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浅谈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判人员认定事实与作出裁决的基础。
而非法证据则是指在获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竞证、排除与利用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在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严格依法加以排除,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非法证据产生原因分析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方面:1、侦查机关侵犯人权。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为了快速而有效地获取证据,可能会违反人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获取方式不合法。
证据获取应该合法、公正、诚信,但是,一些检察和公诉人员和政府机关采用的样品提取和取证方法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3、证据存在纰漏和误解。
法庭虽然有庭前准备步骤,但一些证据的缺陷和争议可能难以解决。
律师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可靠,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判断。
二、非法证据的种类首先首先,非法证据的种类有几种,每一种出现,它对被告人的权益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事案件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秘密录音、非法开锁、信函拦截等,而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非法证据则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则如下:1、守法的证据加以保留。
每一种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下获得,否则就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对于依法取证的证据,则应该充分运用,并保持充分的力度。
2、排除非法的证据。
对于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常规手段获取的证据,应该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
因为这些证据的取得不只是违法,还具有社会伦理和人权方面的问题。
3、借权排除。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借权排除是最常见的排除规则。
指利用与证据取得无关的违法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应该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以确保刑事追诉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4、非法证据主动排除。
对于无正当理由所取得的证据,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提出排除申请。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有时会出现非法证据的问题,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保障公正的审判,法律界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用以排除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分析。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是指在取得、保管、运用过程中侵犯了人身财产权益、违法获取或使用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比如非法采集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非法保管的证据等等。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包括非法获取、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讯、非法审判等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取得、保管、运用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不得在法庭上使用或者参考。
2. 作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它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防止非法手段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具有实质性的非法性,即证据的非法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而并非只是程序性的违法。
2. 证据的非法性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非法行为对证据的收集、运用过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适用于任何环节,无论是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一旦发现证据的非法性,都应予以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证据存在非法性,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排除:1. 当事人提出排除请求:被非法证据所触及的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时机向法院提出排除请求,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或者使用该证据。
2. 法院审查排除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排除请求进行审查,并判断证据是否真的存在非法性。
3. 司法解释: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细则可能会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判断时可以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如今社会上发生了许多非法审讯的案件,这为我们带来了担忧。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必须确保采集到的证据是合法和可靠的,以保证公正司法的实施。
为此,我将在本文中探讨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性。
非法审讯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时违反了合法程序或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
如果这些非法行为导致的证据被用于审判,将极大地威胁到公正司法的实施。
为了保障正义,各国普遍都采用了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
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不能被接受或使用。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证据多么重要,无论是否对被告人不利,都必须在审判中排除。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尊严。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合法、公正的对待。
而当非法手段被用于获取证据时,被告人的权益将受到伤害。
排除非法证据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它可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各个环节,包括证据收集、传唤、调查、盘问和拘留等。
比如,如果采用了非法搜查、非法拘留或非法威胁等手段,在这些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
而对于自发和无意识的证据,如在嫌疑人被绑匪突然袭击的情况下提供关键信息,这些证据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虽然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当警方所采集到的证据是在拯救生命或保护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获得的,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接受。
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相关的法定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以避免滥用。
此外,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判断。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靠,并排除那些非法获得的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总结来说,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一种法律规定,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不能使用非法证据作为定罪依据或证明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非法手段滥用权力。
如果允许使用非法证据,将会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失去公正性和合法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第一,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
第二,证据违反了程序规定,比如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没有取得必要的证据采集许可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对维护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即排除非法证据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原则是证据排除原则和证据链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证据链排除原则是指如果一项证据的存在是以非法证据为基础的,那么整个证据链都应该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限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比如紧急情况下的证据获取、证据的重要性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诉讼等其他类型的案件并不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据链的证明,不能凭空主观臆断。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保及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有时候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反程序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导致所获取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
