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使用)
耶林为什么这么说?罗马法律体系是怎样 形成的?内容是什么?它对后世有何影响?
罗马法的概念:
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 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罗马法的基本概念
1.习惯法:
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 关系的行为规则。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 这样的需求,把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 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 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 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
操 注重形式,程序繁琐, 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作 缺乏灵活与变通 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 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 影 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 响 他们的爱国热情与政的 积极性。 较好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 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 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 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 同发展。
查 士 丁 尼 及 廷 臣
万民法 从共和国到帝国的过 程中 随着国家的扩大,各 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 凸显 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 人民
公民法
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 内 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 容 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 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万民法
在不触动原有公民法体系 的前提下,广泛借鉴了外 邦人的法律,更注重调解 贸易以及财产等经济和民 事纠纷。
形式上: 习惯法和成文法 小 罗 结构上: 公民法和万民法 结 马 法 基本内容: 的 ①保护私有财产(核心) 主 要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内 容 实质(局限): 维护奴隶主利益,维护奴隶制度
对罗马(维系统治): 罗 对世界(影响后世): 马 是欧洲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 法 的 欧美国家立法和司法产生了影响 (拿破仑 评 《民法典》;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 价 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陪审制度、律师制
罗马法 (1)
东罗马帝国
(拜占庭帝国)
习惯法
成文法
(法律的表现形式)
公民法
万民法
(法律适用范围)
问题一:什么是习惯法?什么是成文法?为什么会 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
一、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1、起源: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习惯法: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为并 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 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某些诉讼原则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保护人 制度”、“不告不理”等原则也继承于罗马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制建设 永恒的价值观。
深圳市检察机关2009年9 月25日对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 黄金案作出结论,梁丽不是 “盗”,而是“捡”,其行为构 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 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 案件,即“不告不理”(珠宝公 司不追究责任 ,法院不予受理)。 梁丽彻底自由。
案例 布鲁图是罗马城里的一个铁匠,他向贵族卡西 借了20个金币,并立契约30天以后归还。但30天过 去了,布鲁图并没有能力还钱,贵族卡西因此告上 法庭,要求布鲁图作他的奴隶。法官答应了卡西的 要求。
罗 马 建 城
前753年 前509年
罗 马 共 和 国
罗 马 帝 国
前27年
西 罗 马 帝 国
395年 476年 1453年
(3)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条件:
帝国皇帝重视,不断颁发法令强化。 法学家积极进行法律解释。 帝国不断授予上层阶级公民权,给外邦人适 当的司法保障,扩大了自由民范围。 3、罗马法的完善——《民法大全》: 时间: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
罗马法发达成因浅析 论文
罗马法发达成因浅析论文关键字:理论发展自然世界法律发达罗马国家民法法学家内容摘要: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达到了古代世界法律发展的顶峰,直到今天对世界上众多国家的私法仍有深刻影响。
而罗马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与其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经济贸易扩大和重视法学家作用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关键词:罗马法发达商品经济法学家罗马法就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但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度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①]但我们通常研究的是其中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其私法部分。
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②]罗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及其影响为其他任何法系所不及。
不仅在当今世界各国现行的法律中可以见到它的原形,而且法学家还把它最为一门具有现实意义的学问加以研究,许多国家的法律院校把它列为一门必修课程。
而罗马法上的很多制度如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损害有过失就要赔偿的民事归责原则,消灭时效制度,合同的履行等原则,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民法不予采纳。
在奴隶制的罗马国家,之所以会产生具有如此巨大影响的罗马法,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是罗马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罗马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世纪以后,罗马奴隶主统治阶级大力奉行武力扩张政策,通过大规模的征服战争攫取了巨额财富,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罗马的农业、手工业特别是商业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发展。
