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药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教你怎么正确使用鱼药。
教你怎么正确使用鱼药。
一、浸洗法此法是指在一定容器内,制作高浓度的药物,用较短的时刻,浸洗鱼体,然后达到杀灭鱼类身体或鳃上病原体的意图。
应用这种方式,假如寄生虫病,经常浸洗一次至两次即可生效。
假如沾染性鱼病,须要浸洗多次方能完整治好,且第二次浸洗与初次中间应隔1—2天。
具体方式是核算好容器中的水体积后,一次放进所需药量,待药液充足消融后将药液搅匀,然后将病鱼放进药液中,浸洗时刻非常重要,根据水温高低或鱼体耐药程度而定。
在药物平安的范畴内,浸洗时刻越长,感化越光鲜明显。
在浸洗进程中,如发觉鱼儿忍耐不了药物的影响,应立刻将鱼放进事前预备好的净水中,冲洗十分钟,以洗掉鱼体和锶上粘附的药液。
须要留意的是浸洗的药物应现配现用,一次配好。
二、遍洒法应用这种方式医治寄生虫性鱼病,一般倾注一次即可生效。
而沾染性鱼病,则需经5—10天,再用一次或两次药方可。
具体方式为:准确丈量水缸或鱼池的面积和水深,核算体积后核算用药量,然后称取药物消融、稀释后平均倾注到水体中,须要留意的是:由于有些药物浓度依水温高低而定,所以必须在放药前先量水温。
此外,小水体选用遍洒法一定要事前削减观赏鱼的密度,以确保药后在3—5天内不换水而观赏鱼也不浮头为准绳。
三、内吃法此法是将药物搅拌在观赏鱼的饲料中投喂,主要防治体内疾病。
口服药饵的制法将内服药如呋喃西林、呋喃唑酮、磺胺噻唑等搅拌面粉,加入少数鱼虫干,再加入恰当的净水,拌匀后,压成细面条,干后弄碎,每天投喂一次,接连投喂3—6天。
四、注射法此法主要防治一些沾染性鱼病,分为腹腔注射和肌肉注射两种。
腹腔注射是将针头沿腹鳍基部插进,注射深度为0.2—0.5厘米,以不伤及内脏为准。
较年夜的鱼体才可在肌肉部位注射,一般是背鳍基部的无鳞区。
注射法只限于全长6.6厘米以上的鱼体。
五、涂改法此法主要用于外伤或有些炎症的防治。
一般用高浓度药物涂改伤处或病灶。
棉球或羊毫蘸取药液涂改,为避免药液流到鳃上,要交鱼头朝上,尾向下,早年往后涂改。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一、渔药使用原则1、无公害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2、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3、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混养和密养,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体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成分。
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
二、药物选择选用渔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础,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渔药的功能很多,对于养殖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等。
目前常用于防治细菌、病毒性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改善水域环境的全池泼洒渔药有氧化钙(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四烷基季胺盐络合碘等;常用杀灭和控制寄生虫性原虫病的渔药有氯化钠(食盐)、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敌百虫等,这些渔药常用于浸浴机体、挂篓和全池泼洒;常用内服药有土霉素、红霉素、诺氟沙星、磺胺嘧啶和磺胺甲噁唑等。
中草药有大蒜、大蒜素粉、大黄、黄茶、黄柏、五倍子、空心莲和苦参等,可以用中草药浸液全池泼洒和拌饵内服。
三、鱼塘施药错误做法1、饥饿时施药。
药被鱼当饵料吞进肚中,不但不能治病,还会带来严重后果;2、药没溶解。
药物有的是块状,有的是颗粒状,冷水难溶化,渔民只图简单,洒入水中了事,药物没分解,不能发挥作用;3、混合用药。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1.氧化钙(生石灰)用途:用于改善池塘环境,清除敌害生物及预防部分细菌性鱼病。
用法与用量:带水清塘用200毫克/升;池塘泼洒用20毫克/升至25毫克/升。
注意事项:不能与漂白粉、有机氯、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混用。
2.漂白粉用途:用于清塘、改善池塘环境及防治细菌性皮肤病、烂鳃病、出血病。
用法与用量:带水清塘用20毫克/升;全池泼洒用1.0毫克/升至1.5毫克/升。
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下同):不少于5天。
注意事项:(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与酸、生石灰混用。
3.氯化钠(食盐)用途:用于防治细菌、真菌或寄生虫疾病。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1%~3%的浓度浸5~20分钟。
