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上海同济市政公路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1.3
2022-11-11 2022-10-10
TOP3
关于绩效评价服务的定点采购馆
上海中佳永信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0
2022-07-28
TOP4
关于绩效评价服务的定点采购馆
上海丛鑫建设咨询 有限公司
8.0
2022-07-28
TOP5
关于绩效评价服务的定点采购馆
TOP8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上海久信会计师事
会定点采购馆项目
务所有限公司
3.9
2022-11-07
TOP9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上海久信会计师事
会定点采购馆项目
务所有限公司
3.9
2022-11-07
TOP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
会定点采购馆项目
务所有限公司
平均节支率
2.7%
同比增长:-46.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9 日 生成
1/19
近 3 年(2020-03~2023-02):
TOP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
会定点采购馆项目
务所有限公司
10.0
TOP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经济 责任审计委托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3.9
TOP7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沪建质安〔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151号市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2018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三月日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按照“综合施策、科学治理、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监管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拆房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为重点,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全力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切实降低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措施(一)建设单位1、全市所有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应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在承发包合同中确定。
明确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防治费用金额。
3、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和任何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小于100米的建筑工地,未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号】沪建标定〔2018〕284号
•【施行日期】201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8〕284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261-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上海市建设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沪建标定[2017]9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7
【实施日期】201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
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7〕9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精心组织,按计划进度做好定额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
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做好统编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2018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表
序号定额名称承担单位
性
质
计划完成时
间
历年立项在编定额1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
估算指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
管理总站
新
编
2018年06
月
2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预算定额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
管理总站
新
编
2018年06
月
3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
管理总站
修
编
2018年06
月
4。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沪建管〔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管〔2015〕5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精神,落实《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工程造价要求,结合上海工程造价管理现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应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参与各方的行为,实现“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目标,制定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章立制,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一)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计价行为遵循的规则、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监督检查、争议解决等事项,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工程参与各方计价行为,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各方的计价行为。
(二)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明确定额编制及修订的依据、方法、程序等事项,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使工程定额与工程建设实际及建筑业转型发展紧密结合,提升服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
明确造价信息的发布内容、采集方式、发布主体、审核校验等内容,规范造价信息发布行为,为工程建设各阶段提供可靠准确、贴近市场的造价信息,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建管〔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1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和支付调整如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计算。
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
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进行招标的或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施工项目,其社会保险费取费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
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
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承包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打印的生产工人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沪建管[2014]612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特定区域管委会、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程施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决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
实名制是通过登记现场作业人员用工、教育培训等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规范用工管理,实现持证上岗和精细化服务,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二、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实名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系统。
区(县)建设交通委和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实名制的具体推进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部门负责实名制信息采集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是实名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名制人员和用工信息采集。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实名制信息采集;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做好实名制信息采集。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现场实名制管理。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9
【摘要】<正>(2017年8月24日)沪府办发[2017]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总页数】5页(P2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简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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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9.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10.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1.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12.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二)整合的职责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有关政策研究、政策执行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在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各类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统筹城市维护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承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非正常投标行为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管[2014]9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非正常投标