到公元1-2世纪,除四周边疆外,罗马帝国境内的广大地区出现了长期所没有的“和平局面”,进入相对稳定时期。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源远流长,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罗马法的起源、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对后世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罗马法的起源1.1 摄政王时期的罗马法摄政王时期是罗马法发展的起始阶段。
在这一时期,罗马城市的立法权掌握在摄政王的手中。
摄政王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称之为"摄政王法",成为了摄政王时期罗马法的基础。
1.2 伊特鲁里亚法伊特鲁里亚法对罗马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伊特鲁里亚是罗马之前的一个重要文明,其法律体系得到罗马的吸收和发展。
罗马人根据伊特鲁里亚的法律制度,将其纳入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形成了独特的罗马法。
二、罗马帝国法律体系的特点2.1 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即法律适用于所有帝国的居民,不论其贵贱、阶层和社会地位。
这一原则为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树立了公正与公平的形象。
2.2 法律的正式性与刑事法的严格性罗马帝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严格的程序与规范。
刑事法中的刑罚执行相对较为严格,法律对犯罪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一特点使得社会秩序得到维护,法律获得广泛的尊重与遵守。
2.3 民法与公法的并存在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公法并存并重。
民法主要涉及私人关系、财产权益等,而公法则主要关乎政府的权力与组织管理。
两者的合理并存,为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完整性与统一性。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3.1 罗马法的传承与演变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中世纪的教会法、契约法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罗马法的古典文化成为了欧洲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至今,德、法、意等国的法律体系仍然能够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3.2 罗马公法的影响罗马公法体系对后世国际法、宪法法学以及行政法学等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帝国的公法概念和原则成为了后来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深刻地影响了现代国家法律的规范与实践。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古代罗马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法制国家的国家,其法律与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古代罗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古罗马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其传承的价值。
一、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左右,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初,意识到将法律体系书面化的重要性,罗马开始制定成文法律,并逐渐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最早的罗马法是指由君主制定和执行的部分法令和决策,后来渐渐演变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
二、特点与原则1. 法的通性原则:罗马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身份、种族或阶级。
这一原则为法律的普及提供了保障。
2. 法的统一性原则:罗马法力求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罗马法早期是由君主行使权力来制定,后来相继通过立法程序来确立法律。
3. 法的保护原则:罗马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罗马社会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
4. 法的等级原则:罗马法根据法律的重要性和性质划分等级,分为宪法、法律、法令和规则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则是立法机关通过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
三、古罗马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主体包括几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有立法、法律案、解释和公约等。
其中立法是罗马法的核心,由元老院、大臣和皇帝制定,目的是确立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
1. 法典:罗马法的代表作之一是《撒利斯堡法典》(Lex Salica),是由法理学家撰写的一系列法典集合体,其中包含了罗马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法典成为后来独立国家立法的范本。
2. 敕令与省令:敕令和省令是罗马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敕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和法律规定,而省令则是指由省长发布的法令。
这两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在当时的罗马社会中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 规范文本:在法律文件中,罗马还使用了规范文本,以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罗马法发展趋势的说明
罗马法发展趋势的说明罗马法是源自古罗马的一种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初期的贵族法到后来的普通法,逐渐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和特点。
本文将从罗马法的发展阶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
最早期的罗马法是贵族法,由贵族制定和执行,主要用于保护贵族的利益。
公元前450年,随着《十二表法》的制定,在罗马法中加入了部分普通人的权益,标志着罗马法从狭义的贵族法向广义的普通法发展。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帝国法时期,自治的城市逐渐被统治者统一,帝国法逐渐取代了地方法律。
此后,罗马法进一步发展为职业法,专业法官负责审判案件,明确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和程序。
公元3世纪至5世纪,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即晚期罗马法,这个时期发生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剧变,对罗马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罗马法在中世纪成为各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影响了欧洲的法律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罗马法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种法系以法典法为特点,强调法律规则的适用和确切。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罗马法的影响较为间接,但在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仍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也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合同法的规则。
