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合集下载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的分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公正裁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举证责任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被告在反诉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自负其证的理念,促使当事人充分准备证据,促进民事诉讼的迅速和有效解决。

2. 证据公正原则。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来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保全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保全,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证据,保护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难度大。

由于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涉外案件中,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摘要】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本文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

接着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展望未来的发展,并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运作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司法实践、问题、完善建议、未来发展、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各种矛盾纠纷也日益复杂化。

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

通过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证明困难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当法院需要确定事实真相时,通常需要依靠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责。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就是针对刑事证明责任的界定和分配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

一、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可以理解为,在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而言,原则上,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即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对被告的指控。

而被告在辩护中有权利进行举证,提供反驳证据以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

二、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在刑事审判中普遍适用的,无论是在一般案件还是在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中。

无论是针对被告的事实指控,还是针对被告的行为特征、动机等细节,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符合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三、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具体操作在具体操作中,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权利。

1. 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对被告的指控,以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诉机关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完善调查报告,确保案件有足够的证据基础。

同时,公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及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以充分证明被告的罪责。

2. 被告的举证权利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享有举证权利。

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的辩护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从轻处罚的理由。

此外,被告还可以要求法庭调取相关证据,以便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四、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保障作用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和落实,对于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审判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对于被告,诉讼公正性和诉讼权利的保护是非常关键的。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迫使公诉机关在提起诉讼时严格审查自己所掌握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常见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1. 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应当证明其免责事由;2.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3.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侵权;4.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污染者应当证明其无过错;5.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三、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常见的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1.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4. 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调查取证。

四、推定原则的适用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推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常见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适用推定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可以提出反驳。

五、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或隐瞒。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将权利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权利主张方,将妨碍权利成立或者消灭权利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

在具体分配时,首先需要确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之要件事实,然后按照权利成立要件和权利消灭或者妨碍要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予以判断。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需要确定特定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受害人受有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下,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侵权责任相同,但侵权行为人无过错是责任抗辩事由,如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直接认定过错存在,责任可以成立。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民事案件中确定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合理的分配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简介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双方在确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时,依据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任归属的原则。

在证明犯罪的责任的过程中,司法部门肩负起在正义的原则下确定办案责任分配的任务,其中包括信息收集、证据分析、讯问被告等一系列步骤,以便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受害者和犯罪者的责任。

二、犯罪责任的分配
1、信息收集
在证明犯罪责任前,司法部门需要收集充分有效的信息和证据,以阐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并确定其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和人员。

为此,检察机关、警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被控犯罪进行确认,调查受害者和直接牵连到犯罪行为中的嫌疑人,收集他们的罪证和其它有关的物证等。

2、证据分析
在检察机关收集的信息和证据分析中,要识别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其有无违法性,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被控犯罪的权责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做出有关人员分配责任的裁定。

3、调查被告
调查被告可帮助司法机关更清楚地认识犯罪分子手中作案行为,以便更准确地划分每个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而加深对犯罪行为的了解,并有效地处理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三、结论
证明犯罪责任分配既要求司法部门准确认定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责任,又要求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要求,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加强证据收集、分析和讯问被告,以力争尽可能地准确划分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后果(3篇)

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

本文将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具体规定以及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前置原则: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

3. 难易程度原则: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应当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尽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

4. 公平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3. 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事实,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4. 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5. 当事人对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3.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法院可以驳回其请求。

4.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有理,法院可以维持原调查取证的范围、方式等。

5.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其败诉。

五、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主张乙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则认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未履行付款义务,而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认定乙已履行付款义务,甲败诉。

六、结论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

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遵循前置原则、责任原则、难易程度原则和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举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2.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局限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3.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大。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举证能力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防止滥用该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有什么法理知识

证明责任有什么法理知识

证明责任法理知识一、证明责任定义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在诉讼结束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并在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理,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各方当事人。

这种预先设定证明责任的规则和原理,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三、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判断举证责任的承担。

四、证明责任免除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明文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六、证明责任的证据要求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提出了充分证据并得到确认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提出证据并对其加以确认,是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其义务,就应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是法院据以裁判的基础。

