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泽武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穗人社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91号)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将军转干部的安置与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及贡献挂钩,将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与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实际要求挂钩,规范我市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 国转联字 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接收团级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正处级或副处级职务。
二、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及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职务或正科级职务。
三、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
四、属于国家和军队规定明确的功臣模范、在边远艰苦地区、飞机舰艇等艰苦岗位工作满10年和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团级军转干部从优安置。
五、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军转干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需求端、供给端、服务端同向发力,完善从技术到样品到产品再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市场需求牵引(一)提升重点产业吸纳科技成果能力。
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实施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计划,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机制,支持“链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有效链接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资源,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转化。
对重大科技难题,探索全球揭榜等方式协同攻关。
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链重要方向,每条产业链遴选支持5—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
持续开展“走进龙头企业—重大平台精准对接”活动,推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与我市“2+2+N”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实现有机联动,牵引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黄伟贤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
黄伟贤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伟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黄伟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黄伟贤【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黄伟贤【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点“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中的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点“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中的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分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劳社就[2009]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八日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为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开展,特制定我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成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为目标,配合全市产业转移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全面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本省户籍在职农民工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稿)为切实解决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问题,积极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现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及《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穗卫〔2014〕1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补助、统筹实施”的原则,发放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二、组织机构成立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组长:周立东副区长副组长:黄小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成员:李满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菁菁区财政局副调研员余景彤江高镇副镇长萧丽燕人和镇副镇长温月云太和镇副镇长沈灼升钟落潭镇党委委员邓文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金华松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龙日维景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葵燕黄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鲍晓玲同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金文棠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冯柏林新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叶敏云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龙庆标同和街道办武装部部长王肖明京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精辉永平街道办武装部部长桂革萍均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美愉嘉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肖秀玲鹤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世凌石井街道办武装部部长胡蔚仪石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利均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罗春明金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三、补助对象及标准(一)补助对象。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广东省户籍。
2.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
3.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4.持有效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5.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
干部选拔任用全套资料模板
目录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责任清单 (2)动议工作方案的起草 (4)关于拟对部分市直单位处级职位启动调整补充的请示 (5)拟选拔任用职位职数情况审核意见表 (8)关于XX单位XX职位补充人选推荐考察工作方案的请示 (9)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记录表 (14)会议推荐表 (15)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 (16)个别谈话推荐情况汇总表 (17)会议推荐情况汇总表 (18)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 (19)考察对象公示 (20)考察谈话情况汇总表 (21)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表 (22)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表 (24)XX同志考察材料 (25)关于XX人选考察情况的报告 (27)中共XX县委关于XX、XX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 (30)XX届XX次常委会议纪要 (31)XX届XX次常委会议纪要 (32)关于XX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 (34)关于XX县委书记等职位拟任(推荐)人选征求市委全委员会成员意见的请示 (36)中共X市委组织部关于征求市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对XX县委书记等职位拟任(推荐)人选意见的函 (37)正职拟任(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38)正职拟任(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39)关于XX县委书记等职位拟任(推荐)人选 (40)征求市委全会成员意见结果的报告 (40)关于XX市委书记等职位拟任(推荐)人选 (41)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意见的请示 (41)关于XX同志任职的通知 (42)关于XX同志任职的通知 (42)关于提名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43)关于提名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44)关于XX同志任职的通知 (44)关于XX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 (45)关于XX同志结束任职试用期的通知 (45)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责任清单说明: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都有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材料,该归档的要纪实归档,该保管的要妥善保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8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注销审批,劳务派遣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第六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我省获奖选手和为参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我省获奖选手和为参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粤府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我省获奖选手和为参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通报粤府函〔2019〕3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今年8月在俄罗斯喀山举行,中国代表团取得优异成绩,其中我省选手共获8枚金牌、3枚银牌、1枚铜牌和8个优胜奖,参赛项目和选手全部获奖,金牌数比上届增加3枚,金牌数和奖牌数均居全国第一,为中国代表团蝉联金牌榜、奖牌榜和团体总分第一作出重大贡献。
