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遵循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合同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3.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具体法条有哪些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具体法条有哪些一、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是劳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的书面合同。
在民法典中,劳务合同的具体法条主要包括:1.第十八编第一章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从事劳务活动,劳务合同自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第十八编第一章第二十七条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书面合同或滥用非书面形式,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3.第十八编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劳务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在经过同一用人单位两次续订后,超过三年仍然继续履行,即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4.第十八编第二章第三十一条劳务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可以约定为三十日,也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性质约定为更长。
5.第十八编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劳务合同的终止可以有以下情况: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者提前解除。
6.第十八编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劳务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约定。
变更的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作报酬、工作地点等。
二、劳务合同法条的意义与实践1.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务合同法条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同的约定、期限和解除情况等,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劳务活动中享有合理的权益,避免被用人单位侵犯或滥用。
2.维护用人单位权益劳务合同法条不仅关注劳动者权益,也注重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同的约定和解除情况等,确保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能够得到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合理报酬。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务合同法条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劳资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签订、解除和变更等程序,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和沟通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4.促进经济发展劳务合同法条的有效实施,对于经济的发展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务合同民法典的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民法典》合同编中,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之间形成的提供劳务关系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方)向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提供一定劳动,接受劳务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二、劳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内容真实、合法;3.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 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提供劳务的内容、质量、数量、期限;3. 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4.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四、劳务合同的安全免责条款《民法典》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安全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免责条款内容合法、合理;2. 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上述条件的免责条款,视为无效。
五、劳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2. 采取补救措施;3. 赔偿损失。
六、劳务合同的终止劳务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支付劳务报酬、归还设备、材料等。
总之,《民法典》对劳务合同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务关系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合同的法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主体: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报酬、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效力: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1. 劳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2. 劳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 劳务合同纠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务合同纠纷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加班费等;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3.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解除:(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4)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合同的全部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劳务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劳务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原则。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就业。
4. 《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5.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签订劳务合同国家规定
一、签订时间1. 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即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
二、合同内容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2.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试用期1.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当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合同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2.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
六、违反合同的处理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国家对于签订劳务合同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
劳务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劳务事项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劳务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对劳务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对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对劳务合同同样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务合同中涉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合同中涉及社会保险的条款,应遵循《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劳务合同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条款,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劳务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确保双方权益。
3.工作时间: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劳动报酬: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福利待遇等,保障劳动者权益。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确保劳动者安全。
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合同关系的定义劳务合同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3)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劳务合同纠纷的证据规则: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务关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劳务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劳务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三、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劳务关系:1. 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等。
劳务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某一特定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在我国,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中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1.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 劳务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3. 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1. 劳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2. 劳务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劳务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务合同中的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协议。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三、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1)劳务内容: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
(2)报酬: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支付时间。
(3)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4)保密条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3. 合同效力(1)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无效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劳务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 劳务合同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决劳务合同纠纷;(2)调解: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仲裁: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总结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务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备案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关于劳务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
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劳务合同备案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备案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劳务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劳务合同备案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劳务合同备案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劳务合同备案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据,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务合同备案是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重要证据,有助于解决劳动争议。
七、劳务合同备案的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3.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以备查验。
劳动法关于劳务合同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
二、劳务合同的签订1. 劳务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 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劳务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劳务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劳务派遣合同1.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合同关系的定义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1. 劳务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劳务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内容:明确约定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如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劳务报酬:约定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3)履行期限:明确约定劳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3. 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1)依法订立的劳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务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3)违反劳务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劳务合同的特殊规定(1)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为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3)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4)劳务合同中,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三、总结劳务合同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务提供者和接受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市场秩序。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订立的协议。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务合同则是劳动者提供特定劳务的基础。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等。
三、劳务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具有倾向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法条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既可以由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由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签订。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劳务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滥用权利。
”2.劳务合同的主体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签订。
劳务合同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3.劳务合同的标的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
劳务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如运输、安装、维修、清洁、服务等。
4.劳务合同的期限劳务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5.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等;(2)劳务内容,包括劳务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3)劳务报酬,包括报酬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5)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合同解除情形、解除程序等。