最后,罗马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罗马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变化,现代法律制度需要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罗马法作为一个源远流长的法律体系,可以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此外,随着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对罗马法的研究也将发展出更深入和具体的领域,如罗马民事法、罗马刑法等,这些领域的研究将进一步丰富罗马法的内涵和外延。
综上所述,罗马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罗马法律的传承与变迁
罗马法律的传承与变迁罗马法律是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由于罗马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它在许多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罗马法律的传承与变迁的历史进程。
1. 罗马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罗马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当时罗马城的建立标志着罗马人开创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法律不再只是国家机器的附属品,而是作为一种共同意识存在于人民中间。
罗马法律的早期发展主要受到当时的科学和技术的影响,这些技术包括战争和工程。
本地法(ius civile)和外来法(ius gentium)的融合进一步促进了罗马法律的发展。
罗马法律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共和时期、帝国时期和晚期。
在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发展主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自由主义和城邦结构,二是维护公民权利和家庭利益。
在帝国时期,罗马法律的发展受到历朝政府的指导,其中著名的无疑是共和末期时所编写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在晚期,罗马法律出现了许多分支,例如教会法(ius ecclesiasticum)和城市法(ius civitatis)等。
2. 罗马法律的传承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律不再是欧洲唯一的法律体系。
然而,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律在所有欧洲国家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各个领域中,例如教会与国家、封建统治、职业和日常生活等,罗马法律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律又得到了重新发展。
文艺复兴时期,普罗旺斯大学首次开设了罗马法律课程,成为西方最重要的法学发源地之一。
从那时起,罗马法律的影响在全球扩展。
在欧洲大陆,由于本地法(ius civile)和法学家们对教网法的尊重,罗马法律在某些领域仍然被视为主要法律体系。
在英国,罗马法律受到了法官和大学教授的重视,成为英国早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
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一、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简介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深受古希腊法律的影响,并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和成熟。
罗马帝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广泛适用于帝国内所有居民,并且法律的实施相对统一。
本文将对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罗马法的历史演变1.早期罗马法早期罗马法是指公共法(正法)和习惯法(习惯)的结合。
早期的法律注重传统习俗和风俗的秩序,并基于部落的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
随着罗马城市的建设和行政机构的建立,早期罗马法开始体现出更加完善的特点。
2.《十二表法》的制定公元前449年,《十二表法》在罗马帝国内发布,成为罗马法的重要里程碑。
《十二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法的正式立法和体系化,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3.罗马法的发展随着帝国的不断扩张和法律需求的增加,罗马法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系统。
其中,著名的法律学派包括斯库普伊学派、普比利安学派和普拉托学派等,为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1.法律官和法律制定罗马帝国设立了法官职位来执行和解释法律,其中最高法官是“The Praetor”,他负责解决争议,颁布新的法律并处理民事和刑事审判。
2.法典化和编纂罗马帝国将法律规定编写成法典,以增加法律的可见性并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依据。
著名的法典包括贾斯汀尼安法典和西塔斯法典等。
3.合同法和财产法罗马帝国的合同法和财产法是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规定了人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义务,财产法则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罗马帝国的刑法涉及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惩罚,刑事诉讼法则规范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要求。
四、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灵活性、普遍性和系统性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罗马法的原则和概念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应用,特别是在欧洲大陆法系中。
五、结语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罗马帝国的法律与秩序
罗马帝国的法律与秩序罗马帝国是古代世界上最为庞大和强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与秩序的建设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成为了现代法律的基石,为后世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探讨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秩序,以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一、法律的起源与发展罗马帝国法律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城市的建立时期。
最初,罗马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城市本身,随着罗马城市的不断扩张,法律范围也逐渐扩大。
公元前450年,罗马制定了第一部法典法规《十二表法》,这是罗马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罗马法律正式开始系统化。
随着罗马帝国的兴起,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由君主法和民法两大主要分支构成。
君主法由皇帝制定,主要用于治理国家和军队,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而民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如财产、婚姻等。