七、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应达到的范围或程度。

具体来说,如果待证事实的陈述达到一定的清晰程度,并且按照一般观念在继续询问之前已可视为已证明的事实时,即可认为待证事实达到了这一证明标准。

确立这一标准的目的在于划清提供说服责任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与法庭审理官之间说服与认知责任的界域。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集中体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川;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你好!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例:《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一、本文概述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确定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哪些证明任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如果证明责任分配不公,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而影响其实体权利的保护。

研究和探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具体规定,对其适用进行述评。

文章将梳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包括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类等基本问题。

文章将探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原则等,并分析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文章将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内容,对其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规定进行解读和评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文也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述评,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诉讼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要求当事人在提出主张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以避免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法律规定推定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明责任进行推定。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 (一)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 (一)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 (一)
本文将为大家详解关于“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课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什么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诉求主张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未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失去诉讼的权利。

二、证明责任的原则
1. 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2. 证据出现难以辨认时,要求背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明情况的责任。

3. 在非正常情况下,即被诉方因无证据提出反诉时,由被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三、证明责任的具体内容
1. 主张事实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明既定事实的义务。

2. 对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信息的真实情况,由证明责任方承担责任。

3. 当事人所合理寻求证据未得到有关人士协助时,不能因此而丧失证明责任。

4. 一般而言,法官可以根据证据的公正性、明显性等因素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
1. 依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不同证明责任。

2. 解释和司法实践是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证明责任。

3. 在案件实际情况不明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明确所主张的事实及证明责任。

4. 当事人只能提出符合证明责任的证据,否则将会丧失证明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证明责任涉及到所有的人员信息,因此在针对证明责任的问责时需十分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证明责任是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

它涉及到真伪不明时,总有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但证明责任绝不是一种义务,既不是相对于对方的某种权利,也不是相对于法院职权的。

而义务总是相对或针对某种权利而存在的,没有相对的权利,义务就不存在。

当事人没有举证,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上的强制。

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强制。

证明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这是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

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就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只有分配原则更合理科学,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意义,如果分配原则不合理,必然也会导致公平和正义的丧失,所以证明原则的分配也一直是法学界大家研究的热题。

历史上和当代世界上都有很多关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学说,现在联合我国的实际,谈谈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

“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

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

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

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

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

三、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19世纪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在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说、因果关系说、基础事实说和特别要件说。

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可以统称为“待证事实分类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是指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第一条国家赔偿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公民的侵害和损害而由国家支付的费
用或补偿。

第二条国家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责任赔偿,应根据本规定分配责任。

“责任”包括责任承担、责任人、责任归属等。

第三条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将根据下列规定分配:
(一)侵害公民的损害和损失,应由侵害公民的本人承担责任。

(二)因个人原因导致公民受到损害和损失,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当事人
不具备支付能力时,由家庭代为承担责任。

(三)因国家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官员不当行为而导致公民受到损害和损失,则由国家承担责任,并由国家和法定监管机关一起分担责任;若对政府机关官员有过
错行为,政府机关官员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在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其他行为明确存在责任的情形下,公民受到的损失和
损害,由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国家不承担。

第四条国家赔偿责任归属,根据责任者的情节大小及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程度,有权决定责任由责任者个人一人单独或一人和多人一起承担。

第五条国家赔偿责任规定,可以适用本规定,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款而另行
规定。

第六条如有必要,国家可以除以上规定以外,另行追加赔偿机制,以维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证明责任分配范文

证明责任分配范文

证明责任分配范文责任分配是指在特定情境下确定事物或任务的责任归属,以明确各方在具体行为或事务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一个事件或任务,责任分配可以帮助确定每个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责任分配涉及到细化任务,明确行动,展示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和信任,对于组织和管理团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要证明责任分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点。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责任分配原则:1.合理合法原则:责任分配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合法的基础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符合能力和资源原则:责任应根据个体或团队的能力和资源分配,确保每个人或团队能够胜任分配的责任。

3.协作和沟通原则:责任分配应该鼓励协作和沟通,确保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

4.数据和结果导向原则:责任分配应该基于数据和结果,以实现组织或团队的目标。

用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和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任务和目标。