而对于这些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通常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拷问、非法搜查、非法窃听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或者是违反程序规定导致的证据。
非法证据一旦被发现存在,就可能对案件的认定和审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与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体现着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得。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权益获取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不利于排除证据原则即没有明确的排除证据控件,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会被采纳。
3. 用途对等原则非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不能证明所控罪名或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
一般情况下,律师或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会依法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并做出相应决定。
在一审中未排除的非法证据,在二审中还可以再次提出排除的要求。
四、实践案例分析以下列举一个实际案例,以更好地说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适用。
某案中,警方在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擅自对被告进行搜查,并从其家中找到显然违法的物品作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提出该证据的非法性,请求排除。
法庭经审查后认定该证据系非法获得,于是排除在证据链中,最终对被告判决无罪。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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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试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试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1-10-19 8:58 来源:【】【】论文摘要:自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
在这十几年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做的不够专业。
直到2010年,随着《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意义等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主要问题。
一个是证据的关联性,另一个是证据的可采性。
英美证据法认为,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但是,具备了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未必都能成为案件中得以起诉的证据。
从事实材料到诉讼证据,还应该具备可以被采纳的效力。
因此,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称之为现代证据规则的灵魂。
正如美国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所说,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该被接受为证据,即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
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
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一、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因(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以违反法律的方法,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去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追诉犯罪,这就相当于以暴制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及案例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及案例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庭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基础。
然而,有时候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被接受并起到作用,因为存在着一些排除证据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并通过实例加以解释。
二、证据排除原则1. 合法性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合法程序。
如果证据是非法或违法手段获取的,法庭必须予以排除。
例如,在警方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搜查被告人住所并发现毒品,这一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庭将予以排除。
2. 证据链原则证据链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能够被追溯和证明。
如果某个证据无法提供清晰的来源,无法追踪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者无法证明其合法性,该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例如,一份匿名信作为某起刑事案件的证据被提供,但无法确定信件的真实发件人以及信件的真实性,因此法庭可以依据证据链原则将该证据排除。
3. 证据保全原则证据的保全是指确保证据的原始状态得以保留,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管或保全,或者证据存在被篡改、损坏的可能性,法庭可以根据证据保全原则予以排除。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尸体的解剖报告没有被妥善保管或记录,导致法庭无法确切了解死者的死因和其他相关信息,因此法庭将排除这一证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盗窃案件在某盗窃案中,警方缴获了一名嫌疑人的衣物作为证据,但在检验时警方未能妥善保管,导致衣物上可能存在的关键物证被破坏。
辩护律师提出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判断证据无法提供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判决排除该证据。
2. 案例二:毒品交易案件在一宗毒品交易案中,警方在嫌疑人住所搜查时发现大量毒品。
然而,警方并未按照程序取得合法搜查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搜查是非法的,主张排除这些毒品作为证据。
法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搜查行为非法,因此排除毒品作为证据。
3. 案例三:故意杀人案件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中,警方将一份匿名信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审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排除方式等方面,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情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2. 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3. 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证实其合法性;4.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公正的判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是对所有非法证据一律排除,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非法证据的确存在,即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2. 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案件有实质性影响,即非法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的影响;3. 非法证据排除不损害公共利益,即排除非法证据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4. 非法证据的排除符合程序规定,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
满足以上条件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则非法证据将被纳入案件审理的范围之内,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排除方式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排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申请。