民法是以《罗马民法大全》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典的总称,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原则1. 客观公正:罗马帝国法律注重客观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以公正的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程序严谨,法官独立裁决,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2. 法律统一:罗马法律体系始终追求统一和一致性,各个地区的法律都受到帝国法律的管辖。
这种统一性使得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并促进了罗马帝国的繁荣与稳定。
3. 法律的进化:罗马法律不断进化,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保持了活力,适应了不同时期的社会变革。
4. 合理的制裁:罗马法律对违法行为有一套完善的制裁机制,对罪犯实施适度的处罚,并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同时还充分考虑到罪犯的人权与尊严。
三、对现代社会的启示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秩序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罗马法律的客观公正原则提示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优秀4篇)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优秀4篇)课程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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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结构及重点难点篇一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篇二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1,知识与能力: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2,过程与方法1)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使学生学会收集资料,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并加强学生彼此之间的交流,从而加深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2)通过小组讨论罗马法的内容所体现西方文化精神的基础和分析中西法律发展的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宽学生思维,加深其对现实的关注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明确法律在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2)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明确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重点:罗马法的的主要内容难点:罗马法的影响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这一方面及对法律认识较为缺乏,因而需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知识中引发其对罗马法的兴趣。
另外,学生在以前的学习中已积累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相关知识,因而可以从已知推向未知,使学生更为清晰的了解古代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罗马法的定义2)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1)按形式划分:成文法、习惯法2)按结构划分: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1)作用;维系和稳固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2)影响: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和侵犯。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罗马是法治社会的典范,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为后世国家所借鉴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律的特点、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司法制度的运作三个方面分析古代罗马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古代罗马法律的特点1. 法律的多样性: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包含了成文法和习惯法两大部分。
成文法是由国王和共和政府制定的法律,而习惯法则是根据民众的实际行为和惯例所形成的法律规定。
这种多元化的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保障。
2. 法律的平等性:古代罗马法律的另一个特点是平等性。
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是罗马法的重要基石,确保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3. 法律的适用性:古代罗马法律对于不同情况有相应的适用规则,并且不断进行修订和发展。
罗马法律体系注重实践和经验的总结,以适应不同时代的需求。
二、古代罗马法律体系的构建1. 公式法:公式法是古代罗马法律体系的核心。
公式法是根据法官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包括了特定的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
公式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步骤。
2. 私法和公法:罗马法律体系分为私法和公法两个部分。
私法规定了个人和私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公法则涉及国家和公共事务。
私法和公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3. 法律科学:古代罗马注重法律的教育和研究。
在罗马社会中,法律学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为司法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法律科学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持续发展。
三、古代罗马司法制度的运作1. 法官:古代罗马的法官是司法制度中的核心。
法官由政府任命,根据公式法进行审判。
他们具有权威和独立的地位,负责裁决案件并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2. 陪审团: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古代罗马使用陪审团来进行裁决。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通过听证和讨论来做出判决。
陪审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上诉制度:古代罗马的司法制度中还设有上诉制度。
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确定性是法的灵魂和本质属性之一,法的确定性必须被信仰。
普通法系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是严格解释正是为了保证普通法的主导地位,而限制制定法的解释范围。
大陆法系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则是宽泛、扩大解释,使得制定法无所不包,强调制定法的作用和目的。
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的矛盾在其法律框架本身内解决且本身法律制度就预设了这种解决的可能性:普通法系则是通过司法技术,民法法系则是在立法技术、原则内解决它的二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在其法律框架内。
像我们国家红头文件政策来调整我国法律,则打破了本身的法律框架。
(社会生活的流质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也有了不确定性)。