首先,需要明确任务和目标,确保每个团队成员都清楚任务的性质和目标。

第二步:识别相关方和评估能力。

识别与该任务或目标相关的各方,并评估他们的能力和资源。

第三步:确定责任和义务。

基于任务的要求和各方的能力,确定每个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步:协商和明确责任。

相关方之间进行协商,明确责任分配,并记录下来。

第五步:监督和评估。

监督各方履行责任的情况,并进行评估,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六步:调整和改进。

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对责任分配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责任分配应该是基于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每个相关方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愿意承担这些责任。

责任分配不仅仅是为了明确责任,更是为了促进团队的协作和信任,实现更好的工作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1案例简介——问题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以下简称郑州某支行)状告杨某借款案。

(1)原告郑州某支行于2008年9月14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称。

2005年8月13日,郑州某支行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杨某向郑州某支行借款8万5千元。

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3日起至2008年8月12日止。

借款用于杨某购买轿车一部,借款由自然人张某提供保证。

至2008年8月12日止。

杨某尚欠郑州某支行5万元借款未还。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另外,郑州某支行虽然同杨某就杨某所购买的A型汽车签订了抵押合同。

但因杨某于2008年11月13日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轿车在案后被家属藏匿,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故要求张某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2)被告杨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而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①张某在同郑州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被告知其所签订的为保证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故该保证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②郑州某支行同借款人杨某之间签订有抵押合同。

抵押物为杨某利用借款所购的A型轿车。

郑州某支行理应先就该轿车的担保实现债权。

被告张某仅应对该轿车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③张某与郑州某支行之间签订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故在借款同纠纷未经审判。

并就债务人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张某对原告郑州某支行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若从民事实体法上分析该案件,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案件的证明责任实行不同的分配,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

如该案中,作为抵押物的A型汽车是否灭失理应由谁证明。

另外如果保证人张某认为理应先就A型汽车实现债权,则其是否理应承担寻找汽车的责任。

本文试图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角度厘清案件事实,求证较为客观的处理结果。

2证明责任的基本内涵民事诉讼的本质应该是将客观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去。

法律以一个假定的在其规范中抽象表述的要件为出发点,但是,只有当此等抽象的要件变成了具体的事实之后。

易言之,只有当法律秩序规定的作为其法律命令的前提条件的外在事件已经发生,于此相关的命令才可能被执行。

从一完全法条自身结构考查,如果要考察该完全法条中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否能够得以实现。

必须根据该法条规定为假设条件所涉的法律事实的存有与否来决定。

这就牵涉到对完全法条中假设条件所涉的事实情况是否存有加以证明的问题。

针对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所涉事实情况存有与否真伪分明。

则能够由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加以确认并作出判决,但是因时间的一维性所致,众多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伪分明地得以确认。

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即作为争讼基础的事件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均能得到澄清。

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既不能被查明已经发生,也不能被查明没有发生。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又将如何为裁判行为呢?法官因对事实问题怀有疑问而使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予以裁决的可能性是不存有的。

只要判决的诉讼条件基本具备,法官总是要么对被请求的法律效果已经发生予以肯定,要么对该效果未发生予以肯定,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要么对被告作出判决。

要么驳回诉讼。

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因对一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怀疑所生之不利后果裁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这就是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

2.1语境的选择:规范说证明责任问题为诉讼法中最为重要且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其被相关学者称为“猜想级”问题。

证明责任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

在司法三段论的使用中,证明责任连接了大前提(实体权利义务规范)和小前提(案件基本事实),故又被认为是沟通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一道桥梁。

本文不致力于对当前证明责任研究状况的评判,仅欲就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抵押权实现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迄今为止,“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几乎都来自于德国。

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对各国影响最大的学说莫过于著名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规范说(DieNormentheorie)。

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规范说一直在实务界具有支配地位。

在理论界即使持续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但至今还尚未出现能够完全取代该学说的理论。

很多观点大都是批判有力,但自己的分配理论也难以取而代之。

有的可能比罗森贝克规范说存有的问题还要多”。

依照罗森贝克所提出的规范说,“只有当法官对理应得出具备法律规范条件的结果的情况,简言之,对具备法律规范条件获得了一个积极心证时。

他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也就是说,他才可能确认法律规范的效力已经发生,所以,不但当法官对不具备此等条件形成心证时,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而且当法官对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存疑时,也不会适用此等法律规范。

