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在法学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用语。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指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某种尺度、标准或模式,有其特定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内容。
而“法律”,在法学上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有时通用。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即指“法”,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和内在规定性。
法的本质用一句话表述,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这一定义概括了法的内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法的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那部分意志。
其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整体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部分或个别成员的意志。
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经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法律而存在,这即马克思所说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具体途径是:第一,国家制定,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第二,国家认可,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第二节 法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 法与经济、政治和道 德的关系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 义务的规范 (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封 建 制 法
唐律残片 钦定大清律
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 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 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
资 本 主 义 法
具《 有中 资华 本民 主国 义临 法时 的约 性法 质 》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 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 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 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 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 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 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 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 式。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律知识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
内容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
3.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 大基本内容 .
特征:
• 内容的根本性. • 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效力,对人的最高效力. • 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二) 宪法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
(三) 国家的基本制度
1. 国家性质
1. 概念
2. 有效条件
• 行为人合格
•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形式合法
3. 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特点 • 可变更、可撤销的认定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有称本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共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 法律制度.
(七)特殊人员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守法的义务 2.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 服兵役的义务
4. 纳税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 国家机构
(六) 宪法的实施
1. 将文本上具有抽象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 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违宪审查) • 宪法的遵守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概念: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是法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执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一种规范性行为规则。
本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定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
法律是国家的法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基本特征:1.法律性:法律是国家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2.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3.公正性:法律追求公正,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原则,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当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不到遵守时,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制裁。
5.普遍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法人组织,无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地位如何。
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行事。
2.保护公共利益:法律通过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利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解决社会矛盾:法律是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避免和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4.保障公平正义: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正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避免利益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
5.促进社会发展:法律通过规定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规则,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和科技创新。
总结起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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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
有的社会规范,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 的规章, 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 但在内容、 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 方面, 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 象道德、宗教等规范, 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 定义务而无权利。 定义务而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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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保障。 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理学》张文显p122 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学说) 第三节 法的本质 (学说)
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2
一、法的概念:(重要) 法的概念:(重要) :(重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来保证实施的, 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为规则的总和。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比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 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如,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阶级性: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2、意志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3、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例1 .单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这成为法的(d)。
a.制约性b.阶级性c.阶段性d.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的词义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但在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理解为广义的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的概念作了不少定义式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 5,法律遵守的自觉性与强制性 , • 自觉性 自觉性——内在观点“I must do”(哈特) 内在观点“ 内在观点 (哈特) • 强制性——外在观点“I have to do”(哈 外在观点“ 强制性 外在观点 ( 特) • 法律必须要有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 其他规范的重要依据,这是基于威慑的需 要,但是法律鼓励自觉遵守。 • 思考: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为什 么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属性。
第三章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本章重点与难点 1,法的概念和外部特征 2,法的本质及其不同层次 3,法的属性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 一,法的语源和字义 • 1,法的古体——灋 (fa) •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 • 灋(fǎ)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 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 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 曲的人。 • 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 法有“ 公正裁判” 含义。 含义
• 2,法的日常含义 • 法泛指道理和解决问题的技术,例如:方法、佛 法、法轮大法。 • 3,法学中的“法”,特指国家判断人们及其组织 法学中的“ 法学中的 行为合不合要求的标准, 行为合不合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确定或 认可的一种评价体系。 认可的一种评价体系。 • 4,律,均布也。均布古代调音的工具。“律者, 4 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解字》 段玉 注。所以“律”有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所以“ 有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所以 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 5,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律”是包含平、正、 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 是包含平、 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 直观念的由国家确定的人人遵守的普遍性规则。 直观念的由国家确定的人人遵守的普遍性规则。 法是法律的内容;律是法律的形式。 法是法律的内容;律是法律的形式。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理学考试重点
一、法的概念: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具有鲜明的科学性,阶级性和实践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概说法这种社会现象出现之后,人们对它的本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因为只有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由统治阶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具有不可随意变更性。
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阶级性和党性的统一,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农民阶级的意志3,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知识分子的意志4,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经济经营者的意志5,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爱国者的意志和利益三.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渊源:简述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所制定,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2,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现阶段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法规,特别行政区域法,国际条约。
