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立企业的要求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刘淑荣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6期摘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任务之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普遍存在投资风险大、资金隐患多、管理薄弱等状况,其结果势必给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带来损失。

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办企业问题及对策近年来,事业单位利用人才、专业、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兴办了一些企业。

这些企业对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促进单位发展,拓展经营,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安排一些分流人员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通过审计发现也存在若干问题,因此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就成为提高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一)被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企业目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人为控制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

在实际工作中各个管理层的职责划分并不很明确,股东大会、监事会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互相监督、制约的体制,出资人管理缺位。

(二)被投资企业市场主动性不足企业应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组织形式,对市场最敏感,具有投资机制,用人机制和决策机制最活跃的特点,而事业单位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发展的主动性。

受制于各种国家政策的约束,人员和身份的双轨制,使企业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反而受到原投资机制的约束和影响,竞争力比起民营企业失去了很多优势。

(三)缺乏对企业管理者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管理者的收入与经营效益盈亏未挂钩,没有任何经济责任制约束,也无任何激励措施,工资每月定时定额发放,干好干坏一个样,管理者缺乏有效经营企业的动力和压力,处于随意松散的管理状态。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虽有相关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涵盖不全。

事业单位成立公司的要求(完整资料).doc

事业单位成立公司的要求(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

目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法人企业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内部职工担任事业单位自己设立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此内部职工是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的。

另外,法定代表人跟法人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是一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之争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投资设立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2.权益保护: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利益在改制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
3.稳定有序:确保改制期间业务开展正常,维护企业稳定,实现平稳过渡。
4.效益提升: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改制内容
1.法人治理结构变更:将原事业单位法人资变更为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资产清查与评估: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
3.职工安置: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4.业务整合与发展:结合市场需求,优化业务结构,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5.机构调整与人员配置:建立高效的企业组织架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3.人员安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现有职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4.业务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定位,优化业务结构,提升业务竞争力。
5.机构设置:按照企业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
四、改制步骤
1.成立改制筹备组:负责改制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开展资产清查:对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评估资产价值。
五、政策支持与保障
1.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改制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资产处置等。
2.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3.保障职工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第2篇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为提升国有企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本方案旨在指导某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完成转企改制,实现其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事业单位成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事业单位成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事业单位成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1. 确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首先需要确定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名。

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且具体。

2. 编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需明确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

编制公司章程需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筹备工作
事业单位需指定代表人或成立筹备组,负责公司设立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置、人员招聘、办公场所等。

同时还需聘请律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4. 资产评估和出资
事业单位须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货币资金或者实物资产等形式缴纳注册资本。

出资应当实行货币出资与实物出资相结合的原则。

5. 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设立条件后,代表持公司章程、出资凭证、营业执照申请表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6. 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审查通过后,便可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获取后即可正式运营。

7. 税务登记
持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领取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开户手续。

事业单位成立公司需经过确定公司基本情况、编制章程、资产评估出资、申请设立登记等环节,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一种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

事业单位是指单位性质,一般事业单位都是隶属于国家的地方政府、职能局、所等国家职能机构。

但事业单位在其运营管理上还分为三类,一类是不以盈利为主的而是由国家拨款维持运营的,这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较多见,多为行政、科研、公益型的单位;还有一类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即国家给予一部分经费来支持单位的运营。

而还有一部分单位即第三类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具有经营获利的能力,所以国家在对其管理上虽然还是确定为事业单位性质,但是让其通过自已的经营收入来维持单位的运转,包括生产经营的资金,及人员工资的发放等都由这类单位自行处理,自负盈亏,这种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的管理方式,而在管理上还要受控于国家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比如执行国家频布的人事、薪酬等管理制度,所以这种事业单位被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管理也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管理。

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事业单位的什么管理。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

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引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投资设立公司来参与市场竞争,并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然而,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本文旨在探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实体,其投资设立公司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的研究:1. 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法、公司法、行政法规等。

2. 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渠道,包括企业自有资金、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等。

企业在选择资金来源时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性。

3. 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所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并确保国有企业的参与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投资设立公司的审核程序国有企业在投资设立公司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程序,并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这其中包括行政审批、公司注册等程序。

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时,要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确保投资的合法性。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

以下是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的研究:1.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与国有企业相似,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设立公司的财务管理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时,需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资金的合规性。

事业单位办企业规定

事业单位办企业规定

事业单位办企业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办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办企业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一、相关资质要求:事业单位办企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办企业的资格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资金;有能够独立接受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机构设置;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办企业需要先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资质审核和场地核查等。

