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n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n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n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商法总论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维护企业自由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二、提高交易效率 1、交易定型化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 1、强制主义 2、公示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情事变更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商法》讲义主讲老师简介:赵煌,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
第一部分商法总论P3(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组织关系商人商法商事关系交易关系商行为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商法总论讲义
论总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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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36课时讲义.doc
第一讲第一编商法学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的含义1、经济学上的含义最初商的含义即物的交换或交易,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此种含义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2、法律上的含义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其不仅表现为买卖,而且包括运输、金融、保险、信息贸易、服务等广泛的营利行为,此种含义即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各国立法上对于何谓“商”有不同的规定方式:1)概括式,即对商的范围作出广泛的概括性规定。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总则中规定,“经习惯、判例和当事人协议而不断扩大的商业上做法均认可为商。
”这样使商的范围体现了开放性。
2)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商的范围,如德国和韩国的商法采列举式。
被列举的为绝对商行为;此外,单行法也规定各类商行为或商事事业。
3)折中式,如日本商法的规定:被列举的为绝对商行为;此外,只要是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均可被认定为商行为。
(二)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因商主体从事了营利性行为,或其他主体从事了绝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或与商主体有关的人身关系。
商事财产关系,如货物买卖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人身关系,如商号、商业秘密、商誉等,是以商主体的人身权、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与财产利益无关的商主体的人身关系,如继承等不属于商事关系的范畴。
(三)商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指奉行民商分立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事活动中商主体为商行为而发生的各种商事财产关系或与商事主体有关涉及财产利益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二、商法的特征1、调整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商行为区别一般民事行为的主要特点就为营利性。
营利性是一种持续性、不间断的、被普遍认可和的、为获利而为的行为。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
在社会学意义上,商是一种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与工业、农 业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在经济学意义上,“商”是生产方式的一种,是生产与消费的 中间环节,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行为,是产品由生产者手中流 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中介。即从生产者手中将商品低价买入 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中介行为,也即一般学者所称之 买卖商。
各国对商事理解(续)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多数大陆法国家更趋向于首先以法律列举方 式概括商事活动或商业的基本范围,然后再以营利性营业标准或 商业登记制度确定具体主体的商事营业性质。例如《日本商法典 》规定:除商人直接交易、证券票据交易、交易所交易、海商活 动等属于“固有商”之外,其他诸如制造加工、租赁活动、煤气 电力供应、承揽运送、劳务承包、出版印刷或摄影、设置交易场 所、货币兑换、承接保险、承担寄存、居问代办、承担代理等十 二项业务均属于所谓“营业商”;仅在行为人欲以营利性经营为 目的而从事此类营业时方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日本商法典》 第501条、第502条)。
现代商法商事范围—归纳
按照商法学者们的归纳,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大体分为以下四类: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 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 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学说中又称 之为“第一种商”。(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它实 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 、居问、代理、行纪、包装等。学说中又称之为“第二种商”。(3)虽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 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 、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叉称 之为“第三种商”。(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 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 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 ,学者多称之为“第四种商”。总的来说,固有商与各国商法后来逐渐 确认的其他商事营业具有确定的区别,传统商法中许多基本规则主要是 为规定固有商而设置的。
《商法》课程讲义
•
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二)法律特征:
• 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⒉内部属于合伙关系;
• 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的条件 • ⒈合伙人:人数、资格 • ⒉合伙协议:性质、记载事项 • ⒊合伙出资:出资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
• (七)破产费用 • ⒈破产费用的范围 • ⒉破产费用的偿付 • (八)破产变价及分配 • (九)破产案件的终结
• 七、和解程序 • (一)和解的概念 • (二)和解程序 • ⒈和解条件 • ⒉达成和解协议
• ⒊企业整顿
• ⒋清偿债务
• 案例讨论题
•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 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 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 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 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 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 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 案应如何处理?
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某银 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货款
• 25万元汇入该帐户。李某收到25万元后, 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即协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找实业公司要求退还货款, 实业公司以承包协议及约定而拒绝。据 查,该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请回 答:
• 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李某私立帐户的 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公司,李某以 欺诈的手段签定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 司无关。你怎样看待?
