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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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对概念的理解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它同所有权一样, 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法律表现:(1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 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域内有效。
3、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除了国际公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 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5、对地域性的理解
(1 地域性原则的一般考虑;
(2 地域性的缺陷;
(3 公约、条约对地狱的克制。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2、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相关知识产品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知识产权在确定的时间内有效。
4、知识产权的标的, 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智力产物, 不可能发生灭
失、毁损。其权利本体之所以不具有永续性,大概是因为国家规定了保护期限,是为“法律不能” 。
5、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 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 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 虽然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没有外在的形体;
2、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
3、所谓非物质性, 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 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4、知识产品的客体是精神财富,是一种非物质性的状态;
5、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
(1 权利对象:动产、不动产←→知识信息
(2 权利的控制:物权可控性强,知识产权信息复制性强,不能发生有效的控制;
(3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使用和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4 保护时间不同。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主体
一、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的特点
(一原始取得【 11】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者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
(二继受取得【 12】
1、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者有限制取得, 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2、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 同一知识产品之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
(三外国人的主体资格【 12】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一创造性【 17】
(二公开性【 18】
(三社会性【 19】
(四创新性
(五不可损耗性
(六国家认可性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
(二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三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1、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 ;
2、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 。
(四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1、间接侵权:(1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对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害,也称“二次侵权” ; (2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必须对他人的侵
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一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二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一民事救济措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二刑事救济措施:使用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二 1、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
2、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处于故意。
(三行政救济措施: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 有权命令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 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 或者将上述侵权商品予以销毁; 还有权命令将主要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 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
第六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