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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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 法律责任。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对一定的法律规范的 违反。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 1 ) 环 境 行 政 主 体 违 法 与 环 境 行 政 相 对 人违 法。 ( 2 ) 作 为 环 境 行 政 违 法 和 不 作 为 环 境 行 政违 法。 ( 3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 法。
二、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Leabharlann Baidu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
三、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履行法定的义务。 (3)接受行政处罚。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
第三节 环境行政制裁
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此,应当明确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不等于环境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制 裁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中的一部分。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政法 律制裁的主要形式有: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 罚。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法理学所称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的一个 主 观要件(过错或过失)和三个客观要件(行为违法、 有危害结果、违法行为和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 个要件共同构成。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 成方面,则要视具体的规定来确定,与其他性质的行 政违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指认定或者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根据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 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违法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对环境违法责任者 的惩戒,其最终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权益的补救, 以恢复正常的管理程序,所以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 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 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
(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 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59条的规定,公务员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 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 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 究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 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 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 1 )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 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 )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 3 )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 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 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 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行为。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2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义 务。 ( 3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行为。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节 环境行政制裁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 同义语;从狭义上讲,法律责任意为违反法定义务而 应受到某种制裁。 法律责任通常可划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 事责任三种类型。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该项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第一,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机关必须依法享有对 该违法行为的管辖权; 第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 环境违法责任的依据。 ( 2 )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 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 3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 任,才能有效地防止追究责任的随意性,真正实现法 治行政。
一、环境行政处分
(一)环境行政处分概念 在中国立法中的行政处分,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 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 施了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 的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二)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 1 )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公务员 所在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 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 2 )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 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 3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行政处分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实施的一 种惩戒,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 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 任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环境行政法律 责任;在某些场合,危害结果的大小,会影响承担行 政责任的轻重程度。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 类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1)事实上的错误。 (2)法律上的错误。 (3)程序上的错误。 (4)行政越权。
(5)滥用职权。
(6)行政失职。
(二)环境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方式 环境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 有: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