4.硫酸铜(蓝矾、胆矾、石胆)用途: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8毫克/升;全池泼洒用0.5毫克/升至0.7毫克/升。
注意事项:勿用金属容器盛装;常与硫酸亚铁合用;广东鲂慎用;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不宜用于治疗小瓜虫病。
5.硫酸亚铁(硫酸低铁、绿矾、青矾)用途: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用法与用量:全池泼洒用0.2毫克/升。
注意事项:治疗寄生性原虫病时需与硫酸铜合用;乌鳢慎用。
6.高锰酸钾(锰酸钾、灰锰氧、锰强灰)用途:用于杀灭锚头蚤。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10毫克/升至20毫克/升;全池泼洒用4毫克/升至7毫克/升。
注意事项: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药效降低;不宜在强烈阳光下使用。
7.土霉素用途:用于治疗肠炎病、弧菌病。
用法与用量:伴饵投喂用10毫克/千克体重至30毫克/千克体重,连用5~7天。
休药期:鳗丽不少于30天;鲶鱼不少于21天。
注意事项:勿与铝、镁离子及卤素、碳酸氢钠、凝胶合用。
8.磺胺嘧啶(磺胺哒嗪)用途:用于治疗鲤科鱼类的赤皮病、肠炎病。
用法与用量:拌饵投喂用100毫克/千克体重,连用5天。
注意事项:与甲氧苄氨嘧啶(TMP)同用,可产生增效作用;第一天药量加倍。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常用的有效鱼药根据它们的药理作用可以分为三类:抗细菌感染药物、抗寄生虫药物和抗真菌药物。
在使用这些鱼药时,有一些合理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下面是对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方法的详细介绍。
首先是抗细菌感染药物。
这类药物常用于治疗细菌感染引起的疾病,如鳃炎、腹水病、红斑病等。
常用的抗细菌感染药物有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和磺胺类。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选择药物:不同的细菌对药物的敏感性不同,所以在使用抗细菌药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药物。
可以根据养殖鱼的症状和病原菌的检测结果,选择对该菌株敏感的药物。
2.注意药物剂量:在使用抗细菌药物时,应按照说明书中的剂量进行使用。
剂量过大可能导致药物残留,对鱼类产生不良影响;剂量过小则可能无法达到治疗效果。
3.控制疗程和频次:对于一般感染疾病,一般需要连续使用3-5天。
使用后应停药2天,观察治疗效果,若症状未缓解,可再次使用。
但要避免连续使用过多次数,以防细菌产生耐药性。
4.清除过滤介质:在使用抗细菌药物期间,要暂时关闭过滤系统或者移除活性炭,以避免药物被过滤介质吸附,影响药效。
接下来是抗寄生虫药物。
这类药物常用于治疗细腻软体虫、鳃腔虫和鳃膜虫等寄生虫感染引起的疾病。
常用的抗寄生虫药物有硝酸盐类、多环类和五蒿类。
在使用这类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与温度和水质有关的问题。
使用抗寄生虫药物前后,要确保水质稳定,水温合适。
一般情况下,水温不低于18℃时,药物效果最好。
2.合理选择药物:寄生虫的种类较多,因此在使用抗寄生虫药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可以通过寄生虫的形态特征或者寄生虫检测来判断病原虫种类。
3.控制疗程和频次:对于大部分的寄生虫感染,一般需要连续使用3-5天抗寄生虫药物。
使用后应停药2天,观察治疗效果。
如有需要,可再次使用。
但同样要避免使用次数过多。
最后是抗真菌药物。
这类药物常用于治疗水霉病和胞浆菌病等真菌感染引起的疾病。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的使用,实质上是关乎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我们的食物安全和水环境卫生等,因此,要遵守一定的使用原则,有助于确保我们每一位能够享受安全健康的水产品。
首先,渔用药物应仅用于治疗确诊的疾病,并配以合理的疗程。
不要采取对每种水产具有统一药剂量的治疗方法,应根据疾病的性质和特征,选择适宜的药剂量。
其次,渔用药物应根据水产品的性质,分类使用,在必要的时候,为治疗不同类型的水产品,采用专门的抗生素类药物,以防止抗生素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不同药物在同一品种水产个体上的交叉污染。
再次,渔用药物应执行药效维持疗程,使病毒和细菌在水环境中的毒力下降,从而减少对水环境和其他动物的污染。
应在给药结束后,提前一定时间进行维持疗程,以防止病原体复苏。
此外,要选择国家规定的有关渔用药物,尽量采用禽类膳食剂,它具有稳定性,能够延缓药物排放到水中的速度,有助于提高水体污染的阈值;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新药的应用,尽可能采用和执行现行的安全操作规范。
