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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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欧洲著名的哲学家、神学家和政治家,他的政法思想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概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对其进行述评,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观点、法律思想和国家理论上。
他主张政治与宗教应该相互分离,即政权与神权应该分开,这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民众,而非君权神授。
他主张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他还提出了“正义政权”的概念,即政治权力应该以民众的利益为目的,而非为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服务。
在法律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存在之前就已存在的规律和法则,神法是指基于宗教信仰制定的法律,人法则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这三类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人法应遵循自然法和神法。
国家理论是托马斯阿奎那政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社会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民众的幸福。
他将国家分为三个阶段:王国、帝国和教皇国。
王国是指由一个家族统治的国家,帝国则是由多个家族组成的政治实体,而教皇国则是基于宗教信仰建立的国家。
在他看来,教皇国是最高的政治形式,因为它将政治权力与宗教信仰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反映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他的政教分离原则为后来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目的性,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观点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民众主权的思想,强调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民众。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性,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他还主张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督,这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 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 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欲的奴隶,通 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 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眼从留在人间, 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在他看来 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教 是“上帝之城”的具体体现,这种组织与世俗的国家是类似 的,而且也同属于“世俗之城”的范畴。二者所不同的是, 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基督亲自领导下由对上帝的爱建立 起来的。它教导人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 惟有基督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为此, 他竭力强调,基督教会虽然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高于 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成人类的历 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古斯丁不主张教会 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 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 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 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 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 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 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 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世 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的上帝 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代的本性, 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成一种至善的国 度。
五、关于审判制度
❖ 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 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外 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心的动 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 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人的案情,他 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所以,审 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想动机,简单地说, 就是“用心治心”。(中国的“春秋决狱” 与“原心论罪”)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12 34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一位著名的拉丁美洲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是中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的法律伦理思想主要基于他的天主教信仰,他认为法律是从上帝那里来的,因此它是基于神圣的原则的。
阿奎那认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正义和保护人权。
他认为,人类有责任遵守法律,因为这是对上帝的敬畏。
他还认为,人们应该在做出决策时考虑法律的影响,并努力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
阿奎那也认为,法律应该公平地适用于所有人,并且不应该受到人为的干扰。
他认为,政府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行,并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待遇。
总的来说,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神圣性、正义性和公平性,并认为人们有责任遵守法律,并为了保护人权而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阿奎那还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律来源的思想。
他认为,法律有三种来源:天赋法、人类法和神圣法。
天赋法是指人类先天就具有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由上帝创造的,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
