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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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依据
检查
结果
备注
1一
、企
业
资
质
1)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
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
条
2
2)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九条
(一)
3二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及
制
度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分
会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
4
2)客运站有健全的业务操作
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
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
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
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
度。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九条
5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
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准
确及时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
送有关信息。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
条
6
三
、安
全
投
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
十条
7
2)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四十四
条
83)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
条
号目结果
9
四
、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设
施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
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
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
条
1 0
2)客运站要按规定配齐配全
消防器材,各项服务设施设备应当
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
1 1
3)客运站站务人员工作时应
当统一着装上岗,佩带服务证章。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
条
1
2
五
、运
营
保
障1)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客运
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
条
1 3
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
客运经营者结算费用。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
条
1 4
3)客运站配备行包安全检查
设备。
《山东省
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五十七
条
1 5
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
证经营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批准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
进站经营。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
条
1 6
5)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
站经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
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
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
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
秩序。
《道路旅
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
条
号目结果
1 7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
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
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严禁乱收
费。禁止售票时强制、欺瞒旅客保
险。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
条
1 8
7)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
经营客车实行管理,进站客运经营
者应当按照所签服务合同在规定
时间内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在发车
位置等候发车。不得误班、脱班、
停班。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
条
1 9
8)车辆按规定使用营运标志,
车容车貌和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
备齐全有效。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
条
2 0
9)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
当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
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
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山东省
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五十七
条
2 1
10)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查
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
后的车辆检查工作。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2 2
11)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
照确定的线路、班次、车辆、站点
和发车时间,组织车辆进站、售票,
不得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
安排客运班车始发。
《山东省
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五十七
条
2 3
12)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
票,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严
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
车辆出站。
《道路旅
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
条
2 4
1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
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
行包。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