最后,不要有心让更多的渔民靠使用渔用药物获得更大的利润。
要加强对渔用药物的监管,确保其使用规范,减少对我们食用水产品的污染,才能保护我们身体健康。
渔药使用原则
鱼民必读手册之盐和鱼的超重要关系和用法食盐盐是一种廉价的药物食盐,呈白色结晶粉末或块粒状,无臭,味咸,在水中易溶解,学名为氯化钠。
食盐除人民大众食用外,还是防治鱼病的一种廉价良药。
现根据养鱼户多年来用盐防治鱼病情况和有关资料整理介绍如下。
一、浸洗法浸洗法是在一定的容器内,配以较高的药物浓度,用较短的时间,强制鱼类受药,从而杀灭鱼体表或鳃部的病原体。
鱼种放养前,用2.5%食盐水浸洗10~15分钟或用5%食盐水浸洗鱼体5分钟对鱼体进行消毒,以防止将病原体带入池中,同时还可增强鱼的抗病能力,提高鱼种成活率。
用2%的食盐与3%的小苏打混合液浸洗病鱼10分钟,可治疗松鳞病、肤霉病。
用2%食盐水溶液浸洗鱼体1.0~20分钟,可防治红线虫病。
用1%~2%的食盐水浸洗病鱼2~8,分钟可防治车轮虫病。
用3%~4%食盐水浸洗病鱼5分钟,可治疗鱼的水霉病、烂鳃病、赤皮病(浓度可视鱼的体质、水温等适当增减)。
用2.5%食盐水浸洗病鱼20分钟,可治疗鱼的口丝虫病。
用2%食盐水浸洗鱼体5分钟,可治疗鱼的斜管虫病。
用3%食盐水或用2%食盐水与3%小苏打混合液给病鱼浸洗10~15分钟,可防治鲤鱼的竖鳞病。
用7%食盐水浸洗(水温15℃时)5~10分钟,可治疗亲鱼水霉病。
用5%食盐溶液浸洗鱼体5分钟,可防治指环虫病。
用3%食盐水浸洗病鱼10~20分钟或用2%食盐水洗浴病鱼30分钟,可治疗鲤嗜子宫线虫病。
用3%食盐水浸洗鱼体2分钟左右,可防治白头、白咀病。
用2%~4%食盐水浸洗鱼体4~5分钟,可防治水霉、车轮虫等引起的皮肤病、鳃病等。
用1%~3%的食盐水溶液,浸洗产卵鱼巢10分钟,对水霉病有防治效果。
用5%的食盐水浸洗鱼体受伤,鳞片脱落的鱼种和产后的亲鱼,可预防伤口出血溃烂和感染霉菌。
用3.5%食盐水和1.5%硫酸镁浸洗,水温20℃浸洗15分钟,可防治小瓜虫病。
用1/50000硫酸铜和同浓度的硫酸镁,另加1%的食盐混合液浸洗病鱼20~30分钟可杀死小瓜虫(白点病)。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鱼药使用准则是指在养殖过程中,合理、科学地使用药物来防治鱼类疾病的指导原则。
遵循鱼药使用准则可以帮助养殖者正确选择和使用药物,减少药物滥用的风险,保证鱼类健康和水产品质量的安全。
下面是一些鱼药使用准则的基本要点。
1.定期养殖环境监测:在养殖过程中,要定期检测水质、鱼类的生长情况以及疾病发生的情况。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使用药物的需要。
2.使用合法注册的药物:在使用鱼药之前,要确保该药物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注册和批准,并且获得了合法的销售许可。
使用未注册或非法的药物可能会给鱼类和食品安全带来风险。
3.了解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使用药物之前,要详细了解该药物的适应症、使用方法以及剂量等信息。
只有在确认药物适合治疗当前疾病,并且使用方法正确,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4.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使用:使用药物时,要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进行使用。
过量使用药物可能会导致药物残留、抗药性产生等问题。
5.停药期和安全期的遵守:在使用药物后,要遵守药物的停药期和安全期。
停药期是指在使用药物后,要等待一定时间,确保药物残留浓度降低到安全范围之内,再将鱼类投入到生产环境中。
安全期是指在使用药物后,要等待一定时间,让药物完全代谢和清除,保证在收获时没有药物残留。
6.记录药物的使用情况:在使用药物时,要详细记录药物的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购药票据和药物包装说明。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养殖者了解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7.留样:在使用药物后,要留取一定量的样品,并妥善保存。
这样可以在需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判断是否存在药物残留等问题。
8.定期检测鱼类的抗药性情况:定期检测鱼类的抗药性情况,可以了解鱼类对特定药物的敏感性,并及时调整使用的药物或治疗方案。
总之,鱼药使用准则是保证养殖过程中合理、科学使用药物的指导原则。
养殖者要通过定期环境监测、使用合法注册的药物、了解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按照推荐剂量使用药物、遵守停药期和安全期、记录药物使用情况、留样以及定期检测鱼类的抗药性情况等措施,来减少药物滥用的风险,保障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科学使用鱼药的原则