天赋法包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如不杀人、不偷盗等。
人类法是指人类创造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中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
人类法可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类型的法律。
神圣法是指圣经中记载的神圣法律,包括《圣经》中的律法和《圣经》外的教会法。
这些法律是由上帝提供的,是人类遵守的最高法律。
阿奎那认为,这三种法律是相互补充的,都应该得到尊重和遵守。
他认为,人类法应该受到天赋法和神圣法的启发,应该遵循这两种法律的原则。
另外,阿奎那还提出了关于法律适用的思想。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但是有时候法律不能适用于某些情况。
这时,阿奎那认为,法律的适用应该受到公正的限制。
他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失效。
这种情况下,阿奎那认为,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修改或替换这些失效的法律。
阿奎那认为,法律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种原因而失效:法律过时:法律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过时,失去适用的价值。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奥古斯丁】奥古斯丁(354——430)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1.人性原罪论(1)“众人都犯了罪”、“错用良善乃是邪恶”。
(2)上帝的恩典①赎罪:耶稣的牺牲②人类的意志因上帝施予恩典而自由(3)教会:意志自由→正确选择→获得救赎(教会的作用类似于向导)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2.双城论爱上帝、甚至轻视自己者组成上帝之城;爱自己、轻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
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指的并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是就他们的结局而言的。
现实世界是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并行的世界,前者指精神世界,后者指物质世界,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敬爱上帝。
当一个人死去,他的肉体将在原有的物质世界中腐朽,而他的精神将会因为爱上帝而进入真正的上帝之城,或是因为轻视上帝而进入另一个地上之城。
PS:国家的目的是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维持人类友谊和世界和平。
该和平一是指世俗社会的和平,二是指人与上帝之间的和平。
上帝之城是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圣的目标,教会是从事圣事(洗礼、圣餐)的场所,两者并不等同。
俗世中的人只有在教会指引下才有希望进入上帝之城。
奴隶制度: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
他把公正交给上帝,让服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3.神学法律观(1)神法与人法:神法乃上帝之法,是永恒的;人法乃原罪之产物,是了制约邪恶的滥用而制定的,是世俗法。
人法应当符合神法、服从神法.(2)守法:人应当服从神法和符合神法的人法。
【教皇革命】双剑论→日月论【阿奎那】1.神学法律观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自然法与正义
自然法: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上帝的永 恒法的智性参与。所谓“永恒法”,是 规定着万物秩序的上帝的神圣理性,而 人对永恒法的领悟就是自然法。 正义: 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 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 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正义不是一个 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 东西。 正义与道德密不可分,正义的主要关 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 之间的关系,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 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
据他的自传《忏悔录》记述,某日正当他在住所 花园里为信仰而彷徨之际,耳边响起清脆的童声: “拿起,读吧!拿起,读吧!”他急忙翻开手边的 《圣经》,恰是圣保罗的教诲赫然在目:“不可荒 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 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奥 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感到这段话击中要害, “顿觉有一道恬静的光射到中心,驱散了阴霾笼罩 的疑云”。387年复活节,他接受安布罗斯洗礼, 正式加入基督教。最终成为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 。
名言
当你不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觉得我知道“什么是时间”。 但是当你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仔细一想,我就糊涂了…… 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时间
著作
著有《忏悔录》 《论三位一体》 《上帝之城》 《论自由意志》 《论美与适合》等。
忏悔录
法律思想体系
第五,政治上的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缺乏统一的世俗 领导。此时,“欧洲好像一块四分五裂的破 毛毯”。历史呼唤一种能够统一欧洲的力量, 唯有基督教堪当此重任,于是,基督教起到 了通过思想的统一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
第六,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古希腊与古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 思想家无论多么开明,都无法超越历史的局限, 都为奴隶制度唱赞歌,作辩护。在中世纪,基督 教会宣言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众生平等,作 为上帝之子的人类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等观点,当 然,也不是十分彻底的平等观。但这毕竟是伟大 的历史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等观一个是 凭借了基督教,另一个凭借是古罗马的万民法思 想。梁漱溟先生说,“中古封建的统治,既资藉 于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复政治化。”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 版,第53页。)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
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
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
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
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
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
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
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
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是影响当今商法的两种代表性法律。
