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完善规范(试行)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根据部门要求,现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印发如下:为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经研究确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现将试行该规范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则《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确保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安全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地质构造监测、气体监测、矿压监测等,确保对矿井各项安全指标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问题。
三、安全通风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通风系统,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有效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救援应急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救援应急系统,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五、照明与通信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照明与通信系统,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正常工作与通讯,提高安全生产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六、安全设备维护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设备维护系统,定期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七、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力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煤矿企业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行有效指导和规范。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单位:XXX部门。
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详细目录第一篇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与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通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六大系统的要求与达标第二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第一章煤矿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第二章煤矿综合监控子系统第三章煤矿井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方案第四章矿井数字网络广播系统第五章 KJ71B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第六章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七章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三篇煤矿安全监测仪器第一章矿用分站与信息传输接口第二章矿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第三章矿用断电控制器与断电控制第四章系统软件第五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第六章矿井气体检测仪器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粉尘检测仪器第四篇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选型第一章便携式安全生产检测装置第二章供断电设备及其控制第三章分站式监控系统第四章矿用现场总线及其应用第五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第一章 KJ278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第二章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KJ236-2010)介绍第三章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第六篇井下移动目标精确定位理论与技术第一章无线定位和井下无线定位方法第二章直巷道中OFDM超分辨率定位算法第三章井下工作面超宽带TOA定位算法第七篇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相关准则第一章矿井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二章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第三章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第八篇煤矿通信与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一章煤矿调度电话通讯系统第二章煤矿漏泄通信系统(KDLT-Ⅳ)第三章矿井无线移动通信第四章模拟光纤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用第九篇煤矿安全监控与通信系统组建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监控与通信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第三章煤矿供电监控系统第四章煤矿轨道运输监控系统第五章煤矿排水监控系统第六章煤矿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第七章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第八章煤矿图像监视系统第九章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第十章矿井救灾通信系统第十一章矿用以太网第十篇井下无线视频通信关键技术第一章无线电波在井下巷道中的传播特性第二章数字矿山综合无线局域网络第三章无线视频传输中的QOS算法第四章运动分割和感兴趣区提取算法第十一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第一章避险硐室第二章井下避灾硐室系统研究第三章避灾硐室位置研究第四章避灾硐室设计第五章实例分析第六章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第十二篇自救器及压风自救装置的配备、使用与管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过滤式自救器第三章化学氧自救器第四章压缩氧自救器第五章压风自救装置第六章自救器的配备与管理第十三篇压风自救系统建设第一章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第二章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要求第三章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方案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第五章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第六章义煤集团公司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七章某某公司压风自救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四篇供水施救系统建设第一章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第二章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三章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第四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规定第五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第六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提纲第七章 XX煤矿供水施救设计安装方案第十五篇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经验借鉴经验1:×××有限公司六大系统建设及隐患整改方案经验2:XX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方案经验3:青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第十六篇建设完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精装上中下三册16开定价:780.00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六大系统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总 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 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 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矿井“六大系统”管理机构职责
矿井“六大系统”管理机构职责矿属各单位:为了规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和通信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及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各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2〕33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完善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22〕4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设立“六大系统”管理机构。
一、“六大系统”管理机构矿成立“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池昌洲副组长:谢章本邱金辉成员:余志前吴林煌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值班与维护工作。
主任:余志前副主任:吴林煌成员:郑宜成池帮鲜方来友廖上彪王凤珠唐南花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管理系统、通信系统等“六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监控中心建立系统值守工作。
二、管理职责(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建设完善煤矿监控系统。
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专门维修班组并督促维修班组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督促修订完善“六大系统”规章制度,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确保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二)管理小组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1.管理小组必须做好监控系统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组织、协调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指导工作和检查系统设备的完好情况,严格按照安监总煤装 [2022]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和AQ1048-2022《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29-20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2.安监科、机电科管理人员,负责监视、处理各系统终端机信息、检卡器、显示屏及主机的日常完好检查。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具体如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1月17日强调,我国已确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间表,最后期限是2013年6月底,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言或许预示,国内煤矿安全避难系统迎来集中建设时期,中国矿工在灾难面前无处求生的境地或许能从此改写。
要求达到的标准1、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 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2011-03-24 17:23:00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智利紧急避险系统最成功的案例
• 2010年8月5日发生塌方事故以来,智利圣何塞铜矿33 名矿工已经在井下701米生活了1个月。 • 在智利人眼里,他们是创造生命奇迹的人。 • 为此智利展开了一场全国大救援,国际社会包括美国 宇航局也施以援手。 • 成就井下“生存奇迹”三大因素: (1)矿井坍塌事故成活率较高 (2)紧急避难所保证生命延续 (3)矿工自救素质冷静渡难关
智利矿业部发布的照片显示,一名救援人员9月4日与被困矿工进行视频对话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基本功 能
• 2011年月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 有效。”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1)当 其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 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 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 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 器后继续逃生。 (2)当其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 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 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 条件下等待救援。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 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 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 在有钻孔时应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各类避险功能, 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以等待救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011年03月24日17:23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1)【字体:↑大↓小】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终稿)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五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在煤矿工作过程中,特别是井下作业环境,存在种种安全隐患和风险,因此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安全避险系统。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一、通风系统煤矿井下通风系统是保证矿井安全作业的重要保障。
通风系统建设要根据井下工作面的实际情况,科学布局通风管道及设备,确保空气流通畅通。
此外,还需安装风量、风压监测设备,及时监测通风系统运行状态,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煤矿井下工作面常常存在积水问题,为了确保作业面干燥,必须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要保证排水畅通,设备完好,及时排除积水,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同时,定期检查排水管道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
三、供电系统供电系统是煤矿生产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供电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双电源供电系统,保证井下设备正常运行。
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检修,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防爆系统煤矿井下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因此防爆系统的建设尤为重要。
防爆系统包括防爆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定期维护和检修,防止设备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此外,还需对作业面进行气体检测,及时发现问题,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以对井下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安防设备等,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救护系统煤矿井下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建设完善的救护系统。
救护系统应包括应急救援设备、急救药品、救护通道等,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及时救护。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需要严格按照基本规范进行,确保系统的健全和运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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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完善规范(试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发文号: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03-21实施日期:2011-03-21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兆帕;在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
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
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