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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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 最新(2019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 最新(2019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6 -- 29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增加】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增加】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新专利法与细则对照阅读

新专利法与细则对照阅读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 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 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条【发明创造】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增加】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 的技术方案。【增加】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增加】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 三条【管理部门】 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R80 专利管理工作。 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保密处理】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 密的,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 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 第八条【合作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 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 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 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 授予发明专利权。【增加】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 申请的人。 R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湖北省专利条例

湖北省专利条例

湖北省专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注重质量、促进运用、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加大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专利奖,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的单位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专利,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化、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最新专利法全文

最新专利法全文

最新专利法全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通过,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法所涉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设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成为专利权人。

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则按照约定执行。

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权利,则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当办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019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9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版引言专利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它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了一种保护他们的创造的方法,同时也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专利法需要有详细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2023版专利法的实施细则。

申请专利的要求根据2023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新颖性: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必须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从未在公开领域被披露过的。

2.创造性: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必须在现有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具有显著的进步。

3.工业适用性: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必须能够在实际的工业生产或商业运作中被应用。

申请专利的程序申请专利的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将专利申请书提交给专利局,包括对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的详细描述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专利申请审查: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的合规性、新颖性以及创造性的评估。

申请人也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正或补充。

3.公示公告和异议:一旦专利申请通过审查,专利局将对其进行公示公告,以便任何人提出异议。

如果有异议的话,专利局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

4.专利授权:如果专利申请通过审查且没有任何异议,专利局将授权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给申请人。

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2023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下列的限制之一:1.发明专利: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实用新型专利: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外观设计专利: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保护发明创造者权益的重要方式。

在专利的保护期限内,申请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其他人不得未经许可使用该发明。

专利的维持和失效专利的维持和失效根据2023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管理:1.缴纳年费: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年费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2.请求无效宣告: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无效宣告,如果专利局认定专利无效,则专利将失效。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国家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用于保专利法的作用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专利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1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02专利法的主体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实施与许可等。

03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制度。

专利法的体系结构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专利制度的起源01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类似专利制度的萌芽。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0215世纪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现代专利制度逐渐形成。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03中国自清朝末年开始引入专利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01发明创造性02外观设计创新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专利权的实施及保护

3专利权的实施及保护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简要说明的作用?
2020/10/15
无需到专利局登记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登记和公告、转让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向外国人转让需经批准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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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法10、94号公告)
转让的效力:权利转移(权利主体变更) 转让方式:转让、投资 生效条件:自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专利转让合同:书面形式,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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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权利
转让专利权(法10、94号公告)
向外国人转让的特殊要求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禁止类技术,不得转让;
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 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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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法42、法44)
发明专利权 ➢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10年 保护期限的含义及其计算方式:截至期限、自申
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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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未缴纳年费 书面声明放弃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年费(法43、法44、细则90、细则95-96)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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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有效 未经权利人许可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故意或者过失?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修订)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修订)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专利实施【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山东省专利条例

山东省专利条例

山东省专利条例【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山东省专利条例》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日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

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修改

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修改

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发展,完善专利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修改》(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专利法律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涉及重大修订的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的修订应当坚持“围绕发明创造服务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专利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公正,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密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保密申请材料。

第六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优先权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书面声明,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

第七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引用文件,在审查中应当认真调查考虑,对于被引用文件的内容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是否相符进行比对。

第八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临时保密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声明,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交临时保密申请文件。

第九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提交服务申请文件。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十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检索请求,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的检索范围和检索要求,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提交检索请求文件。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专利异议请求,对于已经受理的异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并依法作出终局决定。

专利法执行手续(全文)

专利法执行手续(全文)

专利法执行手续(全文)一、实施许可制度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权。

实施许可应当是合同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申请实施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 实施许可合同书;2. 专利权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公布号码。

审批实施许可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实施许可应当不得排除竞争;2. 实施许可应当有助于发挥专利的社会效益;3. 实施许可应当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发展;4. 实施许可应当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二、专利权质权转移的申请和登记手续专利权转移包括专利权质权转移和专利申请权转移。

申请专利权质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权转移书;2.专利权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公布号码。

专利权质权转移应当按照专利局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经登记后,转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权许可备案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专利权许可备案是指当事人将专利权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专利权利用的合同或者协议备案的工作。

申请专利权许可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权许可合同;2.专利权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公布号码。

备案应当按照专利局规定的程序申请备案。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和审批手续1.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均以起诉为主。

2.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请求,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说明:(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3)证据;3.请求人应当对请求书的全部实体事项进行证据补充说明或者补充证据,并自收到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就是专利法执行手续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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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请求延长期限)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八条(保密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专利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向外国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并准备随后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提出请求;(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请求。

第十条(国际申请的期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请求后,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发出通知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本条第一款所述通知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发出通知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一条(违反法律)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5: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二条(申请日)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条例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2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6: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10: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请求书)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26: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说明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条(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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