6.劳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变更:劳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解除:劳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劳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续签合同;②劳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7.劳务合同的法律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签定劳务合同的法规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就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
以下是关于签定劳务合同的法规要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劳务合同的基础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订立,包括劳务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劳务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条款同样适用于劳务合同,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降低纠纷风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些条款对劳务合同的订立也具有指导意义。
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这一规定针对劳务派遣,要求用工单位在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七、关于劳务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劳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
劳务合同民法典依据
一、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其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第十二章:承揽合同,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第十三章: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信息:包括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等。
2.标的:即劳务的内容,如提供技术服务、维修服务等。
3.数量:指劳务的数量或者劳务完成的标准。
4.质量:指劳务达到的质量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指劳动者提供劳务所应得的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指劳务提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法: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劳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订立:劳务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2.履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数量、质量、期限等要求,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数量、质量、期限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总之,劳务合同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签订时间
一、劳务合同签订时间的规定1. 用工前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2. 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用工后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3. 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书面协议是优先选择的。
二、未按时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责任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补充协议对于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劳务合同签订时间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期限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
2. 明确劳动报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确保劳动者权益。
3. 明确社会保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确保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4. 明确劳动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法律规定下有着明确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员工劳务合同法律条文规定
一、合同签订第一条合同订立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5)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条合同形式1.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纸质文本,也可以是电子文本。
3.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合同期限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工作内容与地点第四条工作内容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
2.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工作地点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的地点。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3. 变更工作地点,应当经劳动者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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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合同法律规定篇一: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20XX-04-1609:45:30)【争议焦点】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原告:某大学被告:姜某一、基本案情20XX年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20XX年11月6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760元。
20XX年6月19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XX年6月30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
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20XX 年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二、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元。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20XX年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姜某辩称,我虽与学校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上述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
我几年前曾经在中泽集团干过临时工,但早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劳务协议中关于我与中泽集团的内容都是学校要求我填写的,很明显学校是在逃避法律责任,现我不同意学校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约定,签订上述协议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某大学与姜某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也是以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现姜某明确表示其与中泽集团早已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某大学未向法院提交姜某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以佐证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在无法确认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对建立劳务关系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缺乏事实的基础。
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姜某为某大学提供劳动,实际上接受某大学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双方所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确认某大学与姜某所签订的劳务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
对于某大学提出的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劳动法》第50条,法院判决:(1)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2)驳回某大学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指南(一)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劳动关系除了大家较为熟悉的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兼容理论)的特征外,还有一个主要特征即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国家意志是劳动关系较之其他关系的突出特点,国家之所以干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仅凭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签订契约,有可能会因双方身份和地位的不平等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秩序,法律必须对此加以干预和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5条就作了如下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解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所以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形成的。
本案中,如果根据《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认定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务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劳务协议的约定确定,也就意味着将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因此,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裁判的结果。
根据《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内容可见,某大学与姜某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中泽集团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关系唯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在姜某与中泽集团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其到某大学工作属于提供劳务的兼职行为。
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是重点审查的问题。
首先,姜某本人否认其仍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是某大学为了逃避《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其在协议中填写了与中泽集团有关的内容。
其次,劳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某大学与姜某已经签订了劳务协议,表明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对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于该项事实某大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某大学并未提交中泽集团认可与姜某存续劳动关系,仍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姜某为某大学工作,实际接受某大学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无证据证明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续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大学不依法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协议,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为了不产生歧义,研讨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等各方面要求,双方建立的本应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本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观点一: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
理由: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兴致,劳动关系的特性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就能改变和予以否定的,这一点与亲属法中有关血亲的规定类(:劳务合同法律规定)似,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的很多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还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劳资双方并没有任意的选择权,劳动者放弃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利的放弃并不代表可以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
观点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理由: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国家才有必要制定法律予以干预和平衡,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劳动者自愿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选择适用相对不利于己方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劳资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单纯的从协议是否为劳动者本人订立作为判断标准,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征决定了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之急于就业的心理,往往会造成对签订《劳务协议》后果的预判不足,换言之,部分劳动者并不清楚其放弃了哪些劳动关系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释明,比如,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不适用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相反,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等,不能用“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等概括性表述加以替代。
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劳动者仍自愿选择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认定《劳务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双方自愿约定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
比较典型的情况应当是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资双方如果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表面上是劳动者放弃了权利,实际上则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冲击,劳动者年老无生活来源,又无社会会保障,将会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情况,这又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可能还是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救助来解决,以上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如果约定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就不排除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会和其他用人单位(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劳动者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特殊保护同时意味着用人单位免除了劳动法上的多项法定责任,在劳动者又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便会造成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全部由第三人来承担,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第三人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类似情况还是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千里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此书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来源:李东东律师关键字: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阅读次数:2522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