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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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

国 内 动 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旧: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新增: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旧:固定价格合同)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新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新增: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新增: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近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1.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

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2.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

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3.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

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浅谈政府投资EPC项目计价模式的选择

浅谈政府投资EPC项目计价模式的选择

浅谈政府投资EPC项目计价模式的选择摘要:EPC项目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实行总承包。

EPC模式,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背景2016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包人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2018年12月,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021年1月,住建部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二、EPC项目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故本文所讨论的计价模式均为初步设计以后实施的EPC项目。

(一)EPC模式实际形同虚设。

EPC模式强调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融合和衔接,从而对工程进度、成本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文/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引言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发改委”)联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本办法定于2020年3月1H起开始 施行。

本办法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历经了两年时 间,期间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终颁布的 官方正式版本从征求意见稿的五章三十八条 缩减为四章二十八条,包括了总则、工程总承 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

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领域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本办法将 对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 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主体规范管理 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律 师如何为工程总承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也提 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便于理解本办法,北京德恒(成都)律 师事务所地产建设法律事务部作为工程领域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对本办法进行 了全面解读,供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以及从事建 设工程专业的律师学习、参考与探讨使用。

第_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 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1.条文解读(1)本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 的制订目的,具体包括:a.规范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T.程总承包全过程活动;h.提升工程质量;r.实现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在2016年住建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2017年国务院发 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之后,工程总承包在2017年 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点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3月1日施行,下面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要点,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一、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定义中指出了总分包的两种形式: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工程设计+施工;二、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规定了何种项目适合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第六条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不再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四、规定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先决条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按照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两类分别规定了进行工程总承包前应具备的条件:企业投资项目需要取得核准或者备案,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五、对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要求:“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

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

验收”“暂时没钱”“再等等,下个月一定给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资。

不发工资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包工头都是乡里乡亲的,时间一长肯定被工人指着鼻子骂,还连累家人。

而且就算携家带口的跑路,法律也不会放过咱。

那怎么办呢?又跑去借钱或者借高利贷,把工人的工资给结了。

3、一个字“亏”就这样欠了两屁股债。

日子一天天过去,利息越来越多,压的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只好加快催款的频率,可是一样无济于事,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一年两年过去了,依然没拿到钱。

最后只好撕破脸,把甲方告上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顺利点的很快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这笔钱或许还不够还高利贷。

因此,很多踩过这个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垫资工程,再大的利润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很多新建项目要求垫资施工;部分政府的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苦不堪言,垫资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国务院明文规定: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距离该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的大制作。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次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加以禁止“工程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19年5月征询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0年元旦前一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点如下: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下“采购供应商”的法律规制及风险防范

工程总承包项下“采购供应商”的法律规制及风险防范

工程总承包项下“采购供应商”的法律规制及风险防范我国自198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以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历经30余年的发展,在房屋建筑、电力水利、交通运输、通讯等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合同额及营业额均连年快速递增。

2019年12月23日,国家住建部和发改委正式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力推动了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工程总承包也势必将迈入高速发展的新阶段。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现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由该条对工程总承包所下的定义可见,设计、采购和施工位列同一维度,而实际情况是:国内承包商在工程总承包的实践中,明显对设计、施工环节相对熟悉,对采购却存在着认识不清、管理混乱、风险频发等诸多问题。

工程总承包中的采购囊括了工程中所需的一般材料及设备采购,其重点是对大宗材料、设备,尤其是特种设备、定制设备的采购管理。

供应商作为采购中的重要环节,其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工程总承包中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还较为模糊。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通过梳理和探讨为读者厘清相关内容及法律关系,以便提高采购管理效率,选择合理的合同风险分担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中采购的特点和供应商带来的采购问题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采购一般涵盖了材料设备等物资采购、工程机械采购、物流服务采购、相关设备的监造、清关、认证等专业代理服务采购,以2017版FIDIC合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下称“银皮书”)为例,第8.3款【进度计划】第C项:“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设计的每个阶段的预期时点,编制和提交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大型设备)、安装以及任何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如第4.5款【指定分包商】所定义的)、试验、调试和试运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标函〔2018〕7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我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征求意见稿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
邮箱:****************.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八个法律问题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八个法律问题