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理性主义的影响。
理性主义孕育出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社会、立法主义。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这种大而全也终结了法以其他形式发展的可能性。
一种文明总结,会终结其他文明。
罗马法从多元到一元。
19世纪的在理性主义(永恒不变,刚性的)影响下法典编纂也终结了法的多元性。
从一定程度上,法的灵活性是为了确保法的确定性。
△●53.对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应变性)关系的处理,是任何一种法律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可否考察一下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是怎样处理的?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文艺复兴以来逐步形成的现代法治观念一直立基于自由主义法律理想之上,对法治的信心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法的确定性的信念。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出现一种被称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学理论。
他们认为法律是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之中的,因此法学研究的侧重点应该从立法者创制的法律规则转向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实际行为。
哈特则认为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是由语言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民法法系民法法系中确定性因素和稳定性因素可以说是几大法系中最多的,这可能从它的历史源头古罗马法开始就体现出来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可以说是第一个确定性因素的开始。
它打破了法律神授的宗教信条,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
保障了平民的权利,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罗马法律体系的起源和演变
罗马法律体系的起源和演变罗马法是现代西欧法系的基础,它的起源和演变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法是一套针对个人和个人关系的综合法律体系,涵盖了几乎所有个人和财产关系的规定,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这个重要的法律体系的起源和演变。
一、古罗马社会中的法律古罗马时期,罗马人民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律体系,他们的法律规定是通过一些口头传统,或者对历史事件的印象和实践来形成的。
事实上,罗马法最早的形式可能是一些神圣的法律规定,比如贵族和权贵们所遵循的“十二表法”,这是一份政治和法律的宪法文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罗马法开始演变成一种更具体化的形式,更加依赖于实践、条款和规则。
这种新的法律形式称为民法,起初主要应用于商业和贸易,后来逐渐扩展到民间活动和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政府的干预公共机构的出现使罗马法更加规范化和基于实践。
在共和国时期,罗马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元老院开始通过法律文件来规定民间事务。
这些文件称为“诏书”(edicta)。
大多数诏书都是由职位上的担任者(例如财务大臣)发布,用于规定悬而未决的法律争议的处理方式。
这些诏书提供了一种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的方法,向对民法的规范化做了贡献。
元老院还开始创立新的法律和提出法律观点,这进一步丰富和改良了罗马法。
三、普遍适用的法律随着罗马法的演变和深化,一种经典化的法律形式逐渐出现。
这种新形式的法律是根据“成文法”这个经典的法律思想而产生的。
成文法是指一套书面记录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这些文本来决定所有的法律争议。
成文法的出现使得罗马法更加具备了规范性和普遍性,而且也变得更具有可预测性。
在这种新型法律体系中,人们不再依赖威望或特权来解决问题,而是凭借条款和法律观点来解决问题。
四、拓展与传承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产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和法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它成为了欧洲大陆的法律标准。
在法国,一个新的法律体系被发展起来,称为“民法系”。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性和明确性的增强:在早期的罗马法中,法律规则较为模糊和不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则变得更加确定和明确。
通过立法、判例和学者的解释,法律规则不断被明确化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2. 法的实用性和实效性的提高:法律的演变趋势是使其更具实用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律规则,人们会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并能够解决社会问题。
3. 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法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逐渐加强。
例如,奴隶制度逐渐消退,婚姻权利和财产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保护。
4. 国际法的发展: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不断增强。
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被用作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逐渐形成并发展出自己的独特规则和原则。
总体而言,罗马法演变的趋势是向着更加明确、实用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在国际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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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演进与特点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演进与特点古罗马法律体系在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法律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演进与特点,源于古罗马帝国的历史演变和制度变革。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演进与特点。
首先,在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演进过程中,历经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十二表法”时期,这是最早的罗马法律体系。
它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是基于社会习俗和传统的正义观念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第二个阶段是共和国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系统化。
优势体现在“法概观”的建立和“雷吉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最后一个阶段是帝国时期,将法律制度改编为一种专有的法律学,通过立法者的重要作用增强他们的权力。
其次,古罗马法律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其宽广和灵活。