中世纪商法源于古代罗马法,同时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建立在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的基础之上,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义务而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而现代商法则以贯彻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思想为基础,以维护商人的独立自由为准则,强调责任、条款条件的详实规范和依法维护价值。
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之间的关系要从西方新古典主义方面来看。
西方新古典主义是一种学说,其理念是由一系列的个人权利组成,其中包括合同、物权、借贷权等。
他们倡导个人自由、自由竞争和私权的尊重。
在现代商法中,这些原则的影响显而易见,因为它们更加强调了个人自由,并重视双方商业关系的自由协商,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中,这些原则都有所体现,以确保双方的自由协商能够合法且互惠互利。
另外,中世纪商法还将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纳入商业活动中,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其义务而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
由此及彼,近代商法也强调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金融交易的商业规则中,如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它们都建立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之上,以保证商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
中世纪商法从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的角度出发,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义务而
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而近代商法则以贯彻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思想为基础,以维护商人的独立自由为准则,强调责任、条款条件的详实规范和依法维护价值。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延续性的,融合性的,有助于现代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中世纪 教会法-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中世纪教会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中世纪教会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教会利用其宗教权威制定和实施的一套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教士制定,并且在许多地区拥有强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中世纪教会法以教会为核心,涉及到宗教、道德、教义等方面的规范,对于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各个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教会法的特点之一是其宗教性质。
教会法的制定与教会的宗教职能密切相关,其目的是通过规范信徒的行为,维护宗教秩序和道德标准。
教会法不仅涵盖了宗教仪式和典礼的规定,还涉及到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教会通过教义的分明和法规的详细制定,加强了自身在欧洲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另一个特点是中世纪教会法的普遍适用性。
教会法并不仅仅适用于教士和修道院内部,而是广泛应用于整个社会。
无论是贵族、平民还是农民,都要遵守教会法的规定。
教会通过统一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控制和管理,这对于当时政治权威的稳定和统治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中世纪教会法对于欧洲社会的影响深远而广泛。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法律的负担。
在中世纪时期,国家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教会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并发挥了一定的法律职能。
其次,教会法的实施加强了教会的统一和权威。
教会法的制定和执行使教会具备了更强大的控制力,有利于教会在欧洲社会中的地位的确立。
此外,教会法还对于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整个中世纪社会的道德风貌。
总之,中世纪教会法作为一套宗教性质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的制定和实施使教会在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具备了其他力量所无法替代的影响力,对于整个欧洲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在本文中,我将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和阐述中世纪教会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将在第二章中讨论中世纪教会法的背景,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深入了解中世纪时期的社会、政治和宗教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教会法在当时的重要性和影响。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
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
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
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
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
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
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
“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
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权力斗争、宗教影响深远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思想也盛行于西方社会。
中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以对宗教信仰和权威的依从为基础,几乎完全被宗教法律所主导。
这篇文章将对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一些总结,希望能为读者了解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提供一些帮助。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是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在西方社会拥有巨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教会的法律制度通过教廷发布的法令和教宗的圣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教会法律主要涉及宗教事务、教会组织、神职人员的管辖权和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条款。
这些法律对个人的生活、道德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群众服从教会的权威。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
德国法系建立在德国社会的贵族圈子中,这个圈子一直以来都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
