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秦代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四章 秦代演示文稿
• 2、郎中令,掌殿中议论、宾赞、受奏事、宫廷宿卫之事。郎中 令的属官有负责议论的大夫;负责宾客迎送、接受群臣奏事的谒 者;供奉宫廷、等待受职的诸郎;以及期门、羽林等禁卫军。 • 大夫,为专门的谏议官,无定员,有谏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 夫、谏大夫等各类官称。 • 郎,为待选之官,有评议国事的议郎、有陪侍皇帝车驾的中郎、 侍郎等,无定员,除授常达千人之多。 • 谒(yè)者,掌殿廷朝会礼仪、接受臣民章奏。 • 3、卫尉,掌皇宫诸门屯兵。凡吏民上书、四方贡献、朝廷征召 等,按法律要使用公家的车马,巴士司马令即掌其事;属官二卫 士令,统领诸宫门卫兵。 • 4、太仆,本周朝官职,秦朝沿置,掌皇家车马。
(三)关于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谇(斥责 )、 赀(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 废(开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a、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则“与盗同法” b、利用官职内外勾结,骗取国 家赏金和赐爵 c、玩忽职守而损害国家利益
2.刑事责任
(四)关于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 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荒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 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 年终中央各部门按照官吏的工作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 核,评出优劣。考核的结果分为“最”和“殿”。 “最”者为优,给予奖励和提拔;“殿”者为劣,实 行笞罚。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厩苑律》记载,在每年 正月的考核和大考查中,对成绩优秀者要奖给主管官 员以酒肉,对成绩低劣者要给予“谇”的处罚。《田 律》、《仓律》、《效律》、《除吏律》、《牛羊课》 等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任命的限制
•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所谓的废官,指不称职或 不够条件的官吏。如,不得选拔被撤职永不叙用的官 员等。 • 第二,官吏必须经过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必 须有中央政府正式任命的文件,否则应受到法律的惩 罚。 • 第三,为防止官吏结党、危害皇权,长吏调任新职, 不准带走原来的下属。除此之外,秦代在任官上还有 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任命官员必须经过现任官员的保 举和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负责官吏批准,必须获得所 任职官的印信,任官还有一定的期限。
4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二、秦朝法律的 特点与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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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鞅变法与秦朝统一
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战国中期政治家,法家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名鞅,与卫国国君同族,故称卫鞅或 公孙鞅。因功封于商,又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 学”,曾在魏国做过小官,熟悉李悝、吴起等变法理 论及实践。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为了富国强兵, 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取得秦孝公 信任,被任为左庶长,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 在秦国两次变法,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秦孝公死 后,被旧贵族诬陷,车裂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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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谇:斥责(对过失轻微者)
赀: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 废—开除官职永不叙用(与免的区别)
(2)刑事责任: 官吏以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而承担的
刑事责任。 贪污公款、内外勾结、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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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中央对地方官吏的年终考核制度。地方官在
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数、垦田数、各种税 收、粮食收入及治安状况等,呈报中央进行考察。 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奖惩。 (2)考课法:
3、区分有无犯罪意
识
4、自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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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子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2寸以上,
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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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故意和过失 ,诬告反坐 故意:端; 过失: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 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 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税”)
郡守
监察御史
郡
郡尉
县令(长) 县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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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律系张剑平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第二节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第三节秦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第五节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