古罗马法律的宽广性体现在她的适用范围广,无论是民事法、商法、行政法还是刑法,古罗马法律都有所涉及,并且覆盖面广泛。
同时,古罗马法律的灵活性也是她的重要特点之一。
由于古罗马法律的口传和书面法律并存,使得法律体系能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和调整。
这种宽广和灵活的特点,使得古罗马法律能够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并与法治原则相协调。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第三个特点是其实用性和可见性。
古罗马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规则和原则,更是一种实际应用和可见的法律体系。
这种实用性体现在古罗马法律的法官制度。
古罗马法官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行为。
这种可见性体现在古罗马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古罗马法律公开且透明,使得司法过程能够被公众、当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所了解,并且能够制约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正义的行为。
然而,古罗马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古罗马法律系统在某些方面过于复杂。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的繁杂和文件的冗长,使得法律体系缺乏简明性和易懂性。
此外,古罗马法律体系对于一些社会较为边缘的群体和个人存在一定的排斥和歧视。
例如,古罗马法律对于奴隶和妇女的权利保障相对不足,这就限制了法律的普及和公正性。
解析罗马法的特点与演变教案
解析罗马法的特点与演变教案一、罗马法的概论罗马法,又称罗马法学,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
罗马律师们从公共秩序和实践中提取出适应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罗马特色的法律理论体系。
罗马法被广泛应用于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
此外,罗马法也是现代民法、商法、国际私法等领域的重要基础。
二、罗马法的特点1.历史悠久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成文法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
罗马法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2.整体性罗马法非常注重体系性,各项法规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整体。
罗马法总体框架清晰,层次分明,包含了很多独特的专业术语和概念。
3.稳定性罗马法作为一套法律系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理论体系和规律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罗马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适应性罗马法不仅适用于古罗马时期,而且适用于后来的很多时期。
它的理论体系考虑了不同社会时期的变化,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5.灵活性罗马法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非常注重分析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各种法律案例。
6.驳斥法罗马法体系注重驳斥错误观念和非法规范成分,强调恢复法律本色和真正的法律精神。
三、罗马法的演变1.古典时期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发展较为缓慢,不过已经具有一定体系。
罗马法提倡法律的统一性,形成了民法和公法的区别,并采取裁判员制度处理法律案例。
2.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时期,罗马法受到基督教徒的影响,自身也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
罗马法宣扬的法治理念,促进了欧洲民主法治的发展。
3.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于罗马文化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法学家们对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现代罗马法。
4.现代时期现代时期,罗马法成为现代法学的重要基础。
其中私法民法、公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法、商法等法律领域受到了罗马法的深刻影响。
四、教学方法针对罗马法的特点及演变规律,教师应该采取相应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和应用价值。
1.讲述法律实例教师可通过案例的讲述,让学生更加深刻地了解罗马法法律体系。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
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的编纂和体系化:罗马法的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十二表法》、《民法典》、《汉尼拔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不断地完善和补充,使罗马法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 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范围的扩大:在罗马时期,法律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还逐渐扩大到所有居住在罗马领土之内的人。
这种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范围的扩大,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法律的分类和分科: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罗马法逐渐从原有的民法、刑法、商法等方面进行了分类和分科。
这种分类和分科为罗马法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
4. 法律的修正和更新:罗马法在不断地修正和更新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灵活、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种灵活性和完善性,使罗马法能够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
总之,罗马法的演变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编纂和体系化、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范围的扩大、法律的分类和分科以及法律的修正和更新等方面。
这些特征不仅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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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充满丰富历史、变迁和特点的体系。
它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从部落法到成文法的转变,展示了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实践性。
本文将从古罗马的法律源泉、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精神等方面,探讨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源泉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部落法。
这是一种以习俗、传统和共同理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阶段,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是由政治和宗教领袖来完成的。
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和扩张,这种部落法逐渐不能满足帝国统一的需要。
