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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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521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A

521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A

险种简称:健享人生 A 险种代码:521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1.6 保险期间和续保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 费用医疗保险( A)合同”(以下 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 而订立。
3.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 诊的,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 10 日3)定点医院出具的医 疗诊断书及住院 发生费用的原始凭 证、病历(若申请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平安人寿[2020]医疗保险 060 号
阅读指引
请 扫 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国寿团体护理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团体护理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团体护理保险(2020版)费率表一、年交保险费(单位:人民币元)(一)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年交保险费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项目数量,包含医疗护理费用,重度失能日定额为50元(或月限额为1500元,给付比例为100%),辅助器械类费用和药品类费用无单独限额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评定项目数量相比较的结果。

(二)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年交保险费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项目数量,包含医疗护理费用,中度失能日定额为25元(或月限额为750元,给付比例为100%),辅助器械类费用和药品类费用无单独限额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评定项目数量相比较的结果。

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项目数量,包含医疗护理费用,轻度失能日定额为15元(或月限额为450元,给付比例为100%),辅助器械类费用和药品类费用无单独限额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评定项目数量相比较的结果。

注: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与该产品有关的责任免除、日定额、月限额、给付比例等产品参数。

各分公司可根据前述产品参数、承保单位风险控制水平、被保险人人数规模等投保团体风险情况,确定具体业务的费率标准。

产品参数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及费率计算所需要的基础数据。

2.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佣金比例 15.00% 5.00% 35.00% 10.00% 35.00% 10.00% 8.00% 42.00% 10.00% 8.00% 4.00% 20.00% 5.00% 15.00% 5.00% 25.00% 10.00% 30.00% 10.00% 5.00% 35.00% 10.00% 8.00% 3.00% 4.00% 6.00% 3.00% 10.00% 5.00% 15.00% 10.00% 3.00% 4.00% 6.00% 3.00% 4.00% 30%*(1-X/20) 10%*(1-X/20) 5%*(1-X/20) 4.00% 20.00% 10.00% 5.00% 8.00% 4.00% 10.00% 5.00% 15.00% 10.00% 20.00% 10.00% 25.00% 10.00% 5.00% 10.00% 5.00% 15.00% 10.00% 20.00% 10.00% 5.00% 25.00%
5.00% 10.00% 10.00% 10.00% 佣金比例 3.00% 第一年 23.00% 十年 第二年 7.00% 第三年 7.00% 第一年 30.00% 二十年 第二年 7.00% 第三年 7.00% 第一年 30.00% 第二年 7.00% 三十年 第三年 7.00% 2.50% 趸交 第一年 20.00% 第二年 5.00% 十年 第三年 5.00% 以后各年 1.00% 第一年 25.00% 第二年 5.00% 二十年 第三年 5.00% 以后各年 1.00% 趸交 4.00% 第一年 10.00% 第二年 2.00% 三年期 第三年 2.00% 交费年限及方式 佣金比例 备注 首年 20%*(1-X/15)+5% X表示被保险人投保时 第二年 7%*(1-X/15) 的年龄 第三年 7%*(1-X/15) (0-6岁首期上调2%) 以后各年 0 趸交 4% 首年 4.50% 第二年 0.50% 第三年 0.50% 以后各年 0 趸交 2.50% 5年期 第一年 15.00% 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 第二年 5.00% 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 第三年 5.00% 第一年 15.00% 三年交费 第二年 2.50% 第三年 2.50% 趸交 2.50% 第一年 10.00% 三年 第二年 2.50% 第三年 2.50% 第一年 14.00% 第二年 5.00% 五年

国寿员工福利

国寿员工福利

国寿员工福利“稳健人生”保障计划套餐
一、适合客户(18岁---60岁)
适合新成立或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为员工提供最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障。

如建筑施工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各类餐饮酒店、文化娱乐、家政清洁等行业团体客户。

二、计划特色
分散企业因员工意外事故带来的企业巨额财务支出,协助实现稳健经营;
提供员工意外医疗费用报销,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体现企业的关怀;
保障齐全,覆盖身故、残疾、烧伤和医疗;
缴费低廉、保障全面,轻松获得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全球意外风险保障。

三、保障利益/保费
保障
责任
计划
款式意外
身故
意外
伤残
意外医
疗费用
意外住院
定额给付
保费(元/人)
1~3类
职业
4类
职业
5类
职业
A款80000 80000 10000 30元/日128 188 328 B款100000 100000 20000 50元/日158 218 428 C款150000 150000 20000 50元/日188 288 528
说明:意外伤残按照不同伤害程度按照给付比例进行给付;意外医疗费用每次扣除100元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年累计最多给付180天、每次住院最多给付90天。

一至四类职业的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可以投保三份,五类职业的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可以投保二份。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
费率表(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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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3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4。

国寿2020年基本法最佳强身健体计划调整点升级点26页

国寿2020年基本法最佳强身健体计划调整点升级点26页

30000
收益提升

50000
收益损失

调整点四:考核规则三项调整
寿代产实收保费的10% 累计1000元计为1件
寿代产业务纳入新单件数折算
长险保费1500计为1件 短险每累计1500折算为1件
新单件数计算规则调整
1 32
个人最近3个月调整为 个人最近12个月
优化综合持续率考核
1、寿代产业务纳入新单件数折算
总结:16项关键升级
新人津贴 潜力新人奖
升级项目 未升级项目
24项收益 16项关键升级
满满的心意
晋升组经理奖 直辖组津贴
晋升处经理奖 直辖组、处津贴 晋升区域总监奖 直辖组、区津贴
业务系列(6大收益) 推荐新人奖 伯乐奖
组经理(6大收益)
培育组津贴 处经理(8大收益)
培育组、处津贴 区域总监(12大收益)
综合持续率考核范围从个人最近3个月调整为个人最近12个月; 晋升考核持续率由80%提升为85%
个人12个月综合持续率计算公式
综合持续率=50%×保费持续率+50%×件数持续率
12个月保费(或件数) 持续率
本月之前的第25个月-第14个月承保的且有效的长险保单保险
=
费(或件数) ———————————————————————————————
✓ 保单续期缴费宽限期为2个月,因此第二年续期收费时间与承保时间相差14 个月。
✓ 第二年续期收费时间为2019年6月的保单对应的承保时间为2018年4月; ✓ 以此类推,第二年续期收费时间为2018年7月的保单对应的首次承保时间为
2017年5月。
升级点五:强风险管控
升级要点
“拆单” 不纳入基本法津贴计算;如 营销员“拆单”的件数占当月新单件数的比例超过10%,

2020-2021年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率

2020-2021年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率

2020-2021年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率根据目前的信息,2020年和2021年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率如下:
1. 养老保险费率: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4%)。

2. 医疗保险费率:2%(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1%)。

3. 失业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0%)。

4. 工伤保险费率:0.2%(单位缴费比例为0.2%,个人无需缴费)。

5. 生育保险费率:0.8%(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无需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率仅供参考,具体费率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个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获取最新费率信息。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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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
费率表
一、年交保险费(单位:人民币元)
上表为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诊疗原因包含疾病和意外,诊疗方式包含住院和门诊,费用范围仅包含目录内医疗费用,费用扣除范围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已补偿部分的年交保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次免赔或按医院等级区分免赔额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分段给付或按医院等级区分给付比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特定疾病数量介于中间的,采用线性插值计算系数。

注: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与该产品有关的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等产品参数。

各分公司可根据前述产品参数、承保单位风险控制水平、被保险人人数规模等投保团体风险情况,确定具体业务的费率标准。

产品参数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及费率计算所需要的基础数据。

2.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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