(3)留 心“ 三 证 ”:① 生 产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为 5 年,期满前 6 个月内须持 原 证 重 新 申 请 ,同 时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行 年 检 制 度 。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包 括 许 可 证 编 号 、企 业 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 册 地 址 、生 产 地 址 、生 产 范 围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限 等 项 目 。 企 业 不 得 生 产 许 可 范 围 外 的 产 品 ,以 及 在 吊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须 立 即 停 止 产 品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我 国 农 业 部 第 202 号 公 告 规 定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不 再 向 未 取 得 鱼 药 GMP 合 格 证 的 企 业 换 发 任 何 产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全 国 鱼 药 生 产 行 业 必 须 达 到 良 好 的 药 品 生 产 管 理 规 范 (GMP),因 此 ,若 企 业 不 通 过 GMP 则 不 允 许 其 进 行 生 产 ,也 就 没 有 生 产 许 可 证 。② 批 准 文 号 。渔 药 包 装 上 必 须 有 经 农 业 部 核 发 的 批 准 文 号 ,进 口 鱼 药 有 农 业 部 发 给 的《 进 口 鱼 药 登 记 许 可 证 》,且 须 按 农 业 部 规 定的统一编号格式。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编 号 前 注 明“Z”为 纯 中 药 成 分 的 兽 用 ,“S”为 生 物 制 品 ,“J”为 进 口 原 料 的制剂,“F”为中西药复方鱼药,加“分”字 的 为 分 装 产 品 ( 国 产 或 进 口 大 包 装 鱼 药 产 品 分 装 为 小 包 装 ):第 一 、 二 类 新 鱼 药 、新 生 物 制 品 试 产 期 间 内 生 产 的 产 品 为 试 产 品 ,在“ 字 ”前 加“ 试 ”字 。生 物 制 品 批 准 文 号 格 式 :生 药 字 XXXX ( 年 号 )XX ( 生 药 厂 编 号 )X ( 类 别 号 )XXX ( 品 种 编 号 ) 。不 得 使 用 文 件 号 或 其 它 编 号 代 替 、冒 充 渔 药 批 准 文 号 。 渔 药 批 准 文 号 有 效 期 为 5 年 ,渔 药 生 产 企 业 在 期 满 前 6 个 月 内 应 向 原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再 注 册 手 续 ,期 满 后 原 渔药批准文号即自行作废,渔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 产 、经 营 原 批 准 文 号 的 产 品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渔 药 的 发 展 晚于以畜禽为主的传统鱼药,部分渔药来源于传统鱼 药 ,渔 药 又 归 畜 牧 兽 医 局 管 理 ,因 此 渔 药 制 剂 的 批 号 用 鱼 药 批 号 。渔 药 制 剂 只 有 达 到 一 定 的 标 准 要 求 才 能 拿 到 批 号 ,而 有 批 号 的 渔 药 在 质 量 上 则 有 一 定 的 保 证 。 ③ 生 产 批 号 。 它 是 用 于 识 别“ 批 ”的 一 组 数 字 或 字 母 加 数 字 , 一般是该批渔药的出厂日期,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 位 数 组 成 ,但 也 有 例 外 。 一 部 分 渔 药 规 定 了 有 效 期 ,有 效 期从生产日期(以生产批 号 为 准 ) 算 起 ,超 过 了 有 效 期 即 为过期渔药。
NY—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得基本原则、渔用药物得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得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得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与治疗水产动植物得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得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得具有生物活性得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得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得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得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得、用于预防、诊断与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与其她有关疾病得生物制剂。