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而其推行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
秦始皇、李斯都主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1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3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二、立法活动(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1.更名号,称皇帝2.改“命”为“制”、“令”为“诏”3.建立避讳制度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
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秦始皇“事皆决于法”,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
秦朝法律制度.ppt
第一节 立法概况
1.秦朝法律与战国时期秦国法律一 脉相承
2.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 的法律思想为指导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事皆决于法”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法条分析:
1.《工律》“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 (狭)必等。 ”
2.《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輒入其 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貲一甲。”
役刑转变的趋势。
(四)耻辱刑
1. 髡刑与耐刑 2. 秦时广泛适用于普通民众
(五)身份刑
剥夺罪犯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
(六)财产刑
1.赀刑 ——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2.种类多: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 3.应用十分广泛:普通百姓、官吏、刑徒 4.适用对象:轻微行为
(七)赎刑
1.定义: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 定刑罚
(1)“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 (2)“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
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3)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4)“有敢语诗书者,弃市” (5)“以古非今者,族”
分析案例: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有敢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轻 较重 最重
(三)严刑峻法
3.适用开始有一定规模 4.作用 (1)肉体上 (2)精神上
一、罪名 (一)危害专制皇权罪 1.谋反罪 4.以古非今罪 5.违抗军令罪
坑儒案件
▪ 被告人:四百六十余名诸 生方士
▪ 案情:”卢生等,我尊赐 之甚厚,今乃诽谤我, 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 咸阳者,吾使人廉问, 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 刑罚:活埋
妄言罪
▪ 项籍说: 彼可取而代 也。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行政管理制度
中央行政机构
秦代中央行政机构实行三公九卿 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
夫,九卿分管各项事务。
地方行政机构
秦代地方行政机构实行郡县制, 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等官吏,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吏。
行政法规
秦代制定了《置吏律》、《行书 律》、《内史杂律》等行政法规
,规范行政行为。
秦代的监察制度
秦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 定了基础。
秦法规定了各项行政、经济、军事制度,构建了封建国家管理体系,对后世行政管 理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重要影 响。
秦代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秦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秩
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具五 刑等,执行方式残忍且多样。
徒刑
将犯人拘禁在一定场所,从事 劳役,期限根据罪行轻重而定 。
耻辱刑
剃发、剃须等,使犯人感到羞 耻并起到警示作用。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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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过失区分
故意犯罪处罚更重,过失犯罪 处罚较轻。
身份等级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罪,刑罚 Fra bibliotek所区别。秦法过于依赖君主意志,导致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削 弱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感谢观看
THANKS
THE FIRST LESSON OF THE SCHOOL YEAR
秦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允许土地买卖和转 让。
土地登记制度
秦代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土地所有者向官府申报土地 数量、位置等信息,并缴纳土地税。
第四讲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开始形成律令法律体系
秦朝:律、令、式、程、课、法律答问、 廷行事
汉朝:律、令、科(课)、比 唐朝:律、令、格、式 明朝:律、令、诰、例、典 清朝:律、令、例、典
• 一、统一集权立法活动
统一法律:“海内为郡县,法律由一统” 统一集权:“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统一文字:官方文字为秦篆,民间文字为秦
城旦舂
• 《汉旧仪》卷下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 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 岁。”
• 《汉书》卷二《惠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 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预外徭, 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
• 一、秦时城旦舂的适用范围秦时城旦舂的 刑罚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政治有关的犯 罪行为要被处以城旦舂的刑罚,一类是与家