(一)《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的起草制定过程
同年7月26日,建纬所即组建了《管理办法》的起草课题组,由我任组长、 副主任曹珊和主任助理韩如波任副组长,建纬总所部分高级合伙人和十三家 分所的相关有工程专业资格和背景的合伙人或资深律师共57人参加。课题组 分八个小组,组长分别由总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有关分所主任担任 。同时课题组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对工程总承包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政 策性文件的规定及制订工程总承包统一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初步立法调研。 该立法调研报告最后和部市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 协会在7月25日启动会上确定的相关设计院、工程公司起草的行业研究报告 被一并采用。
(一)《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的起草制定过程
☉ 7月27日,课题组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拟定了《管理办法》起草的框架体 例和各小组起草分工的部署。当日,建纬所将《管理办法》体例和课题组名单 上报部市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8月5日,课题组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由各小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汇报所 负责章节初步的条款编写情况,课题组进行了逐条讨论。 ☉ 8月6日,课题组根据讨论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体例,理顺了各章 节之间的衔接,并汇总了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小组完善。 ☉ 8月22日,各小组提交了《管理办法》条款、理由和依据。 ☉ 8月23日,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开始进行全稿的初步审核、修订。 ☉ 9月4日,课题组已经完成《管理办法》草案的初步起草工作,形成了包括工 作报告、条款、释义、依据等合计118000多字的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 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其最大的不同在于,2017版是住建部独立发文,而 2019版是与发改委联合发文,与《关于推进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做法似曾相识,住建部 先发文后发改委再参与进来二次征求意见。发改委的参 与将使得对工程总承包的管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2-17(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2-17(解读)

(汇总业内人士解读,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仅作为业内内部交流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12号,简称“《总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2017年底住建部发布首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一),2019年5月,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从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王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简称“30号文”)提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到2016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千意见》(建市[2016]93号,简称“93号文”),直至《总包管理办法》的出台,历经十几年的推动和培育,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总包管理办法》在管理理念上与93号文发生了较大变化,就这些变化情况予以重点解析。

《总承包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28条内容。

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包含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内容、基本原则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第二章是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的规定,围绕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发包阶段和条件、发包方式、投标文件编制及期限、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评标委员会组成、发承包的风险分担、合同价格形式等内容展开;第三章是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项目经理条件、分包管理、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及工程完成后的收尾工作等规定;第四章附则规定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亮点一: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范围(勘察不包含在EPC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04-04-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 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 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 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 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五方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建筑业五方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建筑业五方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详情请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

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也已发布。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对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建筑业“终身负责制”全覆盖!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五方!建筑业“终身负责制”全覆盖!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五方!建筑业“终身负责制”全覆盖!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2019年5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通知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

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

☞包括对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企业资质管理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从企业资质管理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ssn文、张西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顶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莎》从企业资质管理谈摘要:位房和喊乡建谡難.国家友展和改革委员会孑2079年72月23日朕合印浚《房屋建簸牝市政基础筱施顼目工穆总承包管理办法》,囱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朗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伎应具备淪条件.要示工穆总彖包单铉应当同肘具 顶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筱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县嗡徇应资质漪破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徂成朕合体.笔者”1工程总承 包农屡历穆点前衆.历年来相关办法及规定、工程徴计$施工企业拥韦资质烤况.猪合资质申报、延缜、靑核等要才匚从资质管理方面对工穆总承包管理"双资质""资质呈认"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简要今简,”1期拎徴计、施工企业在卒后的资质申请与薙护等方面提供参靑.弔经数次公开征求意见,住房 丿刀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经审慎研究,于2019 年12月23日联合下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办 法的正式颁布,反映了国家对工程 总承包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指明 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方向。

《管理办法》共计四章二十八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等。

《管理办法》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关键的基本条 件入手,明确了 "双资质” “联 合体”和“资质互认”等管理条件,在工程总承包持续强力推动的前 提下,将会引发新一轮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施工企业的合纵、双资质的申办,进而会引起整个 工程界强烈反应与震动。

总第239期| 53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分析(一)适用行业分析依据《管理办法》第一、二条,明确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个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

但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使得许多相关从业者存在困惑,难以判断该办法是否也适用于铁路、公路、水利等其他行业。

新工程承包办法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新工程承包办法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新工程承包办法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2020年3月1日起,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引言:2019年12月,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很多较有争议的问题的系统回答,《管理办法》中新的规定亦成为目前实务研究的热点,《管理办法》明确回复了EPC总承包单位资质认定问题,肯定了总承包单位组建联合体问题,这也为目前尚存争议的联合体债务承担等系列争议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

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第一,从EPC模式的概念出发。

“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既然EPC的内涵是将设计、采购、施工三者融为一体,那么从逻辑上来说,从事EPC的主体就必须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

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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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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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文单位: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 文件名称: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
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 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 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 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 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 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 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 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 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 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 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 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
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
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
文 号: 建市规〔2019〕12号
废改立情况: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生成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有 效 期: 主 题 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 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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