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剧的人物展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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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剧的人物展现思考

舞台灯光在舞台上的作用从其根本意义上来说可以是一种造型。一方面是对舞台空间的造型,另一方面是对舞台心理空间的造型。

舞台灯光的心理空间造型主要是通过对剧中人物的心理描写与提示来实现的。在戏剧演出表现人物的心理状态,以演员的表演为主,但光在表现心理方面是表演的得力助手,它运用视觉的种种现象和光色的情感来表现出它的美丽。特别在现代,随着戏剧艺术的发展,整体观念的加强改变了旧时比较低层次的合作关系,使参与戏剧动作的各个部门具有强烈的整体意识从超越自身的范围去思考全剧,力求艺术构思发挥其创造力和想象力,从整体开始进行多元素、多方位的对话。局部必须从属整体,是整体更为充实。

本文旨在着重讨论舞台灯光和演员,其实是和剧中角色的综合关系。它包括外在的表现和内在的体现两个层面。具体来说有:服装、化装,形体,特征,内心情感,命运,隐喻等等。

当灯光暗去,整个舞台立刻就变得像逝去的庞贝城一般,而在前一刻,他们还是那么恢弘和美好。

舞台美术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戏剧的起源时期,但其各组成部门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最早参与进来的是和表演相

关的服装、化妆、道具,然后才有了布景,灯光则是最后参加到演出中来的造型因素。虽说灯光介入戏剧的历史很短,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以及戏剧艺术的不断发展,舞台灯光无论在技术层面或是艺术层面上都有突飞猛进的进步,灯光已成为现代戏剧演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通过历代设计者们的不懈努力和及时的经验总结,让我们对舞台灯光的现代功能有了明确的了解。作为视觉艺术的一种,舞台灯光永远是和视觉形象联系在一起的。然而他并不是形象的附属品,而是视觉形象的创造者之一。光在戏剧演出中参与了视觉表现的各个方面。其功能之强大是有目共睹的。历史发展到今天,戏剧不再以对白式的听觉语言为基础,它要求通过演员肢体的动作、舞台上布景灯光的视觉形象、声响的听觉效果直接冲击观众的感官,猛烈地袭击观众,将观众吞没。

“没有服装和布景,戏剧能存在吗?是的,能存在。

没有音乐配合戏剧情节,戏剧能存在吗?能。

没有灯光布景,戏剧能存在吗?当然能。

那么没有剧本呢?能,戏剧史上证明了这一点。在戏剧艺术的演变中,剧本是最后加上去的一个成分。”

格洛托夫斯基运用排除法将不是必不可少的戏剧成分一一排除,只剩下演员与观众。

这种排除法过于极端,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在戏剧演出

中,演员的确是占主导因素的元素。而在舞台上,演员是以剧中任务这一载体而存在的。鉴于此,本文旨在从灯光对戏剧人物的表现的视角切入,阐述舞台灯光的现代设计手法及其审美意义。

表现的定义

我们知道,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艺术理论是希腊人的“模仿说”。希腊人认为,“艺术乃自然的直接复现或对自然的模仿”。这一观点,是西方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艺术概念。如果用一个词来说明的话,即是再现。

而本文所论述的“表现”,并不同于以上所说的“再现”。而是一个相对现代的概念——认为艺术基本上是一种“情感表现”的概念。

在现代戏剧范畴中,作为艺术品的戏剧是融合了各种因素的“公共表演”,而他所唤起的感情或情绪,则是在人的身体和头脑中产生的隐蔽的心理活动。我们怎么能说前者表现了后者呢?

而现实生活中的无数例子,说明这一表现不仅仅是可能的,而且正是广大戏剧艺术工作者孜孜追求的。让我们举一个绘画中的例子,当我们说到马蒂斯的画亲切可爱时,如果仔细分析和推敲,就可以把这一判断改为“它使我感到亲切……”严格来说,只有人才有亲切的感情。

在戏剧艺术中,对人物的表现可以用另一个更直观的概

念来表示,——“造型”。

戏剧人物的造型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前者不仅指服装设计、化妆设计和发型设计等对舞台人物穿着打扮的规定,还包括舞台上所有元素对人物的社会属性,性格脾气及心理状态等各方面的处理,包括演员自身对剧中人物的创造和处理。

灯光之于人物的造型表现除了能帮助展现剧中人物的面貌,形体,表情等等,更是对人物,情感,命运的一种外化和推进。是一种创造,一种解读。确切的说,是一种表现,而不是再现。

我们可以从这种具有创造意味的表现中得到两层含义:首先是肯定有一个原形象存在。因为如果没有原形象,这种表现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其次他是一种再造过程,而这种再造活动肯定是建立在对原形象的再定义的基础上的。这种方法是创造性的、自由的、表现的,看似是漫不经心的随意之作,其实无一不是精心推敲的产物。真正符合戏剧演出注意的“人物造型”不但能体现设计者的思想和创痍,而且还能够折射出新的意义。

表现的方式

在舞台灯光的设计步骤中,通常剧本、导演意图和舞台设计是先与灯光设计展开的,也就是说,灯光设计者在开始构思之前就已经被置于一个有形的框架中了。舞台、布景、

服化、演员调度等等因素注定了灯光在施展拳脚的同时在许多方面也束缚住了手脚。怎样尽量表现出剧中人物的特性,设计者不得不殚精竭虑地去考虑这个问题。

这种表现总要通过一些途径,借助一些手法才能最终实现。灯光对人物的表现,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划分:

1.外在形象

这里的表现,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弱化——模仿——强化。顾名思义,在戏剧演出中,为了适应不同的戏剧风格,满足不同的剧情,表达不同的含义,灯光设计者在利用灯光塑造人物的时候会有意识地不同程度地显现人物的外在形象。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模仿,并不是纯粹地为了模仿而模仿,而是一种有意识的“再现”,一种主观能动的“再现”,是“表现”的一种。

一般来说,对灯光来说,人物的外在形象主要有以下几点:

服装、化装

灯光对服装和化装的再现最常规的作用便是用白光、浅色光来显现人物,再造形象,呈现人物的服装。

此外,灯光的着色作用在这一方面也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同颜色、质地的服装在不同的灯光的照射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有时是有助与表现服装、化装的,考虑得不周到却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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