我省选手所取得的成绩,充分展现了我省青年技能人才的高超技能和积极向上、斗志昂扬的精神风貌,充分体现了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充分展示了我省从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迈进的基础和实力,以实际行动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
为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现对我省获奖选手及为参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记功奖励,具体如下:一、对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数控车等8个项目金牌获得者黄晓呈等10名同志给予通报表扬,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并给予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对上述8个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并对培养电子技术项目金牌选手的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对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商品展示技术等3个项目银牌获得者罗丽萍等3名同志给予通报表扬,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并给予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对上述3个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并对培养家具制作项目银牌选手的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廖庆云等48位同志“广州市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廖庆云等48位同志“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通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穗人社通报[2013]2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廖庆云等48位同志“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通报(穗人社通报〔2013〕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大力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我市在全面提升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13年,海珠区、市旅游局、广州化工集团、广州轻工贸集团、广州市美容美发化妆行业协会、广州西餐行业协会积极响应广州市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号召,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职业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举办了职工技术比武与职业技能竞赛,对做好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和储备,营造更广泛的重视技能人才、提升劳动价值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1621号)的规定,决定授予廖庆云等48名选手“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各单位要积极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办2009〔11〕号)文件精神,努力营造崇尚技能的环境,切实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品牌建设,共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希望受表彰人员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希望广大职工以先进为榜样,刻苦钻研技术,奋发有为,为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而不懈奋斗。
附件:“ 广州市技术能手”名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21日附件“广州市技术能手”名单一、中式烹调师廖庆云广州市番禺区南岗海鲜美食广场高水林广州市海珠区嘉华海鲜酒家韩伟广东南美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4]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1.17
【实施日期】2004.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55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本局培训处联系。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照并同步进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州市2011―2012年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州市2011―2012年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穗府[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州市2011-2012年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穗府〔201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
我市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扩大和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全市重要民生实事来抓。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援助方法,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我市扩大和促进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尤其是2011年以来,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全市上下迎难而上、齐心协力实施更加积极的扩大和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帮扶力度,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25%以下的低水平,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这一过程中,全市涌现出一大批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就业创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涌现出一大批积极吸纳就业、稳定就业岗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就业先进企业,涌现出一大批自强自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就业创业优秀个人。
2012年7月,我市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创业先进城市”光荣称号。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就业创业工作迈上新台阶,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广州市就业训练中心等40个单位“广州市2011-2012年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吕灿文等80名个人“广州市2011-2012年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再创新业绩。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勇于进取、开拓创新,坚持不懈地做好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促进广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幸福广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番人社[2011]94号)关于印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春风行动2012”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12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番人社…2011‟94号关于印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春风行动2012”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将《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春风行动2012”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积极完成“春风行动2012”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1 -番禺区“春风行动2012”工作方案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春风行动2012”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2145号)精神,定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在全区开展以“关爱农民工,共建新广州”为主题的番禺区“春风行动2012”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指示精神,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加大维权监察力度,引导进城务工人员转移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外来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就业和统筹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春风行动2012”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谭李刚(副局长)副组长:罗四林(副调研员)、招业斌(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主任)、梁伟航(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冯镜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成员:局办公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陈卫红副主任担任。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指定1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的开展,并于2011年12月22日前填报《番禺区“春风行动2012”活动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1)送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劳动力管理科,联系人:张炳炽,电话:8469292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7年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7年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7]29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7年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指
标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29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训练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民心工程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广州市2007年的再就业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20号)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好城乡统筹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现将