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2. 聘请鉴定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证据能力和证明 力对 于最 终 的裁 判具 有 决定 性 意义 ,因此 ,应 该严 格 贯彻 证 据裁 判 原 则 。首先 ,应 当根据 发 现 的证 据来 寻求 案 件事 实 的真相 ,而不 能通 过 假定 事 实来 寻求 甚 至是 制造 证 据 。 否则 ,这 样 极易 通 过刑 讯逼 供 造成 冤假 错 案 。其 次 ,就是 证 据 的合 法 性 问题 。证 据 的来 源 、形式 、内容 等都 必 须是 合法 的 ,对 于非 法 的证 据要 坚 决予 以排 除 。最 后 ,法 庭 上 的证据 必须 是 经过 调查 和查证 属实 的证 据 。 ( 四 )建 立 健 全 配套措 施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有效运作需要各相关配套措施 的支持 ,如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身体检查制度 ;建 立沉默权制度 ;对于补正证据 ,应 当要求公 安机关 、检 察机关证 明其取证程序 的合法性 ,同时赋予被告 人及其 辩护人提 出异议 的权利 ;同步全场全 面录音 录像 制度 ; 建立 证据预先审查制度 ;羁押场所独立制度 ;建立强化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完善对非 法取证 人员的惩戒制度和 国家赔偿制度 ;确立律 师在场 制度 ,赋予律师在侦查环 节 的充分权利等 。除了上述配套 制度 外 ,还应该转变司 法人员 的传统观念 ,提 高其业 务素质 ,充分调动侦查人 员 的 积极 性 也对 增 强 非法 证 据 的排 除 具有 重 要 意义 。
务 并l 政 法 研 究
论我 国刑事诉 讼 中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卜萧颍
摘要:我 国新修订 的 《 刑事诉讼法 》正式确 立了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这标志着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 框 架结构 已经初步形成。该规则作 为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具有保障人权的社会 价值和平衡 实 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法律价值。但在 司法 实践 中还存在 着一些 问题 。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的研 究,可推进该规则在 司法实践 中有效实施 ,从 而保障人权 ,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 ;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首先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其次在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意义,最后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内涵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用的规则。
如何正确理解此项规则的法律内涵,主要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非法证据规则的取证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次,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1、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难。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并不理想。
一方面在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难度。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外界对其状况很难有所知悉。
即使存在侦查机关在审查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只要将相关的痕迹在事后予以销毁,就难以证明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准许予以补充和说明,导实际上排除的证据很少。
2、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并未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限,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够统一,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中很难把握。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肖 晓其次,法律上仅仅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而对于除了物证、书证之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并未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适用范围过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最后,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并未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规则。
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结合2010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及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成为现代许多国家普遍采纳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
但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规定》出台以前,《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而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当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关于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标准。
主流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方面越来越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为了避免假证、非法取证等问题对正义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一系列的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将从合法取证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自证推定原则三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
合法取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手段所收集到的。
这意味着任何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将受到排除。
比如,在搜查或逮捕行为中,如果警方没有依法获取搜索或逮捕的批准,那么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在案件之外。
合法取证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合法取证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某份证据是以违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这份证据将被排除在案件之外。
这意味着即使这份证据对被告有利,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目的是避免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并维护司法公正和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所追求的并非排除一切非法证据,而是排除那些被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对证据实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评判。
在这方面,刑事诉讼法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来明确哪些行为被视为违法,以便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证据排除在案件之外。
自证推定原则是另一个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这一原则,某些特定身份或关系的人应自动承担特定的证明责任。
举个例子,对于在盗窃案中被抓获持有被盗财物的人,法庭可以推定他们为盗窃犯罪的共同犯。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不是共同犯,否则将面临定罪的风险。
自证推定原则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但也可能影响被告人的权益,因而需要谨慎使用。
除了上述的证据排除规则外,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许多其他的特殊证据排除规则,如包括审判中违反认罪的强制原则的证据以及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等。
刑诉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做出如下分类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法”的定义,我国创新采取了“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
按照证据法理论,“强制性排除”指的是证据一旦被认定为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情形,就应当被排除,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和补救措施,法官没有任何裁量权。
“自由裁量排除”指的是即使证据具有取证程序违法瑕疵,还要考虑非法取证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能够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仍可以被采用,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采用“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证据就属于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
近些年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极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而且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手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而且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为了避免承受肉体或精神痛苦而编造事实或者按照取证人员的暗示供述、陈述,从而产生冤假错案。
因此此种分类标准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产生冤假错案的隐患。
