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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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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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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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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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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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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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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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解决所有权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物权争议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涉及到所有权归属、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就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进行细致的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所有权的含义与特征在解析物权争议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控制和支配享有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主要包括绝对性、独占性、排他性和依赖性等。

1. 绝对性:所有权是绝对的,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对物拥有全权支配权。

2. 独占性:所有权人可以独占物品并排除他人干涉。

3. 排他性: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即可以决定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问题。

4. 依赖性: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依托于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二、所有权争议形成原因分析所有权争议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物权归属问题、所有权转让问题以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

1. 物权归属问题:物权归属问题是指对于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争议就属于这一问题。

2. 所有权转让问题:所有权转让问题是指所有权人对物品的转让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物品的所有权转让问题产生争议。

3. 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是指法律对于所有权的约束和保护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居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三、解决所有权争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所有权争议的途径和方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

1. 诉讼解决:当所有权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2. 调解解决: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途径进行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

中国物权法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剖析

中国物权法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剖析

中国物权法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剖析物权法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中国物权法中,房屋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中国物权法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剖析。

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占有权:权利人有权占有其所拥有的房屋,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入或占用;2. 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合法使用其所拥有的房屋,包括自住、租赁或其他合法用途;3. 处分权:权利人有权处分其所拥有的房屋,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房屋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对于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所有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合同订立、继承和依法征收。

1. 合同订立: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赠与、交换、拍卖等方式通过合同订立来取得;2. 继承:在权利人死亡时,其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转移;3. 依法征收: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有权依法征收房屋所有权,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不同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人,需要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操作。

三、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房屋所有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社会公共利益限制。

1. 法律限制:房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不能用于非法活动,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2. 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房屋所有权也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比如房屋所有权人需按照规定支付税费,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接受政府的征用。

同时,中国物权法也对房屋所有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包括对不动产登记、权益保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和保障。

四、房屋所有权的保障与维权在物权法中,为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生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主要的方式包括:1. 诉讼程序:当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 公证和仲裁:对于一些小额纠纷或争议,权利人可以选择公证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3. 经济补偿:当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我国《物权法》立法技术若干缺陷的分析与完善

我国《物权法》立法技术若干缺陷的分析与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立法技术若干缺陷的分析与完善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 彭诚信吉林大学法学院 , 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立法技术/缺陷/完善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总体上是成功的, 吸收了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外一些先进成功的立法经验, 但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着若干缺陷。

本文从理论上对《物权法》的立法技术缺陷予以分析, 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 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和构想, 以期对我国《物权法》和物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法律规范结构和立法表述上的缺陷(一) 法律规范结构不完整《物权法》的一些规范中缺乏对法律效果的规定, 导致其法律规范结构的不完整, 将影响其立法质量和立法效果。

选择几例分析如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第19 条第2 款没有规定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

在异议登记期间,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否处分物权? 其处分行为是绝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物权法》对此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 应当在第19 条第2 款“异议登记失效”与“异议登记不当”之间补充如下规定: “异议登记期间,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物权的, 如果嗣后认定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 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样, 一方面可以保护真实权利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异议登记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造成过多的限制, 影响物的正常流通。

其第43 条没有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的民事法律效果,对此, 应当补充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征收行为无效, 应当将征收的土地返还给集体, 并且应恢复土地的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 应当赔偿损失。

”其第56 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该条没有规定私分、截留国有财产之行为的法律效果, 在实践中不能有效地发挥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法释[2016]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总页数】3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
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结语(一): 《物权法》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1.有恒产者有恒心 2.鼓励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创造社会财富、追求社会财富 3.财产的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保
护,更具有安全感
4.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与人权的 尊重进一步得到体现
结语(二); 《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有法可依 2.财产的安全感增强 3.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1.“极端法”立场与“中间法”立场
二、遗失物的拾得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 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 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 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 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 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第四部分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的功用 二、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 二编第五章)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三元论说):
德国美因兹大学(Mainz) 贝尔曼教授于 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 1951年3月15日《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纳。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 B.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所有权。 C.成员权(管理权)。
第五部分 土地的征收征用、 空间权与相邻关系
三、空间权 1.含义 2.体系 3.《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所有权制度: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各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范围和限制等。

