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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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2004]156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宝府〔2004〕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制定目的)
土地既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又是建设和发展必需的资源。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用地原则)
土地利用应当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
布局集中是指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用地集约是指坚持“审项目、核土地”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业集聚是指相同类项目有效集聚。
土地预审应当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用地)
工业园区是指经清理各类开发区后保留的市级以及区级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区房地局应参予项目用地预审,没有房地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区计委不应批准项目或备案。
第四条(工业园区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