3,法的其他渊源形式这主要包括;习惯,宗教教规,判例,政策等五、法的效力:及分别含义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 法律的根本概念〔一〕 法或法律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标准总和.“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称为法律.〔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标准所持有的属性.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标准.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第一节法律的根本概念〔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根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开展变化的决定力量.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根底对法具有决定作用.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一〕法律的价值首先:法具有效劳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开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它确立规那么,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二〕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根本原那么和运行机制的理性熟悉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根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效劳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一〕法律的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标准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标准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标准的文件.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标准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二〕法律的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1、宪法.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2、民商法.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总和.民法主要调整商品流通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调整的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商法.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3、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治理活动的法律标准性的总称.它是调整行政治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行政法由很多单位的法律、法规构成的,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局部.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二节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有不同法律去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当着. 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最少要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否那么就无关系而言.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水平.权利水平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法人和各社会组织的行为水平一般是随着权利水平同时产生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1〕物,即为人们所限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行为等.在法治社会里,人身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任何形式的将个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法律关系的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负有义务.但他们有时也不对等,有的法律关系是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却有多个义务主体.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类:事件和行为事件:事件就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海啸等.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行动.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第三节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时法律行为. 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时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 必须将意思表达出来,才能让人知晓,因此,民事行为时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违法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水平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水平.因此,一项民事活动,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实施该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水平为要件.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要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根底上作出符合其意思的表示行为.3、标的合法标的是行为作用的对象.标的的合法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贩卖人口, 禁止私藏枪支等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标的的可能就是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认条件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四〕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的所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者(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当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分类: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法学基础知识
三、债发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其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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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34
2 内容: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3 客体: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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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 取得:原始取得P57 传来取得P58
2 消灭( 5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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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 权
一 、债权的涵义和特征 (债 债权 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的特征 二、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4、主债和从债 5、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6、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A、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B、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
15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记住啦!
一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1
2、法的特点: • 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C、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
为规范 • D、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1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 、涵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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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则
任意
性规
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
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
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
的选用、履行的方式。
【总结】法律规则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2015年)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说法,错误的是()。
A.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了法律规则
B.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C.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D.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建议关注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的分类。
【补充】法律渊源
种类制定机关名称效力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仅次于宪法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
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规
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
属机构××办法
等
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
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
方性法规
(一)法的制定
1.概念: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2.立法程序。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立法程序一般包括:
【注意】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法律编纂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二)法律解释
1.概念: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2.法律解释的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立法解
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解
释
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及
自己制定的法规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
释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或决定
【注意】
1.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
2.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例题·多选题】(2016年)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是法律完备阶段的重要工作,其方法主要包括()。
A.立法规划
B.法律汇编
C.立法建设
D.法律编纂
E.法律清理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的完备阶段。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建议关注法的功能、效力。
(一)法的功能
1.法的规范作用——对个人
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
⑤强制作用
【例如】一群村民准备上山砍树,走到村口,发现张贴的“禁止上山伐树”的通告,A想,这是违法的事情,我不去了。
B不听劝告,从山上砍了十棵大树,A说,你这是违法的,把树交村委会吧。
B不听,结果按通告规定被罚款5000元。
其他村民听说这事后,明白了如果上山乱伐树木会受到处罚,便都不去了。
【问题】该案例中体现了法的哪些规范功能?
2.法的社会作用——对全社会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1.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的就是这一规则。
2.空间效力—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时间效力—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生效时间。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法的空间效力规则,发生在下列地点中的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是()。
A.停泊在青岛的美国货轮
B.停泊在香港的英国客轮
C.在我国领空飞行的法国客机
D.在美国洛杉矶机场停靠的中国客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空间效力规则。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