并报送有关研究资料;如进口药材无法定标准,申请人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下述资料:
2.6.1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者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等。

2.6.2药材质量标准起草说明。

2.6.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6.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5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7我国批准的中成药处方中含有该药材的证明资料。

六、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
1.受理通知单: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
书》(加盖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2.缴费通知书:需要缴费。

按照总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要求缴费。

3.检验通知书:
3.1首次进口(含港、澳、台)药材批件核发,需要检验。

3.2非首次进口(含港、澳、台)药材批件核发,不需要检验。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39号)、《关于将决明子等10个品种列入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的批复》(国食药监注函〔2011〕106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八、受理流程图
附件:1.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2.进口药材批件核发申报资料自查表
附件1
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填表说明:
1.资料项目应按《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填写文件材料的项目编号。

2.资料项目名称应填写与资料项目相对应的全称。

3.页号应填写每项资料项目的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

4.申报资料项目目录排列在装订成册文件材料首页之前。

附件2
进口药材批件核发申报资料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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