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渝办发[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收入计算第三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人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四条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
为了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重庆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城市低收入居民,重庆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制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居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提高其生活水平。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针对农村低收入居民,重庆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
农村地区的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相对较低。
农村低收入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
三、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
除了一般低收入居民外,重庆市还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例如,对孤儿、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会根据其特殊情况,提高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流程。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他们可以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低收入居民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总之,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和社会的关爱,让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重庆低保标准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重庆低保标准整理重庆低保标准:从10月1日起:主城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38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25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给标准为480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给标准为350元。
据CQTV新闻频道官方微博消息:重庆低保标准上调了。
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主城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38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25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给标准为480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给标准为350元。
昨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消息,10月1日起,城市居民低保金每月涨25元,农村居民低保金每月涨20元,城市“三无”人员每月可多领35元、农村五保对象每月可多领45元。
据悉,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42.17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2.16万人。
有五保对象16.6万人,城市“三无”人员1.3万人。
主城9区及北部新区由360元增至385元渝中区、大渡口区等主城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至38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提至225元。
同时,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给标准由每人每月445元,提至480元。
另外,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给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至350元。
涪陵等12区县由350元增至375元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涪陵区、长寿区等12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至3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升至220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给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至465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给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至345元。
万州等17区县由340元增至365元万州区、黔江区等17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提至36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人每月195元,提至215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给标准由每人每月415元,提至450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给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提至340元。
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二)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负责职工工资(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单位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并出具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状况证明;(三)统计、物价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工作;(四)教育、卫生、土地房屋、工商行政、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化 、 范化 、 制化健康 发展 , 力保 障 了城乡 困难群众 的基本 生活 。但一些 地方仍 然存在 低保政策 执行走样 , 规 法 有
“ 情保 ” “ 系保 ” “ 人 、关 、轮保 ” “ 、骗保 ” 问题 时有 发生 。为进一 步做好城 乡低保 工作 , 等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育 、 房等 专项 救 助仅 与低 保对 象挂 钩 , 住 导致 低 收人人 群 “ 挤低 保 ” 的现 象 。民政部 门要按 照 高于城 乡低 保保
障 比例 3 %一 5 %的范 围 , 建立 包 括城 乡低 保 、 城市 “ 无 ” 三 和其他 困难 人员 的整个低 收 入 困难 家庭 档案 。相 关 部 门要 将 专项 救 助 范 围 由城 乡 低保 对 象扩 展延 伸 到建 档 的所 有 低 收人 困难 家庭 .有 针对 性 地 给予 帮扶 。 降 低 困难 群众 对低 保 制度 的依 赖 。
的房 屋产权 证 明 申办登 记 。
( 十) 三 对筹 建 期较 长 , 从 事 除煤 矿 、 且 非煤 矿 山 、 客货 运 输 、 险化 学 品 、 危 民用 爆 炸 物 品等 高危 行 业 、 食 品药 品 生产 、 以及 依 法应 由环保 部 门先行 审批 以外 的行业 , 实行 主体 资格 与 经营 资格 相分 离 的登记 制度 , 先 行 颁 发 营业执 照 , 确认 其 主体 资格 , 营范 围核定 为 “ 营筹 建 , 经 经 未经 许 可审批 和 变更 登记 , 得从 事经 营 活 不 动” 。待 企业取 得 相关批 准 文件或 许 可证后 , 核准 变更 其经 营范 围 , 认其 经营 资格 。 再 确 ( 三十 一 ) 资者 确 因资 金 困难 无 法按 期 缴付 出资 的 , 许 公 司 ( 投 允 除一 人公 司外 ) 改 章程 、 修 延长 出资 期 限, 也可 在章 程 规定 的 出资期 限届满 前 , 依法 减 少注 册资 本 。非 上市 股份 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转让 股 份 的 , 章 在 程 中载 明转让 后 的股东 、 出资额后 , 可依公 司 申请办 理章 程备 案手 续 。 ( 三十 二 ) 未按 规定 参 加 年检 、 照 的企 业 、 体 工商 户 , 对 验 个 以及成 立 后超 过 6个 月未 开业 , 者开 业 后 或 自行 停 业连 续 6个 月 以上 的企业 , 可暂 不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确 有继 续经 营 意愿 的 , 导 其完 善年 检 、 指 验照 手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物价水平确定,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医疗补助则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根据《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旨在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过上基本的生活。
政府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具有实际的保障效果。
重庆市政府也将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红利。
在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
同时,也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让更多低收入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北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收入计算第三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人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四条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因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获得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自获得次月起六个月以内未用于购房的,应计入家庭收入。
如所购房款低于货币安置补偿的,差额部分扣除房屋装修费用后,应计入家庭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生产性补助资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4•【字号】江津府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4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便民、惠民的服务水平,更好地落实镇(街)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切实方便人民群众。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9〕32号)《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结合白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权限下放试点的具体实践经验,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特困供养认定权限下放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镇(街)。