行为监管的通知
(沪建管〔2014〕9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非正常投标
1 / 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如下:一、开复工要求各类住宅修缮项目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应急抢险项目应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2 月 10 日以后,鼓励住宅修缮项目根据疫情形势,结合项目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
项目未复工前,除现场值班人员外的其他相关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项目开、复工需经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并落实工地防疫措施后方可开、复工,具体要求如下:(一)复工条件1、组织管理项目现场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住宅修缮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疫情防控小组由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经理、总监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街镇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居村委、业委会及物业公司。
2、人员管控疫情防控小组应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来自及途经重点地区人员未经在沪隔离观察(留验)14 天,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发现未隔离观察(留验)过的重点地区人员,立即通知属地社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建管〔2015〕7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26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沪建管〔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进程,明确管理职责分工以及建设管理程序,现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水质,明确管理职责分工以及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指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维修改造。
第三条(适用范围)单独实施且总投资1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信息报送、施工许可(含项目报监)、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工原则)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采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沪建管〔2015〕597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5〕59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4]94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2015年5月5日至28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全市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检查共分成6个检查组,组员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专家库中抽取,对全市17个区县、自贸区管委会、市管房建项目、市管交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现场抽检项目的方式,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责任主体仍然存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本次督导检查共检查项目62个,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40份,出具执法建议书18份,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2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3个,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7个。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自去年10月以来,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了自查自纠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打击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多发的势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沪建管联〔2014〕945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827号)要求,在两年治理行动期间,在本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对本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建管委副主任裴晓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沈红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朱建纲、稽查办主任谢华、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处长金宏松担任。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专项工作组工作成员: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质量安全监管处、稽查办,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安质监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审查中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沪建管〔2015〕569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6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以下简称方案论证),及论证机构、专家的监督管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方案论证专家库,组织开展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上海市住建委如何登记专业分包合同6篇
上海市住建委如何登记专业分包合同6篇篇1一、合同登记背景与目标为确保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规范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住建委制定本指南,对专业分包合同的登记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本指南旨在明确专业分包合同登记的程序、内容、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严谨性、准确性及公平性。
二、适用范围及法律遵循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分包活动及其分包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相关单位在进行专业分包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建筑法》及地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登记主体及职责划分登记主体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总承包单位负责专业分包合同的审核及报送工作,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信息资料。
上海市住建委负责专业分包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登记程序与步骤1. 合同签订前准备:各方明确工作内容及责任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合同签订: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
3. 合同提交:总承包单位将合同提交至上海市住建委进行登记。
提交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4. 审核与受理:上海市住建委对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等。
5. 合同登记: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住建委对专业分包合同进行登记,并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五、合同内容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
3. 承包范围:明确承包的工作内容,如项目施工细节或相关材料等。
4. 工期要求与质量约定:规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验收质量标准等。
5. 价格与支付条款:约定工程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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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前言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城市,能源和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建筑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上行压力不断加大。
推进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是上海实施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生态之城的必由之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超低能耗建筑正在成为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德国、美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技术政策。