审查通过后,事业单位可以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三、财务管理:事业单位办企业需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

同时,事业单位办企业的资金必须独立核算和独立管理,不得与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混淆使用。

四、税费缴纳:事业单位办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利润分配:事业单位办企业可以实行利润在合理范围内的自主管理和自主使用,根据相关规定,一部分利润可以用于事业单位的公益事业支出,有些事业单位还可以将利润用于职工福利或事业发展等。

六、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办企业需要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的监督。

同时,事业单位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合法的收益和权益。

以上是《事业单位办企业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办企业的规定要求。

事业单位在办企业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注重财务制度建设,依法纳税,同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的监管。

只有做到合规经营,才能保证事业单位办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第三条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2. 法制化原则: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 精细化原则:细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后,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1. 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更换经理层成员;3. 监督经理层履行职责;4. 审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监事会:1. 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2. 审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3.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理层:1. 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2. 组织企业日常经营管理;3. 提出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4. 管理企业人力资源。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2. 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4.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企业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2.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成本支出;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1.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2. 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提高员工素质;3.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企业内部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本意见旨在介绍转制为企业的背景和目的,并解释为何提出该意见。

转制为企业是指将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变组织形式,转变为企业形式的经济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将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成为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之一。

转制为企业的目的在于激发事业单位的市场活力,推动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通过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更灵活地运作,在产品、技术、人员等方面更加主动地调整和优化,提升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为了推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制定本意见旨在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通过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加强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推动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本意见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贯彻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秉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序、稳妥可行的原则,推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的深入落地,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转制的目标转制为企业的目标包括以下几点:提高生产经营效益:通过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更加灵活地运作,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方式,从而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增强市场竞争力: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更加主动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可以为事业单位带来更多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创新和改进,促进企业活力的释放。

强化资本运作能力:企业化转制可以为事业单位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参与,提高资本运作能力,为经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提高组织管理效能:企业化转制能够推动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优化和管理流程改进,提高组织管理效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综上所述,转制为企业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创新活力、强化资本运作能力和提高组织管理效能等目标的实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9年第1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开公司吗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开公司吗

事业单位⼈员可以开公司吗
随着改⾰开放的春风,市场经济在我国得到了长⾜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如同⾬后春笋⼀般茁壮成长,但是各⾏各业的背后都离不开法律的⽀持以及监管,对于企业的开设我国的法律中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事业单位⼈员可以开公司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事业单位⼈员可以开公司吗
1、⼀般不能,但是不是公务员的事业单位⼯作⼈员可以注册公司。

2、⼈社部⽂件表明事业单位⼈员可以经商办企业。

3、个⼈⽋债的债务数额⽐较庞⼤并且没有到期偿还的⼈不能注册公司。

4、原本是公务员,现在已经辞职或者退休,如果原来是领导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和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是不可以注册公司的。

5、正在被执⾏刑罚的⼈员不可以注册公司。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27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以上就是我国和开办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事业单位⼈员是否可以开办公司这⼀问题的相关司法规定了,如果对于开办公司的相关规定还有想要了解的⽅⾯,可以当⾯咨询⼀下相关的律师或者更专业的法律部门。

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事业单位人员注册开公司流程

事业单位人员注册开公司流程

事业单位人员注册开公司流程Registering a business as a public institution employee in China can be a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process. 作为中国的事业单位人员注册公司可能是一个复杂而耗时的过程。

There are several steps that need to be followed in order to successfully register and start a business.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成功注册并开始一家公司。

First and foremost, you need to obtain approval from your employer to start a business. 首先,你需要获得雇主的批准来开始一家公司。

Since you are a public institution employee, you will need to ensure that there are no conflicts of interest with your current position. 由于你是事业单位的员工,你需要确保你目前的职位没有利益冲突。

It is important to review your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any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understand any restrictions or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starting a business. 重要的是要查看你的雇佣合同和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了解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任何限制或要求。

Once you have obtained approval from your employer, you will need to choose a business structure for your company. 一旦你获得了雇主的批准,你需要为你的公司选择一个业务架构。

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

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

中国军转民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经管。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

目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法人企业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内部职工担任事业单位自己设立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此内部职工是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的。

另外,法定代表人跟法人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是一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之争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投资设立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经管、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经管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前,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但随着一部分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实行了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的一部分资产实行了市场化经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也可以依法设立公司,如1998年《公司登记经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经管局《关于企业登记经管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6条: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经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兴办企业的资格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2006年,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规定:规定省内高校今后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

由此可见,在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在原则上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尤其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局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
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但是对于如高校、图书馆等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另有规定的,则需从其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