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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9-8-2 第二章投资管理原则……………………………………………9-8-2 第三章投资禁止制度……………………………………………9-8-3 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9-8-3第五章附则……………………………………………………9-8-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基金投资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涉及基金投资各环节之间的业务关系、各个环节的权责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四)投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严格分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五)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授权制度;

(六)严格按照防火墙原则执行空间分离制度;

(七)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严格分开管理的原则;

(八)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九)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业绩考核的独立性原则。

第三章投资禁止制度

第五条基金投资管理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投资基金契约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

(二)违反基金契约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同一基金对同一投资品种在相同或相近时间内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相反方向的交易;

(五)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对同一投资品种在相同时间,在相同或相近价格上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七)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九)以任何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十)应该互相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立操作全过程,严禁应由两人或多人担任的工作由一人担任;

(十一)任何人员同时掌握前台和后台的系统口令;

(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穿越部室之间的防火墙;

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

第一节投资基准

第六条研究发展部的金融工程小组负责运用数量化研究工具,根据不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的规定,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基准将成为基金经理决策的参考标准。

第二节投资基础

第七条研究报告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第八条研究报告分为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内部报告来源于公司研究发展部,外部报告来源于经公司认可的外部研究机构。

第九条作为投资基础的内部报告不得低于报告总量的60%;

第十条研究发展部承担基金投资的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宏观经济、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分析研究,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品种备选库,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第十一条研究发展部必须对各基金经理提供公平、对称的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发展部下设的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发展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三条研究发展部对研究报告的质量负责。研究报告依据的数据要全面、真实可靠,使用的研究方法要科学、合理。根据公司的考核办法,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考核研究报告的质量。

第十四条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部、基金交易部、市场拓展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研究会议,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投资研究会议由研究发展部经理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定期会议分为月例会制度和周例会制度。月例会主要讨论下月研究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等问题。周例会主要讨论近期研究成果、市场热点和近期工作反馈情况等。不定期会议视需要召开,主要讨论投资品种、市场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部每月(或定期)向研究发展部提交下一阶段的研究请求。

第三节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必须以符合规范的书面研究报告为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契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重大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契约》和公司有关规定,审定以下各项业务:

(一)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提案,包括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金融产品之间的配置比例,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及融资规模;

(二)审定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方案,并做出决策;

(三)负责基金投资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审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定期会议每月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集;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议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投资决议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低于三票通过方可实施,决议报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表决,必须采取下列原则:(一)投资必须有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投资依据,经过基金经理的尽职调查,并做出结论性判断;

(二)投资决策(包括数量和时机),必须经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低于四票同意才可通过;

(三)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如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必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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