德国法系注重个人权利和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强调法治和正义。
罗马法系则源自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对公民权利、契约法和财产权有详尽的规定。
这两个法系的结合产生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还存在着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
这些法律观念通常源自于当地社会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和天主教教义的影响。
这些法律观念可能因地域和社会习俗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法律实施和司法机构也值得关注。
在这个时期,司法权力主要由君主和教会掌握。
君主通过颁布法令和设立法庭来行使法律权力,而教会则通过教法庭和其他教会机构来解决与宗教相关的争议。
尽管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机构存在一些问题,如贪污和不公正的判决,但它们为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充满了宗教色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占据着主导地位。
除了宗教法律外,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还包括了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以及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
日耳曼法
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摘要:西欧中世纪法制由日耳曼法、罗马法与教会法构成。
日耳曼法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占据统治地位,带有原始民主性;罗马法是古代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善法,在中世纪得以复兴;教会法是天主教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总称,对中世纪西欧社会影响巨大。
三支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适应统治需要相互渗透与融合,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独具特点,也形成世俗法与宗教法独立并存的法律二元化格局。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公元476年,西欧的历史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尚处在原始氏族社会的游牧民族日耳曼人一举征服西罗马帝国,并使西欧从此进入了中世纪时代。
落后的日耳曼民族因何能取得征服的成功,拥有千余年历史的古代最发达的罗马国家因何一触即溃,日耳曼人又因何在西罗马奴隶制基础上建成了封建性质的国家,这些不可思议的历史跨越,早已成为历代政治家与史学家难以解释清楚的学术难题。
西欧法律史也为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随着日耳曼王国在西欧的建立,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地位;从日耳曼原始氏族习惯中演化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日耳曼法,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源头。
然而文明程度的差异,使强悍的日耳曼统治者面对打下的江山,必然也会产生些许的尴尬。
于是,原始粗糙的日耳曼习惯法显示了鲜明的属人主义法的特性,只在与法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日耳曼人中间适用。
这样,沉寂了的罗马法基于统治的需要,从一开始也就没有完全被推出历史舞台,依然被允许在被征服的罗马人中悄悄地发挥着效用。
与此几乎同步,日耳曼人对原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因尊崇而很快皈依了它。
法兰克王国的第一位国王克洛维(Clovis,公元486-511年在位)当政不久,便于496年率领亲兵在一个名叫兰斯的教堂接受了基督教的洗礼。
由此,基督教在日耳曼王国获得了合法地位,势力渐渐增长,而调整教徒之间行为规则的教会法规范也慢慢孕育而成。
此后,随着9世纪日耳曼各王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与封建割据的确立,日耳曼法改变了属人主义法的性质,与罗马法汇合相融,构成了封建地方习惯法,成为属地主义的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什么意志的体现
封建制法律是什么意志的体现封建制法律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主义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种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定意志和权力结构,对欧洲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探讨封建制法律体现的意志,以及其对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影响。
封建制法律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社会,该社会以土地的契约和农业生产为基础。
封建主义的政治体制基于封建制度,其中领主拥有土地,而农民则依附于领主,以提供物质贡品和服从的义务作为交换。
封建制法律随之出现,被用来维护和调节这种封建关系。
首先,封建制法律体现了统治集团的意志。
在封建社会中,法律由统治者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统治集团的权力和特权不受侵犯。
封建制法律规定了领主对土地和人民的所有权,以及农民对领主的服从义务。
这种法律将统治集团的权力与土地的所有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巩固了统治者的地位,并保护了他们的特权。
其次,封建制法律体现了等级制度的意志。
在封建社会中,社会被严格分为不同的阶层,如贵族、农民和神职人员等。
封建制法律对这些阶层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封建制度中,贵族享有特权,而农民则对贵族具有义务。
法律强调了这种等级制度,通过规定各个社会阶层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持社会秩序。
此外,封建制法律也体现了对财富和经济的控制。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来源,因此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贵族统治者通过法律确保自己对土地的控制,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封建制法律还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贡品义务,以保证社会的经济稳定和统治者的财富积累。
封建制法律对欧洲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意味着统治者对于权力和特权的追求,以及对社会等级和经济控制的维护。
封建制法律为封建主义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秩序,并塑造了欧洲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
总结起来,封建制法律是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体现,反映了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力结构。
它规定了贵族对土地和农民的所有权,规定了社会等级和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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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10级法3班陈琦学号110333020301
【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
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
“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
