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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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10级法3班陈琦学号110333020301

【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

“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3]教会势力的传

播既能冲破地域的局限,又可以在不同的民族间流传,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蛮族而言,形成于古罗马的基督教就成熟的多,它们掌握着文化与治理之道,这就使得野心勃勃的日耳曼人不得不依赖于它。经过几个世纪的传播,在查理曼大帝时期正式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局面,也逐渐形成了西欧的基督教化。

3.救赎百姓灵魂的向导。欧洲的中世纪并非一族称霸、国泰民安,伴随着蛮族入侵、混战频繁、十字军征讨、瘟疫横行,欧洲人民即使尚未水深火热,也难以安居乐业。而宣扬来世思想、救赎论、原罪论的基督教无疑拯救了大众的灵魂,将人们从沦落的边缘又引导向教会秩序之中。此外,那些不甘心就此为蛮族统领的古典文化的捍卫者们也毫不犹豫的投入了基督教的怀抱。在这一趋势下,教会成为高高在上的引导者及救世主,事实证明它确实稳定了民心,也守住了西方古典文明,在伟大的日耳曼人的包容下,顺理成章地奠定了强势的地位。

二、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

1.圣.奥古斯丁是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罗马基督教拉丁教父的主要代表、基督教教父哲学的完成者和神学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创立者。[4]他提出应遵循“凯撒之物当归凯撒,上帝之物当归上帝”的原则。他还提出了“神法”和“人法”的观点,神法是永恒不变的真理而人法则是神法的派生,是在神法正义观念指引下维护世俗和平的工具,从而也暗示着上帝之法的正义属性与不可侵犯。在圣?奥古斯丁的思想中存在两种国、两种法,据此,教会就应当是与世俗国家相分离的,不应插手国家的事务。但事实上,既然用来统治国家的法是来自上帝的“心得”,教会又怎么可能从国家事务中抽离出来。不仅如此,神法的至高无上又使得代其管理世俗的君主更加威严,所以,基本上他是在宣扬教会作为永恒法的捍卫者有权干预世俗政府及其法律的事务。

2.圣.托马斯.阿奎那。

“圣.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发展和繁荣时期著名的神学家和经院主义哲学家,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最大代表者,他提出中世纪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代表了西欧封建社会和教会权力鼎盛时期的神学。”阿奎那认为自然界的万物是有差别的,这就必然导致统治的出现。在人存在差异的前提条件下,国家为了追求“公共幸福”的目的,必然就需要有一个更

高位阶的人来管理,这就产生了君主的统治,而在正义的统治下,君主制就是最好的政体。进一步而言,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就需要是来自更高位阶的法的派生,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阿奎那把古老的自然法分为两个部分,即理性法和人性法,前者是‘统治整个宇宙’的神圣智慧的理性,而后者是直接源于人性但最终来自上帝的仅仅用来规范人的人性法。”[5]。在他的观点中,自然法已不是单纯的有了“原罪”后便不复存在的“纯良本质”,在理性的思考和行为下,人类参与了作为永恒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对人的理性在自然法和人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的肯定是阿奎那理论的重要价值之一。此外,对于君主制的赞同,也体现了阿奎那对于法的强制性的赞同,然而这种赞同并非片面的,他更宣扬统治的正义而非独裁。“他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和尺度。……因此,只有理性的法才是真正的法。”[6]正义是上帝的恩赐,一旦君主的统治出现了不正义,那么君主所制定的法必然是不理性的、为谋私利的,这就违背了上帝的意志,人民是有权利推翻它的。这种思想借助着神学的力量,为人们反抗恶法和暴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无疑是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奥古斯丁的早期神学法律观中,法是上帝用来控制人的恶性的;而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则认为人的理性可以使人们参与到自然法的正义价值之中,由此建立的人法支配着人类的行动,从事着有目的且正义的活动。总之,阿奎那的思想指出了法是理性且正义的,而法律是有目的且有强制性的,君主制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法的目的,一旦君主暴政,人民有权利以正义的名义反抗暴政。尽管阿奎那将这一切都纳入了他的神学体系,但这些理论的价值已经超越了神学世界的法律观。

三、神学思想对法学发展的影响。

1、成文规范。教士们当然不只是扫盲先锋,他们热衷的是传教布道乃至建立自己的统治,编著自己的教会法,教会的权力甚至一度大到可以废除皇帝的地步。“这并不是说基督教对日耳曼法律制度就毫无影响。其第一个影响就是,它促使国王时时以简短的规则汇编形式记录民俗法。这有助于阻止血亲复仇,维持和平。”[7]基督教对于将教义详尽的编制成典的热衷,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的教会法,也帮助日耳曼人意识到成文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统治,也使得权力变得合法且正当。

2、法治理念。教会势力兴起之初,并非是与欧洲的统治相对立,而是融入到政治、法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日耳曼人有着潜因默化的影响,对于蛮族简单直接的行为方式,基督教的思想就显得博大精深。意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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