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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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赢利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物品与劳务的流入、货币资金的流出、负债的发生实施监督与控制,

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

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深交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赢利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采购与付款控制包括岗位分工控制、采购预算控制、请购与审批控制、验收控制、付款控制,其中请购与审批控制、

验收与付款控制是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关键点。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

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

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

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五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以保证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实施有效控制。

1、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的全过程业务,应当实

行职务分离控制的岗位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品与劳务的请购、审批、采购职务必须分离。公司对物品或劳务的需求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经授权人员审批,由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2)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3)采购订单的订立与审批职务必须分离;

(4)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厂商和询价业务;

(5)物品或劳务的采购部门不能同时担任验收工作;

(6)物品和劳务的采购、存储和使用人不能担任会计帐务的记录工作;

(7)审核付款的人员应同付款人员分离;

(8)记录应付帐款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

2、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

位轮换。

第六条公司的所有采购业务归口采购部进行管理,非采购部门或个人不得采购各类物资,采购部门也不得采购申请门没有需求

申请的物资。

第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原则出台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管理细则及相关人员的考核方案,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

制,降低公司风险。

第八条各子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应当对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中主要物资及劳务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加强采购业务的

预算管理

采购预算编制的程序:

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物资及劳务由使用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申请;非生产经营活动中耗用的常备物资与劳务以及非常

备物资与劳务,由总经办负责提出预算申请。

第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物品或劳务的归口部门:

物流部:原材料、油漆、化学品、燃料、包装物、外协件、

劳保用品、小五金及装卸、运输、配送劳务等

规划部(工业工程部):固定资产、备品备件

总经办:办公用品

第十条公司采购的验收控制包括数量验收、质量验收两个方面数量验收:由接收部门责任人进行数量清点,对物资的规格、

型号是否与采购订单相符进行验收,与供应商送

货单上确认数量,同时录入U8系统;

质量验收:生产物资采购由质量部进行质量检验,出具验收

合格报告,固定资产由规划部(工业工程部)进行

质量验收,出具资产验收报告,电脑及办公设备

由信息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采购入库后,采购部经办人员收集相关凭证交财务部,财

务人员检查采购合同、U8系统记录、供应商发票、入库单、

验收报告是否齐备且相符,据此按规定办理相关会计手续。

财务人员还应检查采购业务是否符合采购实物预算。如果

采购业务超过采购预算限额,财务经办人员报请财务总监

审批。

第十二条采购物资发生退货与折让情况,由采购部经办人员与供应厂商进行协商,提出退货或折让要求,同时通知财务暂停

支付相关款项,协商结束办理相关手续。财务部凭采购部、

验收部门共同填写的退货退款通知单记录退货、退款。

第十三条公司在办理采购付款业务时应当遵守《湖南赢利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

进行严格审核,并检查付款业务是否符合采购资金预算。

如果付款业务超过采购预算限额,财务经办人员应报财务

总监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应付帐款及应付票据应由专人管理,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要素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已经到期的应付款项

必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

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采购与付款业务控制审批过程中,授权审批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条经办人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越权审批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部应制定相关监督

检查规范,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和权利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的内容和频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

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第二十四条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

象。

第二十五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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