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_生育保险
学校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女职工,包括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学校生育保险工作遵循公平、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
第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期限为98天(顺产)或128天(难产、多胞胎生育)。
第七条一次性生育补助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生育保险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前应当向学校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户口簿复印件;(三)结婚证复印件;(四)生育证明;(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收到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生育保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准确、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生育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内蒙古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内蒙古⽣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育保险是国家给予⼥职⼯的福利。
第⼀章总则。
第⼆章⽣育保险基⾦。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职⼯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职⼯⽣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育保险费⽤的负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发展纲要>的通知》(劳部发[1995]412号⽂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育保险实⾏社会统筹,设⽴⽣育保险基⾦,对⽣育职⼯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治区规定,参加当地⽣育保险,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
按照本办定的标准保障职⼯的⽣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治区旗县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企业职⼯⽣育保险⼯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城镇企业⼥职⼯⽣育保险的监督、管理⼯作。
旗县以上各级经办机构负责⽣育保险基⾦的筹集、管理和⽀付⼯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六条驻呼⾃治区直属、中央军办企业的⽣育保险由⾃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盟市属企业以盟市为主实⾏⽣育保险费⽤社会统筹。
⽣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基本平衡原则,统⼀筹集、统⼀管理。
⽣育保险基⾦由下列项⽬构成:⼀、企业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费滞纳⾦;三、⽣育保险基⾦的利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
第七条⽣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总额的⼀定⽐例缴纳,具体⽐例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测算确定但平均费率⼀般不超过当地职⼯平均⼯资总额的0.6%-0.8%,⽣育保险费⽤实⾏社会统筹时,企业应须交⼀个⽉的周转⾦。
根据计划内⽣育⼈数和⽣育津贴、⽣育筹项费⽤⽀付状况,⽣育保险费率每三年调整⼀次。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条企业缴纳的⽣育保险基⾦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开设的⽣育保险基⾦专户,⽣育保险基⾦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利息并⼊⽣育保险基⾦。
自考社会保障概论 第二章
• 3、为了恢复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其原 有的劳动力,支持劳动力再生产,适当增 加补贴,提高保障水平 • 4)为保障生育妇女和婴幼儿的健康,提供 良好的生育条件,要改善生育服务条件, 提高社会化服务的程度。
练一练
• 1、下列属于鼓励人口增殖政策的有( ) • A.总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地区允 许生三个子女 B.制定生育时间规划 • C.农村居民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允许生 两个子女 • D.生育假期的长度与胎次呈正相关 • 2、生育保险的补助性质属于( ) • A.短期 B.长期 • C.中期 D.终身
•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应抓好的几个方面 的问题: • 1、为使孕妇在产前得以较好的休息、调整 和准备,使孕妇在产后得以较好的恢复, 并照顾婴儿一定时间,可适当延长产假时 间 • 2、生育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 资,单位和个人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 交生育保险基金,国家从财政支出中予以 补贴
第二章 生育保险
第一节 生育保险及其特点
• 一、生育保险的意义 •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 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 物质帮助的制度。 • 意义:解决了妇女既要担负生儿育女天职 ,又要参加社会劳动这一矛盾;也是保证 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 要手段。
•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 1、生育活动造成劳动能力暂时丧失是正常 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殊治疗, 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 •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 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 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 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 3)生育保险对象仅是包括已婚女性劳动者
• 公开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国家已经很少,最 有代表性的是前苏联 法国 前苏联和法国 前苏联 法国,由于劳动力严 重不足,这两个国家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 策。 • 实行人口控制政策的典型国家是中国、印度 ,还有印尼、泰国、巴西、墨西哥、尼日利 亚、埃及、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 。 •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成效最为显著。 • 中国根据人口政策推出的奖励独生子女的措 施,也带有生育保险的性质。
公司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促进员工和公司的共同发展,公司特制定本生育管理制度。
第二章生育保护1.公司保障员工正当生育权益,不得因员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等情况对其进行歧视或处罚。
2.员工怀孕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3.公司提供怀孕期间的调整工作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及胎儿的健康。
第三章产假制度1.女性员工怀孕生育,享有产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产假期间享有全薪,未达一年的按当月平均工资80%支付。
2.公司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产检、生育指导和孕期护理服务,保障员工和胎儿的健康。
3.员工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正式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公司,请假事宜。
第四章育儿假制度1.员工产假结束后,可享有育儿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育儿假期间继续发放全薪。
2.育儿假期间,员工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带薪或者无薪假期。
第五章哺乳假制度1.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哺乳,可享有哺乳假。
员工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哺乳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舒适的哺乳条件和场所。
2.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带薪假期或者灵活工作安排,以便保障员工和宝宝的健康。
第六章生育保险1.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覆盖员工怀孕、生产、产后护理等费用。
2.员工怀孕时,公司将为员工提供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第七章其他相关制度1.员工生育期间,如需请假、调休等事宜,应当提前向公司申请,并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2.员工生育期间,如需产检、生育指导等服务,可向公司相关部门咨询。
3.公司为员工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帮助员工平衡工作和生活。
第八章禁止性别歧视1.公司禁止对员工进行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因生育原因进行歧视。
2.公司倡导平等就业,促进男女员工的职业平衡发展。
3.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处罚措施1.公司对违反生育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制定了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负担,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市县两级分别管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自求平衡。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驻渭南城区的中省市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驻各县的中、省、市、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县的生育保险;驻渭南城区中省单位的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中冠临渭区字头的)参加临渭区生育保险。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综合我市符合政策生育人数、生育津贴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按《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进行征缴。
