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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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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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标准
DB 43/ XXXXX—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排水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for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2014 - XX - XX发布2014 - XX - XX实施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高标准农田建设》系列标准包括:
——《高标准农田建设总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
——《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
——《高标准农田建设田间道路》;
——《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排水》;
——《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输配电》;
——《高标准农田建设科技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与信息管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水利厅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湖南省统计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湖南省
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湖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桂元、徐义军、刘振林、李燕妮、盛立新、柳明华、何宗旺、杨利民、彭福茂、赵克金、方晓峰、邹望坤、盛东、刘思妍、何怀光、张斌、王斌、徐启栋、李江辉、吴文科、阳小民、陈超强、方庆、潘宁、钦松、吴慧、黎勇。
引??言
为统一湖南省高标准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化与生态化,保证工程安全,节水节地,降低能耗,保护水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排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排水工程建设一般要求、灌排系统布局、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灌工程、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评定与验收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高标准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20203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21303 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88 灌溉排水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6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灌溉设计保证率 probability of irrigation water requirement
在多年运行中,灌区用水量能得到充分满足的机率。
灌溉渠道系统 irrigation canal system
由干渠、支渠、斗渠和农渠及其渠系建筑组成的固定灌溉渠道网络。
灌溉管道系统 Irrigation pipe network
通过各级管道从水源把水送往田间的灌溉管道网络。
渠道防渗 seepage control of canal
减少渠道输水渗漏损失的工程措施。
灌溉渠道设计流量 Design discharge of irrigation canal
设计典型年渠道需要通过的最大灌溉流量,也称正常流量。
设计暴雨 Design storm
除涝或防洪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相应于某一设计频率时段的暴雨量和典型雨型。
排水沟系统 Drainage system
由干沟、支沟、斗沟和农沟及其渠系建筑组成的固定排水网络。
排水沟设计流量 Design discharge of drainage ditch
满足农田排水标准排水沟需要通过的最大与最小流量。前者指排除设计暴雨产生的地面径流排水流量,又称设计排涝流量;后者指为达到地下水位控制标准需要排除地下水的排水流量,又称设计排渍流量。
4 一般要求
4.1 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灌工程、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工程体系见附录A。
4.2 水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
4.3 灌排渠系建筑物应配套完善。
4.4 灌溉排水工程建设应充分兼顾渍涝潜育土壤改良、土地平整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
4.5 灌溉排水工程建设范围一般指工程等别为IV等及以下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流量1m3/s以下的渠道或管道、排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与灌排渠沟配套的渠系建筑物。
4.6 灌溉排水工程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或警示标志。
5 灌排系统布局
5.1 灌排系统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a)灌排兼顾、协调布局。宜利用既有灌排渠沟,根据满足田间灌排设计的需要,
对渠沟布局做必要的改造、调整,确保旱能灌、涝(渍)能排;
b)因土地平整需新修灌排渠沟的,新修灌排渠沟布局应与土地平整田块布局相
结合,原则上灌渠排沟宜采用分离布设;
c)渠道宜沿等高线布置在高处,排水沟布局应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
为主、抽排为辅;
d)末级固定灌排渠沟宜结合机耕路布置,以节约用地,方便管理;
e)末级固定灌排渠沟布局宜避免串灌、串排现象;
f)末级固定排水沟密度及间距应符合GB 50288的规定。
5.2 平原河网区灌排系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支渠沟可灌排结合布局,但应在渠沟适当位置配备节制闸或分水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