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是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解释和具体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具有具体和具有普遍效力的特点,对法律的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给出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的具体规则。
它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它能够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和引导司法实践。
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能够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
同时,它也为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人员提供了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包括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责任事项的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程序和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具体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补充,能够对相
关法律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具体规定,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引。
通过司法解释,能够促进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和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词法解释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
案例涉及的刑事犯罪分析
案例名称:某化工厂爆炸案
涉及刑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分析:事故原因、涉案人员情 况、法律责任等
案例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案例的警示和教训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
案例分析:分析案例中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具体表现、原因和影响。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及时发 现和消除事故
隐患
加强设备维护 保养,确保设
备正常运行
建立完善的安 全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操作
行为
提高员工安全 意识,加强安 全培训和教育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
04
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某化工企业重大爆炸事故 案例概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涉及刑事犯罪:该企业涉嫌非法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刑事犯罪。 处理结果:该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被关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 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安 全行为。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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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对安全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表现优秀的 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 员工进行惩罚。
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 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
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它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一种具体规定和解释,对于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坚决遏制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对于故意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其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企业法人和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业主要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也有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完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人,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使责任人对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救援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宣传,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能。
同时,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还要求加强安全救援体系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加强监管和救援能力建设等措施,将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实现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刑事犯罪领域两高司法解释》),被称为“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安全生产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和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解释的背景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保障生产安全方面,我国的立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相对零散,司法解释也不够明确,导致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彻底惩治。
因此,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司法保障,对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打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刑事犯罪领域两高司法解释》共有31条,其中第15条至第20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安全生产犯罪问题。
这几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这几条规定的主要内容:1.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规定第15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人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如果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这里的“特别重大”与《刑法》中“特别严重”一致,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重伤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或属于特别严重事故。
2. 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认定第16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其责任人身份,其次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和后果,最后要考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第1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2)预见或应当预见违法行为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且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造成严重后果。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摘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摘登)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23(36)1
【摘要】本刊讯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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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两高”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生产
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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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2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 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第二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例子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
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右图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 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 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公司名称
51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的详细解释和指导意见。
该解释全文共14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首先,《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责。
例如,对于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如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将有力地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力度。
例如,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判处罚款。
这项规定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追究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充分发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力度,为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赔偿问题。
根据该解释,对于犯罪行为导致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赔偿。
这项规定强化了刑事赔偿的制度建设,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导意见,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两高生产安全刑事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可入罪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量刑标准,死亡一人直接入罪沈亮介绍,《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另外,《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最高可获刑十五年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项重罪,但由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对此,《解释》明确,对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确从重、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沈亮说,《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也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 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判刑!
3
治理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01
02
03
04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主 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
罚金等。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不 仅针对个人,还包括单
位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 犯罪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01 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企 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 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2 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企 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 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薄 弱,发生安全事故
案例二:某企业安 全生产事故,导致 环境污染,企业负
责人被判刑
02
03
案例三:某企业安 全生产事故,导致 重大经济损失,企
业负责人被判刑
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02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
03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04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05
《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
03 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企 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 施建设,导致事故发生,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4 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企 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 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安 全生产事故,导致 多人伤亡,企业负 责人被判刑
01
04
案例四:某企业安 全生产事故,导致 社会秩序混乱,企 业负责人被判刑
隐患
06
建立安全应急 机制,提高企 业应对安全事 故的能力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0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
03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05
安全生产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司法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行为。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解释,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为法律适用提供明晰的依据。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对于具体情况的适用常常存在争议。
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结合实践经验,对于法律条文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便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参与者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
其次,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统一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差异,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可能会不一致。
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方法和标准,从而统一司法实践,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再次,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安全生产领域,由于行业发展迅速、新技术不断涌现等原因,存在一些法律规定无法全面覆盖的情况。
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发展,填补法律的空白,使法律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促进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根基。
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裁决,推动相关法律的落地和执行,强化法律的实施力度,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法治体系。
总之,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统一司法实践、弥补法律不足、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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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取决于 您对生命的敬畏
还是想进监狱
让我们一起了解和知道
安全生产领域中涉及的刑事犯罪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刑法中对于安全刑事罪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备注: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文不作说明
23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公司名称
2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 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0
02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司名称
7
您知道 这起事故吗?
8
其实 我是想告诉你
9
昆山致146死爆炸事故宣判
14 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14 昆山“8·2”爆炸事故所涉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认为,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 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 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 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第二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未办理动火作业
灭火器失效
可更换添加现场实际风险高的隐患图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COMPANG LOGO OR NAME
吊钩无防脱钩装置
48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明确主体范围
2015年12月15日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入罪门槛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领域
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课程 可作为中高层法律法规培训
江苏省
昆山市
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
时间 2014年8月2日7时37分许
地点 江苏省昆山市 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事件 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 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例子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
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右图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 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 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33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
第一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
投资人
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
管理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公司名称
实际控制人
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
明确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没有履行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公司名称
50
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 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
1 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公司名称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都有可能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维护人员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没有履行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公司名称
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分别在中荣4号厂房除尘系统、生产 工艺和布局及安全防护等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
劣。此3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什么罪呢
假如你还不知道
安全生产领域内 涉及的刑事犯罪
天啦
公司名称
51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 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负有报告 职责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公司名称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事故现场的有关 人员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都有可能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入罪门槛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公司名称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26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 定
实际控制人
公司名称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 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 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件负有管理、维护职
责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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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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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 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 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