这种不确定的不利后果由要赢得诉讼必须要求适用该有疑问的法律规范的当事人承担”。

由此,罗森贝克得出了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不适用特定法律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到支持的当事人,承担法律规范要素在实际发生的事件中被实现的证明责任,或者简单地说,对拟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条件承担证明责任。

他之所以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如果该要色的存有未予以澄清,就不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该事实上的不确定性成为他的负担。

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出发,罗森贝克认为“法律规范中存有着一种补足支援关系和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

这里的相互排斥或对立并不是说法规之间中存有着矛盾。

而是指法规中既相关于发生权利的规范,也有妨碍权利的规范或消灭权利的规范,这些规范对权利有着肯定和否定对立关系”。

基于此,规范说将实体法规范区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防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

其中权利产生规范是指能够产生某种权利(主要是请求权)的规范;权利防碍规范是妨碍权利产生的规范;而权利消灭规范是指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

所以,原告(主张权利存有的人)应对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而被告(否认权利存有或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则须承担权利防碍规范或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2.2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我国的证明责任是德国法上的概念,于19世纪末经日本传入我国。

“在汇纳大陆法系经典理论的德国诉讼法术语中,证明责任被写作‘Beweislast’”。

“接受德国诉讼法理论影响的大陆法系学者普遍认为,‘Beweislast''''一词包含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其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相当于该事实为构成要件的法律发生效力而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一般认为,第一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主观证明责任,而第二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客观证明责任。

主、客观证明责任的区分为我国立法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为客观证明责任的规定。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为主观证明责任的规定。

主观证明责任仅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某种行为责任,是纯粹诉讼上的责任,与实体法并无关联,本文探讨的抵押权实现仅涉及到实体法条文。

它更多地牵涉到客观证明责任。

所以本文仅在客观证明责任的范围内指称证明责任概念。

3客观证明责任在抵押权实现中的分配3.1“抵押合同生效”是否为权利产生规范之要件事实我国《合同法》是否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学界尚有争议。

但从《合同法》的结构上看,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已为我国立法所确认。

“我国原来的立法中对于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未严格区分,实践当中也时有误解,学术界则持续有人强调这种区分。

不过,《合同法》已经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于第二章规定‘合同的订立’,于第三章规定‘合同的效力’”。

在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础上,抵押权的存有理应以抵押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理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理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85题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理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证明抵押合同的存有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前提。

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上看,主张抵押权存有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明抵押合同的成立的证明责任毋庸置疑,但抵押合同生效的证明责任分配则存有一定的争议。

《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条立法直接将合同生效作为了主张合同请求权的权利产生规范,即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外,尚需要完成合同生效的证明责任。

从客观证明责任的构成上看。

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以证明。

《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生效作出了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此条将合同的生效要件直接归纳为“依法成立”。

学者一般认为,这里的“依法”理应指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该条对法律行为规定了三个条件,此三个条件理应为《合同法》第44条所述的“依法”。

“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在解读‘依法成立的合同’之‘依法’时,仍是回归至《民法通则》第55条,也即以《民法通则》第55条套用于合同法中,用《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

证明责任的此种分配事实上加重了主张合同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在《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合同生效条件的同时,《合同法》第3章又分别规定了与合同有效相对应的三种效力状态。

即合同的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可变更。

我国台湾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合同有效要件,而仅仅以合同的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作为合同有效的权利阻却要件。

将合同不生效的证明责任直接分配给了否认合同效力的一方当事人。

此即采用了罗森贝克的规范说。

按照规范说的观点,合同生效并不是权利产生规范之要件事实,而是将合同生效之反面——合同不生效力的诸种情形,作为权利防碍规范之要件事实。

即并不是积极正面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是从消极负面规定合同不生效力的要件。

所以,“主张契约请求权者。

仅需主张并证明契约已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其主张的请求权,属于契约内容,而不必就所有我们的通说所谓的生效要件负举证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