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年6月21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第三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定;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六条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由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三)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五)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六)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八)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北京地区的代表;(九)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十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支出范围(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七)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会费支出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会费支出审批流程(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需要支出会费时,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二)凡使用会费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货物、大型设备维修、工程类等项目,要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本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财务、需求部门代表、技术专家和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代表;具体采购应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办理。
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三)凡使用会费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2018修订)
第一部分:总则1.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的基层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北京市律师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业务水平提升,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3. 北京市律师协会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1.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维护会员的权益,监督协会工作的开展。
2.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3.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部分:会员管理1.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声誉。
2.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从协会获取专业知识支持的权益。
3. 会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接受协会对会员业务水平的评估。
第四部分:经费管理1.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会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
2. 协会应当合理、透明地使用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协会应当定期进行经费的审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1. 会员在协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将受到协会的批评教育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协会遵循合法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协会的会员进行惩戒处理。
3. 会员在协会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协会有权利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须按照程序进行修订。
2. 对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3.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经2018年修订,全文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会员管理、经费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部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增进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联系与协作,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会,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律师行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两结合”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工作联系协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作联系协调制度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联席会制度、律管处与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联络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列席律师协会会议制度等。
第二条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
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召开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联席会议。
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会议可延期或临时增加。
第三条联席会由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主持。
会议参加人员为律管处处长、副处长,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长。
根据会议需要,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联席会内容包括双方互相通报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律师管理和律师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的研究和贯彻落实;律师行业管理重大事项和行业规范的研究协调;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组织全市律师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律师的行业管理;(二)组织、协调全市律师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三)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交流、学术研究、实务指导等活动;(四)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处理律师的职业纠纷;(五)开展律师业务宣传,推动律师行业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必要的机构、部门。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协会还可以设立委员会、工作组等专门机构,负责特定领域的工作。
第十条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二)具备执业所在地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三)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考核;(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律师,需经该律师事务所或组织的推荐,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理事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丧失执业资格;(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三)经两次书面提醒,连续一年不参加行业培训和考核;(四)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北京市律师协会已被修改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本会的英文名称为:,缩写: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第三条本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的组织,依照《中国*章程》开展活动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第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教育和指导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一条本会可以对为北京市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监事会工作细则
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与职责第一条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利与义务,规范其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管理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独立于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受其干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成员资格与选举第四条监事会的成员应具备法律、财务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相同。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与程序第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年两次。
如有必要,监事会主席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范围与方法第十条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监事会可采取查阅公司文件、调查取证、聘请第三方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财务审计与决策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监事会对于发现的财务问题或管理漏洞,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股东权益维护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关注股东的利益诉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就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建议与意见提出第十六条监事会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就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等方面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供咨询。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监事会成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北京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市执业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咨询、协调机构。
本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委员会对北京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必要时提供直接援助,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聘请有关专家对权益保障工作和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五)接受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及其它帮助;(六)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报告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总结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七)出版有关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简报,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八)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九)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十)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外国同行的交流活动;(十一)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协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监事会第四条监事会由监事7-11人组成。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的北京市执业律师担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依据律师法、律协章程、律师行业规章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对本届律协理事会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
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第七条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的其他各类工作会议,对各类工作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各相关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以利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
同时,监事会通过获得会议纪要和所有律协文件等方式了解律协决策及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监事会对律协工作机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了解律协工作成效。
1、监事会对律协会费收缴和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进行监督,随时了解律协财务状况。
2、监事会对律协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在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中的任职人员和律协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了解其是否履行职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2005年6月1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以下简称“会长会议”)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长会议的性质第二条会长会议由协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是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会长会议的职责第四条会长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长会议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1、协会日常工作的事项;2、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3、审批和调整预算内支出项目以及不满三十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4、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5、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遇到的突发事件;6、经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并协调决议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7、对协会工作规则做出解释;8、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9、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10、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研究提交律师代表大会的议题,审核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11、研究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12、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律师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条律师代表大会由北京市执业律师选举的律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止。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律师协会章程;(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六)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监事;(七)听取财务工作报告;(八)审议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负责:(一)对律师代表资格的初步建议和审查工作;(二)对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答复。
第八条律师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条对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的罢免议案的提出和罢免权的行使: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如有其他行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对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提出罢免提案。
罢免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说明罢免理由。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完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制度工作,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规章委”)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起草、审查和修订律师行业规则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理事会审议和通过北京市律师行业规则作准备。
第二章设置和组织第三条规章委的设立和撤销由本协会理事决定。
第四条规章委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规章委的委员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凡具有三年以上执业资格并具有管理或立法经验、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北京市专职律师均可以当选为委员。
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指定。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规章委的职责:(1)根据本协会的工作计划起草北京市律师的执业规范;(2)对已经实施但需要修订的北京市律师的执业规范提出修改意见;(3)审查或修改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规章草案;(4)根据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律师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制订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建议;(5)结合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有关律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经验。
第七条规章委委员的职责:(1)具体履行规章委的职责;(2)按要求参加规章委的会议,积极参加规章委的其他各项活动;(3)向规章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4)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草案)》,现予发布施行。
2017年12月28日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支出范围(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七)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会费支出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会费支出审批流程(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需要支出会费时,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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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8月28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2日北
京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和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本规则、本会的其他规则和法
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的宗旨是对本会的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
第五条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和保障本会建立以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工作合规机制为核心的民主、自律、合规、有效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监事会对本会的工作,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本会律师代表大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等行业规范、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四)监督本会会费和其他收入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本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使用的程序等情况;
(五)监督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等本会选任人员在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持、参与相关履职考核工作;
(六)监督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情况;
(七)监督本会资产管理的情况;
(八)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九)监督本会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处理情况;
(十)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或增补)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十二)选举、罢免监事长;
(十三)与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的监事会和各区的律师工作联席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开展工作指导、交流和协助;
(十四)开展同国内外律师行业监督机构、其他行业监督机构的交流;
(十五)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监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
(十六)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七)依据本会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一节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第十条监事应当在北京市执业八年以上,热心律师事业,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明辨是非,自律正派,公正廉洁,能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的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应超过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可以在本会的联谊会、研究会和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的职责:
(一)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或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七)根据监事会的决议,在派驻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八)根据监事长的委派,列席会长会议;
(九)配合监事长的工作,完成相关的工作;
(十)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不得在本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理事会担任职务。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听取会员和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对本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参加监督活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年终时,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
第二节监事长
第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从在北京市连续专职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的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监事长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负责统筹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或监事长行使职权或负责具体的工作;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代表监事会参与各项活动;
(五)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