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最大限度发挥项目扶持资金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进度,规范扶持资金支付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为业主的工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支付。

第二条付款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施工方案设计书、工程进度款审定书、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配套成果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产值税收证明等有效资料。

第三条付款前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形象进度与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相符;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必经监理验收合格;监理或政府职能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项目已整改完毕并及时回复;工程资料完整、有效;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科技创新、产值税收等证明资料。

第四条付款流程。项目业主达到扶持资金拨付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协调服务责任部门提出付款申请;项目建设协调服务责任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付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向市政府报送资金拨付请示;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党政办负责联系市财政局协调拨款事项,并通知责任部门告知项目企业;收到财政局下达的拨款指标后,党政办将付款事项列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题;管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扶持资金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拨付后,责任部门协助财务人员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