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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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

格式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篇二: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格式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现将《信用办法》解读如下:一、《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一)单选题1.2020年是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是: [单选题] *A.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B.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C.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正确答案)D.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在2020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2.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纳税(缴费)人电话咨询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可以拨打的电话是: [单选题] *A.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正确答案)B.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C.对外公开的举报电话D.税务干部私人电话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电话咨询事项的业务描述为:纳税(缴费)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3.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可以为纳税(缴费)人提供人工涉税(费)咨询服务的时间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内(正确答案)B.7×24小时C.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D.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电话咨询事项的基本规范中提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为纳税(缴费)人提供人工涉税(费)咨询服务。

4.税收宣传月活动举行的时间是: [单选题] *A.每年3月份B.每年4月份(正确答案)C.每年5月份D.每年6月份答案解析:税收宣传月宣传是指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份的税收宣传月期间,通过多种渠道及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的普及性税法宣传活动。

5.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服务是: [单选题] *A.5×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B.5×24小时人工语音服务C.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正确答案)D.7×24小时人工语音服务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电话咨询的基本规范中提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

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

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

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

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

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xx年八月五日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适用范围全局工作人员二、具体内容(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1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1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1第一节纳税服务规范一、单选题1、关于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进行补充信息采集B、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填写《“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C、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D、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正确答案)2、A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发生了一笔2018年7月的退货,该公司应修改所属期为( )的申报表。

( ) [单选题] *A、2018年7月B、2019年8月C、2019年3月(正确答案)D、2019年5月3、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 )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

[单选题] *A、5日B、5个工作日C、15日(正确答案)D、15个工作日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的规定是( )。

[单选题] *A、一般为30天,不得超过180天B、一般为60天,不得超过360天C、一般为90天,不得超过360天D、按跨区域涉税事项合同执行期限(正确答案)5、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限额为( ) [单选题] *A、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B、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C、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正确答案)D、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6、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工作管理制度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1、要害部位范围:财务室、电脑室、档案室。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根据《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7〕25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具体说明如下:一、申请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一)基础材料1、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2019、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附注里管理费用表(含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加盖公章);3、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2020年度纳税证明(即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完税证明,需包含2019、2020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4、《2021年园区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中涉及到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认定、奖补或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扫描件(加盖公章)5、《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二)其他申报材料1、技术改造类:a)书面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申报的设备或软件是否获得过上级部门奖补,改造后自动化水平及劳动生产率分析、资源与能耗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未来三年发展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b)《2021年园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法人需要代理人签章的,需申报企业提供法人授权书);c)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且项目实施需在备案有效期内)。

d)《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或软件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附件3)(海关进口时间需在2019年度,国外设备需提供INVOICE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需在2019年度);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购置技术改造设备或软件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购置的技改设备或软件发票的时限原则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专审报告请按照附件3内容罗列,不予认定项目不需要放入,如放入请备注注明。

北京工作居住证各区企业和个人要求

北京工作居住证各区企业和个人要求

1、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
2、符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
3、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6
石景山 区
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 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5、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6、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或者近三年累计纳税额60万元
(含)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
1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丰台区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

7
丰台区
2.注册成立满1年,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 3.税务登记地在丰台区,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且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8 倍的人员;
7.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 1 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 项其他专利授权或 3 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
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8.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 500 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 1000 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
、商务会展、文创旅游四大现代服务业以及智能制造业等;
(三)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12
顺义区
(四)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五)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六)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相关推荐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涉税查询委托授权书

涉税查询委托授权书

兹有本人(以下称“授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以下称“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进行以下涉税查询事宜: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向税务机关查询授权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信用等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税款缴纳情况等涉税信息。

2.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规定。

3.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税务手续。

4.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处理授权人因税务问题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事宜。

6.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办理其他与授权人税务相关的事宜。

二、授权范围:1. 受托人有权以授权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查询、咨询、申请和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2. 受托人有权查阅、复制授权人涉税资料,并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咨询和申请。

3. 受托人有权接受税务机关的询问,并有权以授权人的名义作出答复。

4. 受托人有权签署授权人涉税事宜的相关文件。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____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授权期满前,授权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授权。

四、授权撤销:1. 在授权期限内,授权人如需撤销授权,应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办理授权撤销手续。

2. 授权撤销后,受托人应立即停止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并协助授权人办理相关后续事宜。

五、保密条款:1.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授权人在授权过程中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

2. 受托人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授权人的涉税信息。

六、责任承担:1.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2. 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授权人权益受损的,授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标公司税务信息告知函

招标公司税务信息告知函

尊敬的投标人:您好!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公司税务信息告知如下:一、公司基本信息1. 公司名称:XX招标有限公司2.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3. 法定代表人:XXX4. 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5.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6.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7. 行业分类:C751990(其他专业咨询)二、税务登记信息1. 税务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2. 税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 纳税人类型:企业法人4. 纳税申报方式:按月申报5.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公司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我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我公司可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7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发票信息1. 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2. 发票领取方式:投标人可在我公司指定地点领取发票,也可通过我公司提供的在线发票服务平台自行开具发票。

3. 发票开具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开具。

4. 发票开具要求:发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四、税务风险提示1. 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合规性。

2. 投标人应依法纳税,不得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发票,不得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3. 投标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联系方式1. 联系人:XXX2. 联系电话:XXXXXXXXXXX3. 电子邮箱:XXXXXXXXXXX4. 通讯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敬请各投标人予以关注,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陈俏颜【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陈俏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红霞【当事人】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红霞【当事人-个人】李红霞【当事人-公司】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汉彬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欧观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胡登绍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汉彬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欧观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胡登绍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汉彬欧观婷胡登绍【代理律所】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红霞【本院观点】本案是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1、市松汇公司停工停产期间,李红霞的工资如何计算;2、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在未付工资中扣除;3、市松汇公司所主张的借支款,是否应在工资款中扣除。

关于市松汇公司停工停产期间,李红霞的工资如何计算问题。

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市松汇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停工停产,直到李红霞于2019年12月30日辞职仍未复工,期间未安排李红霞工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市松汇公司于停工停产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李红霞生活费,一审法院确定停工停产期间按不低于肇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计发李红霞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9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营【审理法官】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刘海鹏【当事人】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刘海鹏【当事人-个人】刘海鹏【当事人-公司】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肇贤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冼颖怡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黄锋文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肇贤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冼颖怡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黄锋文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肇贤冼颖怡黄锋文【代理律所】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联洪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刘海鹏【本院观点】两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书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两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联洪公司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其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

审查联洪公司主张刘海鹏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均发生于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该公司已对刘海鹏的相关行为作出处罚。

现联洪公司再次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重复处罚。

且刘海鹏存在的个人债务问题骚扰到公司员工和董事,并有债务人员上门讨债的情况,并不属于因工作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联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此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充分理由。

故,一审法院认为联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达到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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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税回字(2010)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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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夏国税通〔2010〕号
××××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1427×××××××××)
事由: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通知内容:你单位申请已收到,同意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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