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金融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拖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征收机关追缴欠缴数额,并按日加收2%得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六险一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公司凝聚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六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确保员工养老保险权益。
第五条员工入职后,公司自次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员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确保员工医疗保险权益。
第八条员工入职后,公司自次月起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第十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确保员工失业保险权益。
第十一条员工入职后,公司自次月起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确保员工工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员工入职后,公司自次月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生育保险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确保女员工生育保险权益。
第十七条女员工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确保员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十九条员工入职后,公司自次月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等。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福利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福利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员工福利保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由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1日施行。
该办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而制定的,适用于河南省各类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享受条件以及领取程序、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 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二00 八年七月三十日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 . 5 %确定。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五)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 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2女性在生育期间应该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生育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生育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维护人口稳定和社会和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育保险制度是政府为职工妇女建立的基本生育保障制度,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生育护理服务。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妇女包括具有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女性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健事业应当倡导科学生育、平等生育、有序生育的理念,保障妇女的健康生育权益。
第五条生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生育护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职工妇女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障待遇。
第九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和标准,由生育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生育保健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和基金管理第十条职工妇女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标准由生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做到科学、规范、透明,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挪用、挥霍和浪费。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服务于职工妇女的生育保健需求,提高生育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生育津贴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制度核心内容之一,是为职工妇女生育准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生育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生育保险基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确保职工妇女生育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帮补。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二○○八年七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条例
⽣育保险条例第⼀章总则。
第⼀条为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职⼯劳动权益保障法》、《⼥职⼯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章⽣育保险基⾦的统筹与管理。
第三章⽣育保险基⾦的使⽤。
第四章其它。
关于,⼀直以来都是⼤众⽐较关注的⼀种保险。
我国的⽣育保险不仅是要购买,男职⼯也要购买。
⽽我国对这块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例。
下⾯,就请各位跟随⼩编⼀起了解⼀下⽣育保险条例的内容吧。
⽣育保险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职⼯劳动权益保障法》、《⼥职⼯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省⼥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章⽣育保险基⾦的统筹与管理第⼆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职⼯⽣育保险基⾦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制⼯⼈、,⼀律纳⼊⼥职⼯⽣育保险基⾦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职⼯⽣育保险基⾦,根据”以⽀定收,收⽀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单位,按企业总额0.9%的⽐例于每⽉上旬,向当地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职⼯⽣育保险⾦,在企业管理费中列⽀。
第四条凡应参加⼥职⼯⽣育保险基⾦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育保险⾦。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加收2‰的滞纳⾦(滞纳⾦纳⼊⽣育保险基⾦)。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职⼯⽣育保险基⾦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续。
单位缴纳⼥职⼯⽣育保险基⾦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职⼯⽣育保险基⾦,按⾪属关系实⾏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育保险基⾦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修改,逐步并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育保险规定》对于《江苏省职⼯⽣育保险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江苏省职⼯⽣育保险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职⼯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在⽣育和实施计划⽣育⼿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单位⽣育费⽤负担,促进妇⼥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含个体⼯商户招⽤的雇⼯)。
第三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育保险,并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四条⽣育保险实⾏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管理⼯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财政、卫⽣计⽣、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育保险有关⼯作。
⼯会、妇联依法维护职⼯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育保险重⼤事项研究,对⽤⼈单位执⾏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章⽣育保险基⾦第七条⽣育保险基⾦根据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在⽣育保险基⾦出现⽀付不⾜时,给予补贴。
第⼋条⽣育保险基⾦由下列各项构成:(⼀)⽤⼈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等增值收⼊;(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四)政府补贴资⾦;(五)其他依法应当纳⼊⽣育保险基⾦的资⾦。