它得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得可靠性。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得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与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得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得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与有关部门得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与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得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与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得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鱼药的用法鱼药如何使用
鱼药的用法鱼药如何使用鱼药为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而鱼药要怎么使用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鱼药的用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鱼药的用法1、准确诊断鱼病、对症用药对症用药是提高药物治疗效果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尤其是对一些易混肴的鱼病要认真查清病因,对症用药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
2、准确丈量水体、计算出准确的用药量用药量不足,达不到治疗的预期效果或者根本无效;如果用药过量,则可能会引起鱼类中毒,加重鱼类的病情,形成药害,因此准确用药是十分重要的。
内服药物的剂量应根据在池吃食鱼的总重量进行计算或者根据日投饲量进行计算,3、搞清楚不同鱼类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为避免药害的形成,用药前首先要搞清楚各种鱼类对药物的敏感性,如乌鳢对硫酸亚铁较为敏感、无鳞鱼类对敌百虫较为敏感,如果使用这些药物,不仅治不好鱼病反而会使养殖对象中毒造成死亡。
4、注意药物之间的联合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混合使用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即:拮抗作用,使药效互相抵消而降低效果;协同作用,使药物相互反应而增强药效。
所以,在用药时不能随意的混用药物,若确实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相互混用,最好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全池泼洒药物时最好先喂食后泼药因为药物泼洒后鱼类的食欲会下降;此外,最好是在晴天上午酌9~10点或下午4~5点时用药,避免中午阳光直射时用药。
因为气温越高,药物挥发就越快,药效持续的时间就越短;阴雨天不宜用药(一些可以释放出氧气的药物除外),因为阴雨天光照太差,用药后容易导致鱼池缺氧。
6、全池泼洒药物时一定要均匀对一些难溶有残渣的药物(如:漂白粉)一定要过滤掉残渣,以免残渣入池被鱼类误食而中毒形成药害。
7、全池泼洒药物时应从上风处开始逐渐向下风处泼洒,并且人要站在上风处这样做可借助风力的作用使药液很快在池水中分布均匀,同时又注意到了用药人的安全。
8、不定期的更换药物的品种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治疗鱼病,开始效果会很好,但是时间长了以后药效往往会减弱,这是因为病原体对药物产生了抵抗力,即耐药性。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如氯化钙、碳酸钙等,用于补充矿物质缺乏。
饲料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
如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用于补充饲料中营养成分不 足。
非营养性添加剂
如抗生素、驱虫剂、抗氧化剂等,用于预防疾病、促进生长 、防止氧化等。
04
无公害渔药的安全使用
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确保使用无公害渔药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了解并遵守农业农村部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无公 害渔药的认证、生产、流通、使用等规定。
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