为了适应帝国的需要,古罗马开始制定成文法。
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成文法是十二表法,它于公元前450年制定。
这是一部根据部落法编纂的法典,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
它不仅为法律制定提供了准则,也为法律的解释提供了范本。
随后,随着帝国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实用性。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更是一种实践性的工具。
罗马人非常重视法律的执行,认为只有法律的切实执行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因此,他们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庭制度,以确保法律的实施。
这种实用性的特点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上,也反映在法律的执行和实践中。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其精神的多元性和灵活性。
虽然古罗马法律制度在原则上建立了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但对某些具体情况的处理上也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罗马的法律思想家们认识到,法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变通,以保证公正和实施。
因此,他们发展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原则和解释方法,以满足不同个案的需求。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也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压力。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统治面积的增加,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古罗马的法律制度逐渐向更为集中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帝国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总之,古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展示了其丰富多样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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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内容摘要:本文在对罗马法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罗马法在形成中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进而结合现实的立法情况探讨了上述特征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开放性灵活性民法典一、问题的缘起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
其基本的论据是:作为罗马法集大成之作的查士丁尼法典分别为法、德等诸多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范式,i]并由此使大陆法系诸国具有了共同的特征:即高度的逻辑性、抽象性和体系化。
正因如此,罗马法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
然而,在笔者阅读一些法学文献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文献对于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有不同的认识,即罗马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与英美法有着更明显的相似性。
著名的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在其著述中较为清晰地表达了这种看法:“十分相似的控告方式,使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律实务者都更多地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那些可以归属到不同诉讼或令状的具体事实,而不是以某种合理的方式为基础将实体法精制成一个体系。
所以,罗马法和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都被‘程序的思考’所主宰着;在这两种制度中,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持续性规则,实体法‘隐蔽于持续法的缝隙之中’梅因《早期的法律和习惯》1889第389页].尽管这两种制度相隔上千年,它们的历史发展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
”ii]哈耶克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
他认为,“……第一个充分发展的私法体系,与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极为相似;此一私法体系的精神与此后的《查士丁尼法典》大异其趣,但不无遗憾的是,决定欧洲大陆法律思想的却是后者。
”iii]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也持相近的意见:“历史上,无论对于罗马法还是普通法来说,制定法在私法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比较小的。
”iv]这些观点与我们惯常的认识未尽一致,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对罗马法做更为全面和切合历史的理解,不能将代表着体系化最高成就的《民法大全》看作罗马法本身或罗马法的全部,还必须把关注的视角投向罗马法生长、演进的历史轨迹,对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进行认真考察分析。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误读历史、真正揭示出最能体现罗马法精神实质、最能反映罗马法个性的东西。
本文将通过对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基本状况的考察,对罗马法在法典化之前的一些特性作粗浅的分析,期望藉此说明罗马法中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的另一面。
二、从其发展过程看形成中之罗马法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及其法律发展状况的简要评析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中外学者认识不一。
本文在论述时所采的是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和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四个阶段,v]并循此脉络对罗马法演化过程中的概况作简要梳理,继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重点考察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特征。
在第一个阶段,即王政时期,法律渊源较为单一,主要为习惯法。
罗马法还处于“幼年时代”(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语)。
私法不发达,尚不具有成文化的法典形式。
此一时期,对法律的解释为僧侣所垄断。
殆至共和国时代,罗马法发展甚为活跃,法律渊源亦趋于多元。
一方面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主要吸收了古罗马早期的习惯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大会的立法及长官谕令则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在这些大会中,贵族大会很少立法,只办理少数遗嘱、收养事务;地区大会仅通过十分次要的法律;军伍大会和平民会议在共和国时期的立法中扮演的角色较为重要,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通过的法律(lex)是政治性的,属于公法方面的居多,而后者则主要颁布私法意义上的、适用于全民范围的法律,一些重要的民事立法诸如取消平民与贵族通婚限制的《卡奴利亚法》、私犯法、限制赠与的《辛西亚法》、《法尔西地亚法》等都是平民会议制定的。