赵某退伙时,因销售洗衣机合同刚签 不久,故未将此事进行结算,便去外地 经商。该合伙企业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 解散。宏大电器公司要求偿还其代销洗 衣机得款项。
商法学1讲——商法总论之1(商法概述) (1)
之
商法概
述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
一、什么是商法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营利性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发生作用的领域是市场经济关系
商法的调整内容是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商人
营利性活动(商行为)
一、什么是商法
商法的内容和分类
商法
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
将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司法的特殊性:
在审判中承认商事审判的独立性
谢谢观 看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
主体:从简单到复杂
行为:从单一到复合
个人独资、合
伙、公司 — —
买卖、代理、保管、运 输——营业让与、并购、 证券交易、电子商务
二、商法为什么重要
(三)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法律制度设计
商法的立法体例
商法的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体制
法国商法典 ✓ 1803年公布,1807年议会通过,1808年施行 ✓ 立法标准:客观主义,以商行为为其立法基础 ✓ 内容:商法总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 ✓ 意义:首次打破了中世纪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
阶层的特权,使商法具有普适性。
商法的立法体例
德国商法典
✓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 ✓ 立法标准:主观主义,以商人作为立法基础。
✓ 主要内容:
商人
公司及隐名合伙
商行为
海商
商法的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
✓ 瑞士:
1872年
颁布《债务法》, 其 内 容包括:总则、合 同分 则、公司、有价 证券及 商号、商业合 伙、 商业 登记、商业帐 簿。
✓ 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
《商法总论》课件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 讲义_OK
(2)民商两法典所适用的对象没有明确的区别标准, 由此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损法的安定性。
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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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商法的某些规定的确可以纳入民法规定范畴。 1 例如 票据法可以纳入债法。
分类十分混乱,仅在我国现行法框架内具有办理 企业登记时确定其属性与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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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的考察 (一) 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依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的划分。 企业分类中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分类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 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依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同的划分 法人企业: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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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形式意义的商法与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本质论:无需就各个时代的商法典规定的存在、不存在予以包括性
的说明。形式意义的商法受时代的限制有可能以不能反映本质的 歪曲的形式出现。
1 两者的范围产生不一致 如: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不属于商法典
的规范对象,但属于实质意义的商法范 畴。
2 实质意义的商法不局限于商法典 商事条约 商惯习 团体的章程(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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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则 企业:
遵从资本多数决(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以此作为企业意 思统一的方法。
支持资本的集结、使得国家经济不断产生新的活力。 社会:
遵从由平等的市民选举权所代表的民主主义社会的决定原 则,以此作为国家的意思统一方法。
基于人间的尊严,统一市民社会的不同意见。
上述两个原则不仅使商法以外的企业法得以诞生, 还带来了商法的功能中是否应包含公益性这一立法、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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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属性
商法属于实体法,规定商人的投资和经营权利, 但同时有规定大量程序法内容,如商主体设立的条 件和程序、各种交易行为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等等, 使商法兼有程序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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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 1 从表现形式上,分形式意义的商法和
实质意义的商法; 2 实质意义商法中,分广义的商法和狭
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 法,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
3 从商法规范的性质上,分商事私法和 商事公法;
4 从商法规范内容上,分商事组织(主 体)法和商事(交易)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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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法属于国内法,但有明显国际性 现代商法是一国制定,是国内法,体现国 家民族特色。 但商事交易技术规则相通、无国界之分, 各国相互借鉴、吸收,使得各国商法呈现趋 同性,有明显国际法色彩。例如公司制度、 股票期货交易规则、票据制度等,各国基本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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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商法亦称商事法(commercial law/businesss
law),是调整商人在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从以下方面理解: 1.商法的主体是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殊部分,不包括 一般民事主体。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易关系, 即所谓商事关系内涵是交易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流转关 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流转关系。 3.商事交易关系发生于商人的营业过程中,有营利目的 性。不包括商人或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救灾捐款等经济关系。 4.所谓的商法,并非仅限单一商法命名的法律,应指一 系列所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等总称。
由此,“商人”这个名词一直被沿用下来。现 在,把生产出来用于交换的物品叫做“商品”,把专 门从事该行业的人叫做“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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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பைடு நூலகம்哲学意义上的“商”,马克思说,商是人类的基 本生存方式,任何人的一生都离不开与他人的交换或交易。
3 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 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其 公式:物(原物)——货币——物(另一种)
商事习惯法
民法中商事规定
民商合一法 有关商事之民事
特别法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我国商法的主要构成: 公司法
商事合同法
合伙企业法
电子商务法
商主体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企 业 法 ) 国有企业法
商
外商投资企业法
法
商行为法
合作社法
(合同法、
金融法)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信托法 票据法 期货法
现代经济学意义的“商”,是以资本为基础,通过物的 商事买卖,获取资本增殖的资本运营行为。
其公式:货币(资本)——货物——货币(增殖)。
4 商法上的“商” ,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活 动的总称。法学上的“商”的涵义比经济学意义上的更为广 泛。
营业的特点: 1.营利目的性;2.时间持续性;3.内容稳定性。
3.商法是技术性法,但兼有伦理性法属性
商法本属于技术性法,即某种权利或行为的具体 操作规程、实施步骤、方法,这是商事交易规则的 反映。
与涉及是非善恶道德评价的伦理性法有严格区 别。如刑法、民法等。但为了惩治商业欺诈,保护 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增加强制性、禁止性的公法 规范,包含伦理性法规范,但伦理法规范目的是为 了技术性法规范更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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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商法典
式 商
商法通则
法 以商法命名法文件
国际商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商
广
国际贸易术语,等等
法
义
多
商
元
法
商 事 公
宪法、刑法、行政法 等关于商事的规定
性 含 义
法
实 国内商法
质 商 法
狭 义 商 法
国内商法中 的商事私法
商 事 私 法
商法典
民商分立法 商事特别法
商法学讲义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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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商法概述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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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主要内容: 一“商”或“商事”的涵义 二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商法含义的多元化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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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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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
1 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但具有明显的 公法性因素
2 商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属性 3 商法是以技术性规范为主,伦理性规 范为辅的法 4 商法属于国内法,但具有明显的国际 性
下面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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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但有明显的公法性因素 私法与公法相对,是保护或主要保护平等主体的 私人利益关系,主要采取平等协商和意思自治调节 方法的法。 商法最早源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均适用于商法,故商法属于私法。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事”或“商”的涵义 1 在最初意义上,商或商事,指货物的交换
或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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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将从事商品交换行业的人称为商人, 把该行业称为商业,是与商代有密切联系的。
在商朝,有一部分商族人长期以来到四面八方 去做买卖,特别是商朝被周人推翻以后,商朝的遗民 被周人视为顽民,为了防止他们造反,周政权把这些 顽民迁离原住地,分散到其他地方。为了生活,这些 被分散到各地的商族人便开始做买卖,长此以往,在 周人看来,做买卖的人就是商人,后来人们就把做买 卖的人叫做“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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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有三个特点: 其一营利目的性,仅指主观愿望,不问客 观结果; 其二时间连续性,即一定期间内(通常一 年计算)连续、不间断反复进行的行为; 其三,内容同一性,一定期间内反复从事 的行为须为同一种类内容,具有稳定性。上 述三个特点联合一起,构成“营业”或“经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