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四)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图纸及审查合格证明;(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规划;(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审查合格;(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六)满足环境保护、消防、抗震等要求;(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审批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施工许可的内容,不得利用施工许可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章施工许可变更第十一条若施工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施工许可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建筑行业中,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建筑项目的合法合规开展,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管理办法、相关流程和重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根据建筑法规定,由主管建设部门依法核发的允许书,许可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合法文件。
这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必须获得的重要许可证书,也是建筑项目合法合规施工的基础。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办法1.申请流程–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主管建设部门依据提交的材料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批或驳回。
2.审批条件–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才能被核发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需符合相关法规、建筑标准和环保要求。
3.管理体系–主管建设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审核过程公正、透明。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法规要求。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流程1.申请阶段–施工单位依据规定向主管建设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审批阶段–主管建设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和所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3.核发阶段–审批通过后,主管建设部门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给予施工单位,标志着该建筑项目合法开工。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项目能否合法开展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障建筑项目的合法性,确保施工单位依法合规运营。
- 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
- 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保障,避免安全隐患。
-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是保障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施工许可管理条例
施工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施工许可管理,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促进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施工许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许可证。
2. 施工单位:指执行施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指承担或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监理单位:指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设计单位:指参与建设项目设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施工现场:指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的工作现场。
7. 施工准备阶段:指施工活动正式开始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查第四条施工许可的申请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向有施工单位资质的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施工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 施工图纸和设计报告;3. 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 4. 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施工许可的审查施工许可的审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施工图纸和设计报告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 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4.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5. 其他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施工许可的决定和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办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决定书中应当包括施工许可的有效期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章施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等;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操作,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的批准证书,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施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科学和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设立施工许可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施工许可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形象。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和节能减排。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取得施工许可,在施工许可有效期内开展建设活动,并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实施工程施工。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的要求建设工程,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及防火、安全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文件;(五)用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证明;(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施工许可的定义、管理原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许可的定义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法定凭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二、管理原则施工许可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施工许可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施工许可管理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建设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分为申请、审查、颁发和变更四个环节。
1.申请: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2.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3.颁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4.变更: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管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筑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安全、质量可控。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确保施工单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合法、安全、质量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确定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承建建筑工程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二)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规划要求;(三)提交完整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等;(四)拥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计划、质量检测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六)缴纳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建筑活动中,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法律凭证。
它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体现了我国建筑市场监管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如具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成征地拆迁手续、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建设监理、落实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主体为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申请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等。
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发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建筑工程都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定面积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也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是对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施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进行施工。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施工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俩节。
第壹节建筑施工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施工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于建的建筑施工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方案制度(第十条、第十壹条)。
第七条建筑施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范围的规定。
壹、本条所说的“建筑施工”,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施工(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于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建筑施工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于我国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于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施工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施工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壹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施工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释义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施工的行为。
二、申请条件1.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在本项目范围内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的能力;2.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和注册证书,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场地;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信誉,无法立项会进行施工管理;5.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程序1.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2.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方案、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预算和招标情况等相关资料;3.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颁发施工许可证;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作业。
四、许可范围施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名称、施工现场地址、施工内容、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等内容,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五、管理措施1.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接受相关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质量。
六、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危险物品储存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危险物品储存规定一、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建立施工危险物品储存的管理制度,规范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包括建筑材料中常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范围,合理划定危险物品储存区域。
三、危险物品储存区域的划定1.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设在离施工现场足够远的地方,并应与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2.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识,表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同时应设有专人进行管理。
3.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设有规范的存储设备和设施,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和防火防爆措施的有效性。
存储设备和设施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巡查情况。
四、危险物品储存的基本要求1.在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存放的危险物品都应有明确的名称和标识。
标识应包括物品的名称、危险性等级、存储日期等信息。
2.危险物品应按照类别进行分区存储,不同类别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和分隔。
不同类别之间的分区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以便识别。
3.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建议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方式,保持空气新鲜,防止积聚有害气体。
同时,应配备相应的防爆、防火等设施,确保安全。
4.危险物品的储存数量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合理控制,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限制。
超过限制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防火、防爆设施、增加安全警示标识等。
五、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1.危险物品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危险物品的使用现场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工人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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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音乐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
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
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
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