在长官谕令中,执政官的谕令多属于政治性的,只有大法官的谕令构成罗马私法的重要渊源。
正是通过这些谕令,“罗马的大法官,在共和国时期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纠正市民法的缺陷,补充其不足,这对促进罗马法的发展,使之后来成为世界性的法律,起了直接的决定作用。
”vi]与此同时,这一阶段,法学家的解答,也成为罗马法间接的法律渊源,与裁判官的谕令一道共同推动着罗马法的蓬勃发展。
帝政时代前期,伴随着罗马经济的繁荣和疆域的扩大,罗马法进入“法学昌明时期”。
就其法律渊源来看,除了极少数的习惯法及地区大会、元老院的决议外,皇帝的敕令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其具体形式又可分为敕谕(即皇帝对全国居民发布的通令)、敕裁(皇帝对他所受理的案件的裁决)、敕答(即皇帝对人民和官吏提出的法律问题的答复)和敕训(皇帝对下属个别官吏的训令)。
与此同时,长官谕令仍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皇帝权力的日益扩大,高级官吏就不敢像共和国时期那样随便变通法律了,因此大法官的谕令未有太大发展。
及至哈德良皇帝时,法学家优利安努斯受命把历代大法官、市政官等的谕令整理、编纂起来,并经元老院批准通过,供法官一体遵行。
从此,谕令便固定起来,所有法官必须循此办案,不得更改和创新。
未经皇帝同意,不许增删和变通。
至此,裁判官通过告示创制法律的历史使命即告终止。
vii]此外,此一时期,法学家众多,且形成不同学派展开友好而又激烈地争鸣,大大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
在这些法学家中,较为出类拔萃的是“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体努斯。
法学家的解答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是十分活跃的因素。
其中,那些被皇帝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所作的解答,还对法官判案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帝政后期是罗马法衰落的时期。
在这一阶段,由于皇帝独揽大权,“议会的立法、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谕令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至于习惯,虽保持着创造新的规范的作用,但君士坦丁皇帝已命令取消其变更成文法的效力;因此,皇帝的敕令几乎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
”viii]法学思想的发展已较为薄弱,法和法学不受重视,法学家的解答效力只有在皇帝的许可下方可产生约束力。
与此同时,罗马法律制度没有太多的新发展,法典的编纂却极为繁盛。
先后出现了《格莱哥里亚努斯法典》、《赫尔摩格尼亚努斯法典》、《特奥多西亚努斯法典》、《特奥多里克谕令》、《巴西尔法律全书》等多部法典,但最具代表性的还是《民法大全》。
这些法典是千年罗马法发展精华的汇萃,直接影响了后世大陆法系的法律发展。
尤其是《民法大全》(由《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构成)为大陆法系诸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权威的蓝本和示范。
(二)、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的基本特征:开放性与灵活性综合考察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形成过程中的罗马法,与法典化后的罗马法相比,具有一些截然不同的特征。
笔者在此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开放性与灵活性。
以下,笔者就这两个特征作进一步地说明。
1、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意指罗马法不是一个高度体系化的法律,构成私法意义上的罗马法内容的不是单纯的一部法典,而是成文法和习惯法以及裁判官法等多种形式;不像后期的《民法大全》那样完全是一个极度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
在王政时代至帝政后期一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罗马国家的兴衰更替,罗马法经历了由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到内容丰富、形式多元再到法典化的变化。
考察罗马法形成的过程尤其是公元前最后150年这段历史时期(其可谓罗马法发展最为活跃、繁盛的时期,有人称之为“罗马法最伟大的形成时期”ix]),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其十分开放的一面: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罗马法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既包括习惯法,又包括军伍大会、平民大会等会议的立法以及后来的元老院决议等制定法,还包括能够迅速因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裁判官法。
法学家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种种解答也成为罗马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渊源。
所有这些,共同为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准备了无限丰富的原料和素材。
正因为有了每一种法律形式的涓涓细流,才汇成了罗马法这条宽广博大、奔流不息的历史长河,历千年不止,至今仍能听到其汹涌澎湃的涛声。
当我们今日讨论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从罗马法形成过程的每一步中去找寻法典发展的历史踪迹,而不可仅仅陶醉于对既有各国民法典内容的摘取和引进。
再从形成法律的主体而言,罗马法的创制主体也具有多样化的特性。
既有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大会及元老院等立法机构,又有裁判官等长官,还有包括被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在内的诸多法学家。
这一特征与受民法大全直接影响的后世大陆法系以立法机关作为唯一(或主导性)立法主体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此外,就法律的创制方式看,既有对习惯的认可,又有制定成文法的模式,同时还在一定范围内维持着“法官造法”的模式,法学家解释法律也成为法律得以形成的途径。
2、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灵活性此处所谓的灵活性,乃是说,其法律创制机制具有较强的伸展性,确保了罗马法能够较为迅捷地反映现实生活的需要。
适用法律时不拘泥于固有、确定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直接面向现实生活,不断地创设新的规则。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x]正是由于这种灵活的机制使得罗马法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更新。
以下,笔者拟就对保障罗马法灵活性起重大作用的两个方面做一点粗陋的分析。
(1)、法官造法。
最初,罗马大法官审理案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仅是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然而随着《布艾体亚法》的颁布,大法官被授予自行决定诉讼程式的权力,大法官就有了指挥诉讼过程的主动权力。
从而,使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法律创制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公平”、“正义”对《十二表法》及其他法律进行解释、补充和纠正。
虽然“裁判官法不能直接改变或者变通市民法,……,裁判官没有立法的权力。
……(而是)通过适时地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手段来支持市民法。
”xi]具体言之,即是,“大法官依据其职权给予或不给予诉讼当事人以诉权、抗辩权或准予恢复原状等,使合法而不合理的权利丧失其法律上的保障,而使合理不合法的关系获得事实上的保护,如同合法的权利一样,达到‘法官造法’的效果。
”xii]就其效力而言,大法官谕令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还超过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