采用“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一般以物证、书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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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也是个很大的研究方向,笔者不可能方方面面尽述,本文仅选择一个极其微观的视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人权的功能和价值。
试图为司法工作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在功能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关于非法证据(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的概念,诉讼法学界并无定论。
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则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本文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 。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就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 1914年在威克斯(Weeks v.V.S)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20世纪50年代美国50个州都吸收《权利法案》大部分内容,由联邦最高法院主导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
“马普案” (Mappov.ohio)、“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西尔夫索恩诉伦伯诉美国案”等判例法先后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米兰达规则(或称米兰达警告)、“毒树之果”理论。
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最终确立,并影响整个世界刑事证据法的发展方向。
英国为了人权保障而确立了被告人非法自白的自动排除(automatic exclusion),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的自白证据,如果属于采用“压制”方法获取的,该自白证据将不允许向法庭提出”、“非法实物证据的采用如果足以导致对被告人审判公正性的损害时,该证据就应当加以排除”认为拷打、非人道的待遇、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自白,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的侵犯,损害了被告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方面权利,所以该非法证据应排除。
在德国,人权保护的范围分社交范围(Sozial-bereich)、纯私人领域(Schlichte Privatsphaere)、核心隐私领域(Intimsphaere)。
如果所得的非法证据属于层次的,当非法证据属于人权核心领域的范围,则不应进行利益权衡,要绝对排除。
如果属于纯私人领域的非法证据,法官可在国家追究犯罪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排除。
如果属于社交范围的非法证据,法官可以不予排除。
日本的法律认为,以拷问、强暴等手段所取得的自白,违反了宪法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所以违法取得的自白,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
从而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以保障人权。
所以违法取得的自白,不应容许为证据。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人权保障价值目标逐渐成为一种优位价值理念。
当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
正是在这种人权保障思潮高涨的时代背景下,各国立法基于维护人权的需要,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它一开始就打上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烙印。
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其理论基础。
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由宪法规定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那些是由于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取的证据的否定性评价,拒绝其证明价值。
所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利器。
具体表现在: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在刑事司法中,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是互相联系的。
“没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的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通过正当审判程序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被非法侵犯,则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有潜在的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或剥夺,整个社会将是一个人心惶惶的社会”。
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使用于经正当程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大众才能得到保护。
所以,对侵犯个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的保护。
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成员,在未依法定罪之前,不能剥夺社会对他们的保护。
2.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直接表现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在程序上得到公正的保障,那么审判对象的实体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人确实可能逃避处罚,但是这是“将个人权利和自由看得很高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边沁曾指出:“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
违反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其真实性难以保证。
而且完全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程序正义能够约束和规范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减少执法人员的非法专断和主观随意性,从保证证据取得的手段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证据的客观公正性,最终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补救出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畏惧,公安司法机关被迫在他们的工作领域中发展起更多的专业技能,也更注重对他们的专业技能的培训。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抑制作用确实是明显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
在证据的发展史上,从没有证据的概念到有证据的概念是个重大进步;从有证据的概念到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又是一个重大进步;而把证据与取证过程联系起来使证据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融为一体,成为一门完整的学科是又一次重大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身性质又把证据与保护人权紧密结合起来,顺应了20世纪以来对人权保护的潮流,法治文明的又一飞跃。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吸取这一巨大的法治文明成果是历史发展趋势所需。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3.1刑事诉讼价值观念陈旧落后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价值观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中一直占居主导地位,其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而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正是该观念的集中反映。
例如,在湖北鄂州王女士被他人强奸一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惜让被害人再次受凌辱以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
该非法证据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获得的,这充分反映了某些侦查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执法观念。
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共同确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我国长期来形成的不适应国际人权发展潮流的落后观念,极其不利于保障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来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及为了国家、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观念和思想。
人们对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容忍,却无法容忍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民众不惜牺牲一部分自由来换取政府的有力保护,而我国目前由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落后,更加助长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3.2违法程序取证,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现状令人堪忧我国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刑讯逼供的原则,根据地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
然而在“文革”期间,一些人倒行逆施,为达到其政治目的,大搞刑讯逼供,以至这种余毒根深蒂固难以彻底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