例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保护。

同时,对于共有财产的规定也十分明确,防止出现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对用益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方面。

此外,还明确了用益物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以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担保物的种类、质押、抵押等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4、征收补偿: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地方需要进行征收征用土地等行为。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相关内容。

对于征收行为,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且要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物权法草案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和行政法是两部独立的法律,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

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涉及到行政法的若干问题。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物权法和行政法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行政法则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尽管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物权法中的很多问题都涉及到行政法的方面。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问题:在物权法的实践中,行政处罚常常是引发争议的关键点之一。

由于物权法本身不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因此在物权法中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行政程序问题:行政程序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缺乏完善的行政程序,就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失当或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以下简称为“《物权法解释一》”)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2月22日颁布。

《物权法解释一》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物权法解释一》适用于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于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物权法解释一》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物权法解释一》共22条,主要以《物权法》总则为解释对象,涵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共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厘清登记效力(一) 物权归属: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据此认为“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进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关于《物权法解释一》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解读)为解决上述问题,厘清不动产登记效力与真实物权归属的关系,《物权法解释一》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归属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仅以不动产登记簿形成的权利外观为准。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同时,《物权法解释一》进一步要求排除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受理上的限制:(1)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宪法/物权法定/野生动物/国有化/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动产浮动抵押/应收帐款/债权让与内容提要: 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物权法草案的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仍然存在七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1条均无“根据宪法”四字,其仅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该规定属于“立法目的”条款。

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第1条,也未出现“根据宪法”四字,其均属于“立法目的”条款。

本条增加“根据宪法”四字,不仅将本条“立法目的”条款,混淆于“立法权源”条款,而且将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差别何在? 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设“议会”、“总统”和“法院”三个国家机关,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因此,在采“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虽然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的“立法权”来自宪法的“授权”,且议会的“立法权”不包含“制定宪法”之权,议会不能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要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制宪会议。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物权法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关于不动产登记,主要讲授以下几个问题:(一)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有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之分。

按照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权利的真实性并不作审查。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申请登记在形式上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即给予登记。

按照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除需要从形式上进行外审查,还需要对权利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进行审查,经确定后才予登记。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还是实质审查主义,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主张形式审查主义的,也有主张实质审查主义的。

实际部门的同志多主张形式审查主义,因为形式审查主义效率高,登记机关不承担风险,而实质审查主义错误率低,但效率低,登记机构也承担一定的风险;而理论界人士多主张实质审查主义,因为这有利于保证权利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对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目前学者们的解读不同。

有人认为,从物权法关于登记机构的职责来看,特别是物权法赋予了登记机构一定的调查权,这就表明物权法实行了实质审查主义。

《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一讲, 我主要讲《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物权法》在兵团的实施可能还有特别的情况, 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讲:一、如何正确解读《物权法》我认为, 对《物权法》的理解要避免3 个误区:(一) “物权”一词是完全崭新的,过去的法律里从来没有“物权”一词,但《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崭新的,《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过去已有法律中包含的。

可以说,《物权法》有3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原法律内容中已有的, 特别是土地方面的规定和担保方面的规定。

由于我们是在制定《民法典》, 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要对其体系化、完整化。

这就要把单行法的内容汇总到基本法里。

第二部分,《物权法》作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基本法律, 主要包括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 如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担保物权等。

这些制度在过去不够完善的地方,《物权法》使其更加完善。

第三部分,《物权法》还包括一些原来没有的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内容, 如善意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区分所有权等, 这些制度填补了过去的空缺, 使体系完整、内容科学。

(二)《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财产方面的法律, 但并不是惟一的财产方面的法律, 更不能说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

民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方面的法律, 建立国家的根本财产制度, 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