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主线,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解困的作用,改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城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至镇(街),由镇(街)负责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供养事项审核审批工作,实行“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权责一致。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1 关于征求对《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为推动万州区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我局拟结合本区实际制发《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为确保《细则》可靠可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方法》的意见请于7月17日前通过函件或邮件方式反馈万州区民政局。
通讯地址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2号邮箱 联系人徐胜杰电话************。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2 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人口核定第三条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六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 第四条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核定的特殊规定一户籍未在本区的申请对象家庭的在校就读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三服现役的义务兵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19〕70号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4元。
三、提高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4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4元。
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
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8月8日——结束——。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2016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6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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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2016《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第九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由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渝府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0〕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现状扫描

的调 研 发 现 ,各 地 区 城 乡 低 保 绝 对 数 量 均 呈 现 逐 年 增 多 , 盖 面 逐 步 扩 大 的趋 势 , 覆 基 本 上 实 现 了 立法 宗 旨 。其特 征体 现 为 , 保 低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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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秀山鸟杨社 区, 重庆 市人大常委 会副主任余远牧与基层低保工作人 员和低保户座谈。
余远牧表示。以至于在此后 每到一处调研 ,
余远牧必 问这 样一些问题 : 以三年平均值 “
给大家叩头 了, 感谢 大家 、 感谢 国家 。” 这样感人的故事在重庆市 人大的调研
活 动 中 , 不 少 见 。 显 然 ,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并 最
度深得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 的拥护。 “ 每个人都想 富裕 , 只是有 些人因为残
标准逐步提 高 ,保障水平递增机制逐步建
的 问 题 ;涪 陵 区江 东 街 道 对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实 行指 纹 签 到 , 效 控 制 了 “ 保 ” 象 。 有 骗 现 一
方面各 级政 府和 民政部 门要 创造性 开展 工作 , 工 作效 率 ; 一方面 , 加快 民政信 息 化建 设步 提 另 要
文 / 刊记者 刘金J 本
立; 低保 资金洛实 到位 , 发放 及时 ; 保管 低
理 日趋 规 范 , 明 度 日益 增 强 。 透 “ 谢 党 , 谢 政 府 , 有 你 们 的 帮助 , 感 感 没 我 和 孩 子不 知道 该 怎 么 办 才好 。” 秀 山县 在 中和 镇 乌 杨 社 区调 研 时 ,一 名 吃 低 保 的 三
伐, 实现信 息共 用 、 源 共享 , 轻基 层低保 工作 人员 的工作 压 力。 资 减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2014)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复核期限。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
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
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
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
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L信息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
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
重庆市低保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50元,实行差额补助。
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
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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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6~2017年定期报表)
重庆市民政局制定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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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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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6)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1.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1表) (8)
2.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2表) (9)
四、主要指标解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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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一)目的
为全面描述、科学监测、动态评估重庆城乡低保发展状况和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统计,为科学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对原有统计报表进行保留,形成本制度。
(二)主要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家庭人口状况、低保家庭总户数、低保资金支出状况、低保补差支出状况、临时补贴支出状况、等5个部分。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乡镇(街道)起填报。
(四)本制度资料来源于低保资料的行政记录,由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低保业务部门加工整理上报。
(五)报送日期及方式
本制度报表为月报。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报表所涉及财务指标解释分别以《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2、本制度报表所涉及金额、百分比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3、低保业务部门要加强与计财部门的衔接,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好低保统计台账,做到同口径的数据一致,确保报表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
4、每月5日前各单位必须将上月报表打印校对,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市局每月将通报各地社会救助统计上报工作质量,并作为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5、统计上报数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填报,做到数据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6、本制度实行全国和重庆市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统计规定,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7、本统计制度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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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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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表式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表号:渝民政1表
制表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5〕50号
审核关系: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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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表号:渝民政2表
制表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5〕50号
20 年月
审核关系: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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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城镇人口数:按《重庆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人口数据填列。
低保总户数:指当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
低保总人数:指当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低保补差支出:包含重点保障资金支出。
1-当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含临时生活补贴支出。
临时生活补贴:是指从低保资金中安排的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不包括从低保资金账户支出的其他资金。
(二)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乡村人口数:按《重庆统计年鉴》公布的乡村人口数据填列。
低保总户数:指当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
低保总人数:指当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低保补差支出:包含重点保障资金支出。
1-当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含临时生活补贴支出。
临时生活补贴:是指从低保资金中安排的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不包括从低保资金账户支出的其他资金。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