2007年度的培训任务和工作指标下达给你们,各项工作将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穗人社函[2012]1355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13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原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杨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副主任:李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建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易利华(市总工会副主席)刘建民(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委员:丁志强(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李宇君(市经贸委党委副书记)潘煦秔(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叶力(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巡视员)蔡国强(市监察局副局长)涂蔚东(市司法局巡视员)梁少婷(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敏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邓维诚(市交委副巡视员)曹智聪(市外经贸局党委副书记)刘宛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副书记)刘忠奇(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伍艾生(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甘大春(市工商局副巡视员)丁连军(市法制办副主任)陈祖峰(广州警备区政治部组干办主任)尹宏亮(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池雀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筹备组组长)吴林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张瑞洲(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今后,仲裁委员会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编办备案。
吴汉忠与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病退审批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汉忠与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病退审批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玺联董凤瑞杨晓鹏【审理法官】周玺联董凤瑞杨晓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汉忠;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吴汉忠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吴汉忠【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秦成立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秦成立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艳春秦成立【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汉忠【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作出的病退审批行为业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3)大东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审理完毕,上诉人在本案中再次针对该行为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不足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作出的病退审批行为业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3)大东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审理完毕,上诉人在本案中再次针对该行为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叉车司机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叉车司机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粤技组[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叉车司机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技组〔2010〕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和广东省第五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的通知》(粤办函〔2010〕132号文)的要求,我们制订了《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叉车司机竞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部门(行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直接与该工种承办单位或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部门(行业)参加本工种竞赛的代表队,请直接向该工种竞赛承办单位报名。
本实施方案请查询网站。
省竞赛办联系人:王建平,联系电话:020-83329249;苏光护,联系电话:020-83352242(传真)技术咨询: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人:傅鸫,020-83185010;刘忠良,020-83185954传真:020-83185947邮箱:*************承办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联系人:张建国,电话:020-62121560,135****5810,传真:020-62121560,邮箱:******************;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石化路239号广州石化人力资源部许庆照,电话:020-62128285,136****4302,传真:020-62128682,邮箱:***************。
协办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叉车司机竞赛实施方案一、竞赛宗旨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搭建技能人才展示技艺技能、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及时发现、选拔和培养技能人才;促进广大劳动者学习技能、钻研业务、提高技艺,营造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耀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耀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耀强【当事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耀强【当事人-个人】黄耀强【当事人-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婷【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黄耀强【本院观点】黄耀强与邮电人才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邮电人才公司在二审中称: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称黄耀强触犯五大业务红线是依据《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耀强与邮电人才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邮电人才公司上诉认为黄耀强买单卖单及泄露客户信息等行为,违反了《关于明确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外包员工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其与黄耀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邮电人才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黄耀强违反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处罚形式与后果,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从邮电人才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买卖单事件的处罚通报》、《关于与黄耀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可知,邮电人才公司解除与黄耀强劳动关系的理由均为黄耀强触犯了五大业务红线中的“买单卖单"条款,并未提及八大服务红线中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条款,而且在本案二审庭审中,邮电人才公司陈述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称黄耀强“触犯五大业务红线"是依据《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故原审法院认定邮电人才公司的解除依据仅为《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并无不当。
龙归街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运营合作协议【模板】
龙归街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运营合作协议甲方(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乙方(服务机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广州市实施“南粤家政”羊城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建设和运营服务签订本合同如下:一、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建设运营服务项目。
项目描述:项目场地位于,建筑面积平方,使用面积平方。
本场地主要负责承接龙归街(镇)辖区内居民相关家政服务需求。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业社区家政基层服务站场地管理、运营服务,承接公益性家政服务项目。
实施期间:2021年月日至年月日二、项目运作标准乙方应当依照甲方及所属社区(村)提出的家政服务项目要求和内容开展项目场地整体运作,履行承诺,诚实守信,保证质量,丰富并满足周边居民家政服务需求,承接甲方及所属居委会安排的免费公益性家政服务项目。
三、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承担本项目场地房租等,对本项目场地上所提供各类硬件设施设备,拥有优先使用权及所有权。
2. 甲方对项目场地上所提供的家政服务项目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审查权,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级就业考核指标完成相应任务。
4. 甲方有权每个季度对于乙方所提供的专业化场地运营服务进行评审考核,并提出整改要求。
考核60分以上达标,低于60分不达标且必须整改,全年考核有两次不达标且乙方未能按要求整改完成的,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项。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实施项目;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整体或部分转让项目。
需指派专业驻场2人以上(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本项目整体运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