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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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1.04•【文号】[84]法办字第5号•【施行日期】1984.01.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和中共广西区党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解封不动产工作机制问题(一)人民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通不动产查询专线。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可通过专线申请查询、查封、解封、登记等工作。

(二)在专线接通之前,人民法院应指定2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办理被批准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等日常事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应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执行的相关事项,对接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

(三)查封和解封的文书案号不一致、查封和解封的司法机关不一致的,作出解封裁定的法院应在解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关联信息予以说明。

(四)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解封,协助执行的住建部门应将法院查封、解封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时须登录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法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重点做好以下十方面工作: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下功夫,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能力水平提高上、体现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规定

任何人违法都要严查“五个严禁”规定:严禁同意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背规定与律师进行不合法交往;严禁插足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背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概调离审判、执行职位。

最高法错案追究细则最高法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蒋惠岭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表示,以后当事人发觉法院有请示的做法,能够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直接上诉,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4-01-04 生效日期: 1984-01-04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84]法办字第5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84年1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形和人民法院的大体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需严格依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按照、、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了案到归档保管和所有的文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函、函电,都利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需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

其保管范围如下:(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到期档案移交市档案馆工作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到期档案移交市档案馆工作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到期档案移交市档案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辛政办字〔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到期档案移交市档案馆工作的通知辛政办字〔2018〕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各单位达到入馆时限的档案应移交市档案馆保管,现就档案移交、接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档案移交的范围、年限和门类移交范围:各乡镇、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名单见附件1)。

移交年限:各单位2012年前(含2012年)形成的保管期限30年以上(含30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撤并单位档案移交至撤并之日。

移交档案门类:1、文书档案;2、科技档案;3、声像档案;4、专业档案;5、实物档案;6、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7、全宗卷、大事记。

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市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资料目录等纸质检索工具及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子目录。

第二阶段: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市档案馆根据各单位移交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资料目录接收实体档案、全宗卷和资料。

三、移交程序(一)各单位按照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对拟进馆档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进馆要求的案卷要重新整理、编目,确保移交进馆案卷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二)市档案馆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拟入馆档案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认定报告,审查合格的档案方可移交入馆。

(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档案移交到市档案馆,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法院档案工作管理方案

法院档案工作管理方案

法院档案工作管理方案1. 前言为了规范和加强法院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管理方案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法院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防范法院档案信息的丢失、损毁和泄露。

2.2 原则本管理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推行依法管理,坚持法定程序和管理要求;•采用科技手段,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守法行为,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沟通,团队协作,培养良好的工作氛围。

3. 组织管理3.1 档案室的组织管理在法院内部设立档案室,受法院领导班子领导,承担法院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室应该明确其内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2 档案保管责任人档案室应当明确档案的保管责任人,明确其权利和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并做好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3 安全管理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保密制度,制定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档案室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4. 档案管理4.1 档案归档档案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对各类纸质和电子档案进行归档工作,严格控制档案借阅和档案移交流程,保障归档文件的全面、准确。

4.2 档案查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确定查询流程和标准,确保查询工作的无误、及时完成,并保护档案信息安全。

4.3 档案鉴定档案室应按照档案鉴定制度,进行档案鉴定工作,对处于争议状态下的档案鉴定清楚,维护法院利益。

5. 信息化建设5.1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室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档案的各类信息进行录入、存储、查询和审批流程,实现信息化与管理的紧密联系。

5.2 数据备份和恢复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如有必要,应设计并实现数据恢复计划。

6. 培训和考核6.1 培训工作档案室应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档案管理的能力。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

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

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

各类案件卷宗内卷原则上一律不许阅借,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存档、查阅的卷宗进行监督检查。

法院上半年档案归档情况通知

法院上半年档案归档情况通知

法院上半年档案归档情况通知一、归档范围(一)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系(部)、各单位在学习、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学院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各类文件材料。

(二)各系(部)、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详见附件《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未列入学院档案归档范围但对本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自行建档保管。

各系(部)、各单位自管材料,也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全面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历年未移交或未完全移交的档案,请各系(部)、各单位认真检查,尽快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二、归档要求(一)各系(部)、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归档工作的领导,兼职档案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并按时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材料据为己有。

(二)凡产生的文件材料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归档,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材料。

(三)重要请示类文件材料如已答复,须附上相关批复材料。

各部门有关报表、名册、图册等已装订并符合装订要求的,以册(本)为单位移交。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须是原件,复印件原则上不归档。

凡不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要求整理后方可移交。

(五)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兼职档案员在整理过程中要逐卷(件)检查,不缺页、漏项。

(六)涉密文件的移交目录须分开填写,严禁使用计算机录入。

(七)加强电子文件的收集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类表格经系统生成后应留存一份打印稿,以便归档。

报批的个人奖励、优秀等审批表由相关职能部门移交。

(八)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按照正文在前、发文稿纸、定稿的顺序进行整理,归档文件可用回形针、凤尾夹等整理,严禁使用订书针、大头针、胶水等装订,以免造成文件材料页面的破损,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个人人事档案是否可依申请公开

个人人事档案是否可依申请公开

个人人事档案是否可依申请公开作者:刘凤月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2期[案情]陈某某退休前系某乡镇卫生院医疗工作人员。

2017年10月28日,陈某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其退休时的档案材料,该局受理后,向陈某某送达了书面《告知书》,告知陈某某所申请的个人退休档案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

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个人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遂判决驳回陳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又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人事档案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并非行政主体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人事档案系由主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属于“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人事档案虽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但属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的情形,不应予以公开。

[速递]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首先,陈某某的个人人事档案属于政府信息。

陈某某申请时间为2017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2号)》(以下简《条例》)。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依据该条文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通过以下三要素进行甄别:一是信息产生是否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

人事档案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建立人事档案制度就是为了提高科学管理、利用人才的水平,人事档案信息产生当然具有行政管理目的。

二是信息制作、获取的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

本案中,陈某某人事档案现已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获取并保存。

三是信息是否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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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

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

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

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

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

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

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记入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成绩。

1、案卷装订不整洁、不规范的,除退回办案庭重新整理外,凡案卷皮、卷内目
录、备考表等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的,每件扣2分。

2、超过借卷期限的,每卷次扣1分。

经档案室发出催还通知后仍逾期不还的,每延误一天,每卷次扣0.5分。

3、造成案卷严重损坏的,每件扣10分。

4、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档案工作被上级档案部门批评的,每次扣4分。

5、未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将案卷借出的,每卷次扣6分,因此造成案卷损坏的,每件扣8分,泄露审判机密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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