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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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规划用途是否军产

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已知晓《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该房屋属于住宅,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不会产生扰民问题。(属于住宅的,选择该项承诺);

4、该房屋不属军产。(属于军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表填写信息真实,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6、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已认真阅读背面《特别提示》。

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或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分公司设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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