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
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
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
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
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
“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
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
”[3]教会势力的传
播既能冲破地域的局限,又可以在不同的民族间流传,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蛮族而言,形成于古罗马的基督教就成熟的多,它们掌握着文化与治理之道,这就使得野心勃勃的日耳曼人不得不依赖于它。
经过几个世纪的传播,在查理曼大帝时期正式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局面,也逐渐形成了西欧的基督教化。
3.救赎百姓灵魂的向导。
欧洲的中世纪并非一族称霸、国泰民安,伴随着蛮族入侵、混战频繁、十字军征讨、瘟疫横行,欧洲人民即使尚未水深火热,也难以安居乐业。
而宣扬来世思想、救赎论、原罪论的基督教无疑拯救了大众的灵魂,将人们从沦落的边缘又引导向教会秩序之中。
此外,那些不甘心就此为蛮族统领的古典文化的捍卫者们也毫不犹豫的投入了基督教的怀抱。
在这一趋势下,教会成为高高在上的引导者及救世主,事实证明它确实稳定了民心,也守住了西方古典文明,在伟大的日耳曼人的包容下,顺理成章地奠定了强势的地位。
二、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
1.圣.奥古斯丁是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罗马基督教拉丁教父的主要代表、基督教教父哲学的完成者和神学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创立者。
[4]他提出应遵循“凯撒之物当归凯撒,上帝之物当归上帝”的原则。
他还提出了“神法”和“人法”的观点,神法是永恒不变的真理而人法则是神法的派生,是在神法正义观念指引下维护世俗和平的工具,从而也暗示着上帝之法的正义属性与不可侵犯。
在圣?奥古斯丁的思想中存在两种国、两种法,据此,教会就应当是与世俗国家相分离的,不应插手国家的事务。
但事实上,既然用来统治国家的法是来自上帝的“心得”,教会又怎么可能从国家事务中抽离出来。
不仅如此,神法的至高无上又使得代其管理世俗的君主更加威严,所以,基本上他是在宣扬教会作为永恒法的捍卫者有权干预世俗政府及其法律的事务。
2.圣.托马斯.阿奎那。
“圣.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发展和繁荣时期著名的神学家和经院主义哲学家,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最大代表者,他提出中世纪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代表了西欧封建社会和教会权力鼎盛时期的神学。
”阿奎那认为自然界的万物是有差别的,这就必然导致统治的出现。
在人存在差异的前提条件下,国家为了追求“公共幸福”的目的,必然就需要有一个更
高位阶的人来管理,这就产生了君主的统治,而在正义的统治下,君主制就是最好的政体。
进一步而言,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就需要是来自更高位阶的法的派生,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
“阿奎那把古老的自然法分为两个部分,即理性法和人性法,前者是‘统治整个宇宙’的神圣智慧的理性,而后者是直接源于人性但最终来自上帝的仅仅用来规范人的人性法。
”[5]。
在他的观点中,自然法已不是单纯的有了“原罪”后便不复存在的“纯良本质”,在理性的思考和行为下,人类参与了作为永恒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对人的理性在自然法和人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的肯定是阿奎那理论的重要价值之一。
此外,对于君主制的赞同,也体现了阿奎那对于法的强制性的赞同,然而这种赞同并非片面的,他更宣扬统治的正义而非独裁。
“他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和尺度。
……因此,只有理性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6]正义是上帝的恩赐,一旦君主的统治出现了不正义,那么君主所制定的法必然是不理性的、为谋私利的,这就违背了上帝的意志,人民是有权利推翻它的。
这种思想借助着神学的力量,为人们反抗恶法和暴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无疑是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奥古斯丁的早期神学法律观中,法是上帝用来控制人的恶性的;而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则认为人的理性可以使人们参与到自然法的正义价值之中,由此建立的人法支配着人类的行动,从事着有目的且正义的活动。
总之,阿奎那的思想指出了法是理性且正义的,而法律是有目的且有强制性的,君主制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法的目的,一旦君主暴政,人民有权利以正义的名义反抗暴政。
尽管阿奎那将这一切都纳入了他的神学体系,但这些理论的价值已经超越了神学世界的法律观。
三、神学思想对法学发展的影响。
1、成文规范。
教士们当然不只是扫盲先锋,他们热衷的是传教布道乃至建立自己的统治,编著自己的教会法,教会的权力甚至一度大到可以废除皇帝的地步。
“这并不是说基督教对日耳曼法律制度就毫无影响。
其第一个影响就是,它促使国王时时以简短的规则汇编形式记录民俗法。
这有助于阻止血亲复仇,维持和平。
”[7]基督教对于将教义详尽的编制成典的热衷,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的教会法,也帮助日耳曼人意识到成文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统治,也使得权力变得合法且正当。
2、法治理念。
教会势力兴起之初,并非是与欧洲的统治相对立,而是融入到政治、法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日耳曼人有着潜因默化的影响,对于蛮族简单直接的行为方式,基督教的思想就显得博大精深。
意义深
远的理念如人人平等,的确是客观上改变了当时女人、奴隶的境况;改变了家长制下对子女的私刑,使血缘关系变为契约关系;博爱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者;以及对婚姻的规范、要求人们要勤劳、禁欲敝除陋习等等,这些教义不仅在当时有改进习惯法的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促进了宪政主义及人民主权的形成。
那些在近千年前提出的伟大理想,直至今日也未能全面实现。
3、信仰与权威。
与中国古史不同,欧洲信法的传统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而不是单纯的对残酷肉刑的恐惧。
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世俗的规范,而是来自上帝的正义秩序,这种秩序一旦被打破,既会受到制裁,也是对上帝的反抗。
这么形容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教义对道德的约束,乃至养成了守法的习惯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
而在中世纪,法律的主要作用不是去道德化,而是在原始的探索中建立一种自然正义的秩序,无论是说教廷与皇廷互相对立还是说二者分分合合,都无法磨灭二者和法学家们对这种秩序孜孜不倦的追求。
中世纪的宗教确实也产生的很多负面影响,教士的生活日益腐化,教会的权力过分集中,教会在有的方面代替了世俗法律对教徒进行审判和裁决,以基督教的名义发起了数年的战争……但这些都不足以动摇中世纪以来,宗教神学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对法律发展的贡献,如前所述,很多理念是值得我们后世继承和探索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世界历史系列——德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
[3]保罗?维诺格拉多夫著:《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封丽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伯尔曼著《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姚剑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