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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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 系,简称国际或涉外 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
内容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民商事关系。 1、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 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 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 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 客体涉外: 3、 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归类:私法、空间、平面冲突
case:中国某进出口纺织品公司诉某法国人案
中国公司——法国人(19岁)
↓
染料价格暴涨
买卖纺织品染料合同
↓
法国人拒绝履行合同
1、对于本案中法国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中、 法两国民法规定不同:18岁/21岁。
2、中法两国民法都主张对该问题行使管辖权(法律的效 力范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 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 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 民事关系。 评价:简单化
问题:如果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都不涉外,这类法律关系 是否一定不受国际私法调整?三要素涉外,此类法律关系 是否一定受国际私法调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 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 组成。
哪些是国际私法的特有问题?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诉美国机械公司B案)
A(营业地在中国)——B(营业地在美国) ↓
买卖机床合同 约定:(1)美方在ຫໍສະໝຸດ Baidu方公司所在地交货;
↑
管辖权 ————> 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
↓
↓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条约的运用(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
↓
程序规范
←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1、小国际私法(李浩培) 2、中国际私法(英美派、法国派)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赖来焜人体构造论) 4、超大国际私法(姚壮、任继胜、韩德培:在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可以回答: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国际私法是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的? 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有
何区别?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性质和定义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 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 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 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
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出现在一个法律关系中。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 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
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 (二)实体法调整方式。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
国人,不管他为于何处。
(2)中国民法通则第8条:本国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3、结果: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
民商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的域外效力同时
大国际私法之外,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2)中方明确告知机床将转口至土耳其; (3)若发生纠纷由美国法院管辖。 履行:中方转口到意大利,意大利厂商发现该批机床 的制造工艺侵犯其两项专利(一项在意大利注 册,另一项同时在中国注册),要求赔偿。 中方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美方在中国是否有交易的权利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
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 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 方法。
2、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 4、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 突方面相辅相成。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结论: 三要素的判断标准是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的影
响。是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并不周延。
一种新的观点:抛开三要素说,主张判断的标准 是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 实质联系。
(二)特点(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
1、涉外性:“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legal unit) 2、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
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于同一涉
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对 它管辖,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 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 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 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