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高效、规范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执行和结案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
二、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1. 受理阶段(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 调查阶段(1)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担任援助律师。
(2)律师调查: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与当事人沟通:援助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3. 审理阶段(1)立案:援助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解、判决等。
(3)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 执行阶段(1)执行申请:援助律师根据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援助律师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
5. 结案阶段(1)结案报告: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撰写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审理结果、执行情况等。
(2)结案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提交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批。
(3)结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发送结案通知,告知案件已结案。
(4)归档:将案件材料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三、特殊情况处理1. 案件撤销: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明显违法、不实等情况,援助律师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2. 案件中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失踪等,可以申请中止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法律援助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给付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1.事项依据:《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第2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2月
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35条
2.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35条
3.办理条件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
4.申请材料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35条
5.法定办结时限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
实施机构哈尔滨市司法局
无
联办机构
30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日常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案件结案
办理条件
窗口办理
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办理程序 1.律师提报立卷材料 2.卷宗审查并填写补贴表 3.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并发放
无
通办范围
服务电话85891148
投诉电话85891123
示范文本及常
见错误示例
其他注意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粤司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1月24日以粤司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不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事项,是指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特殊案件,包括:(一)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案件;(二)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三)为非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四)港澳台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司法协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五)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六)其他依法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的岗位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一)受理: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二)初审: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建议,拟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是否符合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审批: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包括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说明材料,是否予以法律援助以及对予以法律援助的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延长审查期限,是否撤销指派,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是否终止法律援助,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核对补贴数额;(四)指派: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包括选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对是否符合撤销指派情形、是否符合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提出意见;(五)监督:负责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六)支付补贴:负责处理补贴发放,包括提出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计算补贴数额,交付发放补贴;(七)结案:负责收取、整理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并移送归档;(八)档案管理:负责管理案件档案。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案件范围和困难条件的公民,对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在本行政辖区内,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申请法律援助审批事项代码:5152三、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第124号令)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2、权限:负责实施在静安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二)审批内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
(三)法律效力经审批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就其申请的法律事项获得法律咨询、调查取证、非诉调解、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工作,确保案件归档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归档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归档。
(二)完整准确:归档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完整,不得遗漏重要材料。
(三)及时规范:案件归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手续应当规范。
(四)安全保密:归档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案件信息安全。
二、归档范围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范围包括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1.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 申请人的委托书(如有);3.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案件受理材料:1.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通知书;2. 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案件决定书;3. 受援人确认书。
(三)案件办理材料:1.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提供的代理意见书;3.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提交的诉讼(仲裁)文书;4.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案件执行材料:1.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提交的执行申请书;2.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提供的执行依据;3. 执行案件执行情况报告;4. 执行案件终结裁定书。
(五)案件结案材料:1.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2.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3. 法律援助律师(人员)提交的结案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1. 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代理人、律师(人员)签订的协议;2. 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3.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三、归档程序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程序如下:(一)案件办理完毕后,法律援助律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齐全,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清单》。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完整。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2012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修订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阳江高新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局权责清单

阳江高新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局权责清单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个人无2法律职业资格初审69974706X0100002444170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个人无行政处罚(2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69974706X0200003444170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69974706X0200004444170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法律援助是针对经济条件非常困难,生活实在难以危机的贫困人群通过司法程序和手段给予一定的国家经济帮助的过程。
当然并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人都可以申请到法律援助的。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参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对于不同省市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差别。
今天,小编就以四川省为例,为大家大概讲解一下▲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是什么?▲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省级、市(州)级、县级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法律援助社会志愿人员。
特殊案件当事人是指依法通知辩护或者代理的受援人以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援人。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权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五)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强制医疗代理和仲裁代理;(六)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七)司法鉴定;(八)公证证明;(九)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案件证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原则: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客观公正原则:收集证据应当客观、真实,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及时性原则:收集证据应当及时,确保证据的效力。
(四)全面性原则:收集证据应当全面,涵盖案件的全貌。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材料、文件、函电等。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三)进行现场勘查、鉴定、勘验。
(四)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收集证据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收集证据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得伪造、变造证据。
(四)收集证据应当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第三章证据的审查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十条审查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审查证据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二)合法性原则:审查证据应当核实证据的合法性。
(三)关联性原则:审查证据应当核实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四)有效性原则:审查证据应当核实证据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审查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审查证据的来源,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二)审查证据的形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下面,本文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解读。
一、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1. 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2. 申请人确有诉讼请求;3. 申请人不具备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条件;4. 申请人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法定范围内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2. 符合条件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分配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一旦申请人符合条件并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安排具有法律援助资格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援助服务。
4. 案件办理阶段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申请人开始进行案件的实质性办理。
法律援助人员将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相关服务。
5. 结案阶段一旦案件办结,法律援助机构会对该案件的援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如果申请人被判定具备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意义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1. 保障了经济困难人群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2. 防止了经济弱势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3. 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4. 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合作,加强了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适用条件下,被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活动,因无财产或者无固定财产,不能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依法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步: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详细陈述自己的经济困难状况、案件情况以及需要法律援助的理由。
第二步: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涉及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将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步:受理经过审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申请,并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律师。
第四步:律师代理律师将根据委托协议,为受援人进行案件代理工作。
律师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出庭辩护等工作,以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步:结案经过诉讼过程,如果案件最终判决有利于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手续,并从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
任何违法操作或滥用法律援助政策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申请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经济情况和案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受援人应当配合律师的工作,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并履行相应义务。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依法进行申请、审查、受理和律师代理等程序,才能确保法律援助的公正、有效和有序运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以更好地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援助,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访问司法的权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4.09•【文号】司法部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XXX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时限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法》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内容。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在委托人委托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代理工作。
”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是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具体规定1.案件受理时限根据《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这意味着,受援人在提交申请后,最长等待七个工作日即可得到是否受理的答复。
2.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法律援助法》和《律师法》,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这包括案件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各个环节。
3.特殊情况下的办理时限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受援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2)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上诉案件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或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的法律帮助。
在我国,法律援助上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援助案件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流程,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二、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条件1. 上诉人必须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 上诉人必须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3. 上诉人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4. 上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程序1. 提起上诉(1)上诉人应当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载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上诉人应当提交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
(3)上诉人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2. 立案审查(1)上诉状提交后,一审法院应当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上诉人是否符合上诉条件、上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一审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 立案(1)一审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立案后,一审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
4. 开庭审理(1)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等环节。
(2)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由二审法院指定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5. 判决或裁定(1)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2)判决或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6. 执行(1)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期限1. 上诉期限:上诉人应当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2. 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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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承办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
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