第九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资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缴费⽐例⼀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例由设区的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例超过0.5%的,经省⼈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民政府应当根据⽣育保险基⾦收⽀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育保险费缴费⽐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八师石河子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在政策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网络系统按照兵团统一办法实施,基金实行师级统筹。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014年缴费比例确定为0.5%,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做适当调整,并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及滞纳金收缴办法,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五)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所属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二)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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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
◢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 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 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 受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 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 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3.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助, 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 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目的是 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 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 项目。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生育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 生育医疗服务 ➢ 产假 ➢ 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服务
•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
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
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以保障母婴 平安健康。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一项专 门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一般指女 性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 资收入暂时中断,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女 性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括产前产后的休假时间,产假期间的 生活津贴,妊娠期间的检查与分娩时的接 生等医疗保健,以及享受这些待遇的条件 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第二节 外国生育保险 第三节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 引言:生育保险的特殊意义 • 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目的是什么? • 国民全民生育保险→保护母亲;职工生
育保险→促进妇女就业。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五、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
•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 和薪资比例制两种 。
4.育儿假和育儿津贴
• 又称“母亲工资”或“父亲工资”, 其标准低于生育律贴。
• 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 满产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育 儿假期从6个月到3年不等。
• 推行这一措施的理由是:生儿育女并 非是母亲的天职,共同分担生儿育女 的责任是男女平等的内容之一。
5.其他待遇
• 其他待遇,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 其他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 主要包括子女补助费、难产补助和 假期、男职工之妻(无保险
(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联系主要表现 在:
两者的对象都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提供保障,两者的给付形式都是现金补 助和提供医疗服务。
• 2、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疾病服务明显不同。 • 3、保险期限范围涉及生育事件前后 • 4、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其它险种
2.对象的合法性
合法的生育者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年 龄、按法律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程序、 符合和遵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人员。
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分配制 度,它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制约,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法生育 一律被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外。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 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二)两者的区别
1.从享受保险的对象看,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女性劳动者, 少部分地区包括男性配偶;而医疗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全 体职工。
2.从享受保险的时间看,生育事件的发生取决于育龄妇女年 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胎次)等;疾病没有年龄的限 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 有限制。
• 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高危妊娠 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 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 生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
• 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 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 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 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五、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
从鼓励还是控制人口增长的角度来 看,通常把人口政策划分为两种类型: • 一种是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 一种是限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增长 的政策
第二节 外国生育保险
(二)待遇享受时间期限性
1.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2.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上明确的期限性
(三)保障形式多样
1、向受保者提供物质帮助 2、向受保者提供休养时间(假期)
(四)保险带有明显的福利性
• 基于生育行为的社会性和它的特殊意义,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 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 待遇标准、基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等。
生育社会保险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的 社会保障项目,通过立法组织实施 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对象范围有限
1. 生育保险的范围,各个国家都有规定性 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仅补偿给 参加保险的女职工由于生育行为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这是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 险项目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点。
3.从疗养和休息看,生育保险着重生育期间的保护,重在休 息和增加营养,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 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 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 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 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 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从休息方式来看,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 育来安排的,如产前与产后两个阶段的安 排;疾病的医疗期是无法分阶段的,一 般以病愈为期限。
5.享受保险的待遇不同,生育保险待遇高 于疾病保险。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 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 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 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其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影响范围 和程度也相对有限,有更多的限定条件。
• 1、保险对象范围:女职工
– A、达到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符合国际计划生育的 女职工。
– B、男职工?
• ◆案例:吉林省;2002.11.1《吉林人口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
•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 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付诸生育技术手段生育 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