耐刑与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复合使用称 为“完”,而与城旦舂以下的徒刑复合使 用就称为“耐”。
髡钳城旦春
• 钳:以铁圈束颈,是秦汉通用的一种刑具。 • 西汉阳陵出土的钳:直径17cm--24cm,中
1150-1600g,附带29.5--34cm的翘。 • 北齐:没有担保人的刑徒佩带,防止逃跑。
耻辱刑与秦朝的户籍制度
劳役刑出现、增加的社会背景:春秋战国修 筑城池、工事的工作繁多,需要大批劳役刑徒。
①城旦(男)舂(女):男筑城、女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男)、白粲(女):为宗庙祭祀砍柴、择 米
③隶臣妾:官府的奴婢,奴(男隶臣)婢(女隶妾)
④司寇:在边地担伺察寇盗、警戒敌情等军役。
秦汉劳役刑比较
• 以隶臣妾为例:
刑期 身份性质 来源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特点
• 一、刑事法律内容(刑罚、适用、罪名) • 二、民事法律内容 • 三、经济法律内容 • 四、行政法律内容 • 五、秦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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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简答题 •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 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 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
治有哪些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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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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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政府受理 • 非公室告: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物或家长刑伤
害子女奴妾的行为。政府不受理 • 禁州告 •
•
• 审判程序
• 作爰书
• 口供 乞鞫
讯问(刑讯)
•
判决(读鞫)
• 三、监察制度
•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
御史大夫
•
• 御史中丞
监察御史
• 课堂问答 • 一、名词解释 •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 以古非今罪、盗徙封罪、具五刑、族刑 • 耐刑、迁、赀刑、公室告、非公室告、廷尉、
• 三、主要法律形式
• (1)令。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 性质的命令。如《焚书令》《挟书令》 等。自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 为诏起,又名制诏。其效力高于律。
• (2)律。这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商鞅改法为律,确 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律是秦朝法 律的主体。
• (3)式。程式、格式,法律文书的格式。
• 三、官员的任用与管理 • 1、官员的选任方式: • 征召 • 察举 • 任子 • 保举和以功授官 • 选任的标准: • 五善
• 2、官员的考核: 上计 考课 对下级官员的考绩 • 3、官员的惩治 •谇 赀 免 废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 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的概况
•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1、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 3、重刑轻罪
• 二、秦朝的立法
• 睡虎地秦简
• 秦律
• 律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面相当广泛。
• 包括农田垦种、山林保护、牲畜饲养、 粮草管理、货币流通、物资管理、手工 业生产、徭役征发、刑徒使用、军爵赏 赐、官吏任用、保举子第、从军劳绩、 府库收藏、傅籍法规、征发戍边、对游 士的限制,以及宫营手工业产品的评定 等等。
诏,其命曰制,其自称为朕,并拥有独 断之权,成为定制。
• 二、实行郡县制
• 三、建立相对完善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机 构
• 中央行政机构为三公九卿。 • 三公: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九卿:奉常等
• 地方:郡 郡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县 县令
•
乡 乡秩(三老
•
亭 亭长
• 里 里正或里典
啬夫
游徼)
• 秦三公九卿制 • • •
• 盗窃罪 • 贼杀伤罪 • 破坏经济秩序罪(盗徙封罪)
• 二、刑罚种类 • 1、生命刑(死刑) • 具五刑、斩、磔、车裂、弃市、枭首、
腰斩、夷族等十余种。
• 2、肉刑
• 3、劳役刑 • 城旦、舂 • 鬼薪、白粲 • 隶臣妾 • 司寇、作如司寇 •候
• 4、财产刑 •赀 •赎 • 没与收
• 5、身份刑 • 夺爵 •废 • 6、流放刑 • 7、耻辱刑 • 髡、耐
• 第五节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 • 皇帝 • 最高审判机关:
•
廷尉
• 正、左右监 • 郡:郡守 决曹掾 • 县:县令
•
秦代的司法官员
• 二、诉讼制度 • 1、告诉的形式: • 官告 • 自诉,被害人向官府控诉。 • 2、告诉的限制: • 倡公室告禁非公室告 • 公室告:控告与自已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的犯罪
• (4)法律答问。是秦代的法律解释形式, 《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 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 明确的解释。《法律答问》具有法律效 力。
• (5)廷行事。廷行事即法庭审判的成例。 秦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广泛采用廷行事, 对许多案件的判决都以廷行事为根据
•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 •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 兼取三皇五帝为尊号--皇帝。其令为
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 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 刑事责任。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 3、区分故意与过失 • 4、共犯加重 • 5、自首减刑 • 6、诬告反坐 • 7、犯罪连坐
• 二、主要罪名
• 危害皇权罪: • 诽谤妖言罪 • 不敬皇帝罪 • 以古非今罪 • 非所宜言罪 • 妄言罪 • 投书罪、 • 挟书罪
•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 一、民事法律制度 • 1、所有权制度:土地私有制 • 2、婚姻庭制度 • 结婚条件:官方登记、一定年龄 • 离婚条件:官府认可 • 夫妻间权利义务: 夫妻在法律上有连
带责任(皆有告奸的义务),夫妻须相 互忠诚,家庭财产多由丈夫支配。
•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