在使用无公害渔药前,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评估内容包括药物的毒性、残留量、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等。
合理使用和轮换使用药物
根据药物的特性、作用机制、使用 对象、使用剂量等合理使用药物。
THANKS
抗生素
如青霉素、红霉素、庆大霉素等,用于治疗细菌 感染。
合成抗菌药
如磺胺类、喹诺酮类,用于治疗特定细菌感染。
抗真菌药
如两性霉素B、氟康唑等,用于治疗真菌感染。
杀虫驱虫药
抗蠕虫药
如阿苯达唑、吡喹酮等,用于 治疗蠕虫感染。
抗吸虫药
如吡咯萘胺、硝硫氰醚等,用于 治疗吸虫感染。
抗血吸虫药
如吡喹酮、硝硫氰醚等,用于治疗 血吸虫感染。
措施。
05
无公害渔药的残留和监控
残留监控的目的和要求
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无公害的鱼类产品,对渔药的残 留监控是必要的。
符合法规要求
各国对渔药残留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种类、使用剂量、残 留限量等制定了标准。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对渔药残留的监控,降低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水生 生物的生态平衡。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为规范我镇渔药使用安全,提高稻鱼品质和质量安全,降低药物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稻渔产量和提高种养户收入,特制定本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渔用药物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2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3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3.1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3.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3.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3.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 常用渔药4.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表1渔用药物使用方法5 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表2 禁用渔药。
养鱼用药的注意事项
养鱼用药的注意事项
一、两种药物混合使用时,应先分别溶化后再混合
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等都应在木桶或木盆中用50℃左右的洁净水溶化;漂白粉、敌百虫等粉剂药物,应先用少量水调成浆糊状,再加水稀释,以免结块被鱼误食。
使用漂白粉时,要先测定漂白粉的含氯量,不可使用受潮的漂白粉。
使用敌百虫时,要用喷雾器喷雾,喷雾器使用前后都要清洗干净。
变质受潮的药物不可施用,各种药物均应现配现用。
以下药物不能混用:漂白粉与生石灰,硫酸铜与生石灰,敌百虫与生石灰等。
二、施用药物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下午4时左右。
因为泼药后就是傍晚,气温、水温都会降低,可以减少鱼类的不安和体能消耗。
清晨不宜泼药,以免造成鱼类缺氧浮头;也不可在中午阳光直射时施用,以免降低药效。
三、使用硫酸铜时应注意:
1、硫酸铜用量计算要准确;
2、用于溶解硫酸铜的水温度不能超过60℃,否则会使硫酸铜失效;
3、硫酸铜不宜常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
四、泼洒药液,可用喷雾器,也可用木瓢或勺子全池塘均匀泼洒,切不可定点倾倒。
五、悉心诊断,对症下药,以免造成浪费,增加成本。
六、水温较高时泼洒药物效果最佳,泼洒时要均匀。
不易溶解的药物要用开水充分溶解后再泼洒,留下颗粒会使鱼误食中毒。
七、鱼用药后1~2小时内,人不要离开池塘边,一旦发现鱼严重浮头或有死鱼时,应迅速注入新水。
八、鱼在浮头时或浮头刚结束时不应用药,否则会造成大批鱼死亡。
九、遍洒药物应从上风处开始逐步向下风泼,这样药物较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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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各类渔用药使用方法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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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