国家的财产要保护, 私人的财产的也要保护, 由此, 才能使得国家、人民都富强。

但是市场里的财产权是由私人财产权组成的。

从兵团来看, 也是如此。

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就是债权、知识产权、无形产权和投资者的产权。

在这4 个财产权中, 合同法规定债权, 知识产权规定无形产权, 股权投资者的利益用公司法规定, 物权的规定比较零散。

《物权法》是解决物权方面的问题。

目前, 中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发达; 股权、债权也并不涉及所有的人, 但是每个人都拥有物权。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说有两个:1、《对于审理建筑物划分所有权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2、《对于审理物业服务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2016 年 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中间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置权、好心获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说将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行。

目录1所有权纠葛2物业服务纠葛所有权纠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筑物划分所有权纠葛案件( 2009 年 3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64 次会议经过)法释 [2009]7 号《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筑物划分所有权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64 次会议经过,现予宣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划分所有权纠葛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联合民事审讯实践,拟订本解说。

第一条依法登记获得或许依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获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鉴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据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还没有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切合以下条件的房子,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拥有结构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划分;(二)拥有益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子,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依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子买卖合同中的天台等,应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子,包含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共有部格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隶属设备、设备,逃难层、设备层或许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余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许其余权益人所有的场所及设备等。

课件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1122(推荐)

课件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1122(推荐)

2020/6/18
38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020/6/18
39
2020/6/18
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40
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
2020/6/18
21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 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2020/6/18
22
案例 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 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2020/6/18
2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2020/6/18
3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 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 护。
•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是绝对权 • 2、物权以物为客体 •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4、为排他的支配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2020/6/18
42
涵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动产所有权之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须为无主物 须为动产
法律效果: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系原始取得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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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须为遗失物 须有拾得行为
法律效果:a、不取得所有权主义; b、附条件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的探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的探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的探析[摘要]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从而弥补了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空白。

尽管如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却依然有很多问题,如车位问题、“住改商”纠纷等。

这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得到解决。

本文试图从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出发,从历史、社会及法律角度探析其产生原因,进一步阐释《解释》中相关问题,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专有权;共有权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物权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内容比较简单,很多问题的存在使得《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功效并未充分发挥。

而《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和规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由于相关利益各方的压力,其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某些方面的规定上还不具体,如专有权与共有权的范围、车库车位的归属以及“住改商”纠纷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专有权、共有权的范围《物权法》仅在第71条对专有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规定本身并无问题,但是由于《物权法》对于专有权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纠纷。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存在争议及如何“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分类】问答正文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程新文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具体谈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该《解释》?答:物权法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司法实践中,除物权权属纠纷外,在数量众多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往往均需面对和回应物权主体为谁、物权内容为何、物权效力有无等前提或基础性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而言,对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对民商事主体的各项权利,乃至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良性互动造成冲击。

而物权法本身理论性强、逻辑复杂、体系严密、学说丰赡,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的难度很大。

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适时妥当推出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广大法官寄予厚望,更是推动物权法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

物权法包括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五编。

对于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物权法实施前后分别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如担保物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于2000年12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正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修订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对于所有权部分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用益物权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于2005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于2014年1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合同法的角度对这些物权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流转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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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公示方法 。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 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 权利人的利益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设立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
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
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
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书面形式。 1、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
2、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
3、签订书面合同 ; 4、办理登记 。
案例 分析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 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 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
• 物权的特征:
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
• 1、物权是绝对权
• 2、物权以物为客体 •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4、为排他的支配权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
护。
案例 分析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
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
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
案例 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

占 有 承 建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财产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新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事实行为)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担保物权最弱
(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案例 分析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
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案例 分析

占有 盗窃 所有
抛弃、拾得 占有

赠 与 占有

追 及 力 ?

继 承


买卖
占 有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 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主张债权

主张抵押权
抵押合同


所有权
维修合同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 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案例 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 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 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
•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 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会有上百的人追逐,皆出于贪得,而无人谴
责,是因为该兔的所属权尚未确定。市场上兔子成堆,人人路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连看都不看,并非不想要兔子,只因兔子的所属权业已确定,即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动产 物权变动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
交付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3、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遇到善意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案例 分析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 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 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案例 分析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
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
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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