2010年以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通过示范引导,吸纳德国被动房技术理念,在不同气候区开展了一系列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全国不同气候区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开展超低能耗小区(园区)、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到2020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1000万平方米以上”。
当前我国已经建设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集中在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
与北方和欧洲地区不同,上海等夏热冬冷地区在气候特征和用能习惯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理念时,应该有着差异化的技术路径和指标。
为了建立适应上海地区特征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更好的指导超低能耗建筑在上海的示范应用,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联合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德被动式建筑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德国隆恩建筑师事务所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总则1.0.1 为了深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建筑物不断提升节能水平,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以及办公、酒店类公共建筑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其他类型的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2.0.1超低能耗建筑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在利用被动式建筑设计和技术手段大幅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的建筑,其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能耗水平应较2016年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降低50%以上。
2.0.2 性能化设计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耗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
2.0.3供暖年耗热量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kWh/(m2·a)。
2.0.4供冷年耗冷量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冷设备供给的冷量,单位为kWh/(m2·a)。
2.0.5 一次能源消耗量建筑年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电梯终端能耗,利用一次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的能耗值,单位为kWh/(m2·a)。
2.0.6 建筑气密性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
可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
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n50,即室内外50pa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3.基本规定3.1基本技术要求3.1.1本导则规定的室内环境指标、建筑能耗指标、建筑气密性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围护结构性能指标为推荐性指标并设定有限值;能源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和技术措施为推荐性指标。
3.1.2超低能耗建筑应以气候特征为引导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基于上海地区的气象条件、生活居住习惯,借鉴本地传统建筑被动式措施进行建筑平面总体布局、朝向、采光通风、室内空间布局的适应性设计。
3.1.3 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应遵循“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以室内环境和能耗指标为约束目标,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合理确定技术策略,优先采用外遮阳、节能门窗、围护结构保温等被动式措施降低建筑供暖空调需求,并结合设备能效提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建筑能耗的大幅度降低。
3.1.4超低能耗建筑应按照精细化施工的理念,采用更加严格的施工质量标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3.1.5 超低能耗建筑应进行全装修,并应防止装修对建筑围护结构气密层的损坏和对气流组织的影响。
3.2室内环境指标3.2.1 超低能耗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2.1-1 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3.2.2超低能耗建筑室内新风量指标应满足如下要求:1.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等主要房间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 3/(hž人);2.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的规定。
3.2.3超低能耗建筑室内自然采光与通风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应达到1/6以上,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达到8%以上;2.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与自然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如下规定:表3.2.3-1 公共建筑室内自然采光与通风设计指标3.3建筑能耗指标3.3.1 住宅建筑能耗采用绝对指标控制,设计建筑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以及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一次能源消耗量应符合如下规定:表3.3.1-1 住宅建筑能耗控制指标3.3.2 公共建筑能耗采用相对指标控制,以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要求作为基准建筑,设计建筑的全年累计耗冷热量、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一次能源消耗量降低幅度应符合如下规定:表3.3.2-1 公共建筑能耗控制指标3.3.3 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一次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的规定。
3.4建筑气密性指标3.4.1 建筑气密性应符合在室内外正负压差 50Pa 的条件下,每小时换气次数不超过1.0次的规定:n50≤1.0 h-1(3.4.1-1)式中,n50——室内外压差为50pa条件下,建筑或房间的换气次数, h-1。
3.4.2建筑气密性的测试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
3.4.3 供暖空调能耗计算时采用的常压下渗漏换气次数,可采用如下公式进行换算:(3.4.3-1)式中,——常压状态下建筑或房间的渗漏换气次数, h-1。
4.设计措施4.1气候响应设计4.1.1上海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春秋较短,冬夏较长,气候湿润,且夏季炎热,冬季寒冷;超低能耗建筑设计应基于上海的气候特征和项目所在区域的微气候环境,从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形体遮阳、保温隔热等方面开展气候响应设计,营造优良的建筑本体条件。
4.1.2 建筑场地规划应有利于营造适宜的微气候,宜采取如下设计措施:1.通过场地风环境分析优化建筑空间布局,通过建筑布局、道路走向、局部架空等方法在夏季主导风向上预留风路,营造适宜的室外风环境;2.建筑主体朝向为南向或接近南向,为建筑日照、采光与通风创造条件;3.控制场地铺装选材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优先选用浅色铺装材料,降低场地铺装吸收的太阳辐射热量,改善室外热环境;4.场地绿化采用复层绿化,在活动场地、广场设置乔木或构筑物遮荫,降低场地热岛效应。
4.1.3应通过建筑与构造设计,挖掘建筑自然通风潜力,有组织地进行过渡季与夏季的自然通风,宜采取以下设计措施:1.结合建筑表面风压分析,充分利用建筑外立面表面风压条件设置可开启窗扇,夏季和过渡季主导风向下可开启外窗内外表面风压差宜大于0.5Pa;2.合理控制主要功能区域的空间进深,不宜大于层高的5倍;3.当公共建筑体量较大,仅采用外立面开窗难以形成有效通风时,可在建筑中引入中庭或天井,中庭或天井顶部需设置通风天窗、通风塔等通风构造;图4.1.3-1 通风塔示意简图4.当建筑朝向不利、开窗开口与主导风向夹角过小时,宜配合导风墙、导风板等构件设置,引导气流进入建筑内部;5.宜采用模拟仿真或实测技术方法开展自然通风创新设计。
4.1.4应通过建筑设计营造良好的自然采光效果,提升室内光环境质量,降低照明能耗,宜采取如下设计措施:1.在兼顾保温隔热基础上保证立面采光窗的设置面积,公共建筑单面采光时窗墙比不宜小于0.35,住宅建筑应保证主要功能房间窗地面积比达到1/6;2.结合采光模拟计算优化建筑的进深,办公功能空间内部宜采用开敞式布局,减少内部隔断,或采用玻璃隔断;3.进深较大时可在外窗上设置反光板加强内区的自然采光,反光板宜设置在窗口内侧,窗口中上部,上部留有600~900mm进光口;反光板在窗口内侧出挑宽度宜在400~900mm;反光板材质宜为反光金属板;图4.1.4-1 反光板形式示意4.大进深的公共建筑可通过设置采光中庭、天井等措施改善自然采光,中庭、天井的四周墙面、地面宜采用浅色材料;5.大进深空间的顶层和地下空间可通过设置采光天窗、下沉庭院、导光管等措施改善自然采光;6.鼓励建筑师进行自然采光创新设计,并通过模拟或实测形成技术方法,用以推广应用。
4.1.5应通过建筑隔热设计减少夏季室内得热,降低空调负荷,宜采取如下设计措施:1.建筑形体设计宜通过体形转折、内凹、挑檐、外廊等形成自遮阳效果,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对立面和外窗的影响;2.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或隔热反射涂料,减少外墙吸收辐射热量;3.宜结合建筑立面设计设置垂直绿化,在增加景观资源、改善区域微气候的同时,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4.屋面隔热可采取双层通风屋面、屋顶绿化、坡屋顶、反射隔热涂料等方式;5.控制西向和东向的窗墙比,避免大面积开窗。
4.1.6 针对上海地区梅雨季的潮湿及返潮现象,对于无地下室的建筑宜对地面进行防潮设计,通过设置防潮层保障室内环境。
图4.1.6-1 墙体防潮层位置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Ⅰ外墙及屋面保温4.2.1 外墙传热系数指标应根据性能化设计原则,通过建筑能耗计算确定;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控制指标可依据下表选取,应满足约束值要求。
表4.2.1-1 外墙传热系数表4.2.2 外墙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上的保温材料,优先选用高性能保温材料,以减少保温层厚度。
可选保温材料类型包括:模塑聚苯板(033级、039级)、岩棉板/岩棉带、真空绝热板等。
4.2.3 为控制热桥效应,外墙保温设计应考虑如下要点:1.外围护结构的保温层应连续完整;2.宜采用单层保温,锁扣方式连接;采用双层保温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3.墙角处宜采用成型保温构件;4.保温层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固定;5.外墙上固定导轨、龙骨、支架等可能导致热桥的部件